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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视野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思考

2016-03-07昊,陈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法房地产

张 昊,陈 希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法学研究

经济法视野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相关思考

张昊,陈希

(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院,哈尔滨150028)

摘要:房地产业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公民住房保障政策的发展领域。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具有重大意义。房地产市场需要宏观调控,从经济法学的视角研究宏观调控问题不仅符合法治社会的时代精神,也更符合社会整体利益。通过对经济法视野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正当性及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指导目标和原则进行分析,进而解析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三大政策,探索从金融、税收、土地等方面完善我国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

关键词:经济法;房地产;宏观调控

我国国情比较特殊,经历了长期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改革开放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仍然扮演重要角色。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宏观调控法,仅通过各方面的单行法和行政规章进行规范。宏观调控以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弥补市场自身缺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国家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经济法的价值理念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经济法的全面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市场经济社会的运作更加富有效率,同时也会增强社会的整体公平性和公正性。基于宏观调控的价值目标与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的统一,我们可以从经济法的角度进行探讨。

一、经济法视野下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概述

(一)经济法视野下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正当性分析

1.房地产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需要

市场存在自发性、滞后性、盲目性和分化性等缺陷,仅仅依靠市场自身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容易造成不稳定的市场状态、混乱的市场秩序,资源浪费也就成了必然结果。房地产的典型特点——与土地紧密相连,这是房地产行业区别于一般行业的特性,使房地产业的发展深受国家政策影响,并与国计民生息息相关。依靠市场自身资源配置,固然可以提升实力,实现利益最大化,但对经济与社会也会产生了负面影响,如投资过热、投机囤房、房价飘忽不定、房地产市场的大起大落、“房奴”现象等等。因此,房地产市场需要国家进行宏观调控,以帮助市场更好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2.房地产市场失灵

市场有其规律性,在遵循市场的客观规律的同时,也不得不承受相对的市场失灵。

(1)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性

房地产市场的土地大多来源于政府出让所得,房地产的开发需要进行大量的融资,也就需要足够的融资担保,可见土地和资金是进入房地产市场的基础要素,这两大要素在房地产市场中的重要性表现拥有足够实力的企业才有承担的能力。所以,我国政府不惜以减少房地产企业数量的代价,来严格控制房地产市场的准入。我国房地产市场在起步时期,便预示着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性。同时,房地产产品的特殊性及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透明,也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垄断性。市场具有垄断性也意味着该市场的竞争性遭到了破坏。房地产市场的产品是房屋,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不仅价格高,而且对民生有着重要影响,具有不可替代性。房地产市场的竞争性一旦被破坏,造成价格脱离价值飞涨,投机者们再来添把火,一般人的住房问题逐渐成就了社会问题,“民有所居”也更难实现。

(2)房地产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由于交易主体各有特点及优势,对市场信息的掌握程度也会有所差异,掌握信息优势的一方自然占据市场优势,可以此获得更大的利益,利益驱动过于强烈,市场失灵即无可避免。而房地产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参与主体各方因其自身实力不同,侧重点不同,对市场的把控能力不同,所掌握的市场信息不对称,弱者更弱,强者更强,加剧了房地产市场的垄断;市场主体与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接近市场,熟悉市场,但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向政府部门提交的房地产市场信息情况并不完全反映当时的市场状态,政府部门无法掌握精确的房地产市场信息,也无法作出正确的判断,必然影响政府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效果;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信息也不对称,在房地产市场中,房地产开发商与购买者是一组相当重要的法律关系,房地产开发商对房地产信息的掌握无疑是强于购买者的,于是购买者成为这一组法律关系中的弱者,也成为买卖关系中的被动者;房地产市场中,同样至关重要的房产中介机构、银行金融机构与购买者、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信息也是不对称的。信息的透明度对市场的影响,不可谓不大,摸着石头过河,总是要磕磕绊绊的。加强政府对房地产市场信息披露的调控,从而减少因市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损失。

3.房地产市场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房地产市场的主要产品是房屋,可分为商品房、廉租房及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是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经营产品,具有市场性;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住房要求得到满足而实施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房地产市场产品的多样性以及房地产市场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使得市场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公共物品的性质。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大特性。非排他性,使得市场参加者过于缺乏差异性,不支付对价即可获得权利,完全违背了市场的客观规律,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市场失灵;非竞争性,排除了市场竞争,市场参与者之间不会产生任何利益关系,这样的市场环境并不符合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缺乏竞争的市场,同样也不具有活力,以致市场“枯萎”的结果。公共物品性使得房地产市场失灵,无法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物品性是政府介入房地产市场产生的问题,同样需要政府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因此,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应该有所作为。

4.经济法价值理念的体现

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实现其自身价值,经济法调整社会经济关系,社会经济包含多组利益关系,经济法通过实现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的协调最终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实现其所追求的价值理念。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国民经济的的健康发展,实现“民有所居”的社会状态。通过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首先得益的便是消费者,不会再因价格过高而买不起好房子,“民有所居”有所展望;其次是房地产企业本身,市场趋于稳定,房子卖出去,资金回流,企业利润也会有所提升;最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也会带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使得整个社会层面发生了变化,社会整体利益得到提高与维护,与经济法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价值理念是一脉相承的。

(二)经济法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依据

法律的一个重要价值在于社会利益的分配和协调,各方权利义务的实现与履行。经济法作为依靠国家公权力来调控宏观经济的法律,以实现“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为根本目标,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社会本位、国家适度干预、民主和公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目标,其本质在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房地产市场活动主体作为经济法的调控对象,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我国房地产市场主体以利润的最大化为目标,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导致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利益主体一方受损,损坏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应将法律思维注入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使房地产市场与我国法制化进程共同发展。国家的宏观调控手段以经济、行政、法律为基本手段,而法律手段作为基础和前提非常重要,同时经济法作为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依据,我们有必要将经济法作为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法律依据。国家应根据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在房地产市场建立公平、合理、科学、民主的政府管理机制,从土地、金融、税收等方面依法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从而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保障房地产市场的健康与稳定发展。

(三)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指导目标及原则

1.指导目标

(1)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平稳较快发展

房地产行业是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支柱行业之一,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影响颇大。房地产行业的每次动荡,都会引起各种经济和社会问题。“安得广厦千万间,大辟天下寒士尽欢颜”的幸福,需要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但是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并不充分,房地产业的发展也存在诸多问题,房价过高、房地产投机过热等问题,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都有不良影响。确保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发展,是房地产市场的内在功能,同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和谐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繁荣发展。互相促进,互相扶持,房地产市场与经济和社会之间的密切关系,决定了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应以经济和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为指导目标。

(2)实现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

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不平衡,导致了房产价格的非理性上涨,带动了房地产市场的巨大波动。房产市场的供需是否平衡对房产市场的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要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与2014年的《政府工作报告》相比,增加了“平稳”二字。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就必须以努力实现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为指导目标。房地产市场的忽冷忽热,消费者对住房的强烈需求,使得房地产市场对维持供需平衡的要求更加强烈。房地产市场的供需平衡不仅使得市场价格与价值趋于匹配,使房地产市场的秩序得到维护,房地产市场得到健康稳定的发展,而且能尽量满足购房者的需求,维持公民的基本生活,最终也会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3)稳定住房消费,保障住房

2014年10月底,国务院会议明确将“稳定住房消费”列为加快培育和重点推进的六大消费增长点之一,让群众消费潜力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强劲动力,这是“稳定住房消费”这一概念时隔多年后被重新提及。住房作为商品的市场化程度已经很高,房地产市场住房供给有助于改善民众住房支付能力,从而促进消费,拉动增长。住房是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保证“民有所居”。我国人口众多,解决的公民的住房问题成为了民生安定的大问题。稳定住房消费,稳住合理的住房价格,保障公民的住房需求,不仅有利于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对国家的安定及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发挥重大助力。在接下来的房地产宏观调控中,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应以为建立一个保障公众基本住房权利并能满足各个阶层多样化需求的多层次住房供给体系为指导目标。

2.指导原则

(1)合法调控原则

宏观调控的合法性是经济法治的应有之义。合法原则要求国家宏观调控的各项参与主体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行事,超越法律界限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当政策与法律相抵触时,应以法律为准;法律赋予各项主体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利,各方主体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内行使调控权利,同时履行调控义务。

(2)合理调控原则

合理调控原则是指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范围合理,不过度干预,并且遵循市场规律进行宏观调控。市场自身能够调节的,宏观调控不做参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首先依赖的是市场的自发调节,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自身也有无法弥补的缺陷,也有一些领域市场无法调节,所以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是被需要的,也是有一定限制的。宏观调控若超过了一定的度,就会破坏市场机制的作用。

(3)调控协调原则

房地产业不仅仅涉及土地和房屋,房产融资、经营、装修、服务及维修都与其相关,在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时,应该多方面都涉及,并且房地产宏观调控与其他政策之间相互协调。应先观大局,有主有次稳步进行,不能一蹴而就或者越拖越久。各执行部门相互配合,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实现调控的最佳效果。

(4)公共利益维护原则

公共利益以个人利益为基础,旨在实现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点上,公共利益同个人利益具有一致性。房地产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更是关系到人民住房保障与生活安定的重要行业。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维护了公共利益的同时,也为个人利益的实现提供了优质环境。

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矛盾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基本矛盾,是一切制度存在的原因。在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中,房地产企业以及投机者过分关注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造成房地产市场忽冷忽热的局面,需要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来实现公共利益。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来实现其价值,以服务社会,实现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为最终目标。从经济法的角度,在房地产市场领域进行宏观调控,以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来促进、带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使社会公共利益得到维护。

(5)比例协调原则

比例协调原则包括微观的协调与宏观的协调。微观协调是指房地产市场内部结构的协调。一方面,自住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相适应,首先要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在自住需求满足的基础上允许适当的投资性需求;不允许投机性投资,损害居住者的利益和扰乱市场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要合理调整房地产的开发结构,增加普通住宅和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允许适当的高档住房的开发,要保证高档住房、普通住房、保障性住房的比例协调发展。宏观协调是指房地产业要同整体经济发展水平、其他产业的发展状况相协调。房地产业的投资比例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要适当,不能过分投资,既要能满足居民的需求,又要不影响其他产业的发展,确保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发展。

二、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措施的经济法分析

经济法的价值理念与宏观调控的目标基本一致,从经济法的角度对在调控措施实施中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找出调控措施出现的一些问题,以便更好地对调控措施加以完善。

(一)金融调控措施法律分析

我国的金融政策主要表现在信贷政策、货币政策上,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实施紧张或宽松的货币政策,适当调整房地产市场资金的流通。同时针对房地产市场的不同时期,实施不同的信贷政策,如降低房地产市场的贷款利率、增加房地产市场的贷款种类和渠道。

金融调控措施是房地产市场主要的调控措施之一,首要目标是房地产市场的价格稳定。需要是利益的主观基础,利益是需要的社会形态,需要不同,利益自然也就不同。我国房地产市场主体之间需要的差异,造就了市场主体之间利益的冲突,为了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而碰撞摩擦。显见,如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与房地产市场主体的利益相背,市场主体对调控措施的认同感缺失,同样也不会予以积极配合,金融调控政策实施困难。为此,在实施房地产金融调控过程中,要通过多种渠道增强对房地产相关利益主体的约束,确保金融调控政策达到预期效果。

1.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不畅通

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与各方市场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了金融调控政策在纵向、横向的传导机制并不畅通。中央政府制定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考虑的是整个房地产市场甚至国民经济的大方向,地方政府在执行与地方利益有冲突的政策时,会有所“偷工减料”,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相互博弈无形中增加了政策执行过程中逆转的可能性;政府进行宏观调控,不可避免地会有损害到房地产企业的眼前利益的情况,如果看不到长远发展,房地产企业必然会对调控政策产生抵触情绪,不利于执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对金融调控政策的执行不同,商业银行对调控政策的排斥,使部分政策成了“一纸空文”。各方博弈和认同感缺失的后果就是金融调控政策的传导机制不顺畅,金融调控措施执行的不彻底。

2.融资渠道单一

房地产行业的发展需要强大资金链的支撑,例如房地产的开发环节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缺乏银行的融资支持,我国房地产市场不可能有今天的成就。但是我国目前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大部分来自商业银行,这也给商业银行带来很多压力,更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潜在的威胁,一旦商业银行出现一点问题,整个房地产市场将有可能崩溃。商业银行本质上有商人的属性,商人追本逐利,商业银行也不例外,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并不彻底。融资渠道的单一,造就了商业银行“一家独大”的现象,缺乏竞争。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在选择融资的来源时,因缺少了选择性,而相对被动。

(二)税收调控措施法律分析

税收调控措施与其他调控措施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税收调控既可调控某一方面,又可以大范围调控,并且税收调控措施既可以对市场起到调控作用,又可为政府增加财政收入,可谓两全其美。因此,税收在宏观调控中可以被灵活、广泛的适用。税收调控政策对房地产价格的调控主要体现在前期开发、交易流通和持有环节。

在前期开发环节中,开发商过度投资,房地产开发商依靠其在房地产市场上的垄断地位,隐瞒房源,恶意炒作,哄抬房价。在交易流通过程中,房地产市场的投机者们通过囤积房屋,等待房价上涨,赚取买卖差价,获得投机收益。恰当地利用税收调控手段可有效减少这些不合理现象,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稳定有序的发展。我国对房地产二手房交易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采取“一刀切”的方式,无差别化待遇,不可避免地会将税负转嫁给购房者,导致一般的购房者买了房也清了家。在持有环节上,购买房产成为有资本的购买者的投资行为本无可厚非,但是过度放纵这类行为,就成了房屋供不应求假象的帮凶,另外房价不断地被哄抬上涨,一发不可收拾,也导致大量房屋闲置。

(三)控制土地供给量及土地利用率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炙手可热,土地价格也持续攀升。近年来,房价飞涨,房屋供不应求,有人认为是土地开发太少导致的。但是随着土地的不断开发,也出现了严重的土地浪费现象。房地产市场的供需仍然不平衡,甚至房产投机更加严重。房地产用地供应总量调控的基本点就是要满足由住房刚性需求产生的房地产用地需求。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并不高,这就涉及土地使用结构的问题。房地产市场主要方向在城市,我国城市住房的建筑结构相当不合理,高档房占用了大量的建筑土地,而小户型的普通住宅面积很小,导致住房套数减少,不能满足住房需求。与此同时,不乏其中大有房产炒作者,导致真正有需求的人找不到合适的房源,“富人多处置业,穷人没钱买房”的两极分化愈演愈烈。

三、经济法视角下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的完善

(一)金融制度建设

1.协调金融政策制定者与客体之间的利益

为了协调金融政策制定者与客体之间的利益,使房地产金融政策的传导机制更加通畅,金融调控措施的执行更加有力,我们不妨作出以下努力:国家在制定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时,适当将权力下放,使地方政府、房地产企业及商业银行等能够在宏观调控范围内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作出适当的调整,尽量保持中央同相对客体之间的总体利益保持一致,给予地方政府及其他主体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国家在制定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时,采取更加民主化的方式,广泛收集地方政府及其他主体的意见,适当吸纳,使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更加符合金融政策客体的利益;地方政府作为金融融资主体时具有两面性,在市场中进行融资时,具有商事化的特点,但同时作为国家政策的执行者,必然具有公益性,所以,在制定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时,要关注地方政府的两面性,兼顾其管理者身份和市场特性。

2.拓宽房地产市场的金融融资渠道

房地产行业融资渠道的限制,为房地产行业带来了潜在的巨大风险。拓宽融资渠道,改善房地产行业的投资结构,成为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必经之路。为了降低房地产业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将信托与房地产业相结合的方式,开发与消费者的消费能力相适应的信托产品;将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利用金融衍生品改善房地产市场的资本结构,最终将有利于拓宽房地产市场的融资渠道。

3.实施差别化利率政策

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区域环境不同,类别特点不同,消费主体能力不同,发展的不平衡性都要求我们必须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地域的情况实施不同的调控政策,避免“一刀切”现象的发生。可以针对不同的住房需求,实施不同的利率政策。在国家允许的利率范围内,不同区域根据经济水平设计不同的购房贷款利率,给予地方政府及市场主体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相对调整的空间。对于第二次购房,设计高于第一次购房的贷款利率;对于外地居民购房则需要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则暂停发放贷款,从而实现房地产市场的理性需求,抑制投机行为。

(二)税收制度建设

税收是我国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而对于房地产市场,我们同样可以利用税收手段的优势来进行调控。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进行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第一,对于开发规模大、房价过高的房地产要加强增值税的征收和监管,以此来抑制房价的过快上涨;第二,调整房地产交易的税收标准,对于达不到法律规定年限的房地产二次交易要征收较高的营业税,来遏制房地产商的恶意炒作,从而合理配置资源,实现房屋的合理分配;第三,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目前我国对于公民自用住房尚不征收房产税,使得许多高收入者拥有多处房产,而很多民众则买不起房。针对拥有多处房产的,通过征收房产税来增加持有房屋的成本,进而实现对房价的抑制。第四,对征收所得的房产税统一纳入当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基金,做到专款专用,使房产税真正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土地制度建设

土地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是许多产业发展的基础。就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而言,房地产的开发离不开土地资源。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一方面,土地资源由国家和集体所有,政府利用土地资源的国有性,通过招标、竞标等方式对土地进行拍卖,使得地方财政收入增加。与此同时炒地、空地现象严重,土地资源严重浪费。同时增加了房地产市场的成本,使房价居高不下。另一方面,虽然国家实施了一系列调控政策,但效果甚微,有些甚至根本得不到执行,其原因就在于土地资源掌握在政府手中,为了地方财政收入,地方政府往往不积极响应国家的号召。如何完善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需要我们深入探讨。

1.控制土地供给总量

土地属不可再生资源,人类的欲望永远无法填平,一味地增加土地的供应量,对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无益。土地的限量供给要保证能满足对住房有刚性需求的消费者,而对无止境的房产投资与投机行为要进行限制。根据国情以及调查所得的用地需求,制定房地产土地供给计划。将房地产土地供给总量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缓解我国人地矛盾突出的问题,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更加有序、平稳、健康发展。

2.调整土地供给结构

政府应该调整土地的供给结构。我国的土地资源短缺,加之人口多,使得人均土地资源少,许多居民的居住权得不到保障。因此,我国政府必须根据这个国情,加大对土地资源的调整。一方面,政府应该将土地资源更多地用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开发,通过划拨的方式将土地用于公共住房的建设;另一方面,要有效遏制土地资源的浪费,少用于高档住房的开发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3.完善土地出让制度

首先,完善土地拍卖制度,如双向竞价,以此控制过快上涨的土地价格,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从而抑制房价不合理上涨,同时也可以遏制土地的投机现象。其次,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的规范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合同已签订但未支付价款的,必须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优先用于普通住房建设,或收取土地闲置费;第二,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房地产项目的开发,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第三,完成了土地出让合同的,应分期支付价款,并禁止金融机构发放特别贷款。通过加强监管土地出让合同,可以有效遏制房地产商恶意囤积土地,从而达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第四,完善土地储备制度。我国土地资源短缺,人均土地少,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不了不断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因此,面对土地资源的严重不足,我们需要改善土地储备制度,将其统一到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以增加土地供应。这样一方面可以有效缓解土地资源短缺的现象,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结论与展望

我国房地产市场存在房价虚高,政府垄断、房地产泡沫等扭曲现象,经历世界金融风暴后,我国房地产业发展速度有所减慢。本文从经济法视角对国家宏观调控进行分析,房地产市场自身的缺陷以及经济法的价值理念都充分表明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的正当性。我国目前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措施仍有缺陷,没有充分起到宏观调控的作用。从长远的角度看,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完善金融制度,协调金融政策制定者与客体之间的利益,拓宽房地产市场的金融融资渠道,实施差别化利率政策。其二,完善税收制度,加强对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监管,调整房地产交易的税收标准,扩大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其三,完善土地制度建设,要控制土地供给总量,促进可持续发展;调整土地供给结构,遏制土地资源的浪费;完善土地出让制度,从而有效控制房价。金融、税收、土地三大调控措施的完善对于稳定房地产市场,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同时也有利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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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其光]

Reflections on the Real Estate Macro-control From the View of Econmic Law

ZHANG Hao,CHEN Xi

(Harbin Univercity of Commerce School of law,Harbin 150028,China)

Abstract:Real estate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whole national economy , the real estate industry is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housing security policy. The st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the stable and healthy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s social economy. The real estate market needs the macro adjustment and contro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nomic law, it is not only in line with the spirit of the times of the rule of law, but also in line with the overall interests of society. The goals and principles of legitimacy and the real estate market macro-control of economic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al estate market macro-control guidance were analyzed.Analysis three policies of China, explore how to improve China’s real estate market macroeconomic regulation and control polic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inancial, taxation, land three macro control policies.

Key words:economic law; real estate; macro control

中图分类号:F293.3;D922.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16)02-0107-08

作者简介:张昊(1971-),女,黑龙江克山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陈希(1990-),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市场规制法研究。

基金项目:黑龙江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一般项目(13B022);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YJSCX2014-301HSD)

收稿日期:201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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