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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伦理的视角谈现代婆媳关系问题

2016-03-06葛宇宁

关键词:婆媳关系婆媳儿媳

葛宇宁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河南 焦作 454000)

从伦理的视角谈现代婆媳关系问题

葛宇宁

(河南理工大学 河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河南 焦作 454000)

婆媳关系在现代中国社会已经实现了根本转型,由传统的“婆强媳弱”到现在的基本平等,甚至在一些家庭中还出现了“婆弱媳强”的局面。这种婆媳关系的转型和整个中国社会的转型分不开,其中的伦理变革就是一个重要因素。在现代社会中,孝伦理出现了衰落,传统的共同体伦理转变为现代的个体伦理,资本伦理也不断地冲击着传统婆媳关系,这一切都导致传统婆媳关系的完结。这种转型整体上是进步的,但也出现某些失衡,婆媳之间仍然“战争”不断。在当前解决这一难题,重建社会主义新型婆媳关系伦理是必可不少的。这种新型伦理要求婆媳之间要懂得宽容、尊重,婆媳都要具备责任意识。

婆媳关系;社会转型;孝伦理;伦理变革

婆媳关系问题可谓是一个千古难题,一个永恒的话题。自从有了家庭和私有制,就有了婆媳关系的难题,以至于日本著名的律师丹山雅曾提议:“如果谁能想出一个绝妙的解决婆媳关系的办法,应该授予他诺贝尔奖金。”[1]在当前的各种新闻报道中,“婆媳恶战”“婆婆不堪媳妇虐待自杀”“媳妇不堪婆婆烦扰离家出走”等悲剧,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当然,婆媳关系问题更是成为21世纪以来中国电视剧荧屏上的热门选题,如《婆媳过招千百回》《婆家娘家》《麻辣婆媳》《双面胶》《媳妇的眼泪》《媳妇的美好时代》等不一而足。近年来,婆媳关系的话题更是登上了许多综艺节目。这些都预示着,这既是一个婆媳关系大变动、大转型的时代,又是一个重塑婆媳关系的时代。这其中,有喜剧,也有悲剧;有进步,也有倒退。总之,这是一个值得我们认真关注和认真思考的话题。基于此,本文拟从伦理学这一特定视角谈谈对现代婆媳关系问题的看法。

一、婆媳关系及其现代转型

婆媳关系看似简单,却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它是基于儿子和儿媳妇的婚姻而产生的。在此之前,婆媳之间主要是一种陌生人关系,是男人(婆婆的儿子,儿媳的丈夫)这个中介把她们二者联结在了一起。这种联结关系在现代社会基本上并不以婆媳二者的意志为主导,而是以儿子和儿媳愿意结合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意志为主导,因此两者的联结大多时候并非是自愿的。

婆媳关系不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婆婆和儿媳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因此二者的关系并非自然关系,与母亲和亲生女儿的关系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异。这样一来,婆婆和儿媳之间就不是直接的,而是有隔阂的,她们没有天然的情感纽带,二者之间的情感要靠后天的实践行为去培养,需要借助后天的努力建立和维护。而后天建立的情感不具有强稳定性,容易破裂和消失,维护起来比较难,需要付出的比较多。因此,自古以来,婆媳关系就是一个社会矛盾的焦点,影响着家庭与社会的稳定。古语曾言“婆媳亲,全家和”,甚至还可以加上一句“天下安”,因为古代一些宫廷政变、天下动乱,也和皇家内苑的婆媳关系不和有关。

在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中,婆媳关系的基本特征表现为儿媳对婆婆的孝和服从。儒家伦理主张“百善孝为先”,在儒家的伦理学经典著作《孝经》中,也同样指出“夫孝,德之本也”(《孝经·章第一》)。按照这一要求,作为晚辈的儿媳必须绝对孝顺婆婆。在传统封建社会中,孝顺公婆是做儿媳成功的最高标准,甚至是唯一标准。因为,在传统封建社会中,妇女没有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她的人生是否成功的评价标准,主要就看她能否很好地侍奉公婆、相夫教子。婆媳之间,儿媳一般要选择忍让,即使委屈也不能表现出来。假如婆媳在某个问题上产生争议,婆婆的意见和选择无论对与错,儿媳都只能服从,除非婆婆自愿放下“面子”采纳儿媳的意见。

因此,在传统封建社会中,婆媳关系之间的“恶”主要表现为婆婆对儿媳的折磨和虐待,我们常常说“多年的媳妇熬成婆”,一语道尽媳妇成为婆婆所要经历的煎熬磨炼,同时也蕴含着一旦成为婆婆的喜悦。这一点从中国古代文学作品、历史文献中都可以得到证明。比如《孔雀东南飞》就是一例,其中的“焦母”时常折磨儿媳刘兰芝,稍有不顺,就会恶语相加,最后还把刘兰芝赶回娘家,导致焦仲卿、刘兰芝夫妇被迫分离,最后双双为情自杀。同时,在一些老年妇女的讲述中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一点,在新中国成立前,她们中的很多人也长期被婆婆折磨和虐待。“恶婆婆”几乎成为一个民族的心理特征,我们一想到“旧社会”的婆媳关系,往往会在心里闪现出“恶婆婆”这一观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把消除封建观念和封建意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进行了多年的努力,开展多次“清扫”运动。传统的婆媳关系基本被消除,新的婆媳关系得以建立。有学者把这一婆媳关系的转变过程分为三个阶段: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至20世纪90年代初,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现在,在当前社会时期,新型的婆媳关系已经形成[2]。不管这一观点确切与否,目前的婆媳关系样态和传统婆媳关系相比是根本不同的,它是一种新的样态。

当前社会中,婆媳关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亲人型,也即婆媳如同亲人一般,或者说不是亲人胜似亲人,婆婆待儿媳如亲生女儿,儿媳待婆婆如同亲生母亲,非常知心;朋友型,婆媳如同一对朋友,虽然未必如亲人般亲密,但和谐互助,能够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同事型,交往不是很亲密,互有保留,但能够和平共处,在支撑家庭上能够各自尽责尽力;陌生人型,婆媳基本上没有什么交流和来往,没有什么支持和理解,彼此只要过得去就行,离开谁都无所谓;仇人型,反目成仇,婆媳之间“战争”不断,没法共处。

虽然这些婆媳关系类型差异很大,但是却透露出一个信息,那就是婆媳之间基本上是平等的,很难说谁支配谁、谁服从谁,这是一个基本层面的现象。在这种基本层面现象之外,还有一种失衡的现象,那就是在一些家庭中出现“媳强婆弱”,也即儿媳折磨甚至虐待婆婆的现象[3]。从目前的调查来看,这种现象主要出现在农村地区、贫困地区[4]。当然,在一些城市经济条件一般的家庭中也有出现。在这些地区和家庭中,老人没有什么积蓄,养老要靠儿子儿媳,而儿媳往往掌握着家中的经济大权,于是就出现婆婆无法反抗儿媳,几乎要承担全部家务,甚至还要看儿媳脸色、小心翼翼过日子的现象。

二、婆媳关系转型的伦理因素分析

导致婆媳关系出现由传统向现代变革,即由婆婆主导型到平等共处甚至在某些地方出现“媳强婆弱”、儿媳折磨甚至虐待婆婆的转变,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它与整个社会的变迁是不可分离的。从新中国成立开始,我们就正式把实现社会转型作为根本的事业进行实践,我们力求实现由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变,由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转变,从根本上说,就是要实现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到目前为止,我们从经济到政治再到文化基本上都实现了一种根本性的变革。这其中,伦理观念的变革也是其一,它是婆媳关系转型的因素之一。

(一)孝伦理的衰落

儒家伦理的孝伦理是维系传统婆媳关系的重要因素[5]。儿媳对婆婆的顺从和忍让,婆婆甚至可以主宰儿媳的命运,这一切都和孝伦理的要求分不开。儿媳和婆婆之间不具有自然血亲关系,虽然儿媳也喊婆婆为妈妈,但这只是一种拟制的血亲关系,不是自然的真正的血亲关系。从自然天性来看,儿媳是不会无限顺从和忍让婆婆的。但孝伦理束缚着儿媳,要求她这么做,不这么做后果很严重,会被视为不孝,不但可能会断送自己的婚姻,甚至可能会断送自己的性命。中国古代刑律中规定的重大罪行中就有“不孝”这一条,它属于“十恶不赦”之列。孝的要求不但包括侍奉父母,即赡养父母,也包括尊重和顺从父母。

随着新中国成立后的几次“极左运动”的发生,儒家伦理被视为封建社会的“毒瘤”和“糟粕”遭到一次又一次的批判,最后被送进了“历史的垃圾堆”里,甚至整个“孔家店”都被打倒关门了,儒家的孝伦理当然也无法再被“供奉”。即使改革开放后,我们基本终结了“极左主义”思潮,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建设,各种伦理观念被人们引进过来。在各种伦理观念的角逐中,儒家伦理的影响已经日渐衰微,其地位和影响与传统封建社会下“独尊儒术”的状态无法相提并论。

解除了孝伦理的束缚,儿媳也就获得了自由和解放,儿媳在婆婆面前逆来顺受的现象基本终结。尤其随着妇女解放事业的开展和现代社会的发展,各阶层的妇女都走出家庭,从事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在某些领域,妇女甚至还占据主导地位。“孝”对女性人生是否成功的评价已经严重弱化,它既不是唯一的,甚至在大部分时候也不是主要的。

(二)共同体伦理向个体伦理转变

在传统伦理向现代伦理观念的变革中,有一个重要的变革就是传统共同体伦理的消解,现代个体伦理的产生和发展。这一点,在东西方皆然。在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中,讲究统一,讲究“划一”意识,要求个体从属于家庭,家庭从属于家族,家族从属于地方,地方从属于中央,中央从属于皇帝本人,整个国家是一个严密的共同体。个体在其中是不独立的,是没有价值的,个体只有借助共同体的“事业”才能获得自身的价值,也即只要“一”,不要“多”。在西方传统思想中也是这样,比如柏拉图在其《理想国》中,就借助苏格拉底之口提出对于城邦(国家)来说,其最高的善就是化多为一,最大的恶就是化一为多[6]。

其实,马克思哲学更是对此有着明确的揭示。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人的依赖关系,是最初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小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式,在这种形式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资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要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7]人的依赖关系阶段也就是传统社会阶段,在这种社会中,每一个个体就好比是一袋子马铃薯中的单个马铃薯,它没有个性,只是依赖于麻袋这个外在的因素,才使他们机械地“团结”在一起。社会遵循的是共同体伦理,个体的美德就是无条件地服从,为共同体奉献和牺牲。按照黑格尔的概括,个体时常会成为共同体“千秋大业”祭坛上的“祭品”[8]。

而第二个阶段,也即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对应着现代社会。在现代社会中,突出的是个体,个体的独立是现代社会诞生的前提条件之一。众所周知的近代宗教改革就是预示着现代社会降临的事件之一,宗教改革的精神就是个体独立,每一个个体可以单独通过自己的努力接触上帝,获得真理。黑格尔在其全面阐释现代社会理论的专著《法哲学原理》中,更是把现代社会的本质概括为自由,个体的自由。因此,现代社会尊崇的是个体伦理:即个体的自由、个体的利益、个体的人格、个体的观点、个体的意志、个体的良心等[9]。在这种情形下,中国传统封建社会所涉及的以孝为束缚来维护“共同体”的伦理瓦解,孝与服从的观念也就没那么重要了,也就不被现代社会所推崇了。

(三)资本伦理的冲击

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它是资本主导的社会。如马克思关于人类社会发展的三阶段理论的第二个阶段就是现代社会阶段,其表述为“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在其中,人(个体的)是自由的、独立的,但是他还不是马克思所设想的人的自由状态,马克思所设想的是第三个阶段也即共产主义社会阶段才是“自由个性”阶段。究其原因,在第二个阶段,我们还对物有所依赖,即人受物的支配和统治,这个物确切地说就是资本。资本主义社会命名的来源就是它是一个“资本为王”的时代,资本被尊崇,资本成了一切事物价值的最高衡量标准。能够转化为资本的就有价值,不能转化为资本的就没有价值。资本就是一种“以太”,它把过去一切素被尊崇的观念和美德消解,使他们淹没于资本的伦理要求之下。

在这种资本伦理的冲击下,传统的婆媳关系只能瓦解,因为以“孝”和“服从”为主导的婆媳关系,其推崇的价值不是经济,更不是资本,而是稳定和秩序,讲究的是“静止”,最好社会永远不变,“天不变道亦不变”。

如前所述,随着妇女的解放和现代社会的发展,妇女开始走出家庭,走向社会,从事自己的工作,开辟自己的事业,妇女经济开始独立甚至拥有了经济大权,那么她在家庭中也开始扮演主导角色。而一部分农村和城市低收入家庭的婆婆们,由于他们没有社会保障,或者社会保障很少,再加上身体机能衰退,难以为家庭再做出经济方面的贡献,对儿媳就形成了一种依赖,所以导致一些儿媳折磨甚至开始虐待婆婆。我们在各种媒体中时不时地就可以看到一些婆婆不堪儿媳的虐待而自杀的报道。在目前出现的老年人的自杀现象中,其中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婆媳关系出了问题,婆婆不堪忍受儿媳凌驾于自己之上甚至虐待自己。

三、社会主义新婆媳关系伦理的重建

婆媳关系从传统向现代的转型,整体是进步的、有意义的,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其中也出现了一种失衡、一种新的不良现象。婆媳关系仍然争执不断,婆媳之间的“战争”此起彼伏,对家庭和社会都带来不利影响,尤其对婚姻更是如此。有学者甚至认为,当前的婆媳关系已经成为破坏婚姻关系的“第二杀手”,是影响婚姻健康发展的“恶性肿瘤”[10]。那么,如何缓解和改善现代婆媳关系?笔者认为重建社会主义新婆媳关系伦理是一个重要的条件。

(一)婆媳之间要懂得宽容

宽容是现代社会伦理的重要要求。现代社会与传统社会相比,其中一个重要的区别,就是人们的价值观念出现了多元化,而在传统社会里,人们在价值观上基本上是整齐划一的[11],婆媳关系就是一个深刻的例子。在西汉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的两千年里,社会的价值观基本上被儒家所垄断。婆媳关系就讲究“孝”和“顺从”,这一价值观不但为广大婆婆们所尊崇,也很少有儿媳去质疑。但现在不一样了,社会变化很快,按照马克思的理解,在现代社会中,一切社会关系都处于不停地变革之中,人们的观念更新也很快。

一般来说,婆婆和儿媳之间的观念会有一定的不同甚至有较大的差异,我们常说的婆媳之间存在“代沟”就是这个意思。在这种情形下,差异和冲突在所难免,这就要求婆婆和儿媳都要具备宽容观念,拥有现代宽容意识。婆婆要理解儿媳的新潮观念,不要动不动就拿老观念来约束甚至训导儿媳;儿媳也要多理解婆婆,不要整天嫌弃婆婆的“老观念” “死脑筋”。我们能够与陌生人和平相处,能够与外国人和平共处,甚至我们愿意帮助陌生人、救助素不相识的人,“同进一家门”的婆婆和儿媳也完全可以和平共处,婆媳之间的社会观念差异不应该成为建立和谐婆媳关系的阻碍因素。当年,恩格斯曾把宽容视为人类从猿到人转变的必要条件,在他看来:“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没有妒忌,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12]婆媳之间只有互相宽容了,才能和谐共处,才能使家庭稳定,使家庭和美。

(二)婆媳之间要互相尊重

尊重也是现代社会伦理的重要要求。尊重来自于人人平等的观念,资产阶级在开辟现代社会的革命中,“人人平等”是其必然提出的观念和口号。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一条便提出:“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美国的《独立宣言》更是把“人人生而平等”视为“不言而喻的真理”。既然人人都是平等的,那么婆媳之间就不应该存在歧视和压迫,就要学会和懂得彼此尊重。

在中国传统封建社会中,婆婆和儿媳的地位是不平等的,那么其关系受“三纲五常”的约束,婆婆地位高于儿媳,儿媳受婆婆的支配和管教。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谈得上相互尊重的,往往会出现“女人为难女人”的局面,儿媳有时如同婆婆的奴隶一般。而现代社会既然是人人平等的,婆婆和儿媳之间也应该平等相待,这为相互尊重奠定了基础。儿媳应该尊重婆婆的长辈地位,经常顾及老人的“面子”,比如婆婆做错了事,儿媳不应该当面指责,要尽量“装傻”或者在合适的场合向婆婆提出来;婆婆也要尊重儿媳,儿媳是家庭中的重要成员和家庭的纽带之一,不管儿媳怎么样,都不能在外面说儿媳的坏话,出了问题要多沟通。

(三)婆媳都要具备责任意识

责任意识与现代个体观念的崛起密切相关。既然个体是独立的,那么就要具备责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能够独立地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既是个体独立地位的彰显,又是尊重个体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婆媳关系其实也是一种法律关系,在英文中这一点可以直接体现出来,婆婆的英文对应词汇是“Mother-in-law”,而儿媳的对应词汇则是“Daughter-in-law”,而法律不仅分配权利,也分配责任。虽然中国的婚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婆媳之间的法律责任,但在社会道德上还是要求儿媳与丈夫一起赡养婆婆,婆婆也有关怀儿媳的责任。

婆婆和儿媳的重要责任还在于维护婚姻的健康发展。如果我们仍然像费孝通先生那样把家庭视为一种事业组织的话,可以发现,这个事业组织已经发生了结构性改变。在传统社会中,“它的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在婆媳之间,是纵的,不是横的。夫妇成了配轴”[13]。它强调的是父子关系、婆媳关系这种纵向关系,主张下面对上面的服从是维系家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现在,我们可以发现,我们家庭这一事业组织的主轴是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成为家庭关系的核心”[10]。夫妻关系维系着家庭的运转和存在,一旦夫妻关系出现问题,家庭的存在就会受到影响,甚至解体。因此婆婆和儿媳都有责任去维护婚姻的健康发展,从而不至于导致家庭事业的失败,个人失去归宿。除非必要,婆婆不要介入儿子儿媳的争执,更不能“火上浇油”,儿媳也不要把自己对婆婆的意见带入自己的夫妻关系,从而影响夫妻感情。

四、结 语

既然无法回到过去,我们就要好好把握未来,婆媳关系今天实现的转型既是一种社会发展的必然,又是一种社会进步的表现,那些哀叹社会道德衰微、人心不古的“道德家”是立不住脚的。当然,进步并非完美,也不是终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解,社会发展不会终结,一切都处于过程之中。我们需要认真审视现实,认真看待婆媳关系。对立面的存在本身就是对自身自由的一种限制,他者就是我的限度,无论是婆婆还是儿媳都要积极看待这种限度,它不是消极的,而是积极的。正是婆婆的存在完善了儿媳的人生;也正是儿媳的存在,使婆婆的人生得以丰富;离开彼此的存在,婆婆和儿媳的角色都是不存在的,都是一种“无”,这种“无”纳入人生就是一种遗憾和缺憾。夫妻的结合是一种缘,婆媳关系也是一种缘,没有因缘的存在,两者也难以成婆媳,所以婆媳双方之间存在的不应该是争吵和战争,而应该是爱和尊重。

[1] 丹山雅也.婆婆对待儿媳77计[M].刘子敬,李佩,译.长春:吉林出版社,1986:23-24.

[2] 孙敏,田孟,钟琴,等.社会变迁下的婆媳关系诸态研究——基于鄂东南X村的实地调查[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0(2):79-82.

[3] 陈馥丹.中国婆媳关系初探[J].社会心理科学,2011(9):57-57.

[4] 王留静.农村地区80后青年婆媳关系的现状及影响因素——以豫南某村为例[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7):58-60.

[5] 王健崭.儒家的孝伦理:形成与作用[J].学海,2011(6):161-163.

[6] 柏拉图.理想国[M].郭斌和,张竹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6:197.

[7]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07-108.

[8] 黑格尔.历史哲学[M].王造时,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30.

[9]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63.

[10] 毛新青.对现代家庭婆媳关系的思考[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88-90.

[11] 余传杰.多元价值观与大学生思想教育关系述论[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3):356-359.

[12]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42.

[13]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40.

[责任编辑 位雪燕]

Analysis of the Mother-in-Law and Daughter-in-law Relationship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thics

GE Yuning

(HenanProvincialResearchCenterfortheTheoryofSocialismwithChineseCharacteristics,HenanPolytechnicUniversity,Jiaozuo454000,Henan,China)

In modern Chinese socie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ther-in-law and daughter-in-law has achieved fundamental transformation, from mothers-in-law relatively strong to equality, even in some families daughters-in-law are in a strong place. The transformation of mother-in-law and daughter-in-law relationship is inseparable from the transformation of Chinese society, and the ethics transformation is an important factor. At present, filial piety ethics seems to decline; traditional ethical community has turned to modern individual ethics, and the capital ethics also constantly impacts the traditional relationship between mother-in-law and daughter-in-law, all of which will lead to the end of the traditional relationship. This transformation is progressive as a whole, but there are still some imbalances. The“war”continues. To solve this problem, we need to rebuild new mother-in-law and daughter-in-law inter-relationship ethics which requires both of them to understand, tolerate, respect each other, and bear the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ther-in-law and daughter-in-law; social transformation; filial piety ethics; ethical transformation

2016-07-12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2AZD003);河南理工大学博士基金项目(SKB2015-5)。

葛宇宁(1980—),男,河南柘城人,博士,讲师,主要从事哲学与时代发展研究。 E-mail:geyuning@hpu.edu.cn

10.16698/j.hpu(social.sciences).1673-9779.2016.04.005

B82

A

1673-9779(2016)04-0001-06

葛宇宁.从伦理的视角谈现代婆媳关系问题[J].2016,17(4):42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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