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雾霾治理的碳金融市场发展对策
2016-03-11吕玮
吕玮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环境问题也越来越突出,这不仅是我国需直面的问题,也是世界各国越来越关注的问题。特别是最近几年北方雾霾问题的“常态化”,对人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如何治理雾霾,是一个系统的问题,有深层次的经济结构调整问题,也有具体的政策因素。本文从碳金融市场的角度探讨此问题。
关键词:碳金融 碳金融市场 绿色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3-0065-02
一、文献综述
当前,雾霾天气在全球持续增多,气候变化问题已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灾害,为了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减少碳排放,发展低碳经济、绿色经济已成为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自从《京都议定书》生效以来,碳排放问题已成为国内外学者关注的焦点。
金融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外的一些研究学者对经济增长与金融发展之间的关系一直关注,一些学者研究了本国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与经济增长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如Panay-otou(2003)认为先单调增加后单调递减关系,Nnkarhem(2005)则证明瑞典的实际情况不符合这种现象;Nicholas Stem(2006) 评估了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经济危害,他的研究结论是以后变化的经济影响并不呈现均匀分布,在全球气候变暖问题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碳金融的研究,国外学者是从气候变化开始的:Jose Salazar(1998)最早提出了环境金融概念,指出环境金融是环境产业金融机构的中介,通过分析环境产业和金融业的差异,得出通过金融创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的结论。国外对碳金融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金融市场的建设,风险、碳价结构、碳价波动性等方面,已取得一定研究成果。
国内有关碳金融的研究介入较晚,环境保护部(2004)发表了《创新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提出用金融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陈露等(2009)研究认为,到2020年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气温气体排放将超过美国成为全球第一,中国是碳减排资源最丰富的国家,将成为全球最大的CDM项目供给者,CDM项目可以产生数十亿美元的转让收益,借助碳金融的商业手段,这些项目将为投资者带来巨大商机。吴玉宇(2009)以国内碳交易市场的交易环境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了2008年9月25日天津环境交易所挂牌成立后我国碳交易平台搭建后的一系列碳交易,指出由于我国碳交易市场缺乏规范的交易平台,致使我国CDM项目产生的CER只能在一级市场出售,造成国外买家任意压低价格,侵害中国卖方利益,导致中国作为卖方市场缺少定价权。
二、我国碳金融交易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一)我国碳金融交易的现状
2005年10月12日,国务院四部委联合发布并实施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专门针对CDM项目的部门规章,全面规定了CDM项目开发、申报等相关程序和要求。国家设立CDM项目审核理事会,该理事会的主管机构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中国开展CDM合作项目须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CDM项目审核理事会主要的工作是:对申报的CDM项目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报告CDM项目执行情况和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等。除从国家层面设立管理机构外,自2008年8月5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宣告成立至今,我国已有50家CDM业务咨询机构。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上海等七省市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至2014年6月19日重庆碳交易试点开市,全国七个碳交易试点全部正式启动。深圳碳交易试点启动阶段确定了635家工业企业作为碳排放管控单位,这些企业2013—2015年获得的配额总量合计约1亿吨,到2015年这些企业平均碳强度比2010年下降32%,2013—2015年平均碳强度下降率达到6.68%等。此外,北京、上海、广东、天津碳市场控排企业成功履约,各试点的配额发放方式除上海一次性发放3年配额外,其他试点均为逐年发放,采取的交易方式有场内公开、场外协议、场内结算等,交易的产品主要有EBA、CCER、TJEA、SHEA、GDEA、SEA等。目前,我国共批准CDM项目3 776个,注册项目总数为1 857个,签发的CER数量达到53 074万吨二氧化碳当量。其中获批项目数量最多的3个省是水能和风能比较丰富、经济相对落后的云南等,其中云南水电项目数量占总项目数量的比例最高达93.1%。
2007年7月12日国家环保部、人民银行等共同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揭开“绿色信贷”的序幕。我国碳金融服务体系处于初级探索阶段,碳金融服务功能逐步显现,银行业金融服务主要是绿色信贷业务,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兴业银行是与国际金融公司开展能效贷款合作的首家银行,光大银行随即成为中国首家碳中和银行,中国银行也紧随其后开展绿色信贷业务。银行以中介商的身份利用其自身在国际业务和投资业务以及相关信息方面的优势,为交易双方提供咨询和碳交易代理服务、进行碳排放单位的登记、结算、为CDM项目开发提供增加服务等。2015年1月国家发改委气候司发表《关于推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基本情况和工作思路》,将碳排放未来的工作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把环境保护、降低碳排放的文件落到实处。
(二)中国碳金融交易存在的问题
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受国际碳市场政策的影响,国内碳市场政策对碳金融市场发展起主导作用,金融产品单一,相关法规不完备,制约中国碳金融市场的发展。
1.国际气候谈判历次没有明确的结论。2012年12月在多哈举行的第18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明确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继续履行,并明确第二承诺期缔约方的减排目标,但美国、加拿大表示拒绝加入《京都议定书》,在此种情形下,欧盟又提出第二承诺期只接受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的碳信用,碳交易市场的需求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2.国内政策缺乏配套碳金融政策。我国在2007年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至此中国低碳经济发展之路开始起航。但连接现代金融业和低碳产业的未来发展方向——碳金融业只是初露端倪,发展水平相对滞后,究其原因国内政策制定零散、不配套出台速度慢,缺乏全局意识与目前碳金融市场发展速度不匹配,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难以获得政策的扶持。
3.碳金融产品单一,缺乏议价权。我国碳金融业务起步晚、相应机构不健全以及相关人才缺乏,使我国从事的碳金融业务比较单一,而开展的碳金融业务都集中在下游和附加值比较低的环节。由于基础产品不足,我国未形成自己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因此缺乏议价权,对碳金融市场的发展造成严重不利后果。
4.相关法规匮乏。目前,我国基本上没有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更没有一部针对碳交易的专门法律,碳金融市场也没有专门法规,相关的政策也不够完善和细化,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只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解决一些表象问题。
三、我国碳金融交易发展的建议
(一)抗击雾霾,发展碳金融市场
2015年的厄尔尼诺现象是近15年以来最强的一次,给许多国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2015年冬季雾霾天气也是厄尔尼诺年带来的后果之一。根据气象专家分析, 厄尔尼诺现象对我国来说实际上就意味着暖冬,冷空气影响的区域将会更偏北,如果说冷空气减弱或者是减少,所遭遇的霾的天气、雾的天气都会增多。厄尔尼诺这一自然现象是全人类共同应对的自然灾害,需要世界各国努力,而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已是各国达成的共识。发展我国的碳金融市场, 碳排放权的出售、配置和议价方面建立完整的管理体制,使我国CDM项目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交易得到公平的回报。
(二)制定碳排放交易法
我国在“十三五”规划中已提出能源资源版图,所以在十三五期间应站在国家层面对碳排放交易进行立法,从立法的角度保护碳排放行为、碳排放权、碳排放交易等问题。目前我国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通过碳排放交易法立法解决碳排放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碳排放权的性质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则、交易主体、交易客体等。
(三)发展碳金融产品,争取国际碳交易的议价权
我国碳金融业务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扩大基础碳金融产品,结合我国实业和金融业特点开发附加值比较高的碳金融产品,尽快形成我国自己的碳金融市场体系,争取国际碳交易的议价权,以促进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四)制定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
我国应制定一个适应国情,并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法规,国务院要设立应对气候变化的独立部门,气候变化应对应以节约能源、更新能源结构、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绿色经济为宗旨,加强生态保护为目的,以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为支撑,促进国际合作,不断应对提高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全球和区域气候做出积极贡献。同时由环保部和各省市出台相关的法规与之配套,积极推进各行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部署重点节能环保行动,推进低碳发展重点工程和行业,大力发展绿色产业,促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五)在十三五期间,推进能源体制改革
我国经济发展主要以煤炭、天然气为能源, 而煤炭、天然气的消费对我国大气的污染非常严重,所以在十三五期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同时要大力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发展无污染能源,推进绿色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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