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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定十二项禁止行为,P2P监管细则揭“面纱”

2016-03-10汪阳

金融经济 2016年2期
关键词:面纱细则小额贷款

汪阳

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等十二项禁止性行为。

到了年底,P2P行业进入了风险的高发期,平台倒闭、老板跑路的事情屡有所闻,行业“大黑马”e租宝被查更是震动了整个P2P圈子。

2015年12月28日,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设定了18个月的过渡期。长期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网贷行业,即将迎来监管时代。

采取备案登记,设定禁止行为

业界翘首以待的P2P监管细则终于初见真容,根据征求意见稿,一方面,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对行业准入不设明确门槛;另一方面,采用负面清单制,明确了网贷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监管细则明确了P2P网贷平台信息中介的定位,设定禁止行为让这一定位更加清晰明了。十二项禁止行为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同时,为了加强风险管控、保障资金安全,要求网贷机构应选择银行进行资金存管,将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借款人资金隔离管理。

可以看出,监管部门采取了“底线监管”的原则,给了P2P网贷较为宽松的发展空间,但是同时也划定十二条“红线”,限定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范畴。因为鼓励创新是建立在行业规范、风险可控的基础上的,平台的创新发展需要在一定的框架之内,不能偏离信息中介的初衷,“红线”正是为此加上一道保险。

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监管细则出台后,行业乱象有望得到有效遏制。和此前的预期相比,细则并没有特别的严格,而是更加有针对性和实用性,可谓宽松乐观。未来,网络借贷行业将走上规范发展之路,大量制度套利者、无风控能力的平台将退出市场。在监管政策明确的背景下,行业排名前10乃至于20位的大平台,将得到进一步发展,确立自身品牌,而小平台的生存空间不大。

净化市场环境,促进行业规范

根据监管部门对征求意见稿有关问题的解答,监管细则中所指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即大众所熟知的P2P个体网贷,属于民间借贷范畴。

网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的发展呈现出机构总体数量多、个体规模小、增长速度快以及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11月末,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共2612家,撮合达成融资余额4000多亿元,问题平台数量1000多家,约占全行业机构总数的30%。

网贷行业形成以来,由于监管政策和体制缺失、业务边界模糊、经营规则不健全等,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一是缺乏必要的风控,不少网贷机构经营管理能力不足,时有经营者卷款、“跑路”等事件发生,严重影响市场参与者信心和行业声誉,且不少网贷机构网络信息系统脆弱,易受黑客等攻击,存在客户资金、信息被盗用的安全隐患。二是缺乏必要的规则,不少网贷机构为客户借贷提供隐性担保,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设立资金池、挪用客户资金,存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隐患,影响金融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三是缺乏必要的监管,不少网贷机构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借用网络概念“包装”,涉嫌虚假宣传和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活动,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四是缺乏健全的外部环境,网贷行业有关信用体系建设和消费者保护机制等不健全,成为行业健康发展越来越明显的障碍。

目前,许多网贷机构背离了信息中介的定性,承诺担保增信、错配资金池等,已由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监管细则对此类行为进行规范,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使网贷机构回归到信息中介的本质。监管总体原则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坚持底线思维,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实行分工协作,协同监管。

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等监管措施的细化,将使行业更加规范,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与此同时,监管细则注重对出借人和借款人,尤其是对出借人的保护;也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比如要求实名注册,严格禁止借款人欺诈、重复融资,出借资金来源合法等等,这些规定,本质上属于合格投资者条款,其目的是为了在行业发展初期,更好地防范非理性投资,引导投资者风险自担,进一步保护出借人合法权益。

此外,监管细则对信息披露进行了较为详细地规定,特别是关于网贷机构的相关义务,包括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以及风险评估和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等。同时还要求网贷机构对自身撮合的所有项目的相关情况,包括交易金额、撮合的借贷余额、最大单户借款余额占比等在其官网上进行充分披露。

需要指出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只对个体网贷即P2P网贷进行规范,网络小额贷款并不包括在内。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该类机构不同于P2P个体网贷,两者经营主体不同,网络小额贷款经营主体仍然是小额贷款公司,其利用自有资金而非出借人资金,通过互联网发放小额贷款,其资金需求方即借款人主要是互联网企业的电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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