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肉品案成功移交的心得
2016-03-10张清洁刘潇潇赖葆春李杰如侯利民王发圈许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许昌46000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张清洁,刘潇潇,赖葆春,李杰如,侯利民,王发圈(.许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许昌 46000;.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浅谈一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肉品案成功移交的心得
张清洁1,刘潇潇1,赖葆春2,李杰如2,侯利民3,王发圈3
(1.许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许昌461000;2.河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3.禹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2015年5月11日,许昌市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处一起涉嫌销售不合格肉品的违法案件,根据两高司法解释(法释〔2013〕12号)和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明确办理畜牧违法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豫牧〔2013〕102号)有关规定,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并将案件移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该案件虽然完成了移交,但其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1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7日,许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称A县有人借病死猪保险理赔之机,将已无害化处理的死猪扒出加工后销售。由于举报人不能提供更多的嫌疑人信息,因此,许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和A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实施联合执法。经过近半个月的侦办,5月11日,终于将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查明:犯罪嫌疑人代某经营一小型养猪场,2015年初向保险公司投保能繁母猪15头。5月10日,代某所养的1头母猪死亡,遂向保险公司报告。5月11日上午,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和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2名官方兽医一同到现场进行勘验、确认,并监督代某对死猪进行了焚烧、深埋无害化处理。在理赔和执法人员撤走后,代某找人帮忙将已处理的死猪挖出、分割加工,在其销售时被执法人员查获。经A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官方兽医现场检疫,代某加工的猪内脏、头蹄和销售的猪肉为不合格产品。
2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号)第一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中第二项规定: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河南省畜牧局、河南省公安厅《关于明确办理畜牧违法犯罪案件相关问题的通知》(豫牧〔2013〕102号)第一条中明确:畜禽及其肉类相关案件:“两高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可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产地、屠宰检疫规程的检查内容,出具《检疫意见书》进行确认”。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有害细菌的;(二)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的其他污染物的。本条规定的“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
3 充分沟通,达成共识
在案件移交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问题上,A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当地检方在是否“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问题上存在差异。
A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依据的是上述各项;而A县检方所依据的是上述最后一项。显然,在时间节点上检方所依据的条款明显早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所依据的条款的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基本规则,再加上代某知法犯法,主观上存在严重故意,经双方充分沟通和交换意见,达成共识,不再依据“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机构进行鉴定”的规定,该案顺利移交。目前,该案已进入诉讼程序。
4 心得
4.1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感
该案反映出的第一个问题是个别执法人员责任感不强,无害化处理监督执行不到位,客观上给嫌疑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要加强执法人员法律、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以此为戒,举一反三,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观念,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4.2提高养殖者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该案反映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嫌疑人法律观念淡薄,主体责任意识不强,私欲严重。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开展企业主体责任履职宣讲,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监督落实,以案说法,警钟长鸣,提高养殖者法律和主体责任意识。
4.3加强司法衔接
虽然该案件最终实现移交,但移交过程一波三折。其主要问题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检察、公安机关缺乏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导致在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的使用上认识不一、观点不同。因此,在实践过程中,行政执法机构和司法机关要加强司法衔接,构筑信息共享平台、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和立案监督制度,做到思想统一、认识统一,确保涉罪案件的顺利移交。
中图分类号:S851.3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5090(2016)01-0033-02
收稿日期:(201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