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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的道德特征

2016-03-07李金慧赵鸿燕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6年1期
关键词:公共道德公共性自主性

李金慧,赵鸿燕

(1.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029)

自媒体的道德特征

李金慧1,赵鸿燕2

(1.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2.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北京100029)

自媒体的迅速发展给人们的道德世界带来了重大变化,它增强了人们道德的自主性,展示了人自身的自主性价值、自我抉择性以及独立人格的精神属性,自主性乃是自媒体时代道德的根本属性。但是,自媒体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加剧了公共性道德的危机,由于缺乏对他人和社会的关怀,自媒体加深了人性的弱点在公共话语空间中的表现。要解决公共性道德危机,当然需要他律性法律的介入,但自律性的道德依然不可缺失。

自媒体;传统媒体;自主性道德;独立人格;公共性道德;法律干预;公共话语空间;道德自主性价值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各种便携式终端的出现,自媒体在今天的新闻传播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们在尽情享受信息获取的自由、海量的同时,也经历着被虚假信息蒙骗、自己的信息被泄露的种种可能,因为自媒体所具有的特征已经使人们的道德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传统媒体时代,人们的道德选择都是由一种既定的舆论所确定的,而这种舆论往往是传统媒体自身设定的;相比之下,自媒体时代的人们必须自己进行道德选择,其道德自主性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人的独立人格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彰显,以科学技术为后盾的自媒体给人的道德生活创造了一种崭新的思考方式。然而,与此同时,自媒体对人们的公共性道德发展带来了诸多困惑,对公共性伦理具有一种解构作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一、自媒体对道德自主性的促进

传统媒体时代,无论是报纸、杂志、书籍等印刷媒体,还是广播、电视等电子媒体,它们都受到更多的行政管制,管制的可操作性也比较突出。因此,它们所表达的声音往往比较单一,其所彰显的道德价值也往往是一元的,传统媒体所主导的时代人们很少存在道德上的困境。但自媒体的快速发展改变了这种状况,自媒体的传播方式使人们拥有了更多选择的可能,从而对人们的道德观念提出了新的挑战。

(一)传统媒体时代非自主性的道德观

传统媒体时代,“受众”的概念被普遍使用,充分反映了对普通民众的基本角色定位,他们是“被动的接受者”,而不是主动的创造者。虽然受众也可以有选择地接受信息,但主流的舆论声音还是没什么变化的。任何民众都不必要主动地参与到媒体信息的发布以及价值观点的评判等诸多方面,即使在报纸上看到的“读者来信”也是经过筛选之后的观点。当人们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评价都深受单一的媒体声音影响时,必然导致道德的一元化。人们行为选择的道德依据都是既定的,人们也很难听到在道德选择领域内不同的声音,这种道德选择的先定性决定了传统媒体时代的人们缺乏道德自主性。

同时,传统媒体时代的传播方式决定了人们道德自主性的缺乏。从政府到媒体再到民众这种自上而下的传播,容易对缺乏判断力的人们带来一种强势的效果,加上人们普遍缺乏自主性和自觉自愿的选择精神,所以其道德心理结构必然受到单一的反复性声音的影响,这样人们的道德选择就会完全屈服于舆论的声音,马克思所肯定的人的自由自觉的存在属性受到了严重的损伤。实际上,传统媒体并没有激发人们内心深处所隐含的以自主性价值为主导的创造性机能,也没有真正挖掘人们的理性精神。当人们的行为完全被舆论所控制而难以进行自觉自愿的选择的时候,这不是道德的进步,而是道德没有舒展自身价值的表现。

(二)自媒体推动自主性道德的发展

在传统媒体时代,人们的道德行为选择多是基于舆论的压力,因此这种道德选择具有明显的他律性特征,也就是说人们之所以采取某种行动不是发自于内心的自觉自愿,而是由他者所确定的行为选择,这是对道德精神的巨大嘲弄。真正的道德在于其自律性的特征,正是自律性道德所彰显的自主性才体现了人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他律性道德尽管不能说不是一种道德,但毫无疑问缺乏纯美的道德特征,只有自律性道德才具有一种良好的审美价值。

自媒体时代的人们与传统媒体时代相比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信息发布者。在人人都能是记者,人人都可以成为编辑的时代,一个人只要有独立的思想判断,有足以影响他人的能力,借助于某种自媒体平台,他就会成为自媒体时代的名人。这就是人的自主性品质的提升,而这种自主性正是道德的根本属性,人们的道德选择必须建立在自主性的理念基础之上,丢失了自主性的品质,就不可能真正推动道德的发展。

但自主性的道德发展同时意味着一种强大的责任感,这就要求自媒体时代的人们能够真正地做到“自律”,也就是自我决定并自我约束,同时要承担由于自己的自媒体行为所造成后果的责任。自律性道德本身既意味着自主性的崇高价值,也表达着自我决策的责任感。自媒体时代的人们应该有更强的道德使命感,他们更应该懂得自律,更应该懂得自我约束。当一个人真正地获得了自主性发展的时候,他往往愿意承担责任;一个经常受制于他人的人,其承担责任的意识是最弱的。自媒体时代自主性价值的崛起与发展,培育着人们的道德精神世界,在塑造人们心灵世界的同时,也培养着人们的道德责任感。自媒体时代的人们更懂得如何对我们伟大的民族、国家和人民承担责任,否则他就不是一个成熟自媒体时代的个体。自媒体时代一个成熟个体的标志是自己决定自己,同时主动承担责任。一个人要对自己在自媒体上发布的信息承担道德责任,最起码是良心上的道德责任,否则谩骂与羞辱将充斥具有良好审美价值的自媒体世界。

(三)自我抉择与独立人格

自媒体时代的人们拥有自我抉择的崇高价值。他们可以决定信息发布的内容,内容的选择与确定不会受到任何他人的干预,正是由于以个性为内容的信息发布创造了自媒体世界丰富多彩的特质。他们可以自主决定信息发布的时间,在自己认为最恰当的时候发布出去,这是一种崇高的价值。他们可以决定信息发布的方式,既可以在博客中发布信息,也可以在微博、微信中发布信息,还可以在社会化媒体的共享空间发布信息,这正是自媒体形式的多样化所具有的价值。同时由于信息的多样化,而自媒体世界的信息接受者也感受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快乐,他们不再局限于单一的信息世界,而是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获得自己所需要的各种信息,这是一种获得个性化信息的快乐,这种优越性是传统媒体根本无法比拟的。这种信息选择的机制所体现的恰恰也是一种自我抉择的自主性价值,自我抉择的属性排除了他人的干扰,这其中蕴含了崇高的人格的意义。

每个人都是有独立人格的,这意味着一个人的所思所想不能总是受制于他人。在传统社会中,我们很难说个体是具备独立人格的,作为个体的人往往要受制于多重身份的他人,比如要受制于君王、父亲、上级、师父、长辈、丈夫,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说传统社会中就没有道德,只不过那种道德充满着依附性的特征。而自媒体时代的道德发展让我们感受到了一种独立人格的崇高价值,每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发布者,每个人都有选择信息的权利,没有任何人可以干预我们的心灵世界。在自媒体时代,人们的心灵世界获得真正解放的价值和意义,当心灵不再受制于他人的时候,正是独立人格获得发展的表征。

二、自媒体发展加剧了公共性道德危机

自媒体的发展在推动自主性道德建构的同时,也造成了许多道德问题。丹·吉尔默(Dan Gillmor)在其2004年出版的专著《自媒体:草根新闻,源于大众,为了大众》中就曾指出“草根新闻的兴起伴随着严重的道德问题,包括真实性和公然欺骗”。[1]由于自媒体的操作主体是在一个私人空间中扮演着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的角色,所以很少有人意识到自身是处在一个公共话语空间中。生活在私人世界的人们在“一个隐秘的角落”往往使自身的阴暗面尽情上演,其丑陋的心态和肮脏的政治观念往往成为其潜意识的主导性元素,在公共话语空间中丧失了公共性的道德品质,道德任意性表现得淋漓尽致。自媒体在给予人们以充分自由的同时,意味着一种责任的承担,公共道德意识的匮乏最终将使自媒体的社会功能和时代价值受到严重的损害。

《意见》的最大亮点就是,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水利融资平台通过注入资本、财政补助以及重组增加水电站、城市供水等部分优质资产整改为一般公司类法人,对于经整改后符合条件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支持,地方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于在建的国家重点水利建设项目,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应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增加抵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在新增抵押担保合法合规足值的条件下,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支持。

公共性道德危机的出现并不是自媒体本身造就的结果,自媒体只是让生活在自媒体话语空间的人们更为激烈地暴露了其道德感的匮乏,其中主要缺乏的恰恰是公共道德。中国人生活在家本位的传统文化中,中国人在道德上的优势主要表现在家庭道德和家族伦理,这是一种情感主义的道德元素,这就决定了人们在家族内部会很好地恪守伦理道德,而一旦脱离了家族的范畴,对于道德的遵守往往会受到利益的牵引和惩罚机制的约束。随着网络媒体的迅速发展,以及手机、平板等便携式工具越来越成为一种媒体平台,人们获得了越来越多的自媒体话语空间。很多人在这样的空间中呈现出过于任性的表现,他们不顾及国家与社会的道德秩序,用任意性的言论构造了一个侵害社会伦理的语言世界。自媒体的发展加剧了公共道德的危机,而不是创造了公共道德的危机,因为公共道德的危机具有一种文化决定性的属性。

自媒体公共道德的危机表现在自媒体主体缺乏对他者和社会的关怀。这里所讲的关怀不是针对某个事件的同情态度,而是一种发自内心的公共理念和精神。道德在本质上要表现出一种对他人的关怀以及对社会的积极合作态度,但在当下自媒体的运行过程中,自媒体主体往往在情绪的诱导下,会侵犯他人的权利和尊严。真正的道德是交往主体之间尊严的恰当关系,当一个人侵犯了他人尊严的时候,其行为就失去了任何道德价值。在网络世界中自媒体主体在创造着一种话语体系,但这种话语体系却充满了主体之间的心灵漠视与道德冷漠。在这样的话语空间中,人们感受不到彼此的尊重,社会的整体性价值受到了严重的损伤,主体的隐身成为了逃避道德责任的前提条件,于是缺乏公共关怀的反道德话语及违反公共理念的话语在网络世界中恣意横行。使用微信的自媒体人在熟人圈恪守着良好的道德操守,但在微博、博客等面向更多陌生人的领域内,道德变得异常脆弱,相互的攻击与嘲弄成为了家常便饭。传统的私德伦理已经不能契合现代社会公共性凸显的发展潮流,在充分完善私德的基础上架构公共性道德已经成为了中国社会发展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

无论是法治国家的实现,还是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的都是公共性道德的架构。法治的前提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平等的道德关系,无论在虚拟世界中,还是在现实世界中,我们都需要有良好的公共美德,否则法治就是不可能的,而平等的道德关系决定了公共性道德的重要性。同时,和谐社会也应该建构在平等关系之上,这就需要在公共精神的培育和公共道德的建设方面多做一些努力,包括自媒体在内的任何公共话语空间都要有一个公共道德的牵引。当下自媒体发展中呈现的公共道德危机在某种程度上表露了中国文化的缺憾,揭示了人们心灵状态的文化结构风貌。自媒体的发展更需要公共道德,更需要一个人将自身与他人放置到一个平等的关系当中,用一种良好的公共理念和精神牵引自身的行动。

在道德建设方面,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有着明显的差别:中国文化强调的是私德建设,西方文化的着重点则在公共道德——这从儒家的传统和古希腊的传统中可以自然地感受出来。梁启超早在1902年就曾指出:“吾中国道德之发达,不可谓不早,虽然,偏于私德,而公德殆阙如。”[2]相比之下,古希腊文化始终将城邦的公共理念看作一个重要的建设维度。在中国固有的文化缺乏公共性道德的前提下,自媒体毫无边界的迅速发展使得我们自身的缺憾暴露无遗;再加上自媒体本身的隐秘性,它也助长了公共道德的危机,如果说在一个面对面的世界中人们还有所顾忌的话,那么在一个虚拟世界中任何心灵的约束都已经变得毫无作用。可以说,自媒体时代公共性道德危机的加剧是必然的,然而要想改变危机的现状却是十分艰难的,除了从主体自身心灵世界的完善入手之外,恐怕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法律手段的运用,法律将克服道德约束力的不足,为人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公共话语空间。

三、自媒体公共性道德危机之克服:法律与道德手段缺一不可

自媒体的自主性道德是一种敢于担当与承担的伟大精神,乃是道德世界的高贵力量,它不仅培育了人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的良好价值,而且也同样可以对公共道德的建构发挥重要的价值和作用。自主性道德乃是一种强大的道德力量,它自身就具有一种道德认知的功能,并且由于自主性的道德前提,即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本性的存在,使得公共性道德在人的道德意识能动性的推动下获得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然而,仅以道德的力量还是不够的,依然需要借助于法律的手段对公共道德的缺失问题进行制度性的矫正,从而让人们生活在一个既具有自律性又具有他律性的社会机体的运行当中。

法律对自媒体公共道德危机的克服之所以可能乃是因为公共道德与法律之间的重合性,也就是说正是因为两者之间的契合性,才决定了法律能够对自媒体所涉及的公共道德问题进行法律干涉,否则任何法律干预都是不合理的,而法律一旦失去了干预的合理性,则其任何对道德的强制都会成为对道德的破坏。自媒体的高度发达所造成的自媒体主体对他人和社会的各种各样的伤害,乃至于对公序良俗和诚实信用的背离,都是触犯社会底线道德的行为,因此也是法律可以干预的行为,这便是法律对媒体进行规制的原因。但是法律的运用仅仅是一种手段,它是在万不得已的情景下人们所进行的一种选择,并且是一种无奈的选择。如果能够不用法律就解决自媒体问题,那就不应该借助于法律的力量,法律的干预一定要有自身的边界,这是个基本问题,否则法律家和道德家都会犯错误。

法律对自媒体公共道德的维护应当具有可行性。无论是现实世界还是虚拟世界,公共道德乃是一种可操作性的道德,可操作性道德的原理意味着法律化的可行性。我们知道,道德分为私德与公德,也可以为分为愿望性道德和义务性道德,一般而言,私德和愿望性道德是很难法律化的,这类道德的法律化可能对道德本身就是一种灾难,也会损害法律的尊严,尽管法律可以引导美好道德的发展,但并不意味着可以将美好道德法律化;但是公德和义务性道德却是可以法律化的,因为其可操作性的品质正是这类道德与法律所共有的属性。比如,禁止谩骂攻击他人,这是一种道德,也可以说是一种公共道德,当然它的背后蕴含了某种个人化道德的原理和机制,这样的道德就是可以法律化的,对于“谩骂攻击他人者”就应该接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惩罚。自媒体世界中的谩骂攻击现象也是比较普遍的存在,单纯的道德自主性约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于是法律的登场就是一种必然。比如政府就可以同自媒体行业合作,制定出更加合理的道德规范要求;政府还应及时查找自己在管理和监督方面的空缺和漏洞,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3]但法律对自媒体世界公共道德的牵引一定要遵循可操作性的基本原则,不能僭越自身的边界而对道德世界指手画脚,否则将破坏道德的尊严和法律自身的可信度。公共道德的可操作性决定了惩罚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人是一种灵与肉的统一,法律正是要通过对人的心灵与肉体的双重控御实现公共道德世界的纯化与发展。

但需要指出的是,法律作为一种手段对自媒体公共道德危机的干预,不是要形成一部专门的法律。在很多情境下,现有的问题运用基本法就是可以解决的,即使是在没有具体条文的前提下,相关原则也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自媒体领域出现的问题。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作为外在手段的法律,它的规定再具体、再明确也很难触及人心。法律法规对自媒体的道德危机可以起到一定的治理作用,但从长远看,它实际上会限制信息的自由传播,削弱或降低信息共享的价值。这种法律的外在属性和道德的内在属性之间的矛盾会一直存在,而要解决这种矛盾,就仍需进一步提升道德的作用。在自媒体引领媒体从传播向互播转变的过程中,它自身也正经历着从新闻自发到新闻自觉的成长裂变,需要进一步加以引导和规范,以防范其公共性价值被弱化甚至被异化。[4]除了号召自媒体人加强自律外,新闻自律组织的建设也是一种很好的破解媒体道德危机的方法。比如英国的新闻委员会和日本的新闻记者协会在行业自律中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相比而言,我国的新闻记者协会这方面功能较差,对新闻记者尚不具有约束力,更不用提这些新生的自媒体人了。

结语

自媒体时代是一个伟大的时代,它让个体的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心灵世界的解放,让人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这是一个真正的道德发展的时代,这个时代不需要虚伪的道德构造与道德伪装,它所需要的乃是实实在在的发自内心世界的道德声音。这是一个真正地让道德获得自主性发展的伟大时代,人们可以感受到自由选择的快乐,自由乃是真正的道德生活的前提。但是以自由为基础的自主性同时意味着一种强大的责任,道德的自由与道德的责任是有机统一的,匮乏自由的责任与匮乏责任的自由都是对道德属性的破坏。我们这个伟大的时代呼唤了自主性道德的发展,呼唤着真正的独立人格的形成,同时呼唤着秉承了自由本性的人们承担时代所赋予我们的伟大责任,这是一种对他人、国家和民族所需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乃是真正的道德自主性价值的体现。

[1]Dan Gillmor.We the Media,Grassroots Journalism by the People,for the People[M].O’Reilly.2004.

[2]张品兴.梁启超全集(第二册)[M].北京:北京出版社,1999.

[3]柏莉娟.自媒体时代媒体道德危机及其应对措施[J].人民论坛,2014,(4).

[4]陈进华,张寿强.论自媒体传播的公共性及其道德底线[J].江海学刊,2012,(6).

责任编辑、校对:武玲玲

Moral Characteristics of 'We Media'

Li Jinhui1,Zhao Hongyan2
(1.School of Humanities,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2.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University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and Economics,Beijing 100029,China)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we media' has brought great changes to people's moral outlook.It helps enhance people's moral autonomy and reveal their autonomous value,self-decision and independent personality.However,the development of 'we media' intensifies the crisis of public morality and magnifies people's weakness in the public discourse sphere.This paper points out that the indispensable self-disciplinary morality is necessary as well as the intervention of heteronomous law so as to solve the crisis.

we media,traditional media,autonomous morality,independent personality,public morality,legal intervention, public discourse sphere,value of moral autonomy

G206

A

1673-1573(2016)01-0010-04

2015-05-16

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HB14XW009)

李金慧(1972-),女,河北内丘人,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网络新媒体;赵鸿燕(1975-),女,四川泸州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为公共外交、国际政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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