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伦理学的“道德政治”路径研究
2016-03-08刘静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长春130024
刘静,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长春130024
康德伦理学的“道德政治”路径研究
刘静,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吉林长春130024
摘要: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的内在关系问题,成为理解康德伦理学的困难。康德的法权普遍公式虽然不是直接从道德的绝对命令推出的,但却来自于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理念。正是因为人作为“自由者”的自由本性,才使人先验地同意法权意义上的自由,通过法权关系来守护自由者的共在关系,与自由者组成共在的“自由共同体”。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更是一种整体性的,即它既是一种道德哲学,也是一种政治哲学,在根本的意义上是一种“道德政治”的思路。这种“道德政治”的路径,是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层面上对政治哲学和政治生活进行哲学反思,为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注入了一种批判政治哲学的思考方式。
关键词:道德哲学;政治哲学;自由者;法权;道德政治
在古希腊的城邦社会中,道德与政治是一体的,都统一在善的目的论下。在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中,内含着伦理学与政治学,实践理性的推理既能运用到个人的德性生活中,又能运用到城邦的公共生活中。从霍布斯以来,这种整体性的关系逐渐被打破,霍布斯将亚里士多德的“人天生是政治动物”的“自然正当”替换为建立在自我保存之上的“自然权利”。权利的正当性基础发生了转移,霍布斯奠定了“非道德”的“现代政治”,建立了“利维坦”的国家理论。随后,洛克继续将霍布斯的这种“自然权利”发展为具体的“财产权”。卢梭看到了霍布斯和洛克所奠定的现代政治的非道德性,他指出,“人天生是自由的,而无处不生活在枷锁之中”。在这种非道德的现代政治中,人其实是不自由的,人受到所谓“自然权利”的“利益”和“欲望”的支配,失去了人作为道德人的自由。卢梭对现代政治的批判,直接影响了康德,使得康德重新反思道德基础问题,在先验的道德形而上学层面上为正当性概念奠基,并在此基础上发展了法权的形而上学和德性的形而上学,于是形成了他的正义理论和德性理论。因此,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更是整体性的,是在道德形而上学层面对人性、道德和政治进行的反思和奠基。
一、理解康德伦理学的困难: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关系问题
在康德的伦理学中,虽然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都包含在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下,但其道德与政治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张力,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呈现为一种复杂的内在关系。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康德哲学阵营内,还是在政治哲学的讨论中,长期受到批评和忽视。在对康德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的批判中,最为严厉和苛刻地体现在两个思想家中,即黑格尔和阿伦特。黑格尔将康德的道德哲学批判为抽象的“为了义务而义务”的形式主义;而当代著名的政治哲学家阿伦特对康德法权哲学的批评则更加尖锐,她将康德的政治哲学形容为“康德晚年心智能力衰退”的产物,无法与康德的其他作品相比肩,更无法称为康德的“第四批判”[1]19。特别是在康德的三大批判的光环下,康德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第四批判”所遭受到的批判大于研究,研究者更关注康德的先验哲学,将其道德哲学也仅仅作先验解释,而忽略其道德哲学的内在政治主题。因此,无论是在康德的反对者阵营还是研究者阵营,都缺乏对康德晚年的政治哲学思想与他的整个先验哲学,特别是其中先验道德哲学史的关系研究[2]57-58。值得一提的是,批判者的批评主要针对的是康德晚年的几篇政治哲学和历史哲学的论文,对其重要的一部分政治哲学著作《法权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特别是与其早年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实践理性批判》、《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二部分和《德性论》等著作的内在理论关系。
加之康德文本自身和思想的模糊性和含混性,进一步加剧了康德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内在关系论证的困难,这成为康德研究中的一个难点。在康德的不同时期的文本中,政治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似乎很微妙,显示出“合”与“分”的关系。在康德早期的文本《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中,道德与政治在更广泛的道德(sitten)中,将义务划分为具体的法权义务和德性义务[3]40,共同构成了康德的完整的义务体系。在其晚期的文本《道德形而上学》中,康德将道德形而上学划分为“法权的形而上学”和“德性的形而上学”两部分,即《法权论》和《德性论》。虽然法权的形而上学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但康德通过实践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的划分及合法性和道德性的区分[4]249,开始有意识地将道德和政治界分。在其历史哲学著作中,特别是《永久和平论》中,康德以“永久和平式”的方式再一次回应了道德与政治的关系问题:康德分别“从永久和平的观点论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分歧”及“根据公共权利的先验概念论政治与道德的一致性”[5]134-155。因此,康德的不同文本甚至同一文本中,似乎也交织着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张力关系。正像一些康德批判者提出的,在康德那里,道德与政治的关系是矛盾和含混的[6]694-695。虽然康德将《法权论》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但其并未直接对《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道德形而上学》两个文本的关系展开直接论证,只是一些隐藏的论证,于是会给一些学者造成模糊、矛盾和混乱的印象。可见,造成康德伦理学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困难,也与康德自身的论证有关。如康德法权哲学的专家墨菲就提出过这样的疑问:“在此,虽然所有这些无疑都是合乎道德的,但是在康德主义哲学的框架中这并不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尽管我们可能会为这种道德权利观念喝彩,但是我们同时也不太清楚这种道德权利到底是从康德道德体系中的哪些前提中推导出来的。康德并未尝试从绝对命令中推导出这种道德权利。我们很难弄明白康德为什么没有这样做,因为这种推导看起来似乎很容易。”[7]94
尽管对康德政治哲学存在以上所说的批判、忽视其自身的内在困难,但康德政治哲学和法权哲学在上世纪中叶之后开始复兴。当然,这种复兴是与罗尔斯《正义论》的出版和政治哲学的兴起有着必然的关系,特别是罗尔斯也自称是对康德道义论的康德式发展;另外,这种复兴也与全球化的兴起和“国家-民族”框架下政治哲学的危机相关,“全球正义”和“永久和平”重新成为政治哲学的主题。正像马尔霍兰在《康德的权利体系》中所指出的,“在罗尔斯、哈特和诺齐克等人关于政治伦理学和社会伦理学的新近讨论中,康德有关目的自身的论证被认为是时下有关正义与权利之论证进路的基础。”[8]114虽然他们都声称康德伦理学是其正义理论的思想资源,但对康德的“目的自身”存在着“道德价值”和“非道德价值”的争论[9]94-95,有些学者坚持认为自由的基础在于道德上的善,而一些学者(如墨菲等)则提出康德的自由更是一种非道德价值的自由——即作为自由选择(willkür)的能力,而非自由意志(wille)[7]81。一些学者(marcus willaschek)甚至提出,康德的法权论不属于他的道德形而上学,具有自身的独立性[10]。除了当代政治哲学家们对康德伦理学的“康德式”发展,康德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关系问题,也引起了康德道德研究者和法学家们的关注,并形成了三种路径(契约论立场、自然法立场和综合论立场)的研究。可见,虽然康德的政治哲学和法权哲学获得当代复兴,但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内在张力问题依然存在,这种困难甚至影响了后来的研究者们的思路,最后产生了不同的解释路径。
那么,康德伦理学中的困难,即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张力问题,究竟是基于康德自身的理论和论证中存在的问题,还是基于经验政治与先验道德之间的矛盾,抑或后继康德研究者的偏颇和背离?在康德那里,是否存在一以贯之的对“道德与政治”关系的理解,他对道德与政治之间张力的调和是否成功?康德的“道德与政治的内在张力”问题的实质,更是关于政治的正当性或合法性的问题,即政治的道德基础问题。康德的政治哲学是与他的道德哲学密切相关的,对康德政治哲学的研究,离不开他的整体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因此有必要重新梳理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法权论》的思想关系,寻找康德政治哲学的道德基础。虽然《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和《实践理性批判》看似关注更多的是个体道德实践生活,但通过《道德形而上学》和康德政治哲学著作的挖掘可以看出,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不仅对个体道德生活有效,而且对人们共同的政治和法律生活同样是有效的。在一定意义上,我们可以在更宽泛的意义上来理解康德的伦理学,可以说康德的伦理学更是一种整体性的实践哲学:既是一种伦理学说,又是一种政治哲学。康德的伦理学中内在地蕴含着政治主题,他试图在他的整个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下,为政治做形而上学的奠基,面对着现实的经验政治,提出一种批判的先验政治,并在总体上坚持一种“道德政治”的思路。
二、政治的正当性基础:道德何以为政治奠基
在康德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对道德与法权的关系的理解直接关系我们对其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内在关系的理解。对于康德的道德哲学与法权哲学的内在关系,康德的论证确实存在很大的鸿沟,由此,为了考察康德的法权是否是从道德推出的,有必要进一步对法权的正当性基础进行追问。如果不能证明法权的普遍原则是直接从道德绝对命令推出的①关于绝对命令的三个公式与普遍的法权公式的关系,笔者曾在另一篇文章中作过专门的论证,最后得出:虽然法权的普遍公式与绝对命令的三个公式之间存在相似性,但并不能证明法权论的普遍原则直接从绝对命令推出。参见:刘静:《康德的法权(Recht)是否从道德推出——对康德法权哲学与道德哲学关系的探寻》,《价值论与伦理学研究(2014)》,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77 -89页。,那么法权责任是从康德道德体系中的哪些前提推导出来的,法权和道德在何种意义上存在联系?
1.道德的形而上学: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
康德通过道德形而上学的方式,展现了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这种存在并非是经验的、现象的存在,而是先验的、本体的存在。在康德那里,纯粹的实践理性就是自由,“自由概念是一个纯粹的理性概念”[4]228。对每个人来说,这种道德形而上学的存在是必要的,“因此,如果一个出自纯然概念的先天知识体系叫做形而上学,那么,一种不是以自然,而是以任性的自由为对象的实践哲学就将预设并且需要一种道德形而上学,也就是说,拥有这样一种道德形而上学甚至是义务。”[4]223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存在中,在根本上更是一种理性的、道德自由的存在,人能够摆脱经验世界的束缚,成为一个拥有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自主人”。这个“道德自主人”既是一个“立法者”,也是一个“道德人”[11]232-239,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获得普遍性。康德所建构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并不是一种狭义的道德理论,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道德形而上学。这里的道德(sitten)不仅仅包含德性(tugend)之意,更包含着伦理和法权(recht)之意。康德在“自由存在者”的基础上,为道德进行形而上学意义的奠基。由此,康德的“有理性的本性的自在之物”,从“神的状态”降落到“人的状态”,将人的自由放在了至高的位置,使得“自在之物”具有一种本体论的承诺和存在论的意义。自由成为超越一切之上的最高的价值,这里的自由既非“道德意义上的自由(wille)”,亦非“非道德意义上的自由(willkür)”,更是一种本体论意义和存在论意义上的自由。
正像理论理性的先天知性构造一样,在本体世界,我们也同样拥有着先天的纯粹实践理性结构和能力。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是根源于人类自身先天的实践理性结构。因此无论是对康德的“契约论”(假然契约论)的解读,还是对“自然法”的解读,抑或是“综合论”立场,康德都是在先验的层面上对自由进行形而上学的思考。承载自由和责任的载体,并不是经验世界的充满感性和欲求的人,而是具有纯粹实践理性的人,拥有纯粹实践理性的人成为法的承载者,正是因为实践理性的官能(能力)使人作为“自由者”而存在,并成为自由和责任的承载者。因此,在康德伦理学中,并不是超越人之外的东西成为责任的承载者,而恰恰是实践理性自身。虽然康德所确立的“道德自主人”受到了基督教自由意志学说的影响,承认了人具有可善可恶的“自由决意”(willkür)的选择能力,看到了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和脆弱性,但康德还是重新返回到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性概念,并且在道德形而上学的体系中重新发展了亚里士多德的实践理论。如果说亚里士多德的实践哲学的推理结构是笼罩在目的论的思考之中,而康德的实践哲学则包含在道德形而上学的体系中,最终在反思“古代自然”的基础上为“现代自由”奠基。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和道德自主性的基础上,康德推演出法权的正当性基础,证明了法权或政治的合法性本质根据在道德之中。
2.“自由者”的共在:基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关系如何可能
既然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本体存在上是作为“自由存在者”而存在的,那么人类自由为何会自愿且合理地接受法权的规定和强制,法权是束缚人类的自由,还是守护人类的自由;如果法权要守护人类的自由,那么是通过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来守护,还是基于利益、欲求和相互合作的“讨价还价”的“权利”的维护;基于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关系如何使“自由者”之间能够形成一种“共在关系”并组成“自由的共同体”?
虽然康德并未直接从绝对命令推出法权,但正像他将法权的形而上学作为道德形而上学的第一部分的用意来看,他还是试图将法权从道德概念的角度来理解。如他在《法权论》中所说,正是通过实践理性最高的绝对命令,人知道了自己是“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我们惟有通过道德命令式才知道自己的自由(一切道德法则,进而甚至一切权利和义务都是从这种自由出发的),道德命令式是一个要求义务的命题,随后从这个命题中可以展开使他人承担义务的能力,以及法权的概念。”[4]249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康德在道德法则中发现了自由,从意志自律的角度来理解自由,但他所强调的自由规律更是合乎理性的法律关系,并不是经验性的条件,而是独立于经验性的纯粹实践理性。虽然建立在法权基础上的自由是一种外在自由,但康德还是坚持认为它也是从纯粹的理性中引出,追寻一种法权的形而上学。伍德提出,法权概念源自于道德命令式[12]1-22;盖耶儿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认为法权概念来源于道德最高原则的自由概念和价值[13]23-64。因此,在康德那里,正当与道德还是存在着某种联系的,他们都是建立在纯粹的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由此可以得出下面的结论:虽然法权的普遍原则不是直接从最高的道德原则推出的,但却是来源于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概念。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导论中,进一步将这种本体的“自由”按照实践理性的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区分了两个不同层次的自由,“内在的自由”和“外在的自由”[4]221。但无论是实践理性的“内在自由”还是实践理性的“外在自由”,都是以“自由的存在者”为基础,只是两种作为实践生活的“内”与“外”共同构成了人的整体性的实践生活,在人的普遍性的实践推理下能够推出德性理论和正义理论。就其同一性看来,无论是内在的自由还是外在的自由,都是属于“实践理性”的领域。虽然在本体论和存在论的意义上,康德证明了人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但这里的“自由存在者”更是一个本体的存在或大写的“人”,具有先验性和普遍性。由此,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奠基中所确立的道德自由,更是在本体论和存在论的意义上为自由奠基,并非是在狭义的意义上理解道德,将道德私人化和法律道德化。对于这个问题的讨论,德国学者赫费的分析还是非常深刻的,他提出:“由于个人道德与政治道德即道德(德行)与法律之间的根本区别,康德不是从个人道德原则即内在自由或意志自律中,而是从纯粹实践理性及其普遍规律性的标准中引申出法律。”[14]198-199
从以上关于实践理性的“内”与“外”的划分,以及道德性与合法性的区分,可以看出康德对法权的正当性基础证明,并非是一种“由内向外”的论证思路,即由个体道德原则推出法权概念,相反,是从纯粹实践理性中衍生出法权关系。人在先验的本体世界、在道德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作为“自由者”而存在;在经验的现象世界,自由者之间过着内在的德性生活和外在的政治生活,处理内在的实践关系和外在的实践关系。在内在的德性生活中,自由者主要是向内诉说他的道德准则,而在外在的政治生活中,法权关系的确立是基于“自由者”之间的伦理关系,具有相互性和强制性。在这里,“法权”的自由主体发生了变化,并非是单个的或个体的自由存在,而是“自由者”之间的“共在存在”或“关系存在”。于是,在法权的形而上学中,就从道德形而上学的“自由者”的本体存在扩展为拥有自由本体的“自由者之间”何以“共在”的问题。因此,康德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到《法权论》的思路,并非是从内在的道德生活由内而外演绎出外在的政治生活,而是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外在的实践生活,即“自由者”与“自由者”之间的公共的政治生活。那么,作为实践理性的外在实践关系如何展开,为什么拥有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者”会接受法权和强制,这种法权的正当性基础何在?
3.两种不同的政治观念:“权利政治”和“道德政治”
在康德的法权的形而上学体系中,“自由者”与“自由者”之间法权关系的正当性基础并非世俗世界的基于“利益、欲求和相互合作”的经验“权利”观念,而是基于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概念自身。康德所要反对的正是基于“利益、欲求和相互合作”的现代政治和权利观念,而以纯粹实践理性的道德自由来解决自霍布斯所带来的非道德的政治世界,即道德与政治的分裂局面,使人重新找回自己作为人的自由,而不受感性的欲望和自我保存的自然权利的羁绊。
两种不同的权利概念的推理方式是不同的,前者的经验立场更是一种“做A是基于我的利益或欲求”或“我欲求去做A”;而后者的先验立场则是“做A是基于我的义务”或“做A是我的法权责任”。前者的正当性基础是受经验的特殊性影响,具有偶然性,所达成的是一种特殊原则;而后者的正当性基础由绝对的道德命令式决定,因此产生的是必然性的普遍原则。这种法权责任的正当性基础具有先天性,这种先天性来自于纯粹实践理性,即超越于经验之外的本体意义上的自由存在。正像叶秀山先生所分析的,“以实践理性为基础的‘法权'的‘先天性',甚至无需‘先天直观条件-时空形式',就作为一种‘本体性-noumenon'而‘存在'。这里‘法权'‘必然'‘存在',就如‘自由'‘必然'‘存在'一样。‘概念'与‘存在'在‘实践理性'的本体意义上结合了起来。”[15]8由此可以看出,康德依然将其法权哲学置于其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与道德相关,在根本上坚持一种先验政治的立场,为其政治哲学奠定了道德基础。正是作为“自由者”的自由本性,才同意法权意义上的自由,通过法权关系来守护自由者之间的共在关系,与自由者组成共在的“自由共同体”。政治的自由并非是肆意而为的自由或无限制的任意,恰恰相反,是一种法权状态下的自由,是人类从“自然状态”走向“文明状态”。纯粹实践理性下的法权关系并非是束缚“自由者”的自由,恰恰是通过法权的方式守护人的自由,使人的道德形而上学意义上的“自由本体”在经验的现实世界获得实现。
由此,可以看出,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的法权哲学和政治哲学,在根本上是不同于霍布斯、洛克等为代表的基于同意说的社会契约论。康德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的法权哲学所针对的靶子,恰恰是社会契约论基础上的“现代政治”和“国家理论”,他试图对传统的自然法和契约论进行改造和颠覆,最后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基础之上为法权和德性奠基,构成整体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从表面上看,基于经验的“欲求和利益”的权利观念似乎和基于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的法权观念差别不大,两者存在相似性,但从本质上,两种权利观念是存在本质差别的,最后分别走向了不同的国家理论。建立在经验的“欲求和利益”的权利观念走向了一种社会契约论的“主权国家理论”,相反,后者则走向了一种永久和平的“世界理论”。康德正是基于对霍布斯的非道德的现代政治和“国家理论”,得出了与社会契约论者所不同的“法治国”的国家理论和世界理论。于是,康德在纯粹实践理性的基础上立足于“自由的存在者”,最后走向一种自由者之间的“自由共同体”,其国家理论能够跳出“民族-国家”的模式而走向国际和世界公民的层次,具有更广泛的普遍性和人类性意义。最后,两种不同的“权利观念”所产生的是不同的政治模式,基于利益和欲求的权利观念所产生的更是一种经验的“权利政治”,而基于先验的“纯粹实践理性”基础之上的法权观念则是一种先验的“道德政治”。
三、康德“道德政治”路径的意义及其当代发展
在康德的整个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通过梳理法权论和道德形而上学的关系,可知所谓的“康德哲学中道德与政治之间的对立”更是一种“虚假”的对立。在现实的世界中,虽然康德看到的是“道德与政治的对立”,而在理论和信念上,康德一直在追求着“道德与政治的一致性”,他自始至终都将政治哲学放在其整个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中,坚持一种“道德政治”的思路。
康德所使用的政治概念更多的是霍布斯式的政治概念,康德正是看到了霍布斯为代表的现代政治哲学中“政治与道德分裂”的局面,继承了卢梭的“道德人格”和“公意”思想,在先验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下建立了自律的“目的王国”,试图将道德和政治以“永久和平式”的特有方式统一起来。道德与政治之间的二律背反,并非是康德理论的内在矛盾,恰恰是经验的现实政治和先验的理想道德之间的矛盾或者说是哲学与政治之间的对立。在《永久和平论》中,这种道德与政治之间的二元对立关系体现得更为明显,康德的比喻非常形象和深刻,“政治说,‘你们要聪明如蛇',道德(作为限制的条件)又补充说,‘还要老实如鸽'”[15]134。可见,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并非是天真的“道德理想主义”或“政治的浪漫主义”,康德对人性和现实政治的看待亦非完全的乐观主义,相反,他是非常悲观的,他看到了人性中的根本恶,特别是经过法国大革命的洗礼和失败的惨痛教训,他更加真实地体会到现实经验政治的狡猾与人性的有限性和脆弱性。面对功利化的现实世界和非道德的政治,康德依然没有放弃对人性中善良意志的向往和追求,他一方面在先验道德政治的高度、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层面上坚持对“理性”和“自由”的追求,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层面上,人作为“自由的存在者”而存在,并从这种“纯粹实践理性”的存在上衍生出“自由者”的共在;另一方面,在历史哲学的视野下,在自然目的论的立场上,通过人类的不断的道德进步,来不断地接近世界的永久和平。因此,康德的政治哲学是与他的道德哲学和历史哲学密不可分的。这种对永久和平的向往和追求,更是出于对人类理性力量的信心和善的道德信念的坚守。当然,在康德的政治哲学中,这种永久和平之路,并未是完全的“自上而下”的方式,恰恰相反,是“自下而上”的方式,通过正当优先的方式,从法权的“正义之路”走向德性的“完善之路”。因此,虽然康德关于道德与政治关系的问题存在不可回避的二元对立的矛盾与困境,但他确实是为寻找一种“道德政治”做了巨大努力和尝试。
这种“道德政治”的思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研究和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康德的“道德政治”的思路,是对政治哲学进行一种形而上学的理解,在道德形而上学的层面对政治的道德基础进行反思。在一定意义上,康德的伦理学更是一种整体性的实践哲学,有着对人性、道德和政治的总体性思考,因此,对康德伦理学的研究不能仅仅局限在狭义的伦理学体系中来理解,而忽略了康德伦理学的内在政治主题。这种“道德政治”的思路,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道德的私人化”或“法律的道德化”,相反,它是从本体论和存在论的方式,从道德形而上学的层面反思现代政治和人类政治生活的本质。不仅是对现代政治的“非道德图景”的反思,更是对人的存在方式和生存处境的思索。面对基于经验和欲求基础之上的现代政治,康德通过纯粹实践理性的自由理念,为现代人的自由和正当性基础进行道德形而上学的奠基,从而真正实现人作为人的尊严所在。因此,在一定意义上,道德哲学需要进入政治哲学的视野,政治、法权、自由、正义与人的道德、人格和尊严相关。人的生命存在更是一个整体性的存在,政治与道德是不可分的,特别是针对现代性所带来的人类的整体性危机,康德整体性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具有更加深远的意义。另外,对于“康德的法权是否从道德推出”的论证,特别是康德法权哲学所特有的“道德政治”的思路,对于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现实价值。康德的这种特有的道德形而上学体系下的法权哲学思路,为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提供了哲学论证,奠定了道德基础,开启了一种新的“道德政治”的批判思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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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吴兰丽
Research on the Moral Politics Route of Kant's Ethics
LIU Jing
(School of Marxism,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
Abstract:The internal relation between moral philosophy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 constitutes an inherent difficulty to understand Kant's ethics.Although the universal principle of right is not deduced from moral categorical imperative directly,it stems from freedom ideas of pure political reason.Because of freedom nature as a being of liberty,human can priori agree with legal freedom,by which they can maintain the relationship of Mit-Dasein among free men,then finally build the community of freedom.This paper claims that Kant's moral metaphysics is the integrity of system,not merely a moral philosophy but also a political philosophy,in itself,which is the way of moral politics.The philosophical reflection of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political life on the level of moral metaphysics,presents a critical thinking way for development of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Key words:moral philosophy;political philosophy;being of liberty;recht;moral politics
作者简介:刘静,哲学博士,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哲学学院讲师,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中心博士后,研究方向为西方伦理学、德性伦理学与政治哲学。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现代性道德困境与康德德性伦理思想研究”(12CZX065);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重大基础理论问题研究”(15ZDB002)
收稿日期:2015-11-26
中图分类号:B516.31;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6)03-0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