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治理与构建中国国际法治话语权
2016-03-11黄素梅乔光英
黄素梅,乔光英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0)
全球治理与构建中国国际法治话语权
黄素梅,乔光英
(湖南工业大学 法学院,湖南 株洲 412000)
在世界日趋多极化、全球治理已成为解决人类面临的各种难题有效途径的背景下,我国应该主动融入全球治理浪潮中,积极建构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法治话语权,以维护本国应有利益, 进而改善本土法治环境,实现中国与世界共赢。
全球治理;法治话语权;国家利益;国际法治;国内法治
全球治理理论的提出与发展不仅丰富了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治理论,而且为跨国性、全球性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了一种新途径。联合国全球治理委员会将全球治理定义成“是个人和制度、公共和私营部门管理其共同事务的各种方法的综合。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其中,冲突或多元利益能够相互调试并能采取合作行动”。国家是全球治理中重要的治理主体,其法治话语权的作用不容小觑。一国法治话语权在国际社会的地位,往往决定其处理全球事务的能力和效果。目前,中国的法治话语权与自身的经济地位还很不相配,前者弱后者强,大大削弱了中国在全球事务方面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中国要更广泛、深刻地参与到全球治理过程中,有必要构建并强化中国法治话语权及其影响力。
一 中国作为全球治理的主体之一应积极构建法治话语权
随着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参与全球治理的主体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除了主权国家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社会团体、个人等非国家行为体。基于世界历史、政治、经济等因素,主权国家依旧是最主要的国际治理主体,[1]19它们参与国际事务的时间长,积累了诸多交往、合作、管理经验,多数国际条约的缔结、国际决议的践行还是要靠主权国家来具体执行。目前状况下组建一个超国家行为体来主持世界大局还不大可能,跨国性问题又相当紧迫,这一任务便落在现有的国际主体肩上。因此,主权国家极有必要进一步激发起参与欲望和领导潜力,积极投入到全球治理过程。
从实践中看,在处理国际事务时,治理主体有主动的治理主体和被动的治理参加者角色之分。主动的治理主体多是指主观上具有积极主动的参与意志,客观上也能真正地参与到治理活动中(比如提出治理建议、贡献公共服务和产品等)的主体;而被动的治理参与者则是指那些主观上缺乏治理意愿,客观上消极列席会议、旁观别国在全球治理大会中建言献策、只被动应对而无积极作为的主体。二者表面上都参与了治理进程,但所起的作用却相去甚远。主动治理主体的一举一动可能会成为改变世界格局的引擎,被动参加者则消极地等待着被改变。
鉴于历史上,尤其是新中国成立之初,中国的政治经济相当落后,国际社会美苏争霸的秩序建立,中国无暇也无能力在国际关系问题上完全独善其身,于是选择加入苏联阵营,法治建设上也参照了苏联模式。这种情况到上世纪80年代随着西方法治观念的传入有所改变,但又转而接受西方法治理论的沁染和影响。[2]可以说,中国在对外政治和思想交流中多担当消极参与者的角色,这一角色让中国在维护法律传统和吸收他国法学成果的选择窘境中,一再被动地听从他国法治话语的召唤,虽说这种选择帮助中国融入了世界,却难免令中国失掉独特性,更错失构建本国国际话语体系的机会。若继续承袭这一身份,在今后愈加繁复诡谲的国际竞争中只会处处受人掣肘。为长久计,中国努力的方向显然是获取主动治理主体地位。
获取主动治理主体的地位意味着自身法治话语权构建的必然。主动地位的树立离不开治理行动和治理理论的双重贡献。治理行动是治理主体主动性发挥的关键和核心,治理理论则是治理主体主动性发挥的灵魂和源动力。缺少实践,主体的主动姿态很难完整呈现,也无法让人信服、效仿;而没有治理理论,主体实践的发挥就像挥刀乱舞,既盲目无章,还招致资源的毁坏浪费。因此二者不可偏颇,其中,理论贡献在内容上包括创建和完善法治话语体系。
法治话语权是整个话语权体系的一部分。在全球治理范畴中,法治话语权多是指主体对用法律手段治理全球事务的观点、看法,以及这些观点具有的引导世界法治观念的影响力。由此看来,法治话语权有两层含义,一层是法治言语表达权以及法治言语间的平等权;另一层是法治话语权力,又称法治话语影响力、领导力和权威力。[3]在此着重说明法治话语的第一层含义,即话语表达权利。积极行使法治话语表达权是国家主动参与全球治理的有力表现。中国要形成主动姿态,首先要认识到法治话语的功能和意义,激发出言语表达的自觉;其次还要懂得适时运用、行使此权利。而排在这些努力之前的应该是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立,这是法治话语权的理论基石。有理论基石的支撑,法治话语权的第二层含义才可发挥作用,并帮助其他主体准确地接收话语的含义。法治话语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法治文化、法治观念,也可以是法治理论、法条表述、法律视角和看法等。
此外,站在国际视角,为全人类共同利益考量,一国作为人类社群的一部分应主动履行与其权利相应的义务,贡献有益的公共产品(比如法治话语),担负起主体责任。作为人口大国和经济大国的中国更应拥有这种责任意识,对本国及世界人民负责,行使话语表达权,奉献法治智慧,树立良好的大国形象。同时重视这一主体身份,不论从治理实践还是治理理论上都积极参与整个治理过程:在呼应他国法治话语的同时,内省自励,自觉认识并勇于承认在法治话语权方面的不足,积极支持和倡导中国法治话语体系的建设,行使中国正当的法治话语权利。
二 全球治理的对象要求中国利用法治话语权维护自身的利益
全球治理的客体就是全球治理机制所调整的对象。[1]20如果说工业社会因机器所引发的社会、生态问题在时机未到时只囿于工厂和机器周边,单个政府和国家还有时间做出反应,那么信息时代产生的问题则自其产生之时就会扩散到世界信息网络的各个终端,不给国家挽回的空间。工业社会遗留的和正在生成的问题现已在世界范围内凸显,亟待解决;信息社会酝酿的新问题也渐次爆发,牵动着人们的神经。现实状况与未来趋向表明,许多问题(譬如跨国毒品犯罪、全球范围内的气候变化、网络安全、食品安全等)已大大超出一国管辖范围,治理难度也非单个国家能力之所及,一些难以把握的动态因素(如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科技进步、全球公民社会逐渐成型等)也不时加大治理难度。中国也不能避免,甚至在环境、网络安全等领域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全球治理是解决这些问题较有针对性的制度,其调整的对象是跨国的、全球性问题,关系到每个国家的利益。
国家利益的维护离不开话语权的交锋。话语权具有制定评鉴标准的特性。话语权掌握在谁的手里,谁就拥有评判其他国家行动的资质,依此标准所做出的评价或许不会引发强制的国际法效力,但却能引导其他国家按照此标准发表性质相似的结论性观点,把被评判者置于“群起而攻之”的境地。这种效能放在法治话语权身上更大,因它本身就是能够制定规则、产生法律效力的话语。在国际上,有影响力的法治话语最后极有可能演变成治理主体此后的活动规则。能够制定规则,一方面宣示着一国深厚的法学理论蕴底,另一方面也预示着该国能够更加灵活自如地运用此规则为本国效力。正如庞中英教授所指出的,“若只是接受别人制定的游戏规则, 必然无法在全球治理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并通过更加合理的规则去约束他国”。[4]这便引出话语权的第二层含义——话语权力。该种权力有效行使的基础是良好的话语规制力。
话语的规制力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是话语本身的魅力,即话语本身所具有的内在价值、逻辑性、说服力,这是话语权力特性的表现。在多种话语交流时,内在营养价值越高、逻辑越缜密的言语,说服力越强,越能感召更多的交流相对方成为本话语的拥趸,从而更易朝着强势话语的方向发展。强势话语的影响力、渗透力显然大于一般话语,经全球化的助推,强势话语也拥有更多的可渗透空间。另一方面,话语的规制力还与话语发出者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硬实力相关,双方关系可简单概括为:法治话语权可保护本国硬实力领域的利益,硬实力因素反过来可提高、巩固法治话语权的信服度、影响力。[5]因此,若要提高软实力的影响,硬实力的发展也不能落后。
中国已跃居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经济上的发展壮大威胁到西方国家的经济霸主地位,招致他们发明各种看似有理的言论诋毁、干涉中国。先是 “中国威胁论”,散播了中国的发展耗费了世界资源、威胁到世界人民的生存等谬论;金融危机后,西方国家对中国的论调,又转变成“救世主中国”,要求中国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中国被各种论调包裹,自己却从未参与这些论调的制造,中国的回应也多是某些言论引发了世界恐慌和关注时做出的。可以说中国自始至终都处于滞后的被动状态,言论主权很少主动地为国家利益冲锋陷阵,更少有对全球性问题的主动研究。如果在以后的治理过程中还是一味地被牵着鼻子走,中国很难建立起与其经济实力相当的防御能力,更难顺利应对全球性问题发出的挑战。
背靠强大硬实力的中国本应拥有更具影响力的话语,但事实上,中国的法治话语权威远低于政治或经济大国应有的水准,难以满足应对艰巨挑战的需求。这一困境不仅体现在与周边国家海洋权益争夺上,还表现在中国出口商品在欧美国家遭遇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上,更包括独立自主地解决本国国内问题上。“挑战召唤着应战”。[6]中国要有效地应对挑战,急需创立本国的国际法治话语权威。所幸,话语间的较量不像真刀真枪的实战那样效果立现,它多是经过漫长的传播、交流、摩擦碰撞,显示出不合时宜或难被接纳的状况后才被裁决出局,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弱势话语持有者有机会提高本国的话语影响力。
三 全球治理的方式为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构建提供了契机
全球治理的方式是各治理主体通过平等对话、友好协商,合作解决共同问题,国家可在这个平台上提出倡议、发表评论、投票表决。相比于其他制度,它更强调发挥各主体的独立意志,进而达成友好协作意愿,求得共赢或众赢。但在各国沟通交流过程中,强势话语拥有了更多的扩张土壤和机会,弱势话语很容易被排挤和裹挟,不利于平等对话目标的实现。为此,需要位居弱势话语地位的国家有所警惕并做好防范。
撇去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绝对强势的现实情形,每一话语体系的形成与各个国家和民族的法治传统、法治文化密不可分,法治话语所拥有的不同成长背景,使它们对同一个法律事件作出的解释和看法肯定有差异和矛盾。矛盾促使发展和进步,法治话语的矛盾也会产生这种效果。不同背景的法治话语在全球治理环境下摩擦碰撞,互相保持优势、弥补不足,这个逐渐消解话语间矛盾的过程也是发现惯行世界的法治体系的过程,以此推动世界法治走上科学合理、协调统一的发展轨道。所以,发展不是在没有他种声音的时候,单纯依靠一国强大的硬性实力把其话语强推到世界面前,迫使世界人民没有选择地接受一种话语的熏染。[7]119这是话语霸权主义的表现,其结果只能是世界话语体系的单一乏味和静止存在,它会消弭话语的多样形态,阻碍文明的发展进步。
中国的法治传统和法治环境相较于西方注重裁决和自由理性的价值,强调的是调解、中庸、集体利益至上的价值。儒家思想畅行中国历史近五千年,对中国人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的影响根深蒂固,尤其是倡导的“德”与“礼”不仅在封建社会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而且在现代的法治社会也有其存在的土壤。[8]首先,法律被认为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中国的法律自然体现中国人最基本的道德观念;其次,现代法治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指自由、平等、秩序)与深植于中国人骨髓的传统价值观有着异曲同工的微妙暗合。因此在通过协商合作实现国际法治和善治的全球治理环境下,中国的法治传统似乎更加契合其要求,依据其中优秀法治传统创建中国法治话语也更合理可行,既不失本土特色也符合时代潮流。所以,中国构建自己的、能在全球治理这个平台上推广出去的话语体系不单有客观必然性,而且也有强烈的主观必要性。
在此需注意,通过构建新的法治话语为国际社会处理全球性问题贡献公共产品和新概念,并不意味着一定要推翻原有的公共概念,较为可行也易被接受的是根据本民族法治传统为公共概念做出新解,或者是理清思路、探讨新知等。比如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就是中国在联合国宪章基础上,贡献给世界的重要法治话语和法治产品。
话语权力作用的发挥需要一定的平台,法治话语权作用的舞台一般包括国际会议上发表观点、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推进报道、国际交往中反复提倡、参与国际条约制定等。全球治理理论设计的“平等交流与协商”形式也有助于法治话语权作用的发挥。在这一平等合法的高规格发声平台上,每个国家都拥有充分行使自己表达权的权利,从而向世界展示本国的法治理念、法治观点,收获支持者,增强影响力,让世界发现更多的权威话语,形成百家争鸣的格局,推进世界文明史向前发展。在新世纪,国家在国际社会的展示不再只具有取悦的意味,更多地是向竞争者发出威慑、令对手有所忌惮,从而减少争端发生时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中国要利用这个博弈舞台,包装、推广本国的法治话语,为国际法治的发展做出贡献,也让其他成员国了解中国的态度,切实树立起中国法治话语权威,向不怀好意的竞争者展现中国的法治软实力。
四 全球治理模式本身有助于中国法治话语权的构建
国际社会的治理结构经历了以主权国家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到以国际组织为中心的治理模式,再到现在各种国际法主体共同参与的全球治理模式的演变过程。主权国家的治理模式中,国家常沉湎于本国利益,国际政策、国际条约中涉及到本国义务和责任的,要么无视,要么借口逃避,致使诸多国际事务的处理举步维艰、成效甚微。之后,新兴经济体渐次出现,发达国家则遭遇金融危机,经济实力的削减使其难以保持原来的国际地位,于是新兴大国便要求更大的国际事务抉择权,从而与不愿放弃既得利益的发达国家产生矛盾。新兴经济体认为,随着政治局势和经济格局的变化,在西方国家意志下建立的国际秩序难再拥有正当的合理性。他们提倡构建新的国际秩序,要求改变主权国家的治理格局及依赖国家国际地位发挥实质作用的国际组织管理模式。[7]110全球治理顺势而为,成为无世界政府主持事宜的情形下各国所能接受的较为公正的治理方式。
国际治理结构的发展史表明:治理模式越来越倾向于民主治理。全球治理设计的初衷,就将参与权充分实现、平等协商、形成多数意志的民主理念包含在内。民主离不开法治,二者往往相生相灭,相互促进。盲目片面地追求治理民主不能避免国际霸权主义的滋生,也不能保证主体基本权利的实现;法治就是将成型的民主程序制度化、法律化,使其变得稳定、有章可循,从而将民主中容易遭怂恿的节点置于理性控制中,促使民主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因此,民主治理的过程需要融入法治氛围,全球治理需要法治的有效参与。
全球善治被认为是全球治理的目标,而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素和要求。[9]善治实现的是最大化的公共利益,需要主体意愿的完整表达以及此基础上共同利益的总结。在此,法律可为决议过程提供可多次重复和遵循的规程,确保参与主体各项权利实现。此外,法治也为全球性问题的解决提供较为持久的合作关系。国际社会中,各主权国家各自为政,以独立的身份参与国际事务,多数情况下,本国利益的得失被视为唯一的行动准则。当客观条件变化,国家的主观意识和承诺也随之反复无常,导致以稳定和可预期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变得不可靠。若要有效地治理全球问题,离不开长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离不开法律规则的约束。规则的稳定性和法律效力可以使国家的行为具备可预期性,这是持久合作的关系基础,也是全球性问题得以彻底解决的保证。
由上可知,全球治理模式中法治要素必不可少,治理状态的塑造过程也是法治氛围营造过程。全球法治氛围是各国法治氛围的综合,这种“综合”不是各国法治状态的简单相加,而是各国法治现状、法治水平在国际上经过展现、碰撞、融合所表现出的整体面貌。整体离不开部分,它需要各国凭借其法治话语体系的生成、健全、传播促成本国法治氛围的形成与发展。
如今,国际法治话语大范围领地被西方自由主义法治话语占领,众多国家的学界、司法界人士把对这一话语的领悟、践行程度作为判断一国法治程度、法治环境的标准。[10]不可否认,西方法治经过千百年的发展完善,无论是经验层面还是理论层面确有诸多可取之处。但由多种因素引发的全球性问题显然不能仅靠西方这一家思维来解决,况且全球治理不仅只涉及国际层面的协调合作,还关乎主权国家的贯彻落实。说到底,这是国际法分配的权利义务在各国是否水土相符、是否与该国人民拥有的集体法治观念和法律思想相契合的问题。各国有权也有责任在不违背国际法原则的情况下为本国特有的法治环境辩护,努力将国际治理要求和国内治理实践有效衔接。中国国内正处于各类社会矛盾的频发期,国际层面上也同时遭受领土安全、网络环境、恐怖势力等威胁,所有状况无不呼唤法治力量的施展,昭示法治改革的势在必行。借助此股东风之便,行构建自己法治话语权体系之事,既符合当今时代的要求,也能整肃和改善本土法治环境,于国于民大有裨益。
全球治理中的“治理”,其本身就包含参与主体多元化、治理手段法制化和规范化、治理效果“和谐性”的特征。[11]无论是全球治理的主体、客体,还是全球治理的方法及其结构模式都揭示了中国法治话语权构建的必要性、迫切性、可行性,并为其构建指明了方向、确定了维度。因此,当国家还持有全球治理首要的正当主体资格,当国际社会的努力不足以压制全球问题的滋生和扩大,当现行的国际法治还不能协调各国行动,中国应抓住这些契机,凭借法治话语的建构来增强国家领导能力、壮大国家影响力,这样既有助于解决跨国性问题、实现全人类共同利益,也能提高本国国际竞争软实力、维护本国正当利益,从而实现世界与中国的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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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声波
Global Governance and Construction of ChineseDiscourse Power in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HUANG Sumei, QIAO Guangying
(Law school,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uzhou, Hunan 412000 China)
In an increasingly multipolar world, global governance has become an effective way to solve the various problems facing humanity. China should take the initiative to integrate into the wave of global governance and actively build discourse power about the rule of law in the world, so that we can safeguard our due national interests and improve the local legal environment. Thus we can achieve a win-win situation between China and the world finally.Key words:global governance; discourse power; national interest;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 domestic rule of law
10.3969/j.issn.1674-117X.2016.04.013
2016-03-25
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新丝绸之路背景下应对BEPS挑战的反避税问题研究”(2015M572241);湖南省教育厅重点科研项目“一带一路”战略下应对BEPS挑战问题研究”(2015A051);湖南省社科规划特别委托课题“国际社会治理邪教非法活动的立法现状与趋势研究”(2014TWB40)
黄素梅(1971-),女,湖南娄底人,湖南工业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国际法、财税法;乔光英(1990-),女,河南新郑人,湖南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国际法、财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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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4-117X(2016)04-005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