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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试用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2016-03-05鲍甬婵

现代情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版权法试用保护措施

鲍甬婵 高 峰

(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河南 焦作 454000)



·业务研究·

图书馆试用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析

鲍甬婵 高 峰

(河南理工大学图书馆,河南 焦作 454000)

试用数据库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保护模式包括版权法保护、合同法保护以及技术措施保护等。当前对试用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图书馆要采取适当的保护策略,如发布版权公告、做好技术保护、监控并处理违规行为、加强版权教育培训以及到期及时清理等,切实做好试用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试用数据库;图书馆;知识产权;版权保护

试用数据库是数据库商或其代理商为了宣传和推销其数据库产品,提供给图书馆等意向单位免费试用一定时期的商业化电子信息资源。据笔者通过CNKI检索调研,目前以试用数据库为主题的文献总共十数篇,大都围绕现状调研分析、资源建设分析、管理与利用分析等开展,尚无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为主题进行探讨的文献。随着对数据库进行试用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以及图书馆试用数据库数量的增长,试用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应提上日程并有探讨的必要。此文权作抛砖引玉,以期为试用数据库的版权保护问题提供些许借鉴与参考。

1 试用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目前各图书馆均有一定数量的试用数据库资源。一般来说,图书馆把试用数据库集中起来,形成一个专门版块,在网页上与其它数据库资源并列。也有一些图书馆统一资源布局,将试用数据库和其它商业数据库混合排列,在试用数据库资源前面标注“试用”以示区别。

对于试用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图书馆未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仅依靠数据库自身内设的保护措施来保护数据库资源;二是除了试用数据库自身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外,图书馆也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来防止试用数据库被滥用。

1.1 试用数据库内设的保护措施

1.1.1 IP控制

数据库内设了IP控制机制,数据资源只对试用单位所属范围内IP开放。在允许的IP范围内,直接登录数据库即可访问其资源。在允许的IP范围之外,则数据库直接拒绝访问,从而有效保护了数据库资源及其知识产权。

1.1.2 账号控制

数据库通过账号和密码来控制访问,给予试用的图书馆等以特定的账号密码,或者利用图书馆现有的读者卡、一卡通等账号密码来实现登录访问。打开数据库界面首先会提示输入账号和密码,账号密码均正确的就可以顺利访问数据库资源,否则会被拒绝访问。

1.1.3 账号半控制

试用数据库对于任何访问的人来说都可以查询、浏览数据库资源题录信息,如果需要进一步下载、阅读全文,则需要输入正确的账号和密码,否则就会被拒绝下载或阅读。

1.1.4 无控制

在试用期内,数据库处于完全的开放状态,任何人都可以正常登录访问数据库资源。待试用期满而图书馆如果没有购买该数据库产品,则会拒绝访问。

1.2 图书馆设置的保护措施

1.2.1 IP控制

图书馆对自己的数字资源,包括购买的数据库资源、自建的数据库资源和试用的数据库资源,通过IP控制的方式进行总体控制。对于所允许的IP范围内的访问可以正常进行,对于不属于允许范围内的IP地址访问请求则予以拒绝。甚至一些图书馆对于其网页的访问也进行了IP控制,许可范围以外的IP地址对于图书馆的网页也不能访问,遑论试用的数据库资源。

1.2.2 混合控制

图书馆以馆舍范围为界限对保护措施做出了不同区分,对于馆内进行IP控制,IP允许范围内的用户可以自由访问下载数据库资源。对于馆外采取账号控制,需要输入账号密码才可以访问下载该资源。

1.2.3 系统控制

有些图书馆采用数据访问控制系统来实现对其IP范围内数据库资源的控制,试用数据库也在监控之列。如清华大学图书馆开发了“电子资源访问控制系统”,对本馆的电子资源进行监控,首先对用户的违规行为给予提醒,如果继续违规则予以冻结访问权限甚至账号[1]。

1.2.4 无控制

图书馆对于试用的数据库产品不作任何的技术保护措施,试用数据库只能仰仗自身的保护措施来防范滥用或侵权。如果试用数据库本身也没有设置保护措施,则数据库处于完全开放状态,任何人都可以登录使用。

2 试用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分析

2.1 试用数据库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数据库一般是指有关数据的汇编或集合,其知识产权受到法律保护,并被纳入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之中,受国际版权条约的保护。数据库受法律保护,缘于其自身的价值与性质。它集合了数据庞大的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经系统或有序的安排,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手段单独加以访问。在知识信息就是重要资源与资本的知识经济时代,数据库无疑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而数据库的建设与维护是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与物力的投入,一旦被侵权就会遭受较大甚至重大损失,而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的飞速发展,使得数据库资源的复制与传播极为容易便捷。在数据库面临如此巨大被侵权风险的情况下,对其提供法律保护则成为必然。

试用数据库的实质是商业化的数据库产品,它完全享受各种对数据库进行的法律法规的保护。

2.2 数据库法律保护的几种模式

世界各国在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模式方面,存在着不同认识,主要有版权法保护、合同法保护、反不正当法保护、技术措施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等。我国涉及图书馆试用数据库的保护模式大致有如下几种:

2.2.1 版权法保护

数据库得到版权保护的一个基本的原则是要求具有独创性,这已得到世界各国认同。从《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WIPO版权公约》、《欧盟数据库保护指令》等,到世界各国国内立法,都确立了这一原则,给予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以法律上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2]确立了我国数据库保护的独创性原则。

根据版权法思想与表达两分法原理,版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思想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3]。对于数据库来说,版权法只保护数据库具有独创性的选择与编排,而对于数据库里的内容,即作品、数据或其它材料等不提供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同时也规定对数据库“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版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内容,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开传播权等。数据库版权和其它版权一样受到一定的限制,尤其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衡量,通过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的方式来扩大对数据库的使用,如为私人目的的复制、为了教学科研目的的使用,等等。

2.2.2 合同法保护

合同法能有效规范和制约图书馆对数据库的访问和使用。签订书面合同是购买数据库的必要条件,合同条款约定了数据库使用的地域、时间、对象等,限制了合法使用者以外的其他人使用。合同法遵守意思自治原则,每个协议条款都可以自由达成,具有高度灵活性。合同的效力只涉及于缔约双方,不能约束第三人,数据库需要某种形式的保护来防止不享有合同权利的第三人来使用数据库,一般是通过采用技术保护措施来实现。

2.2.3 技术保护措施

技术保护措施是控制访问作品或者使用作品所采取的技术上的措施。网络环境下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得数据库资源的复制与传播变得更容易,对数据库版权人的权利造成巨大威胁,其采取技术手段进行事先预防来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些技术手段包括控制访问数据库的技术措施如数据口令和控制使用数据库的技术措施如电子签名等。由于这些技术措施对于保护数据库版权的重要性,其本身也纳入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范围,禁止规避行为。只有出于合理使用的需要,如个人或者非营利性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教育机构等,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出于教育科研目的或者非商业性使用等,才可以被允许规避技术保护措施[4]。

3 试用数据库版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3.1 保护的意识不强

图书馆对于已经购买的商业化数据库一般具有较强的保护意识,能够采取措施防范侵权风险。而对于试用数据库来说,版权保护意识就比较薄弱。据了解,大部分图书馆对于试用数据库没有采取保护措施来防范侵权风险,在此情况下试用数据库基本靠自身内设的保护机制来保护自身权益。如果自身也无内设保护措施的话,试用数据库就处于“裸奔”状态。甚至有一部分人存着错误的认识,认为试用数据库在试用期间所给予的条件比较宽松,可以随便使用,而不担心侵权风险,造成对数据库的恶意下载等诸多侵权行为,严重的会被封掉IP,取消试用权,从而影响到对试用数据库的正常试用评价,进而影响到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

3.2 版权提示不够

一般来说,图书馆会通过版权公告的形式提示用户遵守版权法规,明确禁止数据库使用中的各类违规行为。这类版权公告往往是针对已购数据库,在版权公告中把试用数据库包含进去,或者专门针对试用数据库发布一个类似公告的情形极为鲜少。更有一些图书馆对已购数据库根本没有发布过版权公告,遑论试用数据库了。图书馆对待试用数据库在版权提示上的懈怠,不利于用户在使用试用数据库方面形成良好的尊重版权习惯。

3.3 技术保护措施不够

技术保护措施能有效防范数据库被滥用和被侵权,对于数据库版权保护非常重要。一些图书馆在试用数据库的技术保护措施方面做的不够,或者已经对数据库采取了相应的技术保护措施,但在现有的技术保护措施中没有把试用数据库包括进去;或者完全仰仗数据库自身的技术保护措施,对数据库不做任何额外的技术措施保护,试用数据库当然也不可幸免,处于极大的版权风险之中。

3.4 违规处置不够及时

法律的权威在于违法能得到及时惩罚,这在版权法领域同样适用。当一个版权违规行为能够被及时处置,就会警示后继者,使其能够自觉遵守版权法规。而当一个版权违规行为不被重视,后继者自然也会效仿。对于试用数据库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处置,一方面是由于认识的问题,把对试用数据库的版权保护较之已购商业化数据库有所降低;另一方面是技术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技术防护措施就无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追踪进而找到违规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置。无论哪一种情形,对版权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处置都不利于试用数据库的版权保护。

3.5 对试用数据库利用过度

在试用数据库使用的过程中较为常见的一个问题是资源利用过度,一方面是试用数据库一般都会给予较为宽松的使用政策;另一方面有些数据库在试用之后图书馆并不一定能够购买,导致一部分用户在数据库试用期间大量下载数据库资源,造成恶意下载现象的发生,也有一部分用户对电子图书或电子期刊整本下载,用以保存为自己的资料库。这些都是违反版权法规的行为。

3.6 到期后清理不及时

试用数据库的试用期限届满之后,图书馆未能及时对其做出处理,这种现象较为常见。依图书馆与数据库商的试用合同以及版权法的规定,当试用期满,图书馆如果想继续使用该数据库,要么购买要么延长试用期限,否则就要及时清理下架。在图书馆未能及时把试用期满的数据库下架的情况下,如果数据库本身进行了时限设置,期满后则会拒绝访问,此时对图书馆来说该数据库就是一个无效链接,既不能访问使用,也不能及时反馈试用意见;如果数据库本身未设置使用时限,则期满后该数据库仍然可以访问使用,这既违反了双方试用约定,也容易出现侵权风险。

4 图书馆保护试用数据库版权的应对策略

4.1 发布版权公告

版权公告是对数据库版权人权利的宣示与对用户合规使用的提示,内容涵盖了权利归属、合法使用方式、禁止方式或行为、责任追究等。通过版权公告的方式来提示用户合法合规地使用数据库资源,明示禁止各类违规行为以及违规需要承担的后果,使用户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形成一种良好的数据库使用习惯。图书馆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制订和发布版权公告,在针对全馆的版权公告中把试用数据库资源包含进去,或者针对试用数据库资源单独发布一个版权公告,把它作为规范数据库使用行为的第一道关卡,避免不必要的数据库违规或侵权行为发生。

4.2 做好技术保护

由于技术措施对于数据库版权保护的重要作用,图书馆要做好对试用数据库的技术保护措施。根据技术措施的类别与功能,一方面做好试用数据库的访问或使用的技术措施,使得即不在允许的IP范围内又无合法账号的人无法正常使用该数据库资源。另一方面,在万一发生违规行为后,可以利用技术措施追踪到当事人,使违规事件得到完善处置。这样既保护了试用数据库的版权,又对后继者是一种警示,逐渐形成良好的数据库使用行为。

4.3 监控并及时处置违规行为

图书馆要把试用数据库和已购数据库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进行管理保护,提高认识,做好对试用数据库的监控工作。有条件的图书馆可以购买或开发电子资源访问监控系统,对于合法用户使用试用数据库的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并做出警告,如果继续违规则可以封掉该IP地址或者冻结该账号。没有监控系统的图书馆一方面要做好巡查工作;另一方面保持与数据库商的畅通联系,在数据库商监测到有违规行为的出现时,要能够及时查找处置,共同保护试用数据库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使用环境。

4.4 加强版权教育培训

版权教育培训对于数据库版权保护非常重要。据了解,相当一部分违规行为的发生源于用户对版权法知识的不了解,没有意识到平时的使用行为是违反版权法的行为。在用户的版权知识增长后,一些不必要的数据库违规行为就会得到解决。版权教育培训的对象,既包括图书馆用户,也包括图书馆员。加强对用户的培训能增强用户版权知识,提高版权意识,减少使用数据库时的违规行为;加强对馆员的培训同样可以提高版权意识和对数据库的管理保护水平。在一些具备条件的图书馆,甚至可以设置版权馆员岗位[5],更好的加强对数据库的版权保护工作。据调查,目前我国国家图书馆在数字资源部下设了版权管理组,加强对国家图书馆数据资源的版权保护工作[6]。

4.5 到期及时清理

对于试用期限届满的数据库,图书馆要及时做好试用结束后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于试用期间用户评价良好,该数据库又比较符合图书馆数字资源建设规划或方向,就应该和数据库商商讨购买事宜。对于签订了购买协议的试用数据库要及时将其从试用资源版块转移到已正式采购的资源版块。二是对于试用期间用户评价一般或者较差的数据库,该数据库也非数字资源建设的必需或紧缺资源,则应该及时将其下架,从试用数据库资源版块移除。这样做既可以使试用资源版块保持及时更新状态,也防范用户对于试用过期又缺乏保护措施的数据库滥用而发生违规使用行为,保护数据库商以及图书馆的权益。

5 结 语

对于试用数据库,当前还存在着观念或认识上的误区,版权保护工作还存在诸多问题。试用数据库本身为商业化的数据库,它的版权受到严格保护,当前无论是对于用户还是图书馆来说,都存在重利用轻保护的现象,对试用数据库的很多利用方式或者做法都违反了版权法的规定。此文仅冀望学界业界对试用数据库的版权保护能够加以重视,学术上可以观点争鸣,实践中要做好应对措施,推进试用数据库的保护工作。

[1]电子资源访问控制系统[EB/OL].http:∥www.lib.tsinghua.edu.cn/database/visitcontrol.html,2015-8-09.

[2]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EB/OL].http:∥www.gov.cn/flfg/2010-02/26/content1544458.htm,2015-08-11.

[3]李扬.数据库法律保护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32.

[4]江向东.版权制度下的数字信息公共传播[M].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5:284-293.

[5]陈传夫,汪晓方,符玉霜.国外版权图书馆员岗位设置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国家图书馆学刊,2009,(2):39-42.

[6]机构设置[EB/OL].http:∥www.nlc.gov.cn/dsbfooter/gygt/jgsz/index3.htm,2015-08-12.

(本文责任编辑:孙国雷)

A Research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s of Library Trial Database

Bao Yongchan Gao Feng

(Library,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Jiaozuo 454000,China)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the trial database are protected by law,protection modes include copyright lawprotection,contract law protection and protection of technical measures,etc..Faced with the protectional problems of the trial database,some strategies should be adopted for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s,such as publishing a copyright notice,doing a good job in technical protection,monitoring and handling illegal behavior,strengthening the copyright training and cleaning them up in time.

trial database;librar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copyright protection

2015-10-20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资助课题“国外数据库商业版权模式及图书馆应对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3-ZD-083)研究成果之一。

鲍甬婵(1959-),女,副研究馆员,研究方向:信息资源管理。

10.3969/j.issn.1008-0821.2016.03.017

G250.74;D923.41

A

1008-0821(2016)03-009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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