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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2015年中国法治进程的重大举措

2016-03-08刘武俊

前线 2016年3期
关键词:立案检察机关宪法

刘武俊

2015年,是中国法治建设全面推进、稳健发展的一年,也是法治亮点频频出现的一年。铿锵庄严的宪法宣誓彰显依宪治国的信心,特赦制度开启了法治文明新篇章,新版大气法为清洁空气撑开了法律保护伞,红色通缉令让外逃贪官全球无处遁形,立案登记制改革破解“立案难”……

宪法宣誓彰显依宪治国信心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宪法宣誓制度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需要公开向宪法宣誓。

根据决定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等,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举行宣誓仪式。宣誓本身也有一种良心约束的效应,促使宣誓人尊重宪法、信仰宪法和维护宪法。组织官员举行宪法宣誓,本质上就是要强化宪法意识,彰显依宪治国的理念,营造让权力服从宪法的氛围。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制定宪法宣誓的具体规则,包括举行宪法宣誓的程序、誓词内容等,依法规范宪法宣誓制度。

当然,比宣誓更重要的是言行一致,将誓词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用实际行动践行誓言、兑现承诺。宪法宣誓诚可贵,依宪治国价更高。期望宪法宣誓制度能够彰显宪法的至上权威,凝聚依宪治国的共识,在全社会尤其是全体公职人员中营造尊崇宪法权威的氛围。

特赦开启法治文明新篇章

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根据主席特赦令,对依据2015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释放后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的四类罪犯实行特赦。

所谓特赦是指国家依法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是国家对刑罚权的放弃。这次特赦的四类罪犯的共同特点,就是改造良好、不再具备人身危险性,公众的安全感不会因这些罪犯的特赦而降低。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考虑,此次特赦将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有组织犯罪的主犯排除在外。

没有宽恕就没有未来。尽管本次特赦只针对四类罪犯,但特赦实践彰显出的刑罚人道主义和国家的德政,无疑将产生辐射全社会的感化效应,有利于形成举国上下尊崇宪法、践行宪法的社会氛围,充分展现党的执政自信,展现国家开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形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开启了尊崇宪法、宽严相济、慎刑恤囚的中国法治文明新篇章。

新版大气法为清洁空气撑开法律保护伞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不仅法条数量几近翻一倍,内容上也基本对所有现行法条作出修改,凸显从治标走向治本的立法思路。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新环保法通过后修改的第一部单项法。这次修法主要体现出如下进步:第一,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第二,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相关制度。第三,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第四,加大了处罚的力度。新法条文有129条,其中法律责任条款有30条,规定了大量具体的有针对性措施,具体的处罚行为和种类接近90种,提高了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

这次大气法大修的主要亮点是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制机制。明确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重点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为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较严重区域探索建立联防联控机制,特别是为饱受雾霾困扰的京津冀地区联防联控治霾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红色通缉令让外逃贪官全球无处遁形

2015年4月,中国发布百名外逃人员全球红色通缉令。按照“天网”行动统一部署,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公布了对100名涉嫌犯罪的外逃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的红色通缉令。这是我国首次集中公布外逃人员信息。

红色通缉令是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的国际通报,其通缉对象是有关国家法律部门已发出逮捕令、要求成员国引渡的在逃犯。这次集中公布的100人都是涉嫌犯罪、证据确凿的外逃人员,正在全球范围追捕。中方通过国际刑警等渠道提请有关国家执法机构加强合作,协助将有关嫌疑人缉拿归案,并表示这次公布的只是其中一部分,今后对于涉嫌犯罪的外逃人员,依然要发现一起、通缉一起。

集中发布百名外逃人员全球红色通缉令,是铁腕治腐的实际行动,也是减少腐败存量的重要途径。海外追逃既是对腐败行为的合法追惩,又能对蓄谋外逃的贪腐之辈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红色通缉令发布彰显中国强力反腐的决心,释放出对外逃贪官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意味着中国海外追赃追逃行动在提速,海外再也不是腐败分子的“避风天堂”。

立案登记制改革破解“立案难”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并于5月1日起施行。意见提出,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为了全面落实和保障诉权,各级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敞开大门,实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同时,为规范登记立案程序,提高立案工作效率,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接收诉状、当场立案、告知补正、诉讼费收取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法院还以立案登记制改革为契机,加强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开通电子法院,推行网上立案举措,并邀请社会各界代表监督立案工作,实现阳光立案。

立案登记制堪称破除民众告状难的重磅改革,剑指法院立案难顽疾,有利于保障公民诉权。不过,立案登记制并不等于无条件立案,并不代表法院将包揽全社会所有纠纷解决。其亮点在于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前提必须是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后,法院不再对起诉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渐成司法常态

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选择在北京、内蒙古等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检察院开展为期两年的改革试点。其间,地方检察院拟决定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件,一律先报最高检审批。根据试点方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免缴诉讼费,被告没有反诉权。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检察机关是有权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定机关之一。试点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由于没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也无法提起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制度是以司法手段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器,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维护环境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应当成为司法常态,公益诉讼应当成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督促依法行政的司法利器。从某种意义上讲,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而迟迟没有提起,就有司法不作为的嫌疑。期待更多的检察机关敢于亮剑,理直气壮地用好公益诉讼这个司法利器。

重特大贪污犯终身监禁坚守刑罚底线

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表决稿,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对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我国刑事政策的长远目标是减少、控制死刑,贪污贿赂犯罪这类经济犯罪更是要慎用死刑。然而,公众对反腐的呼声高涨,十八大以来我国也一直推行高压反腐政策。贪污、受贿犯罪是职务犯罪中性质最为严重的两类犯罪,在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情况下,在逐渐减少、控制死刑的前提下,出台死缓限制减刑、假释的规定,可以达成一种平衡,既能体现严打腐败的从严一面,又能达成控制死刑的目标。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限制减刑、假释,终身监禁,也彰显了党和政府坚决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顺应民意。对巨贪将无期徒刑真正落实为终身监禁,体现了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的公理。在体现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的同时,也重塑了“死缓”的法律威慑力,将对那些肆无忌惮的官员腐败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终身监禁是在慎用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趋势下,作为不折损死缓制度原有威慑力的合理替补。

刑罚执行是维护司法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筑牢死缓和减刑制度的防线,用制度封堵“提前(钱)出狱”的可能,让重特大贪污犯把牢底坐穿,才能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坚守刑罚制度的公平底线,让老百姓在每一起死缓贪官的案例中都看到死罪可免、活罪难逃的公理。

(作者:《中国司法》杂志总编辑、研究员)

责任编辑:梁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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