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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现代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2016-03-06罗海山

关键词:互动司法

孙 博,罗海山

(大连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4)



论现代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

孙博,罗海山

(大连理工大学 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辽宁 大连116024)

摘要:在我国法治化进程中,现代传媒与司法经常会发生碰撞,“媒介审判”、新闻权不自由等问题就由此产生。一方面司法机关认为媒体报道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有损法院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媒体认为法院武断地阻止对争议案件的报道,损害了其作为媒体的采访权与报道权。试以现代传媒与司法的冲突现状作为切入点,分析问题的成因,进而提出现代传媒与司法理想的良性互动模式,实现二者共同保障人权。

关键词:现代传媒;司法;互动

一现代传媒与司法概述

现代传媒是以传统的报纸、电视广播等传播方式为代表的传统媒体,加上互联网传媒和以微博、论坛等互动形式为代表的自媒体传媒的总称。现代传媒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有效保障。现代传媒也是实现公民言论自由的重要工具,而言论自由是维护社会稳定,让不满情绪在达到愤怒之前得以发泄的安全阀,是暴力冲突的有效缓和剂。现代传媒更是实现思想自由的最佳途径,思想自由是指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因一个人的思想而定罪。美国学者伯恩斯曾这样写道:“传统的美国观点是:思想不容侵犯。政府无权因思想问题而处罚人,也无权以任何方式干涉思想自由。”[1]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担着重要的社会使命。司法权有国家暴力作为依靠,一旦失控必将会严重损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因此司法权也应当受到必要的约束,而现代传媒凭借其自身特点,能够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对于防止权力滥用、司法腐败等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舆论监督司法本身是一个不容置疑的话题,关键是要在舆论与司法这二者间构建合理的、良性的互动模式。

二现代传媒与司法互相冲突的现状

1.现代传媒对司法的干预——“媒介审判”现象频发。

“媒介审判”也被称为“媒体审判”,这一词汇源于美国,其前身是“报纸审判”。顾名思义,其含义是指媒体违反法律规定,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就对犯罪嫌疑人冠以有罪的称谓,站在不公正的立场去报道案件,形成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进而对法院对案件的独立审理造成影响。近几年“媒介审判”的案例频发,从早期的张金柱案到近几年的“邓玉娇案”“许霆案”“药家鑫案”等一次次地引起广大媒体和网民的广泛讨论,在一个法治观念并未完全深入人心,而互联网和传媒十分发达的国家,往往公民喜欢通过自己的臆测,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有时候是个别媒体的单枪匹马,当事态发展到一定程度时,经常会演变成全民进攻,贻患无穷。

“媒介审判”对于法治化国家建设有着巨大的危害,首先,“媒介审判”干扰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有学者曾提出:“媒介审判”有违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司法独立,破坏了法治。[2]“媒介审判”显然是媒体越过了法律赋予其监督与信息传递的职能,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进行报道时,丧失其中立地位,对案件进行定性和粗暴的评论。其次,“媒介审判”直接影响了司法公正。2010 年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展了一项题为《法官心理压力及心理健康现状分析和缓解对策》的专项调研,从压力来源、压力反应、应对方式三个方面对 129名法官进行了调查问卷,问卷显示“社会舆论”成为法官办案压力最大的社会因素。[3]此外,“媒介审判”严重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容易侵害所有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

2.现代传媒与司法互相冲突的原因分析。

首先,现代传媒与司法两者间角色定位出现偏差。媒体,只是公众用于监督司法活动的工具而已。马克思曾指出:“报刊按其使命来说,是公众的捍卫者,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是热情维护自己自由的人民精神的千呼万应的喉舌。”[4]在实际操作环节中,媒体处于各种利益考量,在进行信息传播过程中未能保持中立性,而是对新闻素材本身进行再加工,由新闻报道变成新闻评论,在简单的事实上加上媒体自身对案件的定性与判断。

其次,相关从业者缺乏责任意识。一些媒体从业者只顾经济利益,故意制造舆论来博取眼球效应,谋取私益。也有一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每当媒体试图介入其审理的案件时,都会如临大敌,担心一旦陷入社会舆论中会承担责任,因此千方百计阻挠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导致司法权过度地干预新闻报道。

三现代传媒与司法互动模式的域外考察

1.美国模式:新闻媒体相对自由,司法机关自我约束。

美国的言论自由精神规定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当中,即“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自由”。美国司法机关自我约束的措施包括:陪审团成员预选、指令异地进行审理,或更改审判时间等。

2.英国模式:司法限制媒体。

在英国1981年修订的《禁止藐视法庭法》是高悬在媒体头上的一把利剑,成为了司法机关限制媒体新闻权的典型代表。在这部法律中详细规定了一系列司法机关对媒体的限制手段。《禁止藐视法庭法》中还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只要新闻媒体对正在审理程序当中的案件报道,只要客观上对正当司法程序和公正审判产生了实质的影响,无论其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法院都可以进行处罚。

3.大陆法系国家模式:司法权、新闻权平等保护。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对于媒体的限制主要以立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而且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媒体监督司法呈现出比较开放的态度。在法国,媒体对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媒体不得介入庭审活动进行报道,如涉及国家安全、公民个人隐私的案件。在德国,媒体的自由程度更高,没有直接规范媒体活动的立法。新闻不仅可以报道评论“已决”案件,还可以评论诉讼中的案件,认为法官可以由此获得更多的启发,而且普遍认为不必对舆论影响裁判抱以过度的悲观。[5]德国的这种两者平等保护的态度,源于对新闻媒体和司法机关充分的信任,尤其是对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外界干涉充分的自信。在德国法官审判不受任何形式的干扰,并且实行法官终身制,对法官的保障非常充分,除法定明确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对法官进行处分、调职。作为成文法国家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间也比较有限。

四现代传媒与司法理想的互动模式

1.现代传媒与司法互相补充,共同保障人权。

现代传媒与司法的理想化的互动模式正是二者互相补充,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现代传媒通过对侵犯人权行为进行揭露和传播进而引起舆论关注,达到了保障人权的效果。而司法权追求的公平正义,需要在每个案件中都得以体现,这也就要求司法机关对于每个案件的审理都要严格依据法律,严守法律职业伦理道德,切实做到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的人权。司法对于人权的保障的依据是法律,而传媒保障公民人权的力量源泉是对侵权行为的报道,也就是社会道德。总而言之,传媒与司法分别从道德和法律两个方面共同捍卫公民的人权。

首先,司法对于人权的保障是基础的,直接的保障手段。司法权有着客观性、中立性等特点。司法权是脱离一切利益之外的对事实和公平正义的判断权。其次,现代传媒对人权的保障是补充的,间接的保障手段。司法权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失控危害无穷,因此也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与制约机制。现代传媒通过对司法不公的监督,进而保障当事人的人权。

2.现代传媒与司法各司其职,合理划界。

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二者统一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公民人权,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现代传媒与司法最理想的互动模式是二者各司其职,明确自身定位。现代传媒与司法都是法治社会中不可偏废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学者的理论认为:“司法可以强制当事人履行其裁判结果,但不应该限制当事人及其他民众通过媒体对其公正性表示质疑;对媒体报道反应的当事人及其他民众言论的观点,任何人也都可以表示不赞同,但必须尊重和捍卫他人说话的权利。”[6]现代传媒与司法的和谐之道,是建立在两者各自的特征基础上的,因此不可能是弱者服从强者,而是在两者的差异中追求统一与和谐共处。

3.积极探索其他解决现代传媒与司法冲突的渠道。

第一,在我国实行司法权、新闻自由权平等保护原则。基于我国当前国情,既不能对于新闻权过度地保护也不能过分强调司法独立,提高新闻自由权虽然能提高其社会监督能力,但是在当今自媒体时代,自媒体本身存在着良莠不齐等问题,也亟需国家出台政策法规进行规制,因此不能给予媒体过分的新闻自由权。同样地,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才刚刚建成,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也都存在着各种矛盾和不协调,因此也不能过分强调司法独立,独立的前提应当是公平正义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司法权也应当受到必要的约束,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体会到公平正义。总之,在我国司法权和新闻权二者不可偏废,应当予以平等保护,互相监督互相配合,共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从现代传媒角度出发,探索适时建立网络实名制度,加强对自媒体的约束。现代传媒中自媒体占有很大比重,广大网民就是新闻的制造者与传播者,如果要对现代传媒进行规制,就必须对广大自媒体平台进行必要限制。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网络实名制度,让每一个自媒体人意识到网络上的行为同现实生活一样,都要对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用实名制来威慑造谣者和人身攻击、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的实施者。此外,还应提高新闻从业者法律意识,准确把握“新闻报道”与“新闻评论”。专业的新闻从业者更要严守职业道德,不能为了追求眼球经济,对新闻报道任意篡改,进行主观上的臆断或者夸大,由此产生的舆论压力危害无穷,因此提高新闻从业者的法律意识已经是迫在眉睫。

第三,从司法角度出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落实法官独立审判权。当前我国着手实施司法改革,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要大刀阔斧地解决法官没有独立审判权等问题,要积极吸取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从法官的待遇、职级晋升、评奖评优等方面独立于普通国家工作人员体系。实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在赋予独立的审判权的同时,也要采取错案追究等约束机制,保障司法公正。此外,还应完善审判公开制度,提高司法透明度。司法权要主动公开,接受社会公众与媒体的监督,看得见的公平正义更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因此要不断提高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平、公正。

在现代社会中,丰富多样的传媒手段使公众更加便捷地行使言论自由权与新闻监督权,因此用传媒来监督司法,进而促进司法公开、防止权力滥用和保障司法公正起到了十分明显的效果,当今世界许多国家也大都采取这种方式,因此只要设立合理的制度,让司法权和新闻自由权二者合理运行、良性互动,必将为法治国家的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美]詹姆斯·M.伯恩斯.民治政府[M].陆震纶,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120.

[2]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14.

[3]陈华杰.司法公正与网络舆情——广东法院网络舆情白皮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3-24.

[4]马克思恩格斯论新闻[M].北京:新华出版社,1985:264.

[5]陈新民.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一个比较法制上的观察与分析[J].台大法学论丛,2000(3):114.

[6]周泽.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关系的反思与再构[J].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1):56.

Class No.:D90-05Document Mark:A

(责任编辑:宋瑞斌)

On the Harmonious Interaction of Modern Media and Judicature

Sun Bo, Luo Haisha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Law, Dali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Dalian, Liaoning 116024,China)

Abstract:In the process of the rule of law, modern media and judicature often come into conflict. As the result, some problems appear such as “media judge”. On the one hand, the judicial organs consider that the reports of the media intervention the normal justice. On the other hand, the media consider that the judicial organs prevent reporting to the case, damaged the right of interview. This article focus on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modern media and judicature and analyze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 It put forward the harmonious interaction of modern media and judicature, achieving the goal that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Key words:modern media; judicature; interaction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758(2016)04-0059-3

作者简介:孙博,硕士,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罗海山,博士,副教授,大连理工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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