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
2016-03-07孙梦阳闫弘宇
孙梦阳,闫弘宇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4)
论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
孙梦阳,闫弘宇
(东北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24)
在尊重法律文化整体性的基础上,基于全面提升法制宣传和法律文化认同度和生命力的立场,提出法律文化通俗演绎这个新的学术命题,构建了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基本理论框架,探讨了法律文化通过通俗演绎获得植根于大众文化的生命力的路径与方法,其要旨在于全面推进法治中国的建设。
法律文化;通俗演绎;文化认同;解构;建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的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推动全社会法治意识,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过程中,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都需要全体公民的支持与配合。依托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加强大众法律文化建设,对于建设法治中国意义重大。
基于理性的感性认知: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理论框架
美国学者弗里德曼首创法律文化的概念。目前,把法律文化界定为一种观念形态的文化或以观念形态文化为主的文化,已成学术界的共识。作为一种精神层面的观念形态文化,法律文化除具有观念形态文化的一般特性以外,还因法律本身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体现出独特的抽象性。当法律逐渐成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以后,法律的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则取决于法律文化的生命力,即取决于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被社会理解认同和接受的程度。由此,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不可或缺。
《现代汉语词典》将“通俗”解释为“浅显易懂,适合一般人的水平和需要。”[1]1365将“演绎”解释为“展现;表现。”[1]1571本文认为:“所谓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就是使精神层面的法律文化以适应群众水平和需要的方式展现。”[2]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过程就是使大众不断理解、接受现代法律精神、法律理念,树立法律信仰,形成法治思维的过程。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效果就是使法律文化成为大众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通俗”不意味着一味地迎合大众的“口味”,而是适应大众应有的文化修养和精神需要。“演绎”并非是随性的演示和展现,而是理性的诠释。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是在尊重法律文化整体性的基础上,针对法律文化的特殊性而展开的全面的、系统的工作。这既是法律文化通俗演绎所遵循的前提,也是“法律文化通俗演绎”这一学术命题的科学内涵。
首先,尊重法律文化的整体性,是对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前提性限定。我们应向大众传递全面的、完整的法律文化信息,避免公民对法律文化的片面理解和认识。在个人认知过程中,基于个人的能力、认知水平、视角和方法等方面的差异,个体对某一对象的认知无法完全避免“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问题。而如果我们给出的认知对象本身并不完整,那么认知偏差就更难于避免。从我国法律实践的发展和法律信息的传播看,这样的问题是法律文化通俗演绎中最值得关注的。
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是一个需要跨学科研究的学术问题。法律文化并非是单纯的关于“法律”的文化,其中融合着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成分,其中的法律问题也并非限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单一的法律部门,而往往是多个法律学科的交叉。某一法律事件的发生,往往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也更未必是一个单纯的或刑法,或民法,或行政法的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如何做出科学的认识,涉及其是否能够做出合理的行为选择——而这恰恰是我们进行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目的所在*比较典型的事例是“亲告罪”的问题。对于一般的亲告罪,只有当事人的告诉,才会引起刑事追责的问题,但无论是否最终引入刑事规则,民事赔偿的问题,行政规制的问题都可能同时存在。当事人遭遇此类事件后如何处理,做出怎样的科学选择,不仅需要当事人对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相关内容的科学理解和全面把握,也涉及当事人对法律之外的政治、经济、道德等因素的认识和理解。同样的诽谤,发生在某一公职人员身上和一个普通公民身上,当事人如果对法律文化缺乏整体性认识,很难做出科学的行为选择。。因此,是否能够尊重法律文化的整体性,是法律文化通俗演绎成败的关键所在。
其次,尊重法律文化的特殊指向性,是对法律文化通俗演绎实现方式的基本要求。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从内容上看是对精英法律文化的阐释,从方法上看是对法律文化信息传递的控制和影响,从效果上看是希望通过通俗演绎影响大众法律文化的形成。文化有自身的发展、演变规律,法律文化亦然。文化的形成和发展是渐进的且总是受到政治经济等的纠缠和干预,而同时任何一种文化如果要得到大众的理解和接受,获得普遍的生命力,都需要通俗演绎。唐僧要用“扫地恐伤蝼蚁命,爱惜飞蛾纱罩灯”向孙悟空来阐释佛家的慈悲*吴承恩著:《西游记》,第十四回“心猿归正 六贼无踪”。。耶稣在向门徒解释“爱”时,则非常具体地解释到:“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左脸也转过来由他打。”*《圣经·新约·马太福音》,5:39。法律文化同样如此,我们可以借助“流行语”、“法律标识”等实现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2]。当然,简单的演绎并不能必然促成文化的接受,佛教、基督教的很多语言我们都会说,但并不能说明我们是一个真正的教徒。科学的、通俗的演绎法律文化,需要从立场、价值、内容、方法、过程等方面进行整体的控制,而这些都要建立在对法律文化自身规律的科学把握上。
再次,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是对该项活动的组织者和参与者的基本要求。法律文化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文化信息的传递也是多元的,因此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并不能仅仅依靠某一部门或组织的单独行为,而是需要多个部门(机构)或群体的协调与配合,需要循序展开[2]。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是对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广度和深度的要求。从广度上看,法律文化通俗演绎需要多个部门的全面活动,从深度上看,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需要每一个组织或部门连续不断的作为,努力将法律文化信息的传递由浅入深逐步推向深入。
二、一个崭新的学术命题: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价值及特点
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是一个培育公民法律情感的过程,也是一个挖掘法律情趣的过程。“法律文化只有为人民群众所掌握,才能焕发巨大的力量。从理论上看,法律文化比较抽象,但从实践上看,法律文化所影响的社会生活是鲜活的。要使法律文化融入人们的生活,就要通过通俗演绎的方式,使法律文化大众化。法律文化越是丰富发展,促进法律文化向实践活动转化的要求就越迫切,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也就越重要。”[2]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是理性文明的感性认知,是法律价值的社会实践,更是法律文化生命力的延续。
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作为一个崭新的学术命题,其自身的价值不仅在于命题本身的通俗性,也在于其相较于法制宣传和法律文化等呈现出的独特性和超越性。
其一,法制宣传侧重的是法律制度的社会教化,而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强调的是促进公民法律文化观念的形成,其最直接目的就是公民法律精神的培育,它更突出了我国法制宣传的时代主题。
其二,“通俗演绎”区别于传统的社会教化,在内容和形式上更为灵活,更直接地针对受众的兴趣和需求,更符合人们的认知规律。法律文化通俗演绎这一学术命题的价值即在于强化了法制宣传中“通俗演绎”的有效手段。
其三,法制宣传是以政府为主导而完成的一系列活动。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是在政府的主导下,更多地依靠非政府组织(机构)的活动而展开的。非政府组织从被动到主动的参与才是一国法治社会的真正体现。
对于提升法律文化的大众接受效果而言,刘作翔教授前些年提出的“法律文化社会化”的命题是有价值的。他曾指出:“法律文化的社会化,就应当包括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形态在社会中的广泛传播性、普及性,法律制度、法律规范体系在社会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有效性,以及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的社会适应性和完善性。”[3]179“只有培养了对法的理解之后,法才有能力获得普遍性。”[4]220法律文化的真正生命力是要使法律文化成为大众文化的有机成分。在这样的目的上,法律文化社会化的命题与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命题在目的上是一致的。而有所不同的是,法律文化通俗演绎在途径上选择了一种最“亲民”的手段。
大众传播无疑是受众最广、信息传播最为系统的一种大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刘作翔教授也提出实现法律文化社会化的基本手段离不开“被称为现代社会的‘大众文化传播媒介’,像报纸、杂志、书籍、电影、电视、广播等等。”[3]184法律文化通俗演绎在手段和途径上同样重视这些大众传播媒介,所不同的是,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更突出讨论如何根据大众的认知特点,实现大众对法律文化理解接受的问题,如何体现出通俗性和演绎性的问题,即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强调的是如何实现法律文化社会化的效果问题。
三、文化认同与法律生机: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使命
基于人类学、民族学学者对文化认同的研究[5]4,有学者提出了法律文化认同是指“该民族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对法和法律现象所形成的共同趋向性的认识和感知。”[6]141
无论立法的实际效果如何,立法者的目的是希望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实现相关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建构维系稳定的社会秩序。现代社会,立法机关能否代表人民的意愿,制定符合人民利益需求又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显然已经成为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基本标志之一。然而,作为一种代议制机构,立法机关能否真正科学地表达民意,涉及立法机制等诸多技术性问题,更受到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因此,立法所期望实现的效果是立法者的一厢情愿,还是能够实现公民的法律文化认同,最终是需要通过实践检验的。然而,一项法律是否能够在法律文化上获得公民的认同,并不是评价立法优劣的唯一标准。这涉及主流法律文化与大众法律文化的科学性问题。就我国目前的情况而言,在大众法律文化中显然存在着某些不适宜的文化因子,影响着主流法律文化的大众认同。虽然“我们无法用一道行政命令去剔除我们认为不合适的文化因子”,但我们显然不能静观其变。“文化问题只能用文化的方式去解决。”[7]16如果我们能够掌握法律文化认同的机理,通过积极、有效的干预,可以有效引领大众对主流法律文化的认同。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则是我们行之有效的策略之一。
文化认同的机制是复杂的,一般而言,文化认同的途径和机制主要包括自然认同、文化接触、交融获得的认同、民族分化融合中的认同、主体文化辐射中的认同和强制认同五种形式[5]187-198。对于当代中国社会而言,自然认同、文化接触交融获得的认同和主体文化辐射中的认同是我们在实现法律文化认同过程中需要认真对待的。
自然认同是人类文化最广泛、最基本的认同方式,是一个民族在自身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认同。中华民族历经千年的发展,也酝酿产生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虽然近代中国社会的转型使传统法律文化不再以完整的形态呈现,但基于文化的强大惯性,以及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对传统法律文化形成的认同,传统法律文化的很多元素得以保留。近代中国内外交困,西方法律文化在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接触中不断交融。新中国成立后,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主体地位确立。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是以整合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的姿态而存在的。
事实上,当前占据主体地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如何科学地整合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这依然不是一个容易解决的课题。对大众而言,在参与的法律活动社会实践中,面对着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更难于通过理性的方式形成对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自然认同。这其中既有传统法律文化和西方法律文化合理元素的影响,也包含着在文化接触、交融中公民对自有文化和西方文化的某些“误解”。很多人对英美法律文化的了解主要来之于影视作品,是那些艺术化处理中的对抗式诉讼模式和富有戏剧性的结局,使得英美法律文化给受众留下了“生动”、“公平”、“正义”的印象。
虽然我们不能由此说大众对西方法律文化有深刻的理解和认识,也不能由此说大众否定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价值。然而,现实中国法律的相对“理性”,以及中国法律实践中“趣味性的缺乏”,必然会使大众与当前的法律和法律文化相疏离。相反,传统法律文化却“生动”地呈现在人们的现实生活中。对于很多中国人而言,在遭遇困难的时候,仍然经常说“你可要为我做主哇!”。倾诉的对象可能是行政组织、司法机构,也可能是行政官员、个人敬重的长者、尊者。这背后彰显的仍然是国人主体意识的缺乏。在我国现代法律中,早就确立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权利的正当性。然而,何以不能形成为自己做主的意识?何以仍将希望寄予在他人的言行中?这背后的因由就是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依旧存在。
在中国当前的社会变革中,如何使公民形成对社会主义法律文化的自然认同,从而科学吸收传统法律文化以及西方法律文化的合理成分,有效抵制其消极成分,是我们必须进行的文化干预。而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则是这种干预的最佳手段。
“文化认同总是从个人开始的,而个人对于文化的认同历程,又受到其所处的文化环境的影响,从而也才能形成认同的一致性,使文化认同具有群体特征。”[5]80从这样的意义上说,当代中国主体法律文化要实现良好的文化认同,两个方面的工作是重要的。其一,培育现代法律文化的良好环境。其二,激发个人对法律文化的认同。而这两个方面都体现了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必要性和价值。就社会的法律文化环境而言,国家整体上的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活动都是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所必须的要素。然而,仅有这些要素还不足以形成良好的法律文化环境。
一方面,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活动要按照现代的法治精神有序展开,始终稳定地向社会传递现代法治精神。另一方面,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的活动具有法律自身的专业性、技术性,是否能够给环境中的人带来积极的影响,涉及其对所传递的法律信息进行通俗演绎的需要。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除了接触法律信息外,还有更多元的信息接触。人们会有正常的工作、生活、休闲、娱乐。这样的活动能否在现代法治精神下有序展开,同样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化环境[8]73-78。例如,人们对某一种娱乐方式的选择,除了兴趣以外,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对娱乐方式的安全性、合法性等方面的判断。这些显然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人们参与娱乐活动同样会间接地、潜移默化地受到法治精神的感染。法律文化环境的如此表现,与激发个人对法律文化的认同又有着直接的关联。人们在法律实践中接触的法律信息应当做通俗化的处理,而人们在法律实践环节以外所接触到的法律环境,则应体现“通俗演绎”后的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通俗演绎对于法律文化认同之所以重要和必要,是因为“通俗演绎”的标准之一就是符合人类的认知心理。“认知是文化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对事物的认识是人类认同文化的依据。”[5]103法律文化通过通俗演绎获得了植根于大众文化的生命力,法律的生机由此延续。
四、解构与建构: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路径与方法
法律文化是整体的,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应当尊重法律文化的整体性。因此,如需要对法律文化进行通俗演绎,必须对法律文化进行解构。解构后的法律文化更适合于通俗演绎,更适合公民建构对法律文化的整体性认知。解构与建构是法律文化通俗演绎在手段和方法上的必然选择,它既是基于法律文化整体性的必然要求,也是对法律文化整体性的保障*法律文化解构与建构的前提是法律文化的整体性,而我国的法律文化经历社会变迁,直到近年才逐步定型化,稳定化,才真正具备了解构与建构的可能。目前,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的形成,我国已经进入到后立法时代。法律制度的体系化和统一使法律文化的整体结构得以稳定,同时也更迫切地需要通过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实现法律文化的社会认同。。
解构法律文化要通过对法律文化结构的认知来实现[9]16。任何一种关于法律文化结构的讨论都有自身的合理性,都是学者在自己的立场和方法下基于不同的学术目的而进行的讨论。就本文所研究的主题和目的而言,不宜过分强调法律文化的独立性而忽视法律文化与其他文化之间的关联性。因此,对法律文化结构的分析采用较为宏观的方法更为适宜。著名历史学家庞朴先生关于文化的结构分析就很有借鉴意义。庞朴先生把文化分为三个层面:外层是物的部分,即马克思所说的“第二自然”,或对象化了的劳动;中层是心物结合的部分,包括关于自然和社会的理论、社会组织制度等;核心层是心的部分,即文化心理状态,包括价值观念、思维方式,审美情趣、道德情操、宗教情绪、民族性格等[10]81。
借鉴文化结构分析理论于法律文化结构的分析中,如果将法律文化界定为精神文化,那么在法律文化的结构中就不包含庞朴先生所谓的外层文化,即物的部分。但是,法律现象之中显然包含了诸多的物或对象化了的劳动,例如法律职业者的服饰、法槌、国徽以及法庭的现场布置等。这些物或劳动,虽然本身并不是精神文化的内容,但显然受到精神文化的影响。我国法官服饰的改变就是明显的一例。法律现象中之物,与普遍文化结构中之物的构成仍有区别。例如,刀具作为器物文化的一部分,其隐含着怎样的道德观念并不必然可知;而法律中的管制刀具,则明显体现出立法者对于社会治安秩序、人民人身财产安全的观念和态度。物对于法律文化的意义:一方面,关注于物或对象化了的劳动,使我们在对法律文化进行独立研究的过程中,不忽视其作为社会文化一部分的基本属性。另一方面,要实现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效果,使观念形态的法律文化找到植根社会、获得公民认同的根基,必须借助于物或对象化了的劳动这一有效媒介。
法律文化的结构中亦存在中层和核心层。我们可简称之为表层和深层*关于法律文化的二层次结构,学术界早有讨论。例如,在《法律文化理论》一书中,刘作翔称之为表层与深层,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一书中武树臣称之为内核和外壳,即法统和法体,郑成良在《论法律文化的要素与结构》一文中称之为法律文化的公设与法律文化的热点,等等。学者使用不同的概念,内容上也有所差异,但整体上与本文的表达颇为近似。本文并不在于讨论法律文化结构如何表达更为科学,而旨在说明借鉴庞朴先生关于文化结构的分析对于本文所讨论的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主题更为科学。其重点在于法律文化二层次的内容,而不在概念的表达。。所谓的表层,即法律制度与法律理论层面。所谓的深层,即法律文化心理状态,包括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方式,以及基于此而形成的审美情趣,对法律与道德的认识、对于宗教的情绪、表现的国民性格等。表层的法律文化是得到官方认可的精英法律文化的集中体现;深层的法律文化依据主体不同可简单区分为大众法律文化和精英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旨在剥茧抽丝,化繁为简,从兴趣的刺激入手,通过影响公民对法律文化的自然认同,提升大众法律文化水平。因此,法律文化通俗演绎中对法律文化的解构与建构,与法制宣传、法律文化的社会化等手段有着明显的区别。从整体上看,法律文化通俗演绎中解构与建构法律文化应遵循如下逻辑安排:
第一,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旨在兴趣的激励与情感的培养,因此,对于作为表层法律文化的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并不需要进行全面的解构*对法律制度与法学理论予以全面解构是法制宣传与法律文化社会化所应当进行的活动。这也是法律文化通俗演绎与法制宣传和法律文化社会化的区别所在。。事实上,在任何一个国家,其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都不可能被公民全部掌握,其实也完全没有这样的必要。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公民能够对法律的精神有正确的理解,热爱法律、信仰法律,能够以法律的思维处理事务。
第二,表层法律文化作为一种制度或理论,其背后受到精英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的制约和影响,这属于深层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解构制度与学说理论并不是真正目的所在,解构制度背后的深层法律文化才是最终目的。我们真正需要的是向社会传递深层法律文化[11]126-129,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都只是这一过程中的一种媒介或工具。
第三,期望公民形成的深层法律文化,要以现有的表层法律文化为基础。只有这样才是真正尊重了法律文化结构的整体性,体现了表层文化与深层文化之间的互动。公民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的形成要依托于深层法律文化的制度根基。
第四,在深层法律文化中,社会期望大众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与精英法律价值观念、法律思维方式逐步走向趋同,但应始终保持精英法律文化引领的地位。学术的繁荣指导着制度和理论的实践,制度和理论的实践支撑着大众法律文化的形成和发展,而这又会进一步促进实践的发展,激励学术的进一步深化。如此周而复始,法律得以发展,社会得以进步。
第五,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并非指向于公民的教化,而是激励公民自觉、主动地建构深层法律文化。解构深层的精英法律文化要结合现实的法律制度。我们要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中有针对性地选择“最鲜活”的部分向公民进行通俗演绎。这样,制度才真正的“活”于公民心中,制度背后的观念才能真正得以生成。
第六,引导公民自觉主动地建构深层法律文化,一是要保障演绎信息的完整性和全面性,二要尊重公民的认知规律。在心理学中,人的认知往往始于“注意”。而注意又分为随意注意、不随意注意和随意后注意[12]195-200。法律文化通俗演绎的手段选择,是要使公民对法律现象的关注从不随意注意逐渐转变为随意的注意。即通过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刺激公民在无意志支配的情况下关注到“新鲜”的法律事务,经由法律信息的传递,逐渐培养公民有意识地去注意法律事务。
第七,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重效果的实现。通俗演绎的方法并不能使大众形成对法律文化的整体性认识,但恰当的运用方法则足以引起人们对法律的兴趣,形成正当法律行为的动机,从而促使人们将片面的法律知识自觉整合,不断形成对法律文化的整体性认知、理解和评价。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力求使人们在法律文化的生动呈现中形成自觉的条件反射,养成法律的思维习惯,培育法律观念和意识。
对精英法律文化的解构,是为了实现对大众法律文化更好的建构。法律文化的通俗演绎是一个解构的过程,更是一个建构的过程。通过解构实现个体的认知,最终形成个体对法律文化整体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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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秦卫波]
On the Legal Culture of Demotic Interpretation
SUN Meng-yang,YAN Hong-yu
(School of Politics and Laws,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
On the basis of respect for the integrality of law culture,based on the comprehensive promotion of legal propaganda and legal cultural identity,as well as life standpoint,the paper puts forward the popular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culture,and constructs the basic theoretical framework of the popular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culture,and discusses how the law culture on the spiritual level can adapt to the level and need of the general public,in order to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governed by law”.
Legal Culture;Demotic Interpretation;Cultural Identity;Deconstruction;Construction
2016-05-10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2CFX004);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14BFX030)。
孙梦阳(1989-),女,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闫弘宇(1975-),男,吉林长春人,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
D902
A
1001-6201(2016)06-0094-05
[DOI]10.16164/j.cnki.22-1062/c.2016.0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