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六如的检察生涯:筚路蓝缕垦新田
2016-03-09史全伟
史全伟
20世纪50年代末,有一部名为《六十年的变迁》的小说风靡全国。小说的主人公季交恕是位热血青年,为寻求救国救民的道路,从本土寻到东洋,从清末寻到民国,历尽磨难,最终汇入到人民解放事业的洪流中。当时北京各大报刊纷纷转载该书,一时间,“路人竞说季交恕,城乡争购六如书”。这里所提的“六如”就是小说的作者,原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党组书记李六如。李六如是新中国检察工作主要奠基人之一,为开创社会主义司法、检察工作和法制建设,培养司法、检察干部做出了重要贡献。
任东北司法部部长兼东北人民法院院长
1948年10月30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发出通令,决定将原来的司法委员会改为东北司法部、东北高级人民法院改为东北人民法院,任命李六如为东北司法部部长兼东北人民法院院长。
此时正值辽沈战役胜利前夕,东北行政委员会各党政机关正奉命整装待发,准备南迁,接收沈阳。当时司法工作面临的困难很多,李六如也是初次正式接触司法工作,但他服从组织决定,毅然接过了这副重担。
上任后,李六如着手的第一项工作就是从上到下把机构建立起来,调配相应干部。他虽多方奔波联系,但实际到职人员部、院两部门加起来总共才102人,缺额很多。在这些人当中,有党员16人,学过法律或做过司法工作的23人,老干部11人,留用人员16人,其余均为新干部。在东北地区各省、市、县、旗1298名司法干部中,学过新旧法律和做过法律工作的只占极少数,而且文化水平普遍偏低。针对这种情况,提升干部的司法业务水平就非常重要了。为此,李六如一方面与东北行政学院联系,在该院司法系代培学员300名;另一方面要求各省院举办短训班或轮训班,提高在职干部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李六如以身作则带头钻研司法业务,并组织研究人员翻译和编写学习材料和业务参考书。很快,《苏联的法院》《苏俄刑法》《苏俄婚姻亲属及监护法》等编好发行,还翻译了《苏俄劳动法》《苏俄民法概论》等书籍。这对于学习和借鉴苏联的司法工作经验,开展我国司法工作,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考虑到我国与苏联的国情不同,在下发这些参考书时,李六如特别强调是“借鉴”而不是“照搬”。
李六如着手的第二项工作,是主持制订了司法部工作规程,使东北的司法工作有章可循,并逐步走上正轨。李六如根据东北地区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采取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一是对东北各地报送的重大案件及上诉案件,除派员下去调查核实外,他还亲自审阅案卷,找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查证,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赢得了群众对共产党和民主政府的信任。二是除了将原司法委员会制订的6种条例印发各地参考外,又起草了《东北解放区各级人民法院组织》《民刑诉讼》等6种暂行条例,扭转了各搞一套、司法混乱的局面。三是起草了惩治经济犯罪等条例,统一了东北各级法院的审判标准,清除了审判工作中的混乱现象,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四是借鉴苏联在监管场所办劳动生产队的经验,组织犯人从事适当规模的劳动生产,既减轻了国家负担,又改善了犯人的生活条件。五是专题向东北局和行政委员会报告,建议上级党政机关发布命令严格禁止一些党政干部乱打、乱押、乱罚和乱没收等违法乱纪现象,使法制建设逐步得到加强。
李六如着手的第三项工作是认真总结监狱管理经验,确定狱政管理的基本方针。到任前,李六如就专程到哈尔滨监狱了解情况。上任后,他深入到监舍、田头与犯人交谈,详细考察管教、生产、食宿、医疗等方面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与管教人员研究具体解决办法。他特别强调,监狱是管理教育改造犯人的前哨阵地,监狱工作的好坏对司法工作关系极大。他引导监管人员正确分析犯人的思想动向,要求监管人员要把犯人当人看待,禁止随便体罚,要按不同对象施以政治、文化、技术教育,使监狱变为特殊的学校和工厂。李六如认真总结了一些管理得好的监狱的经验,确定狱政管理的基本方针:以教育改造犯人为其主要任务,以劳动生产为其主要方法,把犯人改造成为新人。为了实践这个基本方针,李六如曾经到几所较大的监狱去给犯人讲课,对犯人震动很大。一些犯人眼含热泪说:“我们犯了罪,政府不打不骂,李部长还给我们讲课,教我们学习文化,这真是开天辟地头一回。我们一定要好好反省,努力改造自己,不辜负政府的恩德。”不少犯人刑满后既懂政治文化,又有了一定生产技能,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代行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职务,全面主持高检署工作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建立最高人民检察署,李六如调任中央人民政府政治法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高检署党组成立后,任党组书记。李六如由沈阳赶赴北京,开始了新的工作。
10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罗荣桓在中南海勤政殿主持召开第一次委员会议,宣告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会议推举李六如、蓝公武、罗瑞卿、杨奇清、周新民5人起草检察署组织大纲。11月1日,罗荣桓致函李六如,提出自己身体状况不好,须有一个时期的休养,不能到署办公,一切工作由李六如主持进行。李六如复函表示“自当照办”。此后,由李六如代行最高人民检察署检察长职务,全面主持高检署的工作。
李六如领导的起草小组很快完成了《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草案),经最高人民检察署委员会议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于12月20日经毛泽东批准试行。
李六如首先抓紧高检署自身的组建工作:一是设置内部机构,制定编制。高检署一成立,李六如就研究拟定了最高人民检察署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表,报送中央人民政府。二是积极选调干部,主要是从部队干部和学校毕业的学生中挑选适合做检察工作的人员。三是组织干部学习,让大家明确我国的检察机关既是专政机关,又具有法律监督职能,二者是统一的。
关于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李六如主张依照苏联的办法逐渐试行。在他主持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地方机关干涉,只服从最高人民检察署之指挥。”这就是垂直领导体制,目的在于排除地方、部门和个人特权的干涉,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权威。1950年1月29日,中共中央转发最高人民检察署关于建立机构与开展工作的通报,要求各大区中央局、分局和省市委保证实施。2月21日,毛泽东批准《最高人民检察署1950年工作计划纲要》。
由于高检署的督促和地方政府的重视和努力,到1950年底,重点建立人民检察机关的计划基本上得到了实现,从而为以后检察机关的普遍建立和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打下了基础。
为了加速检察干部的配备和检察机构的建立,把好干部的质量关,李六如领导制定了《各级检察署工作人员任免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于1950年8月印发各地执行,从此建立了检察机关人事任免制度。鉴于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责,李六如强调,在调配检察干部时,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检察干部必须是政治品质优良,作风正派,而有相当能力之人。一定要宁缺勿滥,保证质量。新中国的检察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部分检察干部对其性质、任务等基础问题,都不十分了解。为此,李六如强调要做好干部培训工作,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加强在职干部的政治与业务学习。他亲自主持培训班,给干部授课。他还向党组建议,全面轮训全国各地检察干部。
李六如广泛搜集资料,潜心研究中外检察制度,于1950年6月撰写了《各国检察制度纲要》小册子。在这本小册子中,李六如概述了检察制度的起源及作用,介绍了许多国家的检察制度,并对各种检察制度作了分析批判与说明。李六如赞成参照苏联检察工作的成功经验,同时指出,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开展检察工作的实践中,逐步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检察制度。高检署将李六如这本小册子,连同列宁《论“两重”从属制与法律制度》以及苏联法学家维辛斯基介绍苏联检察制度的两篇文章,编印成《检察制度》一书,列为司法参考材料,发给检察干部阅读。
1950年7月26日至8月11日,第一届全国司法会议在北京召开。这次司法会议同时也就是第一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李六如在会上作了《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李六如在这个亲自起草的报告中,阐明了新中国检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检察机关同公安、法院、监察机关的分工合作关系以及检察机关的当前工作和要求,进一步阐述了新中国的人民检察制度同旧中国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的本质区别,划清了新旧检察制度的原则界限。李六如的报告得到政务院副总理兼政法委员会主任董必武的肯定。1950年10月7日,董必武邀集高检署负责同志商讨检察署工作问题时指出,《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全国司法会议上李六如代表高检署作的《人民检察任务及工作报告大纲》,应是检察署内部团结和工作的基础。
在镇压反革命和“三反”“五反”运动中
从1950年下半年起,全国逐步开展了大规模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为了做好镇反运动中的检察工作,李六如同高检署的其他领导成员一道,重点抓了以下几件工作:第一,部署各地检察机关克服人员少、机构不健全等困难,全力以赴投入镇反运动,会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检察纠正当时各地普遍存在的处理反革命案件中“宽大无边”的偏向,推动镇反运动的深入开展。第二,1951年3月,向各级人民检察署发出指示,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的普遍和正确实施,作为检察机关的主要任务。《指示》要求“有重点地检查各地镇压反革命的情况,执行政策有无偏差,工作方针是否适当”。同时指出,“在纠正‘宽大无边偏向的同时,又须防止主从不分,轻重倒置,乱打乱杀的现象发生”。第三,深入下层,了解情况,总结经验,加强指导。1951年6月,李六如了解到陕西省检察署执行镇反工作很有成绩,当即决定,由高检署致函西北分署予以表扬和鼓励。
正当检察机关抓紧创建,积极开展工作之际,却从上边刮来了一股“取消风”。1951年冬在北京召开的全国编制会议,决定精简国家机关,提出要检察机关“名存实亡”,即只保留名义,不设机构,不配备干部,工作由公安机关兼办。编制会议的这一决定,在全体检察干部中引起了强烈反应,使正在筹建中的检察机关受到了很大影响。当时,李六如不在北京。广州市检察署检察长郑北辰直接给毛泽东写信,坚决反对所谓“名存实亡”。毛泽东亲笔批示:“请检察总署党组提出意见。”高检署党组当即向毛泽东写了报告,说明刚建立的检察机关已经在镇反中起了作用,主要是防止和纠正错案及偏差,并列举了若干重要例证。李六如从外地回京,得知此事后,立即给周恩来总理写了一封信,从国家制度上和实际工作上说明设置检察机关的必要性,表明自己不同意撤销检察机关这个错误的决定。董必武也不同意撤销检察机关,并当面报告了毛泽东。鉴于加强法制建设的需要,毛泽东决定保留检察机关,这样才煞住了这股“取消风”。
从1951年底起,全国先后开展了“三反”“五反”运动。这是当时全国人民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检察署站在斗争第一线,集中力量同“三害”“五毒”现象进行了坚决斗争。在“三反”“五反”运动之前,李六如根据办案中发现的苗头,就部署检察机关进行调查研究,搜集整理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犯罪材料,提出开展反贪污斗争的建议。1951年5月,他在沈阳市检察署调查全市贪污案件的专题报告上批示:“此类事件不少,望注意,并搜集整理材料,以便告知有关机关设法防止和惩治。”高检署遂将该专题报告通报各级检察署。1951年八九月间,李六如连续两次以书面材料向周恩来反映各地发生的贪污盗窃国家财产的严重情况,同时抄送政务院政法委员会和财经委员会,并建议中央有关部门,及早制定惩治贪污盗窃国家财产条例,开展反贪污斗争。这些报告材料,为中央作出开展“三反”“五反”运动的决策,提供了事实依据。
李六如把检察国家工作人员中的严重违法乱纪、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犯罪案件,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在高检署的领导和推动下,各级检察署查处了不少违法乱纪案件。据73个地方检察署不完全统计,仅1952年检察机关即查办了乱捕、乱打、利用职权恣意侵犯人权、陷害群众等违法乱纪案件2736件,打击了一批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违法乱纪分子,切实地保障了人民权利,得到了群众热烈拥护,群众称赞检察署是“能为人民申冤的新机关”。
李六如对各地报到高检署的大案要案,总是亲自审阅,认真核实材料,使案件得到正确处理。例如,天津市不法资本家乔明勋案,就是在李六如的具体指导下依法办结的。抗美援朝期间,乔明勋在承担军用雨衣订货中,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致使这批军用雨衣发给前方部队使用后出现严重漏水现象,影响部队行军作战。高检署接到检举和控告后,立即决定受理此案,转天津市检察署承办,高检署派检察员协助。经天津市检察署深入调查,证明检举、控告情况基本属实。但在查办过程中,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同高检署对乔明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认识不一。李六如除亲自听取汇报、审查材料、参与案件研究外,为慎重起见,还先后带领办案人员向有关领导汇报案情和处理意见,并得到支持。由于乔明勋是天津工商界知名人士,又是民主建国会会员,属于统战对象,因此,高检署又致函中共中央统战部征求意见。统战部复信同意高检署的意见:乔明勋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周恩来对此案的处理也非常关心,当他看到起诉书副本后,很快就函告高检署:“对于起诉书完全同意,并请严予究办。”此案最后由天津市人民检察署提起公诉,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处乔明勋有期徒刑3年,并没收非法所得。这个案件是新中国处理的第一个不法资本家“五毒”案件,在全国震动很大。本案判处不久,全国就开展了轰轰烈烈的“三反”“五反”运动。
1952年冬,原本身体就不好的李六如,由于过于劳累,以致脑病复发,不得不离开工作岗位。1954年4月,病情稍有好转,他就回署参与主持了第二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并致开幕词。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最高人民检察署更名为最高人民检察院,选举张鼎丞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六如不再担任高检院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