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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问答

2016-03-12

科学中国人 2016年19期
关键词:新颖性科研机构净化器

知识产权问答

专利被驳回或无效的常见情形?

案例介绍:

宋教授在某高校任教,从事二氧化钛光催化降解方面的研究,将二氧化钛光催化降解应用在净化器上并取得突破进展,宋教授随即撰写论文发表。某空气净化器企业与宋教授联系愿意与其合作,将该研究成果应用到自己的新型净化器上,随后宋教授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获得授权。该空气净化器净化效果十分明显,销量迅速增加,一度出现供不应求的场面。但几个月后,该企业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几款价格低、净化效果相同的同类产品,并迅速占领了市场。该企业购买了这几款产品,发现这些净化器几乎与自己的产品相同,该企业找到宋教授沟通后决定,宋教授以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起诉其中的一家生产商。诉讼中该生产商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诉讼中止,经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该实用新型专利因宋教授发表的论文公开了本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属于现有技术,因而缺乏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宣告该专利无效,宋教授被迫撤诉。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律师提示:

1、科研机构应先提交专利文件再将发明内容以论文或其他形式发表。防止发表的内容构成该发明的现有技术,以免在专利申请过程中被驳回或授权后被无效。

2、科研机构应先提交专利文件在将于该发明相关的产品推向市场。防止该产品构成发明的使用公开,从而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或授权后被无效。

3、科研机构应做好技术保密措施。防止外界获悉相关技术,而造成该技术的公开。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叶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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