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独特内涵
2016-03-07李建才
李建才
(中共怀远县委党校,安徽怀远 233400)
董仲舒法律思想的独特内涵
李建才
(中共怀远县委党校,安徽怀远233400)
董仲舒是两汉时期非常重要的政治家、法学家。他的法律思想远承孔孟,近取荀子,兼收阴阳五行及某些神权思想因素,具有鲜明的特色。由于董仲舒的思想迎合了统治阶级的要求,得到汉武帝的重视,因此,对当时及后世的司法实践影响巨大。
董仲舒;法律思想;天人合一;德主刑辅;春秋决狱
[DOI]10.3969/j.issn.2096-2266.2016.05.013
董仲舒(约公元前179年—前104年),广川(今河北枣强县)人。两汉时期非常重要的政治家、思想家、法学家。作为一代伟大的政治家,董仲舒在法律上的重要贡献在于:首创“春秋决狱”的做法,大胆将儒学逐步地法典化,与此同时,将法律进一步儒学化。董仲舒的法律思想远承孔孟,近取荀子,兼收阴阳五行及某些神权思想因素。他的法律思想标志着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董仲舒的法律思想主要有“天人合一”的君权天授说和“大德小刑”说以及“春秋决狱”审判方式。汉元帝以后,他的法律主张得到逐步实现,对当时及后世封建统治阶级的司法实践影响极大。
一、天人合一
“天人合一”,是关于天人关系的一种基本观点。它强调“天道”与“人道”、或者“自然”与“人为”的合二为一。战国时期的思想家子思和孟子最先提出这种理论,稍后不断得到发展,及武帝时董仲舒特别强调“天人之际,合而为一”(《春秋繁露·深察名号》)。在董仲舒的视阈里“天人合一”特指“君权天授”的神学思想,亦即所谓的“天命观”。
两汉时众多儒家学者多用天命思想为封建伦理秩序的永恒性而说教。董仲舒首当其冲,他继承了传统的天命思想,认为“天”是有意志的至高无上并派生万物的人格神。“天者,百神之大君也。”(《春秋繁露·郊祭》)“天者,群物之祖也。”(《春秋繁露·王道通三》)董仲舒坚信,“天”为人类社会派生出两件东西:一是“天之子”,即帝王:“受命之君,天意之所予也”(《春秋繁露·深察名号》);“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汉书·董仲舒传》)。二是整个封建制度:“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王道之三纲,可求之天”;“君臣父子夫妇之义,皆取诸阴阳之道。”(《春秋繁露·基义》)
董仲舒称为政的基本原则为“道”。他说:“道之大原出于天,天不变,道亦不变。”(《汉书·董仲舒传》)在董仲舒的视野里,“一个国君的统治是由于天命,这就为君王行使皇帝的权威提供了合法的根据;同时又对君王的权威施加了某种限制:皇帝必须时刻注意上天的喜怒表现,按照上天的旨意行事”〔1〕186。这样既满足了封建帝王要求神化君权与强化中央集权政体的需要,又照顾了儒家限制君权专断的传统主张。
质言之,董仲舒的法学理论是对封建专制皇权的一首赞美诗,它的极其重要的政治价值在于进一步神化皇权。董仲舒的思想明显异于孔孟而同于荀子和法家。为了弥补与孔孟异旨的缺憾,董仲舒又指出,“天之生民,非为王也,而天立王,以为民也。故其德足以安乐民者,天予之;其恶足以贼害民者,天夺之。”(《春秋繁露·尧舜》)但按照传统的观念,天子毕竟是天的儿子,因此,天的儿子一旦政治刑罚失误,上天就会降下灾异以示警告。此之谓“谴告”说。经过这么解释,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又完全迎合了孔孟限制君权的核心思想。
二、德主刑辅
孔子、孟子的法律思想里,均有“德”与“刑”两个概念,而且重“德”轻“刑”。荀子提出了“隆礼重法”的思想,首次将具有“德”之涵义的“礼”,放在了和“法”等量齐观的位置上。但总体分析,荀子的核心思想还是重“德”的,他并没有明确给出“德”与“刑”孰主孰轻的结论。在“德”与“刑”的关系问题上,“董仲舒对儒家思想中的这两个极为重要的元素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将二者加以比较,以天为根据,得出‘德主刑辅’这个构成两千年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基本特点的结论”〔2〕160。
“德主刑辅”之所以被董仲舒提高到如此高的地位,主要源于董仲舒对传统阴阳学说思想的继承与发展。在董仲舒的视阈里,一年四季的嬗变和社会政治的运转均是阴阳二气运行的结果。
阴阳最初的意义,是指日光的相背,向日为阳,背日为阴。“阴阳”说是古人在观察天文气象、时令变化的基础上总结归纳而成的。商周时期的思想家看到一切现象都有正反两个方面,于是就用“阴阳”这个概念来阐释自然界两种对立与互相消长的物质势力。阴阳两种气如果互相协调,配合有序,流转正常,就会出现风调雨顺的好兆头,否则将会产生不祥之灾〔3〕。西周末年的伯阳父说:“阳伏而不能出,阴迫而不能蒸,于是有地震。”(《国语·周语上》)就是说,地震就是由于阴阳二气的关系不协调而产生的。《老子》认为,“万物负阴而抱阳。”肯定了阴阳的矛盾势力是事物本身所固有的。《易经》则进一步“一阴一阳之谓道”的理论,把阴阳的交替视为宇宙的根本规律。然而,战国末期,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家,“乃深观阴阳消息,而作怪迁之变”。(《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这就把自然界的客观规律神秘化了,又用以附会人事(如伯阳父认为地震是周王朝即将灭亡的征兆),最后就不可避免地倒向“天人感应”的神秘主义。
董仲舒完全继承了传统的阴阳思想,按照他的观点,全部政治仅有两项基本内容:一项是行德,另一项是施刑。他说:“天道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就董仲舒的天人关系而言,天道有阴阳,阳为主而阴为辅,阳为德而阴为刑。所以,治理国家应该以德为主而以刑为辅。“他的看法是:既然人是天的一部分,人的所作所为,自然应据天的所作所为。他和阴阳家持同样的见解,认为天人之间有一种密切的相互作用。从这个前提出发,他把阴阳家的形而上学宇宙观和主要是儒家的政治社会哲学结合起来”〔1〕180。这样一来,董仲舒的法律思想既神化了儒家“重德轻刑”的传统见解,又暗中把刑法提高到天道之一翼的重要而神圣位置。
董仲舒认为,人类社会的政治行为应当效法天道,“圣人副天之所行以为政,故以庆副暖而当春,以赏副暑而当夏,以罚副凉而当秋,以刑副寒而当冬。庆赏罚刑异事而同功,皆王者之所以成德也。”(《春秋繁露·四时之副》)天道的精神是以阴阳来体现的,这个精神就是阳为主而阴为辅,阳主德而阴主刑;而且天佑阳而不佑阴,重德而不重行。德是主,刑为辅,德刑并不是同等重要的。他说:“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辩在人》)“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春秋繁露·王道通三》)天有阴阳,王也同样有阴阳。春夏属阳,故行德政。秋冬属阴,故行刑罚。天是重视阳而轻视阴的,因此“德”与“刑”比较而言,“德”就显得更重要,而“刑”只是辅助“德”的。治国以刑罚为务,是违背天道。但是如果完全废除刑罚,也是不符合天道的。
董仲舒“德主刑辅”的法律理念的重要意义是:一方面,神化了孔孟的“为政以德”的传统主张。孔孟提倡“德治”,也从不否定刑罚等暴力的作用。“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用政权法律役使人民去工作,他们心中没有产生美丑善恶的道德观念;用道德礼仪教化人民,他们便会从内心深处生发出道德伦理观念而自我约束。因此,“道德伦理规范的价值高于法律规范”〔4〕59。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秦朝“专任刑罚”的政策的同时,也把秦以来法家的法治思想安排到一个重要的位置上。换句话说,董仲舒“德主刑辅”的思想也从另一个角度使法家的法治具有了神性。这样一来,董仲舒就把荀子的“德刑兼重”的主张权威化、理论化了,进而将原本是对立的治国理念在神学模式里得以完美地调和兼容。
三、春秋决狱
武帝执政时期,儒家思想不仅被奉为官方正宗学术,而且在司法实践领域同样遵循法家传统。就是在这样特定的复杂历史条件下,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董仲舒的这一做法不仅对当时而且对唐以前的长期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所谓的“春秋决狱”,亦即“引经决狱”“经义决狱”。其含义是指遇到义关伦常而法律无明文律定的特殊案件、疑难案件,就必须以《春秋》的微言大义或引用儒家经典的精神为依据。“这种裁决可以没有法律依据,可以以某种法定的某种罪名为前提,也可以对法律的规定作出新的解释”〔2〕165。就实质而言,“春秋决狱”等于确认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特殊地位,从而为儒学向司法领域的渗透开辟了一条通道。
董仲舒继承并进一步发展了儒家思想,把父子、夫妻的亲属关系提高到与君臣关系相等的地位,并列而成“三纲”的组成部分。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汉律维护父权与夫权统治,严格男尊女卑,视父母子女、夫妻之间的亲属关系为“主从关系”。“为了维护父权统治,汉律规定了‘不孝’和‘大逆’等罪名。凡控告父母、居父母丧发生两性关系均为‘不孝’,应处死刑。子女杀父母,则构成‘大逆’罪,本人腰斩,妻与子弃市”〔5〕。即使尊长有严重的犯罪行为,甚而至于是谋反罪,卑幼也不能告发,否则仍然会以“不孝”之罪处以极刑。在这种政治氛围里,以董仲舒为首的儒学大师们不再是“隆礼重法”,而是“纳礼入律”,即通过国家立法的渠道使儒家经义直接上升为法律条文或者法律制度。法律条文与儒家思想得到充分的融合。史载汉朝以“孝”治理天下。在《论语》中就曾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观点。秦简《法律问答》也持有类似观点,但执行并不严格。董仲舒则据《春秋》经义,明确肯定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合法性。此之谓“亲亲得相首匿”,亦“即亲属间相互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而不受处罚”〔6〕。
董仲舒“春秋决狱”的创立,最终导致“儒学的法典化”和“法律的儒学化”。儒学的法典化和法律的儒学化的过程,究其实正是儒家、法家法律思想血肉凝结的过程〔4〕106。这种融合奠定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框架。
四、结语
西汉中期及其后,儒家的法律思想不仅取得了非常正统的地位,而且其法律体系也日益成熟并达到了空前完善的程度。在法律领域所呈现的这一局面,客观地肯定了董仲舒的“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精神,以及贯彻于其法律思想中的“天人合一”天命论。
〔1〕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南京:凤凰出版传媒集团,2012.
〔2〕徐祥民,刘笃才,马建红.中国法律思想史〔M〕.2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
〔3〕北京大学哲学系中国哲学教研室.中国哲学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13.
〔4〕武树臣,李力.中国法律史〔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7.
〔5〕张小乐.历代律令〔M〕.沈阳:辽海出版社,2012:67.
〔6〕刘英奎.历代刑法〔M〕.沈阳:辽海出版社,2012:78.
On the Unique Connotation of Dong Zhongshu's Legal Thought
Li Jiancai
(CPC Party School of Huaiyuan County,Huaiyuan,Anhui 233400,China)
Dong Zhongshu was a very important politician and jurist in Han Dynasty.His legal thought,with distinct characteristics, borrowed from Confucius,Mencius,Xun Zi,as well as contained yin-yang and five elements theory and some theocratic thoughts. Because Dong Zhongshu’s thoughts met the requirements of ruling class and obtain the attention Emperor Wu of Han Dynasty; therefore,the juridical practice of current and later ages were deeply impacted by his thoughts.
Dong Zhongshu;legal thought;unity of man and nature;morality given priority over penalty;Chunqiu Style of Handling Cases
B234.5:D929
A
2096-2266(2016)05-0064-03
(责任编辑杨朝霞)
2016-01-08
2016-03-11
李建才,讲师,主要从事中国法律史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