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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监管制度研究

2016-03-04韦文英金江军姚卫浩

食品界 2016年2期
关键词:监管制度小作坊摊贩

韦文英 金江军 姚卫浩

摘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量大面广,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本文首先通过分析22个省市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法规,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了界定。然后通过分析近十年来由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指出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对如何做好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工作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小作坊;摊贩;监管制度;法规

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小摊贩数量众多,分布十分广泛,由它们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频频曝光,是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和难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5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提出“推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目前,许多省级人大常委会还没有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有关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理念、方式、手段还比较落后,监管效果不太理想。因此,迫切需要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研究。

一、我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制度情况

2005年9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之后,许多地方相继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方面的政策法规。

2015年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目前,只有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北京、内蒙古、江苏、江西、山东、广西、海南、甘肃等由当地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浙江等由当地质检部门印发,安徽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印发,天津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印发。

(一)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界定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没有界定。从22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政策法规来看,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界定虽然大致相同,但也存在不少差别。

1、食品小作坊的界定

根据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由7人以下(属个体工商户)组成的,有固定场所,以手工制作为主或者有少量简单的生产加工工具和简易生产设施,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直接销售给本村或者本乡消费者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根据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的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印发的《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监管工作专题座谈会会议纪要》指出,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年销售额50万元左右,从业人员10人以下,为食品生产加工领域中小作坊的基本范畴。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吉林、上海、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云南、陕西、宁夏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界定不完全一样,如表1所示。

可见,食品小作坊的主要特征包括: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7或10人以下),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以手工制作为主,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主要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一般是个体工商户或微型企业。从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关系来看,食品小作坊包括制售分离、现场制售和前店后坊三种类型。从食品生产加工和餐饮服务环节的关系来看,食品小作坊包括餐饮服务类和非餐饮服务类两种类型。

2、食品摊贩的界定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食品摊贩进行界定,天津、山西、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南、广东、陕西和宁夏对食品摊贩进行了界定,如表2所示。

可见,食品摊贩的主要特征包括:没有固定店铺,一般在街头或其他公共场所营业,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现场制售散装或简易预包装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从有无固定经营场所来看,食品摊贩分为固定摊贩和流动摊贩。从业务类型来看,食品摊贩分为流通类摊贩和餐饮类摊贩。

(二)监管职责分工

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以前,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采用“分段监管”方式,按生产加工、流通和餐饮服务三个环节来划分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成立以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统一由食药监部门负责监管。对占道经营的食品摊贩,一般由城管部门负责管理。

(三)市场准入要求

对于食品小作坊,北京、吉林、河南、海南、云南、宁夏等地要求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即按个体工商户要求),河北、山西、吉林、上海、浙江、福建、河南等地要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天津、广东等地实行登记证管理。河北、安徽、河南等地实行备案管理。山西、吉林、上海、浙江、湖南、陕西、宁夏等地实行许可制度。

对于食品摊贩,天津、广东等地实行登记卡管理,陕西等地实行备案管理。山西、吉林、广东、陕西、宁夏等地要求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问题分析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是食品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许多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生产条件简陋、管理水平不高、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数量多、规模小、分布散,监管难度大。近年来频繁出现的“毒豆芽”、“毒腐竹”、“地沟油”等食品安全事故,暴露出一些地方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不力[1]。

2012年底,国家质检总局在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查了44.8万家食品企业,其中10人以下的小作坊就有35.3万家,约占总数的78.8%;证照不全的有22.3万家,约占总数的36.6%。2013年食品小作坊的抽检合格率仅为20-30%,近年来一半以上的食品安全事件是食品小作坊造成的[2]。

(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监管制度不健全、监管手段不先进、执法人员数量少、资金得不到保障、监管资源配置不合理,是导致食品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3]。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第三十七条都明确规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照《食品安全法》制定。但截至2014年底,在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只有山西、吉林、河南、湖南、宁夏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通过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地方性法规。

基层食品安全监管人员数量少、食品安全检验资源少。以陕西省为例,2012年全省食品企业和小作坊有2.4万家,省、市、县三级质监部门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编制为183人,人均监管131家。全省106个县,其中81人县建立了食品检验实验室,但只有两个县的食品检验实验室经过了认证。[4]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巨大,对每家抽检一个样品,按照每个样品每次检测花费500元计算,一年下来抽检费用是个不小的数目。2008年,广东省安排用于加工食品抽查的经费仅为2000万元,不足实际需求的三分之一。[5]

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对策研究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以促进社会就业,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应予以保留,但要加强监管。针对上述问题,今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应做好如下一些方面的工作:

(一)加快立法和修法,使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在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方面,还没有通过人大立法的地方,应在完成政府机构改革之后,尽快组织制定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办法,并报当地人大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后获得地方人大常委会通过。已经制定相关法规的地方,应在完成政府机构改革之后,根据新情况、新问题,尽快组织力量对原法规进行修订。

在区分不同情况、不同性质的前提下,地方法规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度把握处罚标准和力度,重点加大对制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生产经营行为,而对属于卫生标准不合格或生产经营设施达不到要求的行为等,可通过加强引导和适当的处罚,规范其生产经营行为。

(二)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监管方式。

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多,分布广,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有限,依靠传统的监管手段和人海战术肯定监管不过来,必须采用信息化手段,创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管模式。

加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建档工作,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据库。数据库应包含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负责人身份信息、主营业务信息、行政处罚记录信息、投诉举报记录信息、信用记录信息等。

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系统。以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据库为基础,建立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系统。该系统应具有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网上投诉、网上咨询等功能。

组织开发一个方便让社会公众参与监督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手机应用程序(App)。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5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4年12月,我国手机网民达5.57亿,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占85.8%。许多消费者都有智能手机。通过App,消费者一旦发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违法犯罪行为,就可以马上进行在线举报,方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按图索骥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三)优化监管资源配置,开展综合执法。

监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主要靠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面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数量巨大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人员有限这一现实,应重点打击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不法分子。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违法行为。加大对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制售病死猪肉及其制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的查处力度。而对于不卫生、生产经营设施不达标、没有办理证照等但生产经营安全食品的行为,予以从宽处理。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机制,实现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负责人的全生命周期监管。

食药监部门与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加强执法合作,开展综合执法。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综合执法大队,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开展执法检查。

(四)实行连带责任制度,从源头控制。

对于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经常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包括工业火碱、双氧水、“AB粉”、“无根素”、罂粟壳等。为此,要对这些有毒有害物质进行有效监管,加强源头控制。对把这些有毒有害物质销售给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黑作坊”多位于城乡结合部或城中村,人员多来自外地,生产加工场地基本上都是租赁的,而且位置普遍比较隐蔽。为此,一方面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另一方面,把场地出租给“黑作坊”的出租户要承担连带责任。另外一些“黑作坊”主要集中在集贸市场,为这些“黑作坊”提供场地的集贸市场经营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这样,可以督促出租户和集贸市场经营者对小作坊进行监控。

(五)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于抽检费用的问题,一方面要加大财政资金的投入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各地食品安全罚没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支付抽检费用。

参考文献

[1]谢素芳.监管食品小作坊小摊贩须用法律手段——访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白克明[J].中国人大,2012(03):9-11.

[2]刘录民.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3.

[3]许显辉.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法治化[J].行政法学研究,2013(02):78-84.

[4]刘江,钟圣荣,魏琳.食品加工小作坊监管难点及对策[N].中国工商报,2011-08-24.

[5]刘亚平.走向监管国家:以食品安全为例[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1

作者简介

韦文英1,中共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秘书长,主要从事区域发展战略、区域营销、区域价值及现实问题研究。金江军2,中共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副研究员,主要从事公共政策研究。姚卫浩3,北京大学产业技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主要从事产业经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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