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构建
2016-03-07韩春辉左其亭
韩春辉, 左其亭
(郑州大学 水利与环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构建
韩春辉, 左其亭
(郑州大学 水利与环境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应配套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导致政府责任存在分工不明确、有法不依及对相关人员监督不严等现象,各地区在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时面临着各种不确定性问题。从国内外水资源政府责任相关研究着手,依据我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概念及内涵,论述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构建政府责任机制的迫切性和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适应我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理论框架,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和主要内容,以期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深入研究和政府责任机制的完善提供支撑和借鉴。
水资源管理;政府责任;机制;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当今社会面临的三大水资源问题——水多、水少、水脏,已然成为影响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提出无疑是政府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决策。自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以来,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出现了一批研究成果。其中,国内方面,左其亭等(2014年)较早地向国外学术界介绍了我国实行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1]。国外方面,罗姆瑞克(Romzek,1998年)把政府责任分为官僚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职业责任4种,并认为前两种责任强调严格的监督和较少的自由处置权,后两种责任则允许较大的自由裁量权[2]。Lawrence L.等认为政府在实际运行中应良好地践行其预期责任,积极回应公众的利益诉求,在履行责任的过程中兼顾“效率(efficiency)”、“质量(quality)”、“效果(effectiveness)”3个重要方面[3]。但总体来看,这些研究多侧重于计算与应用,对理论方法的研究相对较少,特别是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者“政府”的相关理论研究偏少。
因此,本文在综合考虑了现代宪政理论、利益衡量理论、环境安全理论、公共信托理论和权责关联理论等相关理论基础的前提下,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为切入点,阐述了我国构建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政府责任机制的必要性,系统地分析了目前政府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了以观念机制、财政机制、法律责任机制、责任养成机制、责任监督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奖惩机制、绩效评估机制共8个方面为主体内容的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理论框架。
1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构建政府责任机制的迫切性
关于政府和水资源管理之间的关系可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其中第三条明确指出水资源管理的定位,第十二条中对水资源管理体制进行了分工。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政府拥有有效配置水资源的权力优势,国务院所具有的普遍性影响力和特有的强制力为政府在水资源管理领域的职能发挥提供了保障[4]。
针对当前我国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洪涝灾害频发、水污染严重等严峻形势,2011年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应运而生,确立了以“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体的新时期水资源管理理念。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可参见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中的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政府作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直接制定和监督实施方,对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水资源管理任务很重要,政府在享有水资源管理权的同时也肩负着重要的监督和保障实施责任。
构建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一方面可以将“三条红线”纳入地方水资源管理标准体系中,把“四项制度”贯彻落实到各级政府责任机制内,引导政府责任从以往的单纯追求各地区经济快速发展及不合理管理逐步转到重视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发展上,实现严格的水量、效率、纳污“三条红线”的限制管理。另一方面,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同时,作为权利行使者的政府能够自律,能够更加主动地去承担和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正当、合法运行,而社会公众也因有了具体的责任主体和标准,可以在有章可循的情况下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可以有效地提高对责任主体的监督效果。因此,构建完善的政府责任机制,对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今后的落实,特别是从理论走向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如何构建一个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政府在其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不仅要以全新的理论思想作为指导,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提高政府自身所需要履行和承担的责任能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对政府的责任问题并没有做深入细致的描述,然而,政府的责任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却起着重要的作用。政府责任机制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其根本原因是以往水资源管理制度中存在缺陷或不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的不完善,造成个别部门之间的职责边界划分不清,出现漏洞或交叉重叠的现象,从而导致内、外部矛盾的产生,各部门协调、配合能力差;二是部分政府部门纪律、纪风不严,受利益驱使,水资源监督和管理力度不够,工作能力和效率普遍不高;三是政府在社会生活中的定位不当,被定义为以政府为主体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代表,政府的权威不容质疑,这使得政府的地位超出了社会平等,凌驾于社会和公众之上,“在实践中往往简单地将领导者的意志等同于人民的意志、社会的意志,进而等同于人民的利益”[5],从而导致对政府的行为缺乏监督和评判,自然就容易造成政府的责任不能够正确履行。此外,在责任法规等方面,国内各省市单位虽根据自身职责和条件制定了部分条例,也起到了一定的监管作用;但是条例的制定缺乏全局考虑,各法规体系尚处于探索阶段,各部门之间规章的制定没有形成统一的依据,各种体系仍不健全,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出现各种矛盾,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许多问题。
2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政府责任机制的构建
2.1指导思想
2.1.1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础上,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6],有机地将政府责任融入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当中,维护人水关系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切实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最终形成节水防污、生态保护、有偿使用、监管并重的水资源管理格局[7]。
2.1.2人水和谐思想
人水和谐是指“人文系统与水系统相互协调的良性循环状态”[8-9]。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的根本目标就是解决当前紧缺的水资源形势,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最终达到人与水的和谐相处[6]。由此可知,政府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本质就是人水关系的相互协调,其根本目标是和谐问题。因此,在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构建中,将人水和谐作为指导思想,既重要又有意义。
此外,还要严格贯彻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在政府责任机制的构建过程中,要以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作为目标和约束,秉承创新的精神,最终形成一个分工合理、职责清晰、运转灵活、监管有力的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府责任机制,完善政府责任的法制化建设。
2.2基本原则
为顺利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在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的构建过程中要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治水原则。 严格遵守和落实国家出台的一切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等[10]。这些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本的国情和水情,对相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进行了规范,一旦有触犯法律的行为发生,将会对水资源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因此,一切水资源管理工作都必须严格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2)坚持行政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我国水法中规定,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因此,行政管理对于我国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来说是必要的、有效的手段。同时,水资源的自然和社会属性决定了若以有限的水资源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就必须要坚持行政管理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行政管理为主、市场调节为辅。
2.3总体目标
责任机制又可称为责任保障机制。责任机制的效力来源于3种基本力量:自律、监督和惩罚,因而责任机制的健全和实施就在于如何通过制度化的规则、程序和方法来提升这3种力量并发挥出应有的效力[11]。构建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的目的在于明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政府责任机制的构成;确认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政府责任的主体,尽量避免“有关”“相关”等模糊词语的出现;明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政府责任的承担形式;完
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政府责任的法律体系: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标准,明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政府责任追究机制;完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监管体制:优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监管体系,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监管能力建设,完善责任追溯机制;加强监管主体的监管:加强立法机关的监督,发挥公众媒体监督作用,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2.4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政府责任机制的构建内容
政府责任机制的构建与国家政治体制下的政治治理模式有关,国家政策和计划需要具体的制度来落实。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构建也不例外,它同样需要具体的制度提供支撑才能实现。构建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需要从上到政府、下到各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努力才能实现,这是一项复杂而漫长的工作,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进行总结和完善。
政府责任机制构建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构建科学的观念机制、构建合理的财政机制、构建健全的法律责任机制、构建完善的责任养成机制、构建完善的责任监督考核机制、构建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构建完善的责任奖惩机制、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各组成要素之间需要共同作用、相辅相成,才能形成一套完整的政府责任机制体系,以实现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应有的成效。其整体框架如图1所示。
2.4.1构建科学的观念机制
长期以来,传统的政府责任观念,即从上而下的政府权力划分制度,导致社会与政府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政府的行政职责边界定义不清,服务于社会的本职观念日益淡化,而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时缺乏一个完整的保障与制约机制。因此,明确科学的政府责任观、绩效观、服务观对于解决当前政府责任问题,构建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府责任机制具有指导性作用。
2.4.1.1政府责任观
责任是政府职能的约束边界,一方面具有对权力的明示作用;另一方面对政府具有制约作用[12]。树立明确的政府责任观,必须培养政府及其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必须健全政府的责任制度与体制[13]。
以平等的交换、制约和法律的观念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以及胡锦涛同志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方针体现出政府的职责所在。具体到构建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上,首先,要明确各级政府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计划和流程中的每一项任务的具体职责;其次,根据水资源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出政府责任预案,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政府机构和个人上;再次,根据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在此基础上,重新明确政府在其中应承担的责任;最后,根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实施的效果以及来自公众的意见和反馈再一次明确和修正政府的各项责任。
2.4.1.2政府绩效观
以往的政府绩效观往往都是将经济指标作为政府绩效考核的指标,这在我国迫切需要发展的初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久而久之带来了一些问题。注重过快的经济发展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人的精神及价值观发生了扭曲,导致社会、公众的不满。政府的职责与权力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方面,在自然、文化、社会等方面都应该承担起重要的角色。
明确科学的政府绩效观要从两方面着手:①要树立长远规划,兼顾短期和长期的效果和影响,制定统一的政府绩效考核指标,全面考核政府绩效,规范政府行为;②要将“以物为中心”、“以人为中心”的绩效观转变为“以和谐为中心”。
这两种绩效观一个是以经济为核心重视经济的发展,一个是以人类为核心重视人类的全面发展,两者侧重点不同,绩效观也就不同。但就可持续发展观来看,我国发展的最终目标是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需求的发展模式。因此,就要树立以政治、经济、环境、社会等全面协调的绩效观,从而满足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2.4.1.3政府服务观
以服务公众、服务社会作为政府的根本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和谐为主”的价值服务观念,注重公众和社会对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所反映的问题,及时公平、公开、公正、负责任地去加以解决。对于公众和社会提出的水资源管理需求问题,要在统筹考虑国家战略和地区发展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尽最大可能满足集体利益。在政府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应该推进民主管理,实施电子政务,做到政务公开;在政府的服务内容上,致力于为社会、公众提供及时、方便、周到和人性化的服务[14]。
2.4.2构建合理的财政机制
财政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后勤保障,构建合理的财政机制对于政府正当履行责任具有重要的意义。合理的财政机制要求政府能够充分利用好有限的财政资金,在合法履行职责的基础上,能够尽可能地推广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上级政府要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方面给予下级政府更多的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增加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财政投入,创造条件设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专项资金。在财政预算中,要分配充足的资金来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财政支出需求,鼓励科技创新,加强水资源问题突出的地区的管理工作。对于严格履行职责、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表现较好的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而对于失职、渎职的地方政府,上级政府应给予批评和警告,在财政上予以削减以示惩罚。对于用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财政资金,各级政府要安排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所有的财政收入和支出都要进行明确的审核和登记。
2.4.3构建健全的法律责任机制
在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机制框架的构建中,法律保障机制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对政府责任的落实起着规范、引导和保障作用。首先,在政府责任包含的4个基本内容中(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在现有的立法如《行政处罚法》《宪法》等中均有体现,但是在制度约束和保障上尚不够完善,与现实需要相比存在较大差距。而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在现有立法中并没有进行过具体的规定和约束,在这两方面缺乏一个硬性的立法约束。其次,在我国现有的部分与水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存在部分模糊、抽象的条例,缺乏具体针对性,内容上多为对违法行为的一种解释,而对于违法所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划分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则并没有做详细叙述。再次,要普及法制理念,具体内容包括:①要完善所有水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建设,要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责任纳入到法制化进程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水资源管理中的政府责任,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中涉及的政府责任形成硬性约束;②要强化现有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向发达国家学习,提高法律深度和高度;③要普及水资源管理的法律知识,进行广泛宣传和教育,让民众掌握法律武器,提高全民掌握水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能促进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增强社会对法律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认同感,推动全民节约、保护水资源意识的形成。这样,法律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不仅仅是一纸空文。
2.4.4构建完善的责任养成机制
对责任本身缺乏主观意识和信念,往往会因为一己私欲而置本身责任于不顾,做出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事情。因此,有必要采取相关措施来改善和强化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意识,而构建完善的责任养成机制则对目前的政府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
责任的养成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才能实现:一是要强化行政责任教育,通过责任认同、习惯养成及修养完善3个步骤,培养政府人员解决各种规范和责任之间矛盾和冲突的能力,养成一种与社会发展相一致的优秀品质,并做到自我改善[15];二是培育健康的组织文化环境,政府自身应该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责任典范,不断推进负责任的行政道德文化建设,营造良好、健康的组织文化环境;三是加强政府人员自身的道德修养,不断充实和完善自我,自觉提升思想道德修养,始终做到慎独、慎初、慎微、慎终、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决抵御任何违背责任的思想和文化的侵蚀,养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生活作风,不做违背公共利益之事。
2.4.5构建完善的责任监督考核机制
对政府部门行使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权行为的全方位监督和考核,有助于保障政府履行职责。从某些层面上讲,监督和考核就是对政府权利的有效控制。通过不同的监督和考核机构对政府履行的职责进行公平、公开、公正、广泛和系统的监督和考核,可以有效保证政府依法和规范地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并履行其应尽的职责。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
首先,完善的责任监督考核机制是防止政府权利滥用的有效保障。俗话说,有权必定存在滥权的行为。因此,必然需要额外的条件来限制和约束可能会出现的不当用权行为。
其次,完善的责任监督考核机制是实现民主社会的重要保证。政府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服务、服从于人民群众需求,体现人民群众意愿,凝聚人民群众智慧为根本宗旨和方针。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人民将权利交给了政府,政府往往并没有按照人民的意愿、为人民的利益行使应尽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关键在于人民群众并没有对公众权利加以约束和监督。
再次,完善的责任监督考核机制是提高政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保障。俗话说,“有压力才会有动力”,仅依法履行职责还不够,还要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保障政府权力高效运作,防止懈怠。具体的监督工作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开展: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政府系统内部监督(包括工作监督、专门监督和特种监督);③司法机关监督;④社会监督(包括社会团体监督、公民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具体的考核办法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并根据地区实际情况来开展和实施。
2.4.6构建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
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是指政府及相关部门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过程中,由于某些个人原因或决策错误从而导致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产生了不良后果,并损害了公众利益和公民的基本权利。政府相关人员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应有的处罚和制裁。
目前,我国政府责任意识不强的一个外在因素是缺乏一个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政府部门的管理失职、不负责任等行为很难反映到上级有关部门,责任很难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缺乏行之有效的追究途径。因此,需要建立一个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具体要分为两步:第一步,要明确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实施过程中的具体监督主体,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或个人,同时对于监督主体因工作不到位而失察的行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责任追究机制,相应的损失和后果由责任主体承担;第二步,要进一步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能够顺利实施。
因此,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方面:首先,应在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和制度的基础上,从法律上落实政府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承担的实质性责任,要响应“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这一基本的法制原则;其次,要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鼓励群众对存在违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要设立投诉中心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大众所熟知的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对舆论进行监督,公开揭露和批评违反“三条红线”、破坏水资源等违法行为,并通过上级监管部门对各级政府及其相关单位进行责任追究。
2.4.7构建完善的责任奖惩机制
奖励,是对表现优秀的管理人员给予物质或精神上的奖励,以达到激励的作用,通过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奖励基金,专项用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所有管理人员均应履行本制度,并由专门的监督考核机构来执行,其具体的奖励形式包括:①精神奖励,给予公告表扬或颁发奖状证书等;②物质奖励,发放一次性奖金,晋升工资、晋级或其他形式奖励。惩罚,是对违背职责、纪律或工作不力的责任人进行的处罚和制裁。具体的惩罚形式包括:①行政处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等级的处罚,包括书面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辞退等;②经济处罚,如扣除一次性奖金或降薪处理等。
构建完善的责任奖惩机制的目的在于:①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②促进政府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时尽到应有的责任,同时约束了政府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不良陋习和违法乱纪的行为;③对具体责任人奖惩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是利国利民的大事,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对他们进行奖励与惩罚,将政府责任的奖惩纳入到行政人员的绩效评价、任免、升降、福利等各个环节,通过奖优罚劣,来调动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奖励与惩处分别具有激励与控制作用,两者不能偏重一方,要相互结合,即在严格要求的情况下采取褒赏鼓励的政策,秉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切实做到区分情况,综合考虑,妥善处理。
2.4.8构建完善的绩效评估机制
政府绩效评估指的是通过采取某些评估手段和方法,在统筹考虑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及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下,以公平、公开和公正为原则进行的分析与评价。绩效评估的程序应包含自我测评、指标考核、满意度测评、综合评估等环节。
我国政府目前的绩效评估还应着重在两个方面进行完善:①要扩大评估主体,不能够仅仅局限于政府方面;②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来明确政府责任的内容和范围。要强调政府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领导责任,要对政府的行政绩效进行法制化约束。同时,要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绩效评估体系,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等指标纳入到综合评价体系中,并将考核结果与地区负责人的政绩结合,以有效地促进水资源管理落实到基层[16]。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的要求,加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政府考核力度,强调过程,并将最终考核的结果作为政府机关干部年度考核评价依据的一部分。对于执法不严、工作不到位的主要负责人实施严格问责甚至“一票否决”制。另外,要积极推进政府绩效的立法工作,倡导多元化的评估主体,将评估结果及时通过官方和大众媒体等渠道进行公示,对被评估者或单位予以责任追究和奖惩,以此达到激励和促进的目的。
3 结语
面对我国严峻的水资源形势,政府作为人民的领导者,其特殊的地位导致其必须在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中起到领导作用,同时政府还应担负起应有的责任和义务。为保障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不仅需要采取多种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的管理,同时也需要配套完善的政府责任机制来进行保障。通过构建观念机制、财政机制、法律责任机制、责任养成机制、责任监督考核机制、责任追究机制、责任奖惩机制、绩效评估机制,形成一套相对完善、可行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机制框架,为保障我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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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Construction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Adapted to the Strictes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HAN Chunhui, ZUO Qiting
(School of Water Conservancy & Environment, Zhengzhou University, Zhengzhou 450001, China)
The corresponding system and policy of the strictes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are not complete, which led to some bad phenomena, such as the unclear division of 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failure to abide by and lack of relevant personnel supervision, etc.. All regions are facing with all kinds of uncertainty problems in carrying out the strictes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Based on the existing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research of water resources both at home and abroad, combining the background, significance and related concept of the strictes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we expounded the necessity and the problems need to be solved in building the mechanism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on the strictes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in this paper. On the basis of this, we put forward the theory framework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adapted to the strictes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including guiding ideology, fundamental principle, overall objectives and main content, which would provide supports and references for in-depth research of the strictes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system and perfecting the mechanism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mechanism; the strictest water resources management
2016-05-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2&ZD21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51279183);河南省高校科技创新团队支持计划项目(13IRTSTHN030)。
韩春辉(1990—),男,内蒙古赤峰人,硕士生,主要从事水文学及水资源方面的研究。E-mail:hanchunhui1000@163.com。
左其亭(1967—),男,河南固始人,教授,博导,博士,主要从事水文及水资源方面的研究。E-mail:zuoqt@zzu.edu.cn。
TV213.4
A
1002-5634(2016)04-0027-07
(责任编辑:杜明侠)
DOI:10.3969/j.issn.1002-5634.2016.04.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