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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掏鸟窝事件叫屈”呼唤崇法尊法意识

2016-03-09刘克梅

青春期健康 2016年1期
关键词:重点保护处罚金鸟窝

刘克梅

近日,“河南大学生家门口猎捕了12只燕隼获刑10年半”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质疑量刑太重,称“人不如乌”,指责当地司法系统小题大做。有人则表示认同“保护珍稀动物,人人有责”。

对闰啸天深表同情的人也不要忽略事实:其一,他不是初犯,至少有过两次此类行为;其二,他不是以此为好玩,而是不折不扣的谋取利益,比如卖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他以800元7只的价格卖给郑州一个买乌人,280元2只的价格卖给洛阳一个买乌人”。其三,他是大学生,具备相应的认知判断能力,知道这种乌是国家保护动物,况且他自己就是“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成员。综上所述,他的“掏乌窝”,已经不是简单的“童年的游戏”,而构成了违法犯罪,按照<刑法》第341条第1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隼科”(所有种)野生动物数量超过10只的,即为“情节特别严重”。对他进行处罚,是再正常不过的一种司法裁决。借此,让生态文明意识落地,更让法治信仰、崇法尊法意识,得到更多公共认同。

可为何此事还会引起密集关注呢7这才是问题的关键。这些年,我国各种法律制度日益健全和完善,可是,由于受到传统思想、“熟人社会”、“圈子文化”的影响,不少人仍习惯于按传统观念评判社会,倾向用“无讼”来维护社会安定,崇法尊法、守法用法、护法爱法的现代法治观念,还不够强。很多人在现实生活中,遇到了矛盾和纠葛,还是更愿意通过人情的交涉、情感的沟通,来化解矛盾。实在解决不了了,才不得不求助于司法裁决。

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普法工作却做得仍不够好,法律完善和健全了,却没有受到至高的敬仰,所以,针对“掏鸟窝”事件,人们更愿意站在道德和情感的一面,给予所谓的“情绪的宽容”、“司法的礼让”。尽管很多人知道,这种“舆论倒逼”可能会“让法治精神悬空”,我们还是更有愿意满足“情绪的快感”。这怎么不是“法盲”行为呢?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的统计数据显示,在2014年,全球非法野生动植物贸易已达到了惊人的发展程度,野生动物贸易也堪称世界第二大非法贸易,仅次于毒品,比军火还厉害。疯狂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人们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敬畏感不够强,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说:“有了法律不能有效实施,那再多法律也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因此,我们要将崇法尊法,提上日程。其一,宣传部门要充分通过互联网、手机、网络、远程教育等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升公民的法制敬畏感。其二,广大法官、法律工作者,在做好本职工作之余,也要走上街头、社区、学校等,给公民带来形象的法制教育,让法律真正被信仰起来,并善于用理性、法治、公平公正的眼光,看待现实生活中的一切。其三,加大司法和舆论监督,彻底杜绝各种“人情案”等司法腐败,提高法律的公信力。“以情感取代法律”的不理性的围观少了,“为掏乌窝事件叫屈”的荒唐事,也就不会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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