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馆藏过继文书所反映的一些问题

2016-03-09梁淑群

文物天地 2015年10期
关键词:无子收养人文书

梁淑群

过继文书,严格的说应是收养文书。古代的收养分“立嗣”和“乞养”两种。宋欧阳修《文忠集一百二十·濮仪一》:“但习见闾阎里俗,养过房子及异姓乞养义男之类,畏人知者,皆讳其所生父母”。《元史·刑法志·户婚》:“诸乞养过房男女者听,奴婢过房良民者禁”。可见,在古代收养子嗣是普遍的社会现象。

综观馆藏的过继文书和收养义子文书,笔者发现收养对象均为男性,没有一份是收养女性的。本文通过对馆藏过继文书的研究(图一、图二),发现旧时的过继行为,特别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制度,是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和历史原因的。下文试就这一问题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过继文书反映的中国古代宗法制度的深刻影响

在中国古代宗法制度下,实行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继承制度。宗祧即宗庙,宗祧制度是有关祭祀祖先、传宗接代和继承家业的制度。宗祧制度以男性为中心,只有男性才有资格进宗庙祭祀祖先,也只有男性才有权利继承家业。正因为这样,一家之内是否有男性继承人,就成为这个家族能否一直绵延下去的关键因素之一。

宗祧制度受到封建社会宗法制度的深刻影响。宗祧继承俗称“延续香火”,民间崇信“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人们视宗祧继承为最重要。在封建宗法制度下,长子、长孙除特殊情况下,都是当然的家长继承人(即所谓的家庭“香火”接替者)。长期的宗祧继承观念影响,使无子女或有女无子的家庭想方设法以过继、寻儿和招婿的形式选取宗祧继承人,其中尤以过继继承最为常见。在馆藏的过继文书中,可以见到“盖闻周礼继世立典,民心归顺,继世之法,宗祀不败於是”词句,见于馆藏过继文书的有“上承宗妨,下延瓜瓞…‘绵其世泽”等立嗣原因。

二、中国传统丧葬制度的深刻影响

以男性为中心的宗祧制度,同时还受中国传统丧葬制度的影响。厚葬久祀是中国丧葬祭祀的特点,人们认为祖先及祖坟是子孙后代的保护神,只要信诚地祭祀祖先,祖先就会保佑和庇护他们的一切。

受传统的儒家孝文化意识和家族意识的影响,以及“事死如事生”的丧葬意识的影响,人们十分看重祖先的祭祀和家族的昌盛、延续,养老送终、上坟拜土和祭祀祖先是古代生儿育女的价值所在。而这一切行为的前提是必须保证有能够承奉祖庙祭祀的人,即所谓的嗣子,民间称为“续香火”。如果没有子嗣,则没人养老送终,死后成为饿鬼,成为无主绝户坟,继而出现狐兔穿穴、断碑仆地、凄凉不堪的景象。

因此,旧时,无论如何也不敢没有子孙。那些无子鳏夫或子亡故的人家,一般都要想方设法通过过继或收养等手段,来承嗣宗祧。在馆藏一些过继文书中可以看到“……过继于×××名下顶门纳户祭坟拜墓”“……祖宗之祀永垂不朽矣”等字眼。

三、过继文书反映的深刻社会原因

宗祧制度以男性为中心,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在封建社会的生产方式和自然经济中,男性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社会细胞的主要劳动力,也是封建政权所需要充足的兵源和可供驱使的役丁;同时还是皇室贵族地主阶级征税课赋对象,是皇室贵族和地主阶级奢侈生活和豪华享受的提供者。在残酷的封建剥削、压迫之下,必然造成人口的高死亡率。因此,在馆藏的过继文书中可以看到“生有四子,但仅有一子存世”的悲哀.这也是民间过继现象出现的一个社会原因。

四、收养文书反映旧时收养制度的一些特点

1、古代立嗣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立嗣,俗称“立后”。男子无子,允许立同宗辈分相当的他人之子为嗣,俗称“过继”或“过房”,是我国封建宗法社会里一种主要的和特殊的收养形式。古人以无子而以兄弟之子或他人之子为子称“过房”。

历代律例对立嗣多有规定:第一、原则上男子无后始得立嗣,目的在于继承宗祧、绵长家族;第二、嗣子须与嗣父同宗同姓,并且辈分相当,不得立异姓子乱宗,也不得立女性为嗣;第三、立嗣的方式主要是订立过继文书或契约;第四、立嗣一旦成立,嗣子与嗣父母间发生拟制的亲子关系,嗣子取得继承嗣父家的宗祧和财产的权利,承担服从嗣父母教令等义务。但嗣子并不断绝与其生父母的法律关系,仍有赡养生父母的义务,只在服制等级上有所下降。嗣父母与嗣子的关系允许解除,称为“退嗣”。

民间习惯上过继首选同胞兄弟的孩子为嗣,其次选取同族堂兄弟,再选同族侄辈、孙辈为嗣;也有选姻亲的,即外甥随舅、随姨,或侄子随姑。传统习惯为立男、立幼、立贤、立爱,但一般不过继长子。过继人对其原父母称“去继”,去继后失去原父母的继承权,但一般仍保持原称谓。如果兄弟两人只有一子时,实行“一门双祧”,即“兼祧”。该子继承两家财产,长大成婚后,生第一子立己门之祧,第二子立伯或叔之祧,兼祧人一般不脱离原父母家庭。馆藏有“一门双祧”过继文书2份。

旧时民间立嗣须征得族人同意,过继一般邀中人(多以族人)说合,要邀请族长、门长和公亲参加,履行签约手续(即过继文书)。签约后便住在过继的父母家,负责赡养老人,并继承其财产和宗祧。

2、旧时乞养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乞养在古代与立嗣并存。唐律称为收养,明清律称为乞养。古代立嗣为亲属间收养,乞养则为非亲属收养。《唐律·户婚》规定:“其遗弃小儿,年三岁以下,虽异姓,听收养,即从其姓”。

乞养与立嗣不同,不论同姓异姓,不分男女,均可收养。乞养对象法律限定为3岁以下的弃儿,实际则不受此限制。收养人为义父母,被收养人为义子女。义子与义父间不发生宗祧继承关系,也不得以无子为由把义子立为嗣子。但在事实上,以异姓养子为嗣的不乏其人,法律也无力干预。明清两代对乞养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如果因乞养异姓义子乱了宗法秩序,收养人要被责杖六十。被收养孤儿的亲生父母如果找收养人讨回孩子,一般应将小孩还给亲生父母,但养父母可以要求对方支付适当的抚养费用。

到了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虽然实现了收养法的近代化,法律中不再有关于宗祧继承和立嗣的条款,但仍保留了某些歧视养子女的内容。如馆藏过继文书中多为过继文书(即立嗣文书),仅有两份为民国时期的乞养文书。

五、过继文书的一般格式和内容

旧时的过继文书,一般由三部分组成:过继原因、过继对象和内容及立约时间。其中过继内容较多,包括过继人与承继人关系,过继后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过继活动的见证人、当事人、中人、族亲等。

值得注意的是,和其他契约不同,过继文书大多用布质类材料书写,颜色大多为红色。其中有些布料质地良好,为绸缎质地。究其原因,当为布质较纸质容易保存,且保存时间更长;另外,也是人们对过继子嗣之事更为重视之故。

六、立嗣文书反映的旧时过继的一些特点

1、“异姓不养”原则

旧时,因不能生育的家庭往往收养男孩来延续宗族,但决不是随便一个男孩就能收养,尤其是以立嗣为目的的收养更有严格的规定。

古代的收养有一条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原则,即“异姓不养”。旧时传统礼教认为“神不祀非类,民不祀非族…‘鬼神非其族类,不歆其配”,意即鬼神只祭祀他们的同类,如果不是同类,就不配享受祭祀。凡人效法鬼神,当然也只能祭祀与自己同族的人。同族意味着同姓,因此,为立嗣而进行的收养就只能在同姓亲属间进行。“异姓不养”的原则得到了立法的承认和维护。

历代律例对于“异姓不养”都有严格的规定:“若收养异姓男子按律规定得受罚。”如唐律规定:无子的人可以在同宗之内辈份相当的人中间选择一个男子收养。如果收养异姓男子,唐律规定要判处徒刑一年;对于提供孩子给收养人的人,笞五十下。宋代沿用唐律的规定。元律规定:如果同宗之内没有辈份相当的人可以收养,则只要是同姓之人也可以收养,反之,“养异姓子者有罪”。明清律都规定“若收养异姓子为嗣,则收养人和送养人都要被杖六十下,其子归宗。”

但是,当时有法不依、收养异姓子现象也屡见不鲜。不过,这种现象对当时的家庭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承祧告庙

馆藏过继文书中,多见有“承祧告庙”之语句。承祧者,意即承奉祖庙的祭祀。祧者,古代称远祖的庙。南朝梁沈约“立太子诏”:“自昔哲后,降及近代,莫不立储树嫡,守器承祧”。告庙:有事,告于祖先之庙。汉班固《白虎通·巡狩》:“王者出,必告庙何?孝子出辞反面,事死如事生”。

可见,旧时过继立嗣成立后的重要程序是“告庙”,意思很简单,一则让祖先宽慰后继有人,二则表示对祖宗的敬重和虔诚。这里所说的祖庙即祠堂,是古代大家族祭祀祖宗或先贤的庙堂,亦称“家庙”或“宗祠”。祭祀宗祠是封建家族发展世系的重要信仰形式,利用祖灵观念与祖先崇拜,作为家族体系的精神支柱。唐代甚至有专人制订了家祭祀礼仪,相沿执行。

3、族权在过继文书中的反映

馆藏过继文书的落款中,常见到过继文书立约中见人多为族亲、亲友,一般为同姓族人。可见,在旧时立嗣必须征得族人的同意,过继行为是家族内部的事务,宗法制度在过继行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另外,在一些文书中还可以见到“族长”“门长”“家长”作为中人,可以想见,族权在旧时社会生活和家族生活中的重要地位。

旧时,“族长”“门长…‘家长”均为一个大家族的最高权威者。家长又称“家主”。自古有“家无二主”之说,就是指家族内部的家长制。家长又俗称“户主”“当家的”,对内统管家族,对外全权代表家族处理事务;是家族的最高权威,不但主持祭祀先祖、为族入主婚,还有权惩罚甚至处死族人。以族长、家长为代表在宗祠、支裥的系统内,用所谓宗规、族规、家规,包括残酷的肉刑和死刑,对其族人特别是贫苦农民和妇女,实行封建统治,进行剥削和压迫,是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农民的一种工具。族权和政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七、收养文书反映的“老有所养”的积极意义

在封建社会,封建统治者出于政治统治和社会稳定的需要,虽对社会上的鳏寡孤独者实行了一些减免税赋和社会保障措施,但基于落后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匮乏,无子的老年人生活无依,根本无法维持正常的生活。正是基于此,民间的收养行为才得以长期存续。

过继行为一方面解决了宗祧继承问题,另一方面对立嗣人来说,也解决了基本的生活温饱问题和养老送终问题。从馆藏的收养文书中,可以见到“……过继后对其母孝敬,有病观看,侍奉尽心恩养……”“庶弟妻宗祀可以有主,家事可以有托,弟妻亦可以有侍……”等语句。因此,旧时的过继行为还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综上所述,馆藏的过继文书,为研究清代至于民国时期、甚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洛阳地区民间的子嗣过继问题,以及在子嗣过继中存在的相关问题,提供了宝贵的实物资料,因而具有相当的文物价值、史料价值和历史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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