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在新闻监督与名誉权冲突中的自我保护
2016-03-05徐俐敏
徐俐敏
媒体在新闻监督与名誉权冲突中的自我保护
徐俐敏
(作者单位:闽北日报社)
开展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应肩负的社会责任,是媒体的一项基本功能和职责。但新闻监督不当则可能出现侵权,本文主要论述媒体正视新闻监督的力量,开展舆论监督时牢固证据意识,建立健全防范侵权的制度,加强自我保护,有效防止新闻报道侵犯名誉权事件的发生等话题。
新闻监督;名誉权;冲突;自我保护
新闻是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载体,新闻监督因其曝光的“针对性”,更为大众所关注,且常常伴随着上级部门的压力。“铁肩担道义”,新闻监督是媒体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利器,但这也是一把双刃剑,开展新闻监督可能出现与其他权利产生冲突的状况,其中较突出的当属对名誉权的侵害。近年来,在我国新闻官司中,以诉讼侵害名誉权案件占的比例大。媒体在新闻监督与名誉权的冲突中如何自我保护,应是一个值得重视的课题。
1 正视新闻监督的力量
新闻媒体具有引导舆论的作用,新闻监督是彰显其良知的报道,是其张开眼睛洞察社会丑恶,抨击不良现象的利器。新闻监督的力量不容置疑。每个新闻媒体都有开展新闻监督的成功案例,使用得当,对所曝光的人和事能起到积极干预的作用,促进问题解决和工作改进。
不当的新闻监督有时就是一把匕首。因为,新闻报道传播的内容极易为广大受众信赖,若产生侵权,危害性极大。例如,20世纪30年代影星阮玲玉的自杀案。早先,阮玲玉与一张姓男子同居,后感情破裂,解除同居关系,与另一唐姓男子同居。在阮玲玉成名后,张姓男子以公开两人过去的事情相要挟,索要巨款。勒索不得后,张姓男子向法院控告阮玲玉伪造文书、侵占盗窃等罪名。明星的私生活总是狗仔们最热衷的,当时就有许多报纸肆意报道,报道称阮玲玉被控通奸。这样的舆论不断发酵,对阮玲玉的名誉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在这种舆论氛围下,阮玲玉不堪重负,最终选择了自杀。此案例充分表明,新闻舆论的攻击性之强,不当的报道乃至新闻诽谤对当事人有极大的杀伤力。
现在,有不少媒体为了取悦受众,将报道方式、内容随意娱乐化,在新闻舆论监督中呈现出负面倾向,应当警醒。这两年,中宣部等9部门深入开展打击新闻敲诈和假新闻专项行动,加强对新闻报道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2015年9 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开通报了15家媒体,刊发虚假失实报道的媒体和相关采编人员被查处。正视新闻监督的力量,我们媒体“该出手时就出手”,但是,但凡出手那就必须是真实报道,来不得半点杜撰、扩大、歪曲。
2 新闻媒体应担当传递正能量的使命
在实现伟大的中国梦的过程中,新闻舆论监督正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也有少数记者受西方自由思潮的侵蚀,为牟取私利鼓吹所谓的新闻自由,自诩为“无冕之王”,不惜牺牲自己的正义和良知搞有偿新闻,通过制造假新闻来追求轰动效应,吸引“眼球”,滥用舆论监督权,不计后果的为“曝光”而“曝光”,甚至肆意侮辱、诽谤他人。如此,必然导致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的发生。如2004年杭州某媒体报道的“香港导演唐季礼抛弃前女友使其跳楼致残”的新闻,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该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这一杭州媒体记者制造假新闻,哗众取宠的做法,是极度不负责任之举,惹上官司并败诉也是意料之中的事。
2016年2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强调:“舆论监督和正面宣传是统一的。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习总书记讲话中指出,舆论监督与正面宣传是统一的,肃正了少数新闻人将二者对立的不良倾向。学习习总书记讲话,我们在运用新闻舆论监督利器时要慎之又慎,注重正面宣传,起正向引导社会舆论的作用。新闻记者必须恪守新闻纪律,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扎实的采访作风,维护新闻媒体公信力,维护群众利益,避免新闻监督侵犯名誉权的案件发生。
3 建立有效防范侵权的机制
被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报的媒体都存在着制度虚置、管理松懈等问题。要有效防范侵权事件的发生,制度应在前面。新闻媒体要加强防范机制的建立,制定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可结合已有的与新闻报道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判例,健全、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从新闻报道选题批准制,记者采访的报备或选派,报道内容的审查,刊播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乃至最后内部的责任认定等方面,尽可能详尽地明确管理,要具可操作性,尽量减少新闻报道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有效预防新闻侵权。
对新闻监督报道实行比一般新闻审查要严格得多的审查制。例如:对新闻来源的可靠性进行审查,确保证据可靠、充分;再者,是否实地采访,新闻调查是否全面、客观、深入,对报道中涉及到的争议双方是否都有采访,是否存在偏听偏信、仅仅依靠单一信息来源采写的情况。此外,报道的措辞是否得当,有无过激言论;是否存在淫秽、暴力等不良画面;在新闻评论中,有没有出现人身抨击的语句;转载的互联网信息是否已经核实,是否履行了重新审核程序,凡此种种,方方面面都应认真审查到位。
要全面加强新闻采编人员管理,建立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对故意乱作为、作风浮躁的记者,视情形及造成的不良影响,要严格追究责任,通报批评,严肃处理。
4 提高新闻记者的证据意识
大家都知道一个基本的常识,那就是“打官司,靠证据”。法律铁面无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官判案并不因为当事双方的身份地位高低而出现倾斜判案,能左右“天平”的砝码只有证据。法官以法律为准绳,依据相关法律条文,结合证据认定,来进行公正、合法的审判。证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新闻监督,亦即批评性报道,往往会触动被报道对象的既得利益,或是曝光损害其要维护的形象,这必然为被报道对象所抵触,甚至愤恨。哪怕记者作的是真实性报道,但如果采访过程中没有很好地收集证据,一旦被曝光对象“反咬一口”,一纸诉状将新闻媒体告上法庭,媒体会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因记者没有重视证据收集而败诉的案例,在新闻界并不鲜见。
中国青年报社但凡舆论监督稿,都十分注重走访、调查、认真核实,其做法值得学习。曾经“中国第一月嫂”刘洁状告侵犯名誉权案在业内引起很大反响。由于中国青年报社的这一新闻来源真实、可信,因而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认定:中国青年报社正确履行新闻舆论监督职责。
证据是媒体避免新闻舆论监督侵权案件败诉的重要保证。记者要注意保留采访的“真凭实据”,最好能取得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以保证一旦“官司上身”,站到法庭上也经得起质证,这样就能立于不败之地。
5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杜绝伪造新闻,及时获取证据
前面阐述了证据的重要性,那么新闻媒体要怎么样才能适时掌握现场采访情况,最轻巧地获得证据?化被动为主动,新闻媒体要善于利用高科技来杜绝虚假新闻。如给进行现场采访的记者配备现场采访记录仪。记录仪携带方便,功能强大,可同步录音、录像并回传,一方面,对记者的采访过程实现全方位、实时管控;另一方面,也可以有力地保护记者,能及时应对记者受到被采访对象攻击等突发状况,迅速开展救援行动;同时,实时回传的现场采访音像资料还是极其有力的证据。
当然,新闻媒体防止新闻侵权的治本做法是加强新闻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使广大新闻采编人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并着力提高记者专业素养、法律素养,全面开展业务培训、岗位培训,多组织安排记者学习有关名誉权保护等法律,经常用相关报道案例的正反面,进行警示教育,以防止新闻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发生。
[1]高云.中国网络新闻的困境与对策分析[J].西部广播电视,20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