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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环境下公民新闻的社会规制

2016-03-06徐海霞赵双阁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新闻自由规制公民

徐海霞,赵双阁

(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新媒体环境下公民新闻的社会规制

徐海霞,赵双阁

(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新媒体环境下,公民新闻赋予了公民更多的表达与批评等权利。与此同时,因缺乏规制,公民新闻肆意、过度地使用新闻自由,导致危害层出不穷。所以,公民新闻需要在新闻自由和社会规制的平衡中健康发展,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根据新媒体特点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公民基本媒介素养,并且以技术管理作为保护盾。

新媒体;公民新闻;新闻自由;社会规制;交互性;自主性;民意审判;媒体素养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普通民众能够自己利用现代化的传播技术采集、发表和评论新闻,更是达到了任何人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报道任何事情的盛况,这一传播现象被称为公民新闻。公民在采集、报道和分析新闻信息时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随之而来的是突破传统的新闻自由。与此同时,因新媒体环境下过于缺乏管控及公民素质参差不齐等缺陷,导致隐私侵犯、民意审判、虚假报道等问题不断出现。所以,社会规制必不可少。笔者将对新媒体环境下公民新闻中新闻自由的发展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规制措施。

一、公民新闻释义

“公民新闻”(Citizen Journalism)源自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纵使在新媒体发展如火如荼的当下,国内外学界对公民新闻仍没有一个十分权威的解释。美国新媒体专栏作家马克格拉泽(Mark Glaser)认为,“公民新闻就是让没有经过专业新闻训练的普通公众通过运用新的传播技术来发布新闻信息,在为传统媒体提供的新闻信息增加新的素材的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对媒体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査证和检验……你可能会在博客或网络论坛上写一篇关于自己所在城市某些问题的报道……如果亲历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你提供的文字或影像资料甚至可以影响整个历史。”[1]这是目前国外较为权威的界定。2005年,国内学者邵培仁、章东轶对公民新闻进行了如下解释:市民新闻(等同于“公民新闻”)是指市民(非专业新闻传播者)通过大众媒介和个人通讯工具向社会发布自己在特殊时空中得到和掌握的新近发生的、特殊的、重要的信息。[2]范东升也认为公民新闻中的“公民”,是特指以往没有充分机会参与媒体专业运作的普通人。[3]他还提到,“公民新闻”包括博客、维客以及公民网等新媒体形式。

笔者结合所搜集的其他中外学者有关公民新闻的解释进行综合分析后发现,虽然角度不同、各有侧重,但就公民新闻的内涵存在以下共识:(1)传播主体:非专业的新闻传播者——普通公众,主动参与信息传播;(2)传播客体:有新闻价值的信息,包含大众喜欢的话题和社会公共事务;(3)传播渠道:大众媒介(博客、微博等)、公众的摄录和通讯工具;(4)传播价值:补充媒介信息,对媒体报道的信息进行把关,并参与对社会、政府的监督。笔者认为,从目前公民新闻的传播形式看,新闻传播的主体不仅仅是指非专业的普通公众,也包括在新媒体中通过公民的身份发布新闻信息的专业人士,他们此时代表的是大众立场,也是公民的一分子。

二、公民新闻使新闻贴近公民

新闻自由从1644年约翰·弥尔顿在《论出版自由》中提出,已有300多年的历史。但新闻自由多数情况下是由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行使,即它的真实主体是发布新闻的媒体新闻及其从业者,而且在限制更为严格的地区和时间,新闻工作者的权利也受到限制。但是,在公民新闻时代,人人拥有新闻自由的愿望很大程度上已变为现实。

(一)公民成为新媒体新闻自由的真实权利主体

传统媒体的议程设置及把关人规则,使公民只能以“受者”的身份被动地参与新闻活动。但是新媒体环境所带来的公民新闻时代,使全民参与变成了现实。在公民新闻中,公民不仅是受众,更是传播者,能全方位地参与新媒体新闻传播活动。

第一,在传统媒体,新闻需依据一定的新闻价值进行选择,并要经过层层把关与审核,而在新兴媒体中公民可以自主决定新闻的把关标准。只要有网民对某件事感兴趣,或评论或转发,它就可能成为新闻,全凭个人意愿。第二,公民新闻赋予了普通公众前所未有的表达和批评自由权,他们可以做自己的“把关人”,将自己的呼声和愿望有选择地上传到网络上。而且,在新媒体环境中他们讨论自由,甚至有提出错误观点的权利。第三,即使各国对网络言论进行较严格的限制,基于新媒体传播的无规律且范围广的特点,对其限制能力也非常有限。有些被禁止报道的新闻事件还是会在网络上广为传播。所以,新媒体环境下的公民新闻在很大程度上达到了构建公共领域的要求,即首先要有能够独立思考的个体组成公众;其次要有可以自由交流意见的媒介;再次必须保证自由讨论的空间不受侵犯。在新媒体的公民新闻场域中,公民是新闻自由的真正主体,“任何时空发生的任何事件都可能被汇入公民新闻场域内”。[3]

(二)公民利用新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曾对新闻自由进行定义,其中包括:“人人都应该享有搜集和传播新闻信息的权利以及发表意见的权利。”[4]公民通过新媒体传播与评论社会事务,则体现了其舆论监督主体的地位,也促进了舆论监督的公共性。因此,公民新闻监督便是实现新闻自由的有效形式。拥有新媒体主权的公民,特别是普通公众拥有了更多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可以通过发帖、跟帖、转发等形式进行舆论监督。2016年1月10日,网友“蚂蚁菜”在知乎上发贴,称自己原是百度血友病吧的小吧主,被“空降”的新吧主顶替后,吧中出现众多的虚假医疗广告。此贴迅速获得大量转发、评论,关注度飙升。受网民舆论的影响,各大媒体纷纷就此事件进行批判,将百度推向舆论监督的风口浪尖。1月16日,国家网信办约谈百度,随后百度通过官方微博对“血友病吧”事件作出声明,表示其在贴吧的商业化运营管理上失责,将全面整改。在此次舆论监督事件中,公民担任着发起者和推动者的重要角色,新媒体则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权、言论自由和批评自由的权利,对百度的非法商业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并使普通公众的权益得以保障。由此可见,网络舆论的效率极有可能超过一切传统媒体,它就像一只无形的手,在方寸之间推动着社会民主的进步。[5]

三、公民新闻把关缺失寻致新闻自由被滥用

在新媒体传播系统中,公民新闻的交互性、自主性、去中心化特征给公民带来新闻自由的同时,也弱化了传统的“把关人”角色定位和把关行为过程。公民素养的参差不齐使把关问题更加棘手。这些因素很容易导致公民新闻成为不良信息滋生的温床,凭借新闻自由的口号污染网络和现实生活环境。

(一)侵犯隐私

公民新闻在消费新闻自由的同时,难免将社会信息包括公民的私人信息披露给公众,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或者扩大公众视野,这就势必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且,新媒体传播凭借数字化技术,能够将信息瞬间幂次复制、传播,虽然可将网络上的帖子、博文删除,真正有破坏力的文字和图像却早已被记忆。此外,互联网的“人肉搜索”功能也增强了其危害性,使新闻自由与隐私的界线更加收缩。2008年,黄健翔在博文中批判国家足球队的前任主教练将“国家队首席跟队记者”搞成宫外孕,很多的跟帖便挑明此记者是陆幽,并带有讽刺性评论。法院依据传统媒体传播方式,两次判定黄健翔并未侵犯陆幽隐私权和名誉权,魏永征则从侵权构成分析入手,根据互联网信息传播方式,指出“损害与被告博客文章那段文字存在着因果关系”“文字具有违法性,侵犯了隐私”等四个依据判定黄健翔确实侵犯其隐私和名誉权。[6]魏永征认为,它的价值揭示了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隐私、名誉保护的格局,为此需要建立新的传播秩序。[7]

(二)情绪化的民意审判

公民新闻为公民提供了言论表达、监督的平台,但民众通常会以个人的偏好为出发点关注信息与表达观点,尤其当话题关系到权力或者财富悬殊的两者之间的矛盾时,充满鲜明倾向性的民意便会四处弥漫,他们通常更偏向于同情处于弱势的人,易受暗示和轻信。当一部分公民发表情绪化言论时,其他公民也很快被感染,尽管很多人并不了解事件的经过,“只是盲目地附和、宣泄,以看客的心态对另一方当事人群起而攻之,进行谩骂、诽谤,将事件当事人推到人们关注的舆论制高点”[8],形成非理性的“民意审判”,甚至影响司法审判。近几年备受关注的“我爸是李刚事件”“药家鑫事件”“李天一事件”等都是公民情绪化审判的典型案例。

(三)虚假信息滋生

新媒体时代,每个公民都可以捕捉并发布文字、图片及视频形式的信息。并且,他们可以自行掌握信息的真实度、客观度甚至伦理道德度。然而,由于大多数公民缺乏新闻理论知识,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和规范匮乏,过度相信“眼睛”和“微关系”,又有许多刻板印象,通常不经核实就发布、转发和分享信息,甚至通过设置标签扰乱其他公众及媒体的判断力,导致大量虚假信息出现并裂变式传播,给当事人利益、公众信任、社会安定等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而在遭遇突发事件特别是灾害事件时,时间和地域等因素的便利性,使得公民记者的爆料往往远快于传统媒体。由于把关的缺失以及受恐惧、关切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公民不论所获信息是否属实,皆急速上传与转发,更是导致大量的虚假信息滋生,甚至谣言四起。

四、公民新闻需坚持社会规制原则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发现,从来没有绝对的自由,只有适当的规制,才能保证更多的自由。在公民新闻发展的过程中,既需要适当的自由,也要保证合理的社会规制,才能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以遵守法律为前提,根据新媒体特点完善法律法规

我国迄今没有专门的新闻法,现有规制新闻传播的法律法规无法妥善处理新颖而繁杂的网络信息传播问题。因此,根据互联网信息传播特点及时调整法律规范尤为重要。另外,要保证公民遵守法律法规。公民新闻和公民在被允许批评所有触犯宪法及法律的人和事的同时,也应该对法律法规负责,接受社会的监督。最后,要保证法官依据新媒体特点进行审判,让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展江认为,法官不能和互联网社会隔膜,“互联网时代不能按常规的方法行事,法官在处理互联网侵权案件时,思维要与时俱进。”[9]

(二)提高公民基本媒介素养

公民的媒介素养直接影响其运用新媒体的目的和效果。公民新闻的传播内容、作用力以及公民记者的行为约束力,主要由公民的甄别、选择能力及运用媒体的素养决定。因此,只有提高公民使用媒介的素养,才能使媒体发挥最佳效用。

依据唯物辩证法,事物的发展由内外因共同作用决定。因此,公众素养的提高需要内因与外力相结合,即道德自治与行业规范相结合。从内因看,公民应有一定的道德标准,矫正发布新闻的目的,不将公民新闻用于不道德、不合法的用途;公民应有一定的甄别和选择能力,对无新闻价值及缺乏真实性的信息自动屏蔽,做到不选择、不传播;从外因看,应制定和加强有力的行业规范。我国目前对于文明上网更多地在于倡导,如中国互联网协会在2006年发布的《文明上网自律公约》,但缺乏更加明确、具有约束性的规范。

(三)以技术管理作为保护盾

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促进了公民新闻的实现,但有技术却无道德是一种威胁,正如学者林靖所言,“以技术作为肇始的公民新闻,先天存在一种不足,即它不是一个自觉地参与新闻的过程,而是带有一种以技术为先导的尝试性的原始自发行为。”[10]正所谓,追本溯源,要规避公民新闻的不足,需从具有基础性作用的技术方面入手,以形成强有力的保护盾。

首先,网络运作虽分散而复杂,但以TCPIP等通讯协议为基础,可设置默认控制程序将发布虚假、色情等信息的IP及其内容进行筛选和过滤,对屡次犯错的IP坚决封闭并公示。其次,利用Cookies等智能记录软件,主动追踪用户信息,将其浏览路径、交易记录等信息保存下来,便于查证。再次,网络运行商应要求网民在注册时进行实名认证。学者曾光、廖振华曾指出,“利用先进的网络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跟手机一样,对‘公民网’新闻的发表实施实名政策,用户在注册的时候,需上传身份证的扫描文本,网站对其进行审核,减少侵权风险。”[11]

[1]郭翠玲.“公民新闻”的兴起与传统媒体的应对[J].新闻战线,2009,(9).

[2]邵培仁,章东轶.颠覆还是重建:市民新闻学的兴起、特点及其应对[J].当代传播,2005,(1).[3]范东升.公民新闻的兴起和启示[J].国际新闻界,2006,(1).

[4][9]陈琦.自媒体时代我国公民新闻的建构[J].新闻界,2014,(3).

[5]国际交流问题研究委员会编.多种声音,一个世界[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81:322.

[6]曹陇华.从公民新闻看新闻自由与社会控制的平衡[J].新闻与传播,2010,(3).

[7][8]魏永征.点评陆幽诉黄健翔名誉侵权案[J].青年记者,2011,(4).

[10]李国民.央视女记者陆幽诉黄健翔:没有赢家的“战争”?[N].检察日报,2011-01-26.

[11]林靖.质疑“公民新闻”[J].国际新闻界,2009,(6).

[12]曾光,廖振华.“公民新闻网”的规制探讨[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1).

责任编辑、校对:齐园

Social Regulation of Citizen Journalism under New M edia Environm ent

Xu Haixia,Zhao Shuangge
(School of Humanities,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Under the new media environment,citizen journalism gives citizens more rights to express and criticize.In the meanwhile,the lack of regulation and the abuse of press freedom lead to endless stream of harm.Therefore,citizen journalism needs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with the balance of press freedom and social regulation.What's more,it should perfect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improve the media literacy of the citizens on the basis of law abidance and technical management.

new media,citizen journalism,press freedom,social regulation,interactivity,autonomy,public opinion,media literacy

G210

A

1673-1573(2016)03-0009-03

2016-02-08

徐海霞(1990-),女,山东临沂人,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新闻理论;赵双阁(1973-),男,河北邢台人,河北经贸大学人文学院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新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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