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笔迹特征
2016-03-03王圣江
王圣江
(公安海警学院 船艇指挥系,浙江 宁波 315801)
刍议笔迹特征
王圣江
(公安海警学院 船艇指挥系,浙江 宁波 315801)
笔者通过列举笔迹特征的定义及阐述笔迹特征的功能性分类,结合实际案例分析笔迹特征系统应用的方法,以期对笔迹检验实践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
笔迹特征;功能性;系统
笔迹是人们为了表达某种思想,按照文字书写规范,运用一定的书写工具,在纸张或其它物体表面上所留下的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特点的一种特殊痕迹。由于笔迹特征是书写人书写习惯特点的外化,所以认识一个人的笔迹特点要从笔迹的特征入手。
1 笔迹特征概述
1.1 书写规范
书写规范,是指导社会成员书写字迹的方式方法总称,包括基本笔画、字形、结构、方向等方面的规定。包含动态和静态两个方面:动态规范是指运笔法则;静态规范则是指写法和美学等方面的要求。
现代汉字硬笔书写较为常见,包括钢笔、圆珠笔、中性笔等。汉字硬笔书写规范是静态的抽象的楷书规范,其基本要求是横平竖直、先左后右、先上后下、结构匀称。这16字既是对单字书写的要求,也是对字行、全文排列的基本要求。
1.2 笔迹特征
笔迹特征作为笔迹检验的专业术语,不同文检教科书有其不同的定义。
1998年警官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笔迹检验》对笔迹特征定义为“笔迹特征,指的是个人笔迹的具体征象,是个人书写技能和书写习惯性的表现。”
2002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对笔迹特征定义是“特指人们通过文字的书写运动形成的字迹及外部征象”。
2003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文件检验学》中对笔迹特征的定义是“笔迹学中的专门术语,它是个人笔迹的具体征象,笔迹特征指文字书写外部形象所反映出的特色和个人书写技能、书写习惯特性的反映”。
2008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笔迹鉴定学》中对笔迹特征定义为:“是指个人笔迹与书写规范相互作用表现出来的特定属性征象”。
通过对上述笔迹特征的定义进行总结,根据书写规范是生成笔迹特征的唯一标准这一原则,个人比较推崇最后一个定义,即:笔迹特征反映的是书写习惯的物质表象,其外表是与书写规范不一致的客观征象,即个性与共性的差异。(见下表1)
表1 示例表
2 笔迹特征功能性分类
笔迹特征的本质是书写者书写运笔习惯个性背离共性(书写规范)的变异征象。根据变异征象在识别书写人书写习惯中的功能不同,可以将笔迹特征区分为本质特征、普通特征、附加特征、随机特征四大类。
本质特征,是指能够反映书写者书写习惯的特征。根据笔迹特征的定义,笔迹的本质特征应具备变异性、重复再现性、可被认识性三个必要条件,能够重复再现是笔迹本质特征的标准。
普通特征,又称共性特征,是指书写规范普遍要求的形象,是个人笔迹能够被其他人识别的基础,也是众人笔迹存在相似性的根据。
随机特征,是指笔误、重复书写出现的必然性差异现象,形成机制是人体神经信息传导,肌肉运动机能瞬间频繁变化,精神状况、书写工具、书写材料、书写速度、环境、未定型的书写技能等因素造成的客观变化现象,导致多次书写相同的字不能完全重合。这是客观存在的必然差异现象。
附加特征,是指因生理、精神变化导致的异常笔迹现象以及人为假象。附加特征的生成机制有多种,如故意伪装、摹仿、反常的心理状态、伤病以及酗酒等影响书写活动正常进行的书写条件,都会对固有的书写习惯产生干扰,形成假象。这种假象对书写习惯面貌的歪曲程度与书写人的知识、能力以及采取的伪装方法,遇到的变化条件等密切相关,它们是在固有的书写习惯、技能基础上发生的。同时,又反映出变化原因与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因为这些成分并不是笔迹的自然成分,故称之为附加特征。(见下表2)
表2 笔迹特征示例表
因此,一个人的笔迹不会只存在单一类特征,而是多种笔迹特征的复合体。多种变异现象之和构成书写者的笔迹特征系统,该系统总和反映书写者书写运笔习惯,有规律的变异征象之和亦形成书写者个人书写风格。
3 笔迹特征系统的应用
笔迹特征系统反映的是一个人笔迹的外观形象,是各类具体笔迹特征串联、并联形成的体系,本质特征、普通特征、随机特征、附加特征等穿插其中。
在笔迹检验实践中,首先,建立全方位的检材笔迹特征系统和样本笔迹特征系统,将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的布局特征、单字特征、细节特征、标点符号特征等形形色色特征在各自系统内部进行比较,验证特征是否在本系统内部重复再现,力求在细节处多发现特征,多发掘本质特征。对本质特征肯定认识以后,再将其纳入可比特征系列;其次,对检材笔迹特征系统与样本笔迹特征系统进行全方位的比较分析,要求将两者本质特征的每一特征点进行逐一甄别,建立细密的筛网,准确锁定检材笔迹与样本笔迹之间的关系;最后,对检材与样本笔迹的特征符合点和差异点进行综合评断。如果检材笔迹特征系统与样本笔迹特征系统中的本质特征点能够一一对应,则认定同一;如果两者本质特征存在部分差异点,且差异点是由伪装、生理、心理、环境等条件变化引起的非本质差异,则认定同一;如果两者本质特征存在部分差异点,且差异点并不是由于伪装、生理、心理、环境等条件变化引起的,是本质性差异,视检材笔迹情况可认定为摹仿笔迹或否定同一;如果两者本质特征均不同,则可作出否定同一结论。
[1]许爱东.文书司法鉴定理论与实务研究 [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50.
[2]贾玉文.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文件检验[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113.
[3]李文.笔迹鉴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45、300.
On Handwriting Characteristics
WANG Shengjiang
(China Maritime Police Academy,Ningbo 315801,China)
Through stating the functionality of the handwriting characteristics,this paper analyzes the application method of handwriting characteristics system in combination with practical case and the guiding significance in handwriting examination practice.
handwriting characteristics;functionality;system
D918.92
:A
:2095-2384(2016)01-0010-02
(责任编辑 储 欢)
2016-03-02
王圣江(1983-),男,山东德州人,讲师,主要从事痕迹检验文件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