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与践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可能性及其限度
2016-03-09晏辉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875
晏辉(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875)
建构与践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可能性及其限度
晏辉
(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北京100875)
[摘要]可以把对每个人都有利和有效的那种善称为普遍价值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康德则明确地把“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证明为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作为人之“是其所是”的价值逻辑,也许早已潜存于人类心灵深处,但作为可践行和实现的法则却与现代社会密切关联。作为观念的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要成为具有现实化的伦理,必须把普遍化的法则转换成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政治领域中的平等和正义原则、公共交往中的尊重与让予原则,在行动主体上具体化个体的道德义务和组织的道德责任。而只有在现代市场社会的场域下,构建与之相应的现代精神体系,建构和践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才具有了条件和环境。
[关键词]可普遍化;道德法则;市场社会;社会主义精神
一
人世间并非所有的价值都可以被证实,但可以被证明。不能被证实但可以被证明的价值,一定不是实然和已然的,而是应然的。应然的价值是面向未来的事情,是人类趋向于它却又不能完全实现它的那种善。人类先行标划出这种善,把它视为“理想类型”,然后殚精竭虑地去实现它。这种应然的善就以善的类型和善的理念两种形式存之于世。如若有一种善的类型和善的理念对每个人都有利,那它必定就对所有人都有效,我们就把这种善称为普遍价值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这种善也许早已潜藏于人类心灵深处,但直到18、19世纪,它才以不能被证实但可以被证明的方式显象于世。它以道德命题的形式出现在康德哲学中,以精神哲学的相貌出现在黑格尔哲学中。
在黑格尔哲学中,精神哲学是最后的也是最高的哲学形态,而精神哲学就是关于人的哲学:“只有人
世精神”、“人的本质是精神”、“人是理性,是精神”。黑格尔把精神哲学推崇为“最高的”学问,这是他强调人的尊严的集中表现,因为人是靠思想站立起来的。黑格尔曾致信谢林说:“人类被提升到一切哲学的顶峰,这个顶峰高到令人头昏眼花。但是人类为什么这么晚才想到重视人类的尊严、赞赏人类可与一切神灵同等并列的自由能力呢?我相信,人类本身受到如此尊重,这一点乃是这时代最好的标志。围绕在人世间的压迫者和神灵头上的灵光正在消失,就是一个证明。哲学家们正在论证人的这种尊严,民众将学着去体会这种尊严,他们不是去乞讨他们受到践踏的权利,而是自己恢复——重新占有这种权利。”[1] 9
康德明确地把“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证明为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如若有一种东西,它的定在自在地具有绝对价值,它作为目的能自在地成为一确定规律的根据。在这样东西身上,只有在这样东西身上,才能找到定言命令的根据。我认为:人,一般说来,每个有理性的东西,都自在地作为目的而实存着,他不单纯是这个或那个意志所随意使用的工具。在他的一切行为中,不论对于自己还是对其他有理性的东西,任何时候都必须当作目的”[2] 80。每个有理性的人都自在地是目的,而不单纯是手段,这是先行标划出的价值承诺,但却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每个有理性的人既尊重自己为人,也必须尊重他人为人;既是目的王国的立法者,又是守法者。有理性是每个人自在地是目的的充分必要条件。当且仅当:要使你的行为成为普遍法则的形式:“道德就是一个有理性的东西能够作为自在目的而存在的唯一条件,因为只有通过道德,他才能成为目的王国的一个立法成员。于是,只有道德以及与道德相适应的人性,才是具有尊严的东西。”[2] 88把“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作为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既是最低的,也是最高的。所谓最低的乃指,它是出于每个人而为着每个人的,只要每个有理性的存在者能够理性地存在;所谓最高的乃指,当这种先天实践法则超出人们日常的交往和关系较为简单的场域,而渗透到由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所建构的政治领域,由诸种资本组成的经济领域,从而成为典型的政治哲学和经济哲学问题时,它就成为了最难实现的实践法则。道德哲学是面向个体行动者的事情,而政治哲学和经济哲学则是面向集体行动的事情。实践法则能否成为集体行动的价值逻辑,就不单纯地取决于某个政治领袖的领袖气质、个体美德和企业家的伦理气质,而取决于城邦之善和组织的合理性。从个体美德通往城邦之善的道路,是通过政治观念、制度、体制和行动这些关键环节连接起来的。
二
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作为人之“是其所是”的价值逻辑,也许早已潜存于人类心灵深处,但作为可践行和实现的法则却与现代社会密切关联。一如黑格尔所说,直到18世纪人的问题才真正成为哲学的顶峰。康德以道德哲学的话语给出的可实践的道德法则,业已成为政治设计和体制安排的伦理基础。这个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在现代社会表现为复杂的观念结构、行动逻辑及其通约关系。如果观念结构不符合客观的“是其所是”的逻辑,那么观念的构造和表述再完美、再华丽,都是不可实践、不可实现的空中楼阁,只有语言上美的外表而无实践上的价值;如若观念是符合“是其所是”的,那就是可实践的,但观念的构造却由于过分主观化,或由于智力缺陷而使得观念缺少内在逻辑,未能很好地解决能指与所指的关系,若此,观念同样无法转换成可实践的行动。于是,与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相关的事项就被分解成三个具体问题: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作为“一”,作为一个原则,如何分解成可实践的规则、规范、规定、守则,这属于规范伦理学的对象,即规范类型学;能否构造与“法则”相匹配的政治观念、制度、体制与行动,这属于政治伦理学的对象;以各种地位和身份出现的行动者,能否成为一个有理性且能正确推理的观察者、有理性且能正确选择的行动者,这属于公民伦理学的对象。
“人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这一道德命题,作为可普遍化法则的质料陈述,必须分解为不同活动领域和不同行动主体之行动规范。在这里,需优先处理的问题是,价值哲学所设定的终极之善与道德哲学所设定的目的之善的关系。在价值哲学的视野中,对每个人格健全和有正当性追求的公民而言,其终极之善无疑是自由和幸福。对个体来说,自由乃是最高价值,是一种精神上的愉悦;令自己生活得以改善和获得快乐,乃生理和心理需求的满足。自由与幸福作为于个体而言的终极之善,乃社会发展、人类进步所孜孜以求的目标。但在伦理学或道德哲学中,自由与幸福虽构成行为正当性的基础,但却不是正当性本身。在美德伦理学和规范伦理学的讨论中,由于常常不能分别正当性基础和正当性本身,故而不能明了
伦理学中最为基础的也是最为核心的问题:善与正当何者优先的问题。毫无疑问,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正当,在最为终极的意义上,一定会追问这个正当是向何者而言的,问到极处,必还原为:要么令利益相关者生活得以改善,要么令其愉快。然而这个利益相关者是特殊的,有人称的,从其特殊的生活状况和快乐中无法导源出出于每个人而又不止于每个人、而朝向所有人的普遍法则来,于是,对有人称的某个人有利的,有具体质料可鉴别的,只能是规则,而不是法则。质料构成正当性基础,法则构成正当性本身。这就是康德为何殚精竭虑去证明,只有出于而不是合于、反乎责任的行为才是道德的。道德和道德的显然不同,道德的是对行为正当性的证明,而道德则是证明正当与否的根据或标准。只有法则才超出具体而又涵涉具体。在一个只讲规则而不讲法则的场域中,被践行的一定不是普遍有效的显规则,而是那个朝向具体人群的潜规则,这恰恰是不公正社会的终极根源。相似甚或相同的追求虽然为实,但却在伦理学上不为真,如快乐与幸福、福利与机会。这就是为什么康德坚定不移地不把快乐或幸福作为正当性本身,而把先天实践法则作为正当性自身的原因。然而,康德为了使他的先天法则保持纯粹的先天的(来源)和先验的(应用)的“气质”,以致牺牲掉了生活世界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当我们构造了那个闪耀着普遍性光芒的先天道德法则之后,更为艰苦的工作是去寻找实现这个法则的领域和路径,恰恰在这个艰苦的探索中,康德终止了他哲学沉思的脚步。这个艰苦的工作由黑格尔基本完成了。在《法哲学原理》中,他曾尖锐批评康德说:“道德和伦理在习惯上几乎当作同义词来用,在本书中则具有本质上不同的意义。普通看法有时似乎也把它们区别开来。康德多半喜欢使用道德一词。其实在他的哲学中,各项实践原则完全限于道德这一概念,致使伦理的观点完全不能成立,并且甚至把它公然取消,加以凌辱。但是,尽管从语源学上看来道德和伦理是同义语,但仍然不妨把已经成为不同的用语对不同的概念来加以使用。”[3] 42在黑格尔看来,从道德到伦理的过渡不但是可能的,更是必要的,甚至专门用“从道德向伦理的过渡”这样的标题加以论述:“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在伦理中产生了根据概念的调和。其实,如果是从主观性方面来看一般意志的形式,那么伦理仅仅是主观的形式和意志的自我规定,而且还是以意志的概念即自由为内容的。无论法的东西和道德的东西都不能自为地实存,而必须以伦理的东西为其承担者和基础,因为法欠缺主观性的环节,而道德则仅仅具有主观性的环节,所以法和道德本身都缺乏现实性。”[3] 162~163
为使仅仅是观念的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成为具有现实化的伦理,必须把普遍化的法则转换成经济领域中的效率与公平原则、政治领域中的平等和正义原则、公共交往中的尊重与让予原则;在行动主体上具体化个体的道德义务和组织的道德责任。效率原则构成对每个人的自由与幸福而言的基础性价值,它解决的是财富的来源问题,是令人的生活得以改善并过一种整体上的好生活的基础。公平原则解决的是合理分配财富和机会的问题,是调节性原则所运用的事项,财富的分配所描述的是当下的、可数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资料归谁所有、为谁所用的问题。虽然分配中的正义原则并不增加任何一个财富元素,它只规定现有财富的归属问题,但却构成了社会规范体系中的核心要素。因为它虽是基于当下财富的归属问题,但却规定着未来之经济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分配,在这个意义上,正义原则除了调节功能之外,尚有建构指向。除了指向经济领域中的公正之外,政治上的正义原则还指向政治权利的分配与实现。政治权利对每个公民而言乃是更重要、更高级的追求,其所意涵的乃是每个公民进行政治表达和表达政治之意志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在所有的自由事项中,政治自由是最核心的部分。每个有理性存在者都有表达其意志的权利,但这种表达必须符合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政治表达所描述的是,每个有理性者都有表达其政治立场和态度的权利,言说或陈述他认为合理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表达政治是每个公民对政治事实所进行的伦理辩护与批判。如此一来,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表现在拥有且行使政治权力和行政职权的政治领域就是平等和正义原则;表现在拥有资本且通过运营资本获取最大化收益的竞争营利性组织中,就是经济领域中的效率和公平原则。
在日常生活中,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表现为相互交往的公民之间可以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即按照你意愿别人对待你的方式对待别人。作为一条定言命令,它有两种陈述形式,规范原则:“要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2] 72,行动原则:“应该把行为准则通过你的意志变为普遍的自然规律”[2] 73。用日常语言表述,就是既尊重自己为人,也尊重他人为人。相互尊重原则也就是平等原
则。这种原则在程度上又扩展为两种形式:伦理原则和道德原则。伦理原则就是平等原则,可称为底线原则,即在不使他者变坏的前提下,使自己变好;道德原则就是差别原则,是出于自愿把原本属于自己的资源或机会让予给他者的行为,表现为物的形态的让渡,表现为人的形态的救助甚至牺牲。伦理原则是绝对命令,属于完全责任,是无条件的;道德原则是相对命令,是鼓励人们去行动但却不必然的行为,闪耀着人性中善性的光辉。当然,有条件还是无条件之论,都以“能够”为绝对条件,能够做什么是应当做什么的确对前提。能够具有优先性。伦理原则作为绝对命令乃是一个良序社会赖以维系的直接基础,而道德原则则是一个好社会的重要标志。
三
当我们在理论上厘定了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的内部结构及其外部的扩展形式之后,更为要紧的是探讨其实现的可能性及其限度问题,分析实现可普遍化道德法则的条件与环境。在分析和探讨的范式上,必须实现由道德哲学向政治哲学、经济哲学、社会哲学、家庭哲学、文化哲学和精神哲学的转型。我们用“场域”这个概念描述和表述可普遍化法则得以实现的环境,因为“场域”这个概念可以涵涉政治哲学、经济哲学、社会哲学等于其中。布尔迪厄把场域定义为:“位置之间客观关系的网络或图式。这些位置的存在、它们加诸于其占有者、行动者以及机构之上的决定作用,都是通过其在各种权力(或资本)的分布结构中的现在与潜在的情境客观地决定的,也是通过其与其他位置的客观关系(统治、从属、同一等)而得到界定的。”[4] 136简约地说,“场域可以被视作是一个围绕特定的资本类型或资本组合而组织的结构化空间”[4] 136。人类构造了怎样的社会结构即场域,也就构造了怎样的权力结构、习性和价值观。以差序格局为基调构造了家国同构的场域,就同时构造了以权力、地位和身份为轴心进行运转的场域,在此种历史语境下,自由、民主、平等就不可能成为社会话语词典中的关键词。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既不可能被构造出来,更无实现这一法则的行动。从15世纪末开始,人类找到并逐渐构造出了不同于过往社会的历史场域:市场社会。它把经济和文化从先前的政治统合下解放出来,使其最大化地发挥各自的功能。于是,经济领域中的效率原则、政治领域中的正义原则、文化领域中的自由原则、生活领域中的幸福原则才被构造出来。社会领域的分化导致资本分化和多样化。政治权力作为权威性资源不再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是向下流动,世袭制、家族制被打破,代之而起的是全民的竞争与选举;同时,政治权力也不再直接控制经济和文化领域,因为它们有各自不同的运行逻辑,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不是同一个价值体系。但更为根本的是每个人有了鲜明的自我意识,只有有了我的概念,才会进一步确立自我的哲学边界,即康德所说的有理性且无偏见的观察者和行动者。只有在这样的场域中,人们才会像黑格尔所说的那样:民众将学着去体会做人的尊严,他们不是乞讨他们受到践踏的权利,而是自己恢复——重新占有这种权利。
由资本的运行逻辑所推动的真正的世界历史交往形式业已形成,适用于家庭、家族、村社等小地域的地方性的道德知识,已难以适应由陌生人建构起来的更为广泛的交往空间,只有在这样普遍交往的条件下,建构和践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才有可能和必要。在精神哲学领域,自由、平等、民主、人格的价值观被建构起来,在建构自我的同时,自我的哲学边界也一同被建构起来,功利主义伦理学、契约论、规范的义务论的伦理学都是建构自我的哲学边界的诸种努力。在可实践的政治领域,在合法界定的阈限内,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每个公民原则上都有进行政治表达和表达政治的权利,同时也有为自己的政治观念和政治行动担负政治责任的义务。在经济领域,普遍而持续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关系,把不同地域的人们整合到资本的运行逻辑之中。每个人在原初动机上可能是为着自己的,但首先必须为他者生产,只有他人享用或消费了我的产品,才能最后满足自己。于是他者思维便成为实现自我的条件。这种他者思维作为可普遍化法则的日常意识形式,被拓展到日常交往领域,就变成了“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动法则。只有形成无人称的法则意识,才能真正形成和践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而在有人称的场域中,行动者就会因人而异,将可普遍化的法则转换成适合特定人称的潜规则,出现不是循法则而行,而是因人而行的境况。准则与法则不同,准则只对我或有人称的他者有效,并不对所有人有效。康德说:“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2] 49于是,
之所以在市场社会能够建构和践行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根据乃至在于,市场社会创造了最大化的公共性或公共价值:形式化的法则、质料化的公共资源。具体而言便是精神上的理论理性、创制理性和实践理性。理论理性所欲解决的问题是,人们较少地凭借作为过往生活经验总结的道德常识,依凭道德直觉作为观察者和行动者而出现,而是通过普遍化的道德知识,借助判断和推理进行思考和行动。创制理性所欲解决的问题是,将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分解成适合于各具体活动领域的规定、守则、条例等等。实践理性所处理的则是与人们的欲望有关的事项,表现为自制和自治这种品质。在政治领域,人们逐渐形成了新的权力观,视政治权力为最大的公共物品,必须向所有人开放,不能垄断在少数人手里,变成寻租的工具,阻止权力被资本化的各种路径。为着这一目的,必须创制体现和实现正义原则的政治制度和政治体制。制度作为原则、体制,作为设置,规定了权力和职权拥有者能够做什么和应当做什么的边界。在反复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经济领域,逐渐确立起了等价交换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和违约赔偿原则,以使每个生产者和经营者成为正确的观察者和正当的行动者。一如布尔迪厄所说的那样,场域、文化(资本)和习性将构成一个三位一体的结构关系。
在社会转型中,我们面对的是一个重叠的社会结构:传统的农业文化、现代的政治文化和当代的市场文化。而每种文化都是相对自足的场域、文化和习性结构。在这种杂化的当代社会结构中,会出现奇特的组合关系:或用传统的权力力量、差序意识、熟人思维建构旨在实现自由、民主、平等、富强的现代社会;或用革命思维借助政治热情、通过强大的意识形态建构市场社会。场域、文化和习性在空间上的错置,会把潜藏于灵魂深处的任性、贪婪、怨恨、攻击等诸种劣根性最大化地表现和实现出来。我们虽反复地述说着、宣讲着那个美好的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却在行动上做着与法则相悖的事情,没有建构起与这个法则相匹配的场域、文化和习性。场域、文化和习性这种自足结构映射到人的心灵上,就会出现思维方式、情感类型和行动方式的三位一体结构。于是,社会转型就必定要在这两种相互对应的结构变迁中展开,作为形式化的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就必然要通过场域、文化和习性的建构来完成。
人类孜孜以求地追寻着那个相对为好的社会运行模式,以提升人的心智力量,以积累社会财富,以促进社会自治。而这种找寻通常沿着两条道路进行,一种是自上而下的,即政治精英的模式,具有领袖气质的政治精英,凭借其德性(意愿)和智慧(能力)即亚里士多德的理智的德性和道德的德性,创造性地推行了一种使社会良序运转的体制。另一种是自下而上的方式,生活在社会最底层的特殊群体,发现了一种相对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方式,借助日益强大的经济力量,拓展出了民主的政治体制,开显出了自由的文化体制,建制出了开放的经济体制,西方现代社会的原始发生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代表。桑巴特用“企业家的伦理气质”、韦伯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标识这个特殊人群的精神气质。现代社会之原始发生的内在逻辑值得深入研究,它是沿着场域、文化、习性、观念、思想的路径而发生,既有深厚的民众基础,又有深刻的思想资源。卢梭、康德、黑格尔等提供了思想资源,市场经济的发现者和践行者提供着行动基础,在这样的场域、文化和习性中,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在制度与体制这个中间力量之点被体现和实现出来。最为关键的是,蕴藏在民众意识与行动之中的公共理性和他者意识,才是建构和践行可普遍化道德法则的坚实基础。
在找寻现代社会的道路上,我们采取的是典型的自上而下的发生路径。拥有理智德性和道德德性的政治精英作为先知、先觉、先行者,是极少数的,而广大的行政管理者甚或广大民众,远不具备现代的“伦理气质”和“资本主义精神”,其所具备的只是家庭、家族、地域意识,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广泛而持续的资本化正是这种权力私有观念的集中表现。然而,既然人们建构了一个以效率、自由、民主、幸福为其价值旨归的现代场域,那就必定反求诸己,反向要求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和公共理性。如果说,我们已经建构了一个初级的现代场域,那么更为艰巨的任务则是建构保证和引领这一场域的现代精神体系,可称为“社会主义精神”。这是一种与西方建构现代社会之历史逻辑相反的建构逻辑,不是民众推动市场,而是市场牵引民众。在建构现代伦理精神的过程中,约有三种元素是至关重要的:两种精神气质——自觉与觉醒,一种物质力量——现代传媒。
决策者和管理者的自觉具有首要的作用。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的建构和践行,表现在现代公务员的道德意识上就是建构现代权力观。政治权力是社会所有支配性力量中最权威、最广泛而持久的支配性力
量。它借助思想上层建筑和政治上层建筑,以合法的形式,决定着现代资源和机会的分配,同时还支配着人们的思考与行动。在一个专制的场域下,权力可以排除各种抗拒以贯彻其意志,而不问其正当性基础为何;而在民主场域下,它可以贯彻其一种,但必须提供正当性证明。为每个合法界定其权利和义务的公民提供持续保障和公共物品,构成了现代权力“是其所是”的价值逻辑,这是历史的声音,民众的心声。倘若权力和职权的拥有者自觉到了这一点,便可自行地为民而思为民而为;若这种自律的力量尚未建立起来,甚至把权力视作满足权力欲望的工具,则必受法律制裁和道德批判。
市场社会或公民社会的初建、发展与完善,会逐渐培养出具有足够批判、质疑和反思能力的公民,他们将学着用现代正义观、民主观和自由观,用理性的方式质疑和反思政治观念、制度、体制和行动的正当性,所以民众的觉醒成为自觉之后的第二种精神力量。人格健全的觉醒应当是自我意识和他者意识(责任意识)的觉醒。每个公民有先天的权利出于我的意志而进行表达和行动,但必须有令他者信服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康德的道德律令:按照你意愿别人对待你的方式对待别人。培养和践行公共理性是践行可普遍化法则的理性基础。公共理性是每个公民应当具备的理性,因而是公共的、普遍的,具有相似甚或相同的性质;公共理性出于个体的功利和感受,但却止于公共善。这个公共善可以为每个人共享或分享,这就是规则、财富、机会、秩序。只有被普遍性的光辉照耀的特殊性才是被规定了,也才是合理的。只有为所有特殊性服务的普遍性才是公共善;只有消灭自我的个性、任性于他者之中,自我才是获得普遍性规定的特殊性。
精英的自觉和民众的觉醒均可借助传播媒介加以表达和传播。现代传媒是第二种权力,在某种意义上,它比政治权力的支配性作用要广泛和持久。它既可以表达和贯彻精英者的支配意志,更可以表达民众的批判态度和政治意志。惟其现代传媒不易垄断在某个阶层手中,因而业已成为了现代民主的物质形态。转型社会,人们需要那个形而上的可普遍化的道德法则,惟其自足,所以才完美,值得追求;因其为“一”,才成为本体,成为统摄诸种现象的根源和标准;但更需要形而下的观念、制度、体制、场域。观念固然重要,行动才是真理,只有在行动中才能证明人是什么和不是什么。
[参考文献]
[1]张世英.论黑格尔的精神哲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3]黑格尔.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
[4]斯沃茨.文化与权力:布尔迪厄的社会学[M].陶东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
[责任编辑:黄文红]
[作者简介]晏辉(1960-),男,内蒙古赤峰人,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暨哲学与社会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哲学博士,主要从事伦理学与价值哲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09-1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4799(2016)01-00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