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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状告前妻:请恢复夫妻财产分割模式

2016-03-10莫特

女性天地 2016年1期
关键词:万山抚养费前妻

莫特

夫妻分手,十年婚姻走到尽头

周敏,湖南人,丈夫赵万山则是广西人。他们一个主内,一个主外,夫唱妇随。

2004年初,女儿燕燕来到这个世界后,周敏当起了全职主妇。家里有妻子掌管,女儿有妻子带养,没有后顾之忧的赵万山全身心地挣钱,生意渐渐有了起色,家庭经济状况越来越好,他们期待已久的新房梦想也如愿实现。

住进新房不久又传来喜讯,2009年“五一”前夕,他们的儿子军军降生了。

按理说,他们的家庭幸福指数应该提高不少,可是事与愿违。儿子出生后,周敏性情大变,动不动就吵闹,赵万山开始还能容忍,可时间久了也失去了耐心,夫妻俩就此进入争吵模式。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终于,“离婚”两个字从赵万山的嘴里蹦了出来。

“离就离吧。”吵累了,赵万山和周敏反倒平静地坐下来,商议抚养子女及财产分割问题,最后他们和和气气地签订了离婚协议:“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女儿燕燕随赵万山生活,赵万山自愿承担全部抚养费用至女儿独立生活时止;儿子军军随周敏生活,赵万山每月承担抚养费1500元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012年5月,赵万山和周敏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从此分道扬镳,走完了十年婚姻路。

一纸亲子鉴定,曝光前妻孽情

离婚后,周敏带儿子回了娘家,赵万山也开始了自己的生活。每个月,赵万山都及时把抚养费汇到儿子账户。与前妻相比,他在经济条件上占优势,因此在抚养问题上作了很大让步。

“谁晓得孩子是不是他的。”“那孩子一点都不像他爸!”离婚一年后,一些难听的话语传到赵万山耳中,赵万山越听越不是滋味。儿子是不是自己的?赵万山觉得有必要弄个明白。

赵万山以探视儿子为由,去了趟周敏娘家。经过仔细端详,他越看儿子疑心越重,额头、眼睛、鼻子,跟他不像。像前妻倒还好,偏偏也不像前妻,难道那些传言是真的?即便他的内心竭力否定,可脑海里一直有一个声音在说“这里面定有蹊跷”。

仅凭相貌是无法断定亲子关系的,思来想去,赵万山带着军军去了医院。

没过多久,亲子鉴定结果出来了。“赵万山不是军军生父”的结论,让他的心凉到了极点。残酷的现实面前,赵万山心如刀绞,孩子是不是在医院出生时被抱错了?

赵万山希望事情峰回路转,可当他把亲子鉴定结果甩在前妻面前,前妻看过之后默默地不作辩解时,赵万山明白,军军不是他的儿子,这是真的;孩子出生时没有被抱错,这是真的;前妻婚内出轨,同样是真的。

前妻孽情曝光,受了伤害的前夫该咋办?

赵万山首先想到的是,要回已经支付的抚养费,以及向前妻索讨精神损害抚慰金。同时,还有一件事让他无法平静。就是他们离婚时,财产分割不明,所谓的“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其实是表明一种态度,结婚十年,不是穷得叮当响的人家,又怎会没有夫妻共同财产。

房子是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买的,登记在前妻名下,既然如此就不好再拿房子来说事。不过他曾偶然听前妻说买有保险,数额还不小,就想着能不能从中作文章?

经过一番调查,他发现:2008年,周敏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基本保费是10万元,基本保险金额是10.63万元。2013年初,这笔钱已由周敏领取。虽然周敏领取保险金发生在离婚后,可保险购买于离婚前,购买款来自夫妻共同财产,这么一分析,赵万山便锁定了突破口。

重启财产分割,能否获得支持?

2014年8月,赵万山将前妻周敏告上了法庭。

赵万山诉称,他与周敏于2012年协议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敏购买了10万元的保险,该笔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周敏有意隐瞒而未予分割。因此,周敏应当少分,加之周敏婚内出轨,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为过错方,更应少分或不分。赵万山请求法院判令将保险金大部分分割给自己。

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就此拉开了序幕。在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声明又作何解释?是考验双方的诚信,还是对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默认?赵万山的答案是前者。

面对前夫的起诉,周敏积极应对。前夫要求重启财产分割,她不同意,购买保险,前夫是知道的,不存在隐瞒的情形。就事实部分进行辩解后,周敏把重点放在离婚协议上。

她表示,在离婚协议中,“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条款,是就财产分割而宣示,双方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平等协商,自愿签订的协议,应当得到完全履行。

2015年初,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法庭上,赵万山咬定重启财产分割的诉求,周敏也毫不退让,并针对赵万山发动的道德攻势强力反驳。自己纵使有过错,而且过错在离婚后才被发现,也不能成为推翻离婚协议、重启财产分割的理由。

一番激烈辩论,焦点问题呼之而出。“无共同财产、房产”,对离婚协议中这一条款的解读,显然与财产分割能否重启息息相关。法院又如何认定呢?

2015年4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赵万山与周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能推出两个层面的意思:一、双方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并非视而不见,而是进行了协商;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愿意维持现状,谁的名下归谁所有。基于这样的解读,“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理解为各自所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更贴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从赵万山自愿负担女儿的抚养,并给付军军每月1500元抚养费的内容来看,可知他们离婚时,双方经济状况良好,继而可知,“双方没有丝毫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必定不符合客观实际。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财产分割协议生效后,一方反悔的,需在离婚后1年内提出,且只有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诉求才能获得支持。

就本案而言,周敏婚内出轨,有重大过错,但该过错只是导致其可能需要对配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意味着其在分割财产时应少分或不分,因此不能成为否决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理由。根据“无夫妻共同财产、房产”的宣示,本案所涉保险款中属于赵万山的份额,视为赵万山已经赠与周敏,赵万山要求重新分割,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一审驳回了赵万山要求重启夫妻财产分割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赵万山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国庆节前夕,二审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点 评:

“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中,这段话出现的频率很高。真的没有丝毫共同财产吗?可能是真的,但在更多的情况下,并不符合客观实际,夫妻一场,就算闪婚闪离,也多少会有一些共同财产。不管其中的原因如何,表明的都是双方的一种态度,且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双方应该按协议的条款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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