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6-03-10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鄂政办函〔2016〕57号
2016年6月1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农业厅《关于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湖北省植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我省禁止、限制剧毒、高毒农药的销售和使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剧毒、高毒农药。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凡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公布禁止、限制销售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全省范围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或个人严禁继续采购 (含通过网络采购)。对于种子包衣、粮食仓储和地下害虫防控等限定范围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凡没有获得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资格的经销商己有的库存,必须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处置完毕。同时,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己登记使用的农药安全性、有效性的监测和再评价,发现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人畜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有较大风险或严重危害的,应立即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禁止或限制使用。
二、强力推行农药销售处方制。农药销售处方制是有效禁止销售、使用剧毒和高毒农药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科学安全用药,实现到2020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目标的有效措施。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引导、搞好培训,强力推进农药销售处方制。农药经营者应根据购买者提出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对象向购买者开具处方,填写农药产品名称、防治对象(含农作物和病虫名称)和使用方法(包括使用浓度、用药时间、用药次数、安全间隔期等提示事项),指导购买者科学选购与正确使用农药,严禁超范围推荐农药,不得误导购买者,倡导农药经营者开展科学用药全程化服务。
三、实行严格的农药市场监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认真做好本地区禁限用剧毒、高毒农药销售、使用组织协调工作。制定完善严格的农药市场监管制度和严肃的问责制度,强化责任分工和责任追究,切实提高监管水平。对出现禁而不止的现象,将严肃问责相关领导和有关单位。加强农药市场监督检查,在农药销售、使用的高峰季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工商、质检、经信和公安等部门不定期对农药经营市场进行抽查,依法查处销售明令禁止的剧毒、高毒农药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各地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
四、严格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农药经营主体资格,凡是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一律不得发放农药经营许可证。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的标准、管理措施和审批程序,最大限度地控制剧毒、高毒农药的经营单位个数。要求获得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者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并对剧毒、高毒农药实行专柜制管理、专账制登记、实名制购买、定向制销售。对己发放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将在2016 年12月31日前根据现行管理要求,全部免费换发新证。
五、加强技术指导,引导安全用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病虫害发生特点,及时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用药主推产品,向农民推荐安全、高效、适用的农药品种,指导农民正确选用农药,科学使用农药,重点加强对蔬菜、瓜果等鲜食农产品主产区农户的用药技术培训和指导。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等规模经营新型主体用药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规范的农药使用记录,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及时予以曝光,提醒消费者注意防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建立高毒农药应急储备制度。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常年重大病虫害发生趋势,统筹使用相关资金,制定年度储备计划,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储企业及储备品种和数量,用于粮食作物突发、爆发病虫害应急防控高毒农药的储备。各地在突发重大病虫害、确需使用高毒农药的,由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拨,并依照管理办法使用。
七、加强队伍建设和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农药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农药管理有机构、有人员,能运行、能履职;统筹使用相关资金,支持剧毒、高毒农药监管工作;建立完善的农药追溯系统,强化农药销售使用全程监管;建立高毒高残留农药替代产品推广激励机制,引导农业生产者积极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