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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研究(专题讨论)

2016-03-07江国华

关键词:国华常识规律

特约主持人:江国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司法研究(专题讨论)

特约主持人:江国华

(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主持人语:在当今中国,司法改革当属整个法学研究中最为炙热的话题。本专题三篇论文虽非司法改革之专论,但均直接或者间接关涉司法改革之议题。对于中国司法改革,我在此想说以下三句话。

其一,司法改革当回归常识。所谓常识,就是一般的知识、普通的学问。其要义有四:(1)司法是什么?这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对于司法的基本定位问题。在法治国家,司法的基本定位通常是由宪法来规定的。因此,只要我们认真领悟宪法文本对司法是如何规定的,大概就能掌握这方面的常识。(2)司法能干什么?这实际上是司法权力的作用范围和边界问题,其核心即所谓“权力清单”。在法理上,任何公权机关的权力都须遵循职权法定之法则,司法机关也不例外。所以,只要认真看一看《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就基本上能够了解司法能干什么的常识。(3)司法不能干什么?这个问题按照现在流行的话说就是负面清单。在现代国家有一个常识性的命题叫作法无明确授权即禁止。所以,只要我们了解了司法之法定权限,用减法就可以得出司法不能干什么的常识。(4)司法判断不能违忤常情常理。常识蕴含着常情常理。常情常理蕴含着朴素的社会正义观念。

其二,司法改革当坚持实事求是。其要义有三:(1)我们要有“求是”之精神。这里的“是”就是司法规律。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是尊重和运用司法规律的前提条件,而尊重和运用司法规律,则属于司法常识的应有之义。(2)我们要明白“是”与“求”之关系。要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我们必须学会研究,并善于研究。(3)我们要明白只有在“实事”中才可“求是”。司法规律只存在于司法实践之中。因此,我们必须在司法实践中探寻中国的司法规律,而司法实践是一个兼具历史性和社会性的概念。所以,我们必须历史性地考察中国的司法实践,在司法的历史发展中把握司法的规律;我们必须将司法置于其所存在的社会之中去观察司法实践,在社会系统中把握司法的规律。司法不能脱离其所存在之社会,也无法超越其所存在之社会的历史发展阶段。

其三,司法改革当科学务实。目前的司法改革特别需要树立三种精神:(1)科学精神。司法上的科学精神,就是要求我们用科学的态度看待司法问题、评价司法问题,摒弃官僚主义、教条主义和唯心主义。(2)民主精神。民主精神内嵌于科学精神之中,其精髓在于相信人民群众,依靠人民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司法改革也要讲究民主精神,我们的改革方案要充分征求人民意见、特别是广大司法人员的意见。我们应当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论证、可行性论证以及整个司法改革过程置于广众之中,并尽可能地争取更多的人民群众、特别是司法人员,最大限度地了解、配合和支持我们的改革。(3)务实精神。司法改革是要解决问题的。要解决问题首先必须了解我们的司法究竟存在什么问题以及哪些问题是非改不可的,哪些是可改可不改的,哪些改比不改更糟糕。如果改革不以问题为导向,不以解决真问题为目标,那么这样的改革就是盲目的。

作者简介:江国华(1972-),男,湖南茶陵人,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首席科学家,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司法学研究。

收稿日期:2015-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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