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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贫富分化与政府控制

2016-03-09

关键词:贫民阶层分化

卢 厚 杰

(1.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2.山西财经大学 晋商研究院,山西 太原 030006)



论唐代贫富分化与政府控制

卢 厚 杰1,2

(1.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2.山西财经大学 晋商研究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唐代,社会各阶层间的贫富两极分化十分明显。行业收益的差异,阶级特权主宰下的利益分配模式,以及税负的严重不均,导致贫富之间田产占有和生活水平出现惊人差距。唐政府试图通过调整田产占有、均平税役负担、救济贫弱民众等举措,控制贫富两极分化态势的发展。但由于调控方式的局限与制度层面的痼疾,历项举措皆无法取得长效,并未能阻止贫富之间的两极分化与群际矛盾的尖锐化。

唐代;贫富分化;政府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一直以来,贫富分化是经济学界和社会学界的研究课题。事实上,贫富分化问题同样是唐代的社会难题。如杜甫有诗云:“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1](p2665)即形象地描述了盛唐贫富两极分化的残酷现实。

学界对唐代贫富分化已给予一定关注,其中贫富分化的表现、原因及均平思想等成为关注重点。关于贫富分化的表现,赖家度考察了唐末贫富田产不均的史实[2],李锦绣分析了唐代各阶层间田产和赋税不均的社会现象[3](p4),张泽咸对唐代各个阶级的经济状况则有精湛研究[4](p20-29),黄正建论及唐代社会上层和底层的生活场景[5](p18-23),刘玉峰则详细梳理了唐代贵富阶层与贫困农户田产占有的演变过程和趋势[6]。关于贫富分化的原因,张泽咸认为是税役繁重的必然结果[4](p484-492),刘玉峰认为贵富集团的恶性行径导致贫富分化不断加剧[7]。关于唐代均平思想,陈明光指出“均平”指的是相对平均主义[8]。

综上可见,关于唐代贫富分化的研究已取得较好成果,为进一步研究奠定了良好基础。但迄今的研究,尚无以唐代贫富分化为专题的综合研究,即不够全面、系统和细致。如关于贫富分化原因的探讨,研究重点是税役繁重和土地兼并,对社会竞争规律和农业收益特点等则鲜有论及。再如关于贫富分化的控制及成效,尤其是贫富之间税负不均的治理,更是无人问津。

有鉴于此,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基础上,试图对唐代贫富分化情形及政府调控举措和效果等,进行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

二、唐代的贫富分化

唐代民众以资产高下分为九等,其中上三等户是富裕阶层,下三等户是贫民阶层。武周大足元年(701年),李峤上疏云:“天下编户,贫弱者众”[9](p1004)。穆宗长庆元年(821年),韩愈亦称:“所在百姓,贫多富少”[10](p5569)。张泽咸先生研究表明,玄宗天宝年间,贫者占全国总人口的90%左右,富者仅为全国人口的10%[4](p26)。由此可知,唐代民众富少贫多,富贫人口比例呈金字塔状分布。但是,二者的田产占有与生活水平,却呈倒金字塔结构,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唐代是农耕社会,田产是社会各阶层争夺最激烈的资源。唐初,均田制推行较好,社会各阶层的田产占有相对平均。但是,高宗上朝以后,贵富阶层“皆籍外占田”[11](p4788),田产数量日益膨胀,史谓“高户之位,田业已成”[10](p2765)。与之同时,大量农民丧田失地,以致“贫者失业”[12](p1345)。唐玄宗时,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10](p365),广大农民不断丧失田产,结果“贫窶日蹙”,不得不“忍弃枌榆,转徙他乡”[13](p577)。安史之乱后,“贵富集团的土地兼并积聚进入了毫无羁绊的发展阶段,规模巨大的田庄大量涌现,土地资源所有在社会上下阶层之间的差距更加巨大,贫富分化天壤之别。”[7](p95)德宗贞元十年(794年),陆贽上疏称:“富者兼地数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10](p4759-4760),可知贫富阶层的田产占有实乃天壤之别。至懿宗咸通十三年(872年),中书门下上奏称:“富者有连阡之田,贫者无立锥之地”[11](p680),表明直至唐末,各阶层间田产占有严重不均的问题依旧尖锐。

生活水平也是唐代各阶层间贫富分化的重要表征。唐代贵富阶层生活奢华,他们大多“尚纵骄奢,器玩犹擅珍华,车服未捐珠翠”[10](p384)。玄宗一朝,贵富生活异常奢靡,史谓“自天宝已后,风俗奢靡,宴处群饮,以喧哗沉湎为乐”,“居重位秉大权”的贵富阶层尤其如此[9](p1103)。

唐后期,贵富阶层生活更趋奢华。他们或讲究饮食,“冶诸品味,人莫能识”[14](p1394);或大兴土木,“竞务奢豪,亭馆第舍,力穷乃止,时谓‘木妖’”[12](p4067)。穆宗、敬宗时,贵富间盛行“奢靡之风”[11](p537)。唐文宗曾说:“朕闻前时内库唯二锦袍,饰以金鸟,一袍玄宗幸温汤御之,一即与贵妃。当时贵重如此,如今奢靡,岂复贵之,料今富家往往皆有。”[11](p537)足见唐后期贵富奢华生活的普遍。事实上,从两《唐书》人物传中可见,唐后期王公百官奢华生活的记载远超前期,这也恰恰反映了唐后期贫富分化加剧、富者愈来愈富的社会现实。

唐代,贫民阶层的生活十分穷苦。如玄宗天宝时,邺城富户王叟巡行佃客住坊,“忽见一客方食,盘餐丰盛”,王叟“疑其作贼”,质问道“汝有几财而衣食过丰也?”[15](p1210)穷苦佃客饮食丰盛便引起富人警觉,甚至疑其做贼偷窃,盛唐时期贫民生活之凄苦可见一斑。唐后期,贫民的生活境遇更为恶劣。如德宗贞元十年(794年),陆贽描述了彼时贫农的生活场景:

“人小乏则求取息利,人大乏则卖鬻田庐,幸逢有年,才偿逋债,敛获始毕,糇粮已空,执契担囊,行复贷假,重重计息,食每不充,倘遇荐饥,遂至颠沛,室家相弃,骨肉分离,乞为奴仆,犹莫之售,或行丐鄽里,或缢死道途[10](p4759-4760)。”

可知当时贫民佃客生计之艰难。长庆元年(821年),韩愈上书称贫民生活十分艰苦,如遇食盐价贵,百姓贫家不得不“食盐至少,或有淡食动经旬月”[10](p5569)。唐末,懿宗赐予同昌公主珍馐膳食,而公主家“厌饫如里中糠秕”[14](p1394)。由公主家的“饫”与里坊的“糠秕”,可见唐末贫富阶层间生活差距之惊人。因而独孤及感叹道:“(富者)第馆亘街陌,奴婢厌酒肉,而贫人羸饿就役,剥肤及髓”[10](p3910),此言可谓是唐代贫富生活的真实写照。

综而言之,唐代社会各阶层间的贫富分化呈现出愈演愈烈的态势。但需要指出的是,其背后的原因十分复杂。如所周知,贫富分化是社会竞争的必然结果,正如颜真卿所言:“弱之食,强之取,饥寒颠沛而渔夺之不厌,则亩亩之民,若之何能求其安也?自古为民之病者多类此”[10](p3417)。但不可忽视的是,农业产业利润低下,使农民成为四民之中最贫穷的群体。加之在阶级特征和特权色彩浓厚的唐代,权贵豪富等社会上层凭借权势和财力,广占田园、大肆经商,甚至转嫁赋税、欺凌百姓,更进一步加剧了贫富两极分化。

三、唐朝政府调控贫富分化

面对贫富两极分化,唐政府始终秉持“抑富扶贫”的施政理念。唐武宗下诏云:“抑强扶弱,实王道所先”[10](p813)。“抑强扶弱”也成为唐代衡量官员政绩的标准之一,如张亮被赞“抑豪强而恤贫弱”[11](p2515),李逊因“为政以均一贫富”而受到嘉赏[11](p4123)。在这一施政理念指导下,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调控日益失控的贫富两极分化。

唐政府的诸多措施中,既有对贵富阶层的压制,也有对贫弱民众的救济。除了打压豪商富贾控制货币、操纵物价,限制王公百官经商贸易、贪污腐败外,唐政府又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贫富分化的调控和治理。

1.均配田产

(1)限制贵富占田

唐初,政府颁令规定官民占田的最高限额,意图限制贵富阶层肆意兼并田产。同时,面对日益膨胀的限外田产,唐政府采取禁止买卖、大力检括等调控政策。如高宗永徽年间颁诏云:“豪富兼并,贫者失业,于是诏买者还地而罚之”[12](p1345)。又如圣历二年(699年),武后派遣“检校营田”、“都检校”等检括官民限外田产。针对贵富阶层广占田产的局面,玄宗同样采取了不少积极的措施。如开元七年(719年)、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唐政府两次重颁均田法令,希冀从法理上抑制限外田产膨胀之势。开元九年(721年),玄宗又遣宇文融等检括田产,以限制贵富肆意占田[9](p1852)。除此之外,玄宗还一再颁布诏令,严禁贵富阶层逾限占田,企图以此扭转田产占有不均的困局。但是,玄宗的限田举措成效甚微,以致唐人杜佑将天宝时的田产占有格局与汉代成、哀时期相提并论[16](p32)。

更甚的是,唐政府的限田禁令日渐松弛。如天宝十一载(752年),玄宗颁下《禁官夺百姓口分永业田诏》,进一步放宽占田限额,“几乎等于公开承认均田制的失效”[17](p100)。安史乱后,时局动荡不息,“田亩移换”加快[11](p3420),唐政府对贵富阶层限外占田的约束力一直在下降。至建中元年(780年),德宗推行两税新法,唐政府土地政策大变,“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18](p578),不抑兼并成为政府管理土地的基本理念,限制贵富逾限占田的一系列禁令终遭废弃。

(2)保障贫民占田

唐前期,政府在授田过程中,秉承“先贫后富”的授田原则[19](p250),最大限度地优先保障贫民受田。但是,受制于国有土地不足等其他因素,许多农民并未获得足额田产。在税役侵剥以及天灾人祸等影响下,大量农民不断失地丧田,逐渐走向贫困。为应对这一问题,唐政府不断将屯田、营田、山泽等国有田产与检括所得限外田产授予贫民,以保障贫民最基本的生产条件。如贞观十八年(644年),太宗下令雍州少田民户,可到“宽乡”受田。又如高宗永徽五年(654年),洛州刺史贾敦颐检括籍外占田3000余顷,全部“给贫乏”[11](p4788)。再如玄宗朝,唐政府不但将检括所得田产分予贫民,更是把长春宫田、国有稻田、百官职田等转给贫民耕种。

唐后期,伴随均田制隳坏,大规模的授田再也无法展开。为保障贫民基本生产条件,唐政府不断将荒闲土地、逃户田、绝户田以及屯田、营田等国有田产分配给无田贫农,并极力维护耕种者的田产所有权[20]。如大历年间,代宗先把凤翔国有牧场“赋给贫民为业”[11](p3861),又将华州屯田“给予贫下百姓”[10](p4206)。又如长庆元年(821年),穆宗下敕将“流离死绝”的桑产田地,给付“无庄田有人丁者”,并明确规定“便与公验,任充永业”[13](p392)。即承认耕种者的永业权。再如大中二年(860年),宣宗诏称若五年内逃户不复业,则其田产“任佃人为主”[9](p1857)。此举保障了贫穷佃人的田产所有权,有利于贫农获得少量田产。

2.均减税役

(1)减免税役

唐人有云:“税重多贫户”[1](p5007),故减免贫民税役成为唐政府控制贫富分化的重要措施。唐前期,广大贫民享有“户税、地税征收数量较少,兵役、差科征发于富户之后等各种优待”[21](p63)。除此之外,政府还多次临时减免贫民的税役。如永隆元年(680年),高宗诏令雍、岐、同、华四地,“六等以下户,宜免两年地税”[10](p161)。又如开元二十二年(734年),玄宗诏云:“免关内、河南八等以下户田不百亩者今岁租”[12](p138)。再如开元二十四年(736年),玄宗诏云:“天下百姓,灼然单贫交不存者”,“每乡量降十丁”,即减免十名贫民的税役。到天宝初年,玄宗又将这一数额增加至30人[22](p1037)。

唐后期,政府依旧重视减免贫民的税役负担。如大历五年(770年),代宗以京畿“贫弱未安”为由,下诏放免京兆府贫民的“逋悬欠税”[10](p4249)。又如建中元年(780年),德宗推行两税新法,明令“鳏寡茕独、不支济者准制放免”[9](p1818-1819),即将减免贫民税役上升为制度性规定。另外,唐政府仍旧频繁推行临时性蠲免,如僖宗诏云:“人户贫穷,徒有鞭笞,终难微纳,并宜放免”[10](p923)。整个唐后期,此类内容屡屡见诸皇帝的赦文、德音和诏令中,这既表明政府的济贫决心和力度,更反映出临时性蠲免的成效微乎其微[23](p190)。

(2)均平税役

①调整税则

“赋役以均,则穷人靡怨”[10](p813),面对税役不均的社会问题,唐政府不断调整征税原则与方式。相对而言,按照户等与资产征税具有较强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唐前期,九等户制与税役征派密切相关。如地税便依户等高下征收。永徽二年(651年),高宗诏令百姓率户出粟,“上上户五石,余各有差。”[9](p1912)便是极佳的证明。户税同样是“依户等”征纳,天宝四载(745年),玄宗专门下敕强调评定户等、均平税役事宜,敕云:

“今欲审其户等,拯贫乏之人……自今已后,每至定户之时,宜委县令与村乡对定,审于众议,察以资财[9](p1846)。”

以玄宗天宝时的户税为例,杜佑称全国户税额每年200万贯,其中“八等户所税四百五十二,九等户则二百二十二”[16](p110)。八等户和九等户均为贫民,但二者资产并不相同,故其户税额相差230文,殆已接近九等户的户税全额。可知,按户等征收租税,有效地保证了各阶层的税负合理。

安史乱后,代宗朝政府开始“以亩定税”[12](p1351),即按田产肥瘠征税。如所周知,肥沃田产多被豪富阶层侵占,而贫民则多耕种贫瘠土地。因此,在征收田税过程中,需认真考量田亩肥瘠高下。唐代宗的这一改革,有效地提高了豪富阶层的税额,相对减轻了贫民的税负。正如白居易所云:“租之厚薄,必视乎田之肥饶。如此则沃瘠齐而户租均”[10](p6838)。

建中元年(780年),德宗推行两税法后,税役征派均“以贫富为差”[11](p2093),计资定课成为唐代最主要的税则。很明显,这一改革适应了安史乱后贫富升降的社会现实。如此一来,百姓的税役负担公正合理,即“贫富有等差之异”[10](p6610),有利于均平不同社会阶层的税负。

②控制税役转嫁

唐代的豪富地主,为了聚敛财富,不惜千方百计地逃避、转嫁税役,结果“州县差役不均”[24](p8056),出现“与富而夺贫”[25](p2496)的社会困局,最终“贫者弥贫,而服役于富室”[11](p2098)。唐政府遂采取一系列举措,控制打击豪富地主的规避转嫁税役行为。

唐前期,豪富地主通过贿赂官吏、降低户等方式逃避转嫁税役。如高宗时,州县税役征派十分混乱,史谓“无钱则贫弱先行,有货则富强获免”[10](p137)。又如中宗时,豪富地主勾结地方官吏,将“捉驿”重役转嫁给“小弱”[10](p2497)。针对这一现象,唐政府既从法律上严格规范征科差役的程序和标准,又屡次遣使检括豪富阶层的田产和人丁,避免其“递相影护”。此外,武后曾严令禁止别立户籍、逃避税役的违法行为。玄宗则数次下诏限制官商交往,以防他们互相勾结、规避赋税。如开元十八年(730年),玄宗下敕云:“比来富商大贾,多与官吏往还,递相凭嘱,求居下等,自今已后,不得更然。”[9](p1846)

安史乱后,豪富地主规避、转嫁税役的现象更为猖獗,贫富之间的税役负担愈加不均,史谓“今富者税益少,贫者不免于捃拾以输县官,其为不均大矣”[10](p5803)。因此,唐政府屡次要求地方州县核实资产、调整户等,严厉控制豪富地主规避税役。如广德二年(764年),代宗要求地方刺史县令,“据见在实户,量贫富作等第差科”[13](p385)。又如大历四年(769年),代宗下令禁止“割贯改名”[9](p1849),以打击豪富地主规避税役。德宗、宪宗等皇帝更是屡次颁布诏令,要求地方官评定户等,并据之调整税负[10](p677)。

除此之外,在中央政令、政绩考核等行政压力下,许多地方官员在辖区内进行均税均役改革,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独孤及、吕温、庾威、元稹等人的改革。

代宗大历中,舒州共有百姓33 000户,其中29 500户是“规避之户与寄客”,真正承担税役的民户“唯有三千五百”,以致九等贫民每年“兼本丁租庸,犹输四五十贯”,税负十分沉重。舒州刺史独孤及遂检括百姓财产、改按户等征税,均平了当地的税役负担。元和六年(811年),衡州剌史吕温指出,当地“二十余年,都不定户,存亡孰察,贫富不均”,不输税户多达“一万六千七百”,吕温遂检括逃税丁户,进而按户等高下团定户税,均平了贫富阶层间的税负[10](p6325)。穆宗长庆四年(824年),同州刺史元稹上《同州奏均田状》,指出同州豪富地主规避税役十分猖獗,他们往往“十分田地,才税二三”,导致出现资产富而税负轻、产业少却税负重的不合理局面。元稹通过查明百姓财产状况,并将当地两税元额按户等均摊,即“一例作分抽税”,开展了检田均税改革,当地“贫富强弱,一切均平”[10](p6618)。

独孤及等人的均税均役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忽视的是,上述诸人的改革带有明显的区域性和临时性,改革成果往往随官员卸任而不了了之。以江淮庐州为例,德宗时,刺史罗珦进行过均税改革,而且成效十分明显。但二十余年后,刺史李翱上任后依旧面对着税负严重不均的难题[12](p5282)。

更糟糕的是,文宗朝以后,地方官员的均平税役改革遇到前所未有的阻力。如湖州富户“产多税薄,归於羸弱。”刺史庾威遂推行均税之法,即通过“加籍取均”,调整了贫富阶层间的税负,最终“困穷者蠲减取济。”但是庾威本人,竟被诬陷以“扰人均税”的罪名,并被“投荒黜远”[10](p10110)。

3.救济贫民

唐代贫民衣食艰难,唐政府通过一系列济贫活动,竭力维持贫民最基本的生产生活条件,以达到扶持贫弱、减小贫富差距的目的。

(1)粮食接济

粮食救助是唐政府济贫的基本举措。一方面,唐政府往往对失地逃亡农民予以接济。如武德二年(619年),高祖下诏称逃亡农民若“饥寒困弊,不能自存”,各地政府“随事赈给”[10](p26)。元和四年(809年),宪宗下诏云:“单贫乏户,转徙未安,便以常平义仓所贮斛斗,量事赈贷”[10](p610),即对逃亡贫民进行接济。

唐政府对受灾贫民的救济活动更加普遍。如贞观二年(628年),关内六州禾稼不登,“贫乏之黎庶,不免饥馁”,太宗下令接济其食粮,并要求“逐粮户到,递相安养”[10](p105)。仪凤四年(679年),关中米价腾踊,“贫窭之室,无以自资,朝夕遑遑,唯忧馁馑。”高宗政府遂予以接济[11](p2863)。唐玄宗以“赈给粜仓,矜贫济乏”为施政要理,特别重视济贫活动。唐后期,政府的济贫活动依旧不绝于史。如元和七年(812年),宪宗以三十万石粮食救济京畿贫民,并明令“务及贫人。”[10](p620)太和六年(832年),文宗救济贫农以食粮,同样强调“仍先从贫下户起给”[10](p775),“富户不在支给之限。”[11](p630)于此可见,唐后期政府以粮济贫工作的原则、标准已更加合理。

减价出粜亦是政府救济贫民的重要举措。如开元十二年(724年),蒲州、同州春旱,导致“贫下少粮”,玄宗下令“太原仓出十五万担米付蒲州,永丰仓出十五万担米付同州,减时价十钱,粜与百姓。”[10](p329)又如贞元十四年(798年),德宗下诏云:“访闻蒸庶之间,米价稍贵。念兹贫乏,每用忧怀”,遂令度支司出官米十万石,“每斗贱较时价,粜与百姓。”[10](p573)再如长庆二年(822年),江淮地区因旱受灾,“所在米价,不免踊贵”,贫民大多无粮断炊,穆宗遂下诏:“以常平义仓斛斗,据时价减一半价出粜,不得令豪家并籴,使其必及贫人”[10](p694)。

(2)生产救助

粮种是最主要的生产资料之一。但在农耕时节,贫人“多阙粮种”,唐政府遂以较低利率向其借贷粮种,助其农耕生产。如玄宗诏云:“自今已后,天下诸州,每置农桑,令诸县审责贫户应粮及种子,据其口粮贷义仓,致秋熟后,照数徵纳”[10](p270)。又如元和六年(811年),宪宗认为京畿穷人“旧谷已尽,宿麦未登,尚不足于食陈,岂有余于播种?”遂令京兆府“以常平义仓粟二十四万石贷借百姓”,地方州县“乏少粮种处,亦委所在官长用常平仓米借贷”[10](p666)。安史之乱后,唐政府甚至免费赐予粮种,以劝农课[10](p4730)。

耕牛是农民生产的辅助劳力,唐人云:“农功所切,实在耕牛”[10](p716)。但耕牛价格高昂,贫农无力购买和畜养。唐政府遂征购耕牛并分配给贫农使用。如贞元二年(786年),关辅地区“百姓贫,田多荒第”,德宗遂令“诸道上耕牛,委京兆府劝课,量地给牛”,对于“有田不满五十亩者”的贫人,政府规定“三两家共给牛一头,以济农事。”[11](p4088)敬宗令度支司于东镇、武、灵、盐、夏州“分市耕牛万头”,将其“均给畿内贫下百姓”[10](p716)。

另外,谷贱伤农之时,唐政府通过提高粮食收购价格,来增加贫农收入。正如陆贽所言:“每至秋获之后,冬收之时,散开诸场,逐便和市,免费高价,复资贫人”[10](p4765)。在丰收年景以粟米折充两税钱物,亦有惠农之效,白居易便说:“若量折税钱纳斛斗,既无贱籴粟米之费,又无转卖匹段之劳,利归于人,美归于上,则折籴之便,岂不昭然?”[10](p6056)

(3)病坊济贫

病坊又称悲田养病坊,主掌“矜孤恤穷”[10](p2092)。至玄宗时,唐政府愈加重视病坊的济贫功能。如开元二十二年(734年),政府“以本钱收利给之”[9](p1009),保障了病坊的经费来源。又如天宝年间,唐政府在地方州县普遍设置病坊。随着病坊的广泛设置,“病坊救治贫弱阶层的作用在不断增强”[26](p85)。

唐后期,病坊的济贫活动有序地进行。如安史乱中,许多百姓失业破产,甚至以行乞为生。至德二年(757年),肃宗遂在“两京市各置普救病坊”[24](p8237),以救济流亡贫民。又如武宗时,唐政府掀起灭佛运动,病坊济贫功能大受冲击。宰相李德裕担忧“贫病无告,必大致困穷”,遂于会昌五年(844年)上书武宗,建议“其两京望给寺田十顷,大州镇望给田七顷,其他诸州,望委观察使量贫病多少,给田五顷三二顷,以充粥饭”[10](p7224)。如此一来,病坊经费补给有了充足保障,济贫职能得以继续发挥。唐末,政府对病坊的管理愈加重视,病坊已经成为“经营权操于官府之手的委外福利机构”[27](p82)。

四、局限与困境

唐政府控制贫富分化的举措之一是“抑强”,即抑制贵富阶层经济实力的过度恶性膨胀,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唐政府采取了许多具体的措施。如严格限制王公百官经商贸易、放高利贷以及操纵物价等,但却是屡禁不止。又如限制贵富阶层肆意兼并田产、规避转嫁税役,同样成效甚微。再如打击官员贪腐行迹,虽然在唐前期取得较好效果,但安史乱后,唐政府惩治官员贪腐时愈益无力[28](p83)。要之,唐政府的“抑强”政策,“如同许多王朝一样,不能真正取得成效。”[7](p98)至唐后期,贵富豪强的经济实力反而愈益雄厚,阶层间的贫富差距和群际关系日渐恶化。

“扶弱”是唐政府控制贫富分化的另一政策,为此唐政府采取了许多值得重视的措施。一方面,唐政府不断减免贫民税役和均平税役负担,此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若考虑到政府自身财政收支困境,以及制度自身的缺陷,便可知晓唐政府的减免成效十分有限。加之地方州县官员并未认真执行中央要求均税的政令,导致税役不均的现象一直存在,贫富之间的差距也不断拉大;另一方面,唐政府扶持贫民生产的举措,带来了积极的意义。但是,此类活动带有明显的临时性与偶然性,尚未成为制度性规定和内容,难以长期奏效。加之贫民新开荒地成为地方官员征派赋税的重点对象,导致贫农再生产的积极性严重受挫。此外,唐政府对贫民的衣食救济有积极的作用。但政府济贫多灾害救济,福利性济贫活动尚不多见[29](p370)。更关键的是,随着唐政府财政日渐窘迫,其济贫力度越来越小,效果越来越难保证,以致“徒为空文”[24](p8618-8619)。

要之,面对贫富分化的社会问题,唐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之策。但是,这些举措要么自身存在局限,“频颁制命,犹未遵行”[10](p160),政府禁令无法抑制贵富阶层的恶性经济行径,更无法撼动已经固化的利益分配格局,以致“天下盗贼蜂起,皆出于饥寒”[24](p8221),最终导致唐王朝走向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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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ich-Poor Divide and Government Control in Tang Dynasty

LU Houjie1,2

(1.School of History and Culture, Shandong University, Jinan 250100, China; 2.Institute of Shanxi Merchant, Shan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 Taiyuan 030006, China )

In the Tang Dynasty, there existed an obvious polarization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The difference of income among different professions, the distribution pattern of interest dominated by privilege class, and severe inequality of tax burden led to the alarming gap on the amount of the field and the standards of living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Tang government tried to control the land situation, adjust the tax burden of different hierarchy labor, and relieve the poor people, in order to control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polarization.However, due to the limitations of government’s initiatives and the defect of the regulation, Tang government was unable to prevent the polarization between the rich and the poor; in the end, Tang government collapsed and demised.

Tang Dynasty; the rich-poor divide; government’s initiatives

2015-10-20;

2015-12-2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唐朝应对个体农户流亡分化的政策调控及成败鉴戒研究”(14BZS019)

卢厚杰(1986-),男,山东莒南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经济史研究,E-mail:nanshanshamen@163.com。

K242

A

1008-407X(2016)04-01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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