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综艺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困境
2016-03-02杨志慧
杨志慧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0)
论综艺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困境
杨志慧
(河南大学,河南 开封 475000)
摘 要:近年来,各家省级卫视纷纷从国外购买热门综艺节目的版权,以更好地抢占国内收视市场。但由于相关法律的缺位,这些热门综艺节目的模板遭到他人的肆意模仿和抄袭,不仅给节目原创者和版权购买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也使得我国的综艺节目市场趋于混乱。
关键词:综艺节目模板;著作权法
近年来,随着各大主流卫视之间的竞争愈演愈烈,从国外购买综艺节目模板已经成为它们争夺收视率的重要手段。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卫视以版权购买的方式获得了节目原创者的正式授权,然而当这些节目在收视率上获得成功后,其他的电视台就会跟风模仿,从而使一些“山寨版”的节目大量涌现。面对被抄袭的困境,节目原创者为保护自身利益,往往会寻求著作权法的保护,但由于法律的相对滞后以及综艺节目模板自身的特点,使得综艺节目的版权保护面临着重重困境。
一、综艺节目模板的含义
综艺节目模板,也称综艺节目“版式”、“形式”或“模式”。通常情况下,一个完整的综艺节目模板的形成需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它起源于一个创意,包括对节目的整体构思,节目类型的定位和节目理念的设计;其次,将节目创意固定化和形式化,形成文字脚本,即“纸上模板”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完成对于节目流程的设计,规定每个环节的游戏内容及规则,以及关于节目制作的技术规定;最后,则是节目的制作和播放,也就是将“纸上模板”具体实现的过程。节目中,主持人的主持风格、特定口号、标语的使用等也会在这个时候融入模板的整体之中。[1]
此外,还有人认为综艺节目模板并不只着眼于某一集节目的制作,而是将整个系列作为一个整体来看待和规划。具体来说就是,一个电视节目模板一方面必须保证在其基础上制作的节目之间拥有足够的相似性和连续性,使其能够组成一个系列;另一方面,又必须给每集节目留有足够的发挥空间,使其相对完整并可以独立播放。[2]
二、综艺节目模板受法律保护的困境
尽管综艺节目模板的版权交易规模在不断扩大,但是它仍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一方面与综艺节目的早期制作方式有关;另一方面,则是与综艺节目模板自身的特点有关。
在综艺节目发展的早期阶段,《春节联欢晚会》、《同一首歌》、《综艺大观》等文艺汇演类的节目形式占据着主流地位。这类综艺节目往往是选定一个舞台,邀请不同的艺人进行歌曲、舞蹈、杂技、小品、相声等形式的表演,以满足观众娱乐消遣的需求。但由于这类节目的制作方式主要是对舞台表演的一种真实、机械地记录,所以一些学者认为,其独创性程度不高,或者其独创性仅限于不同节目的选择和编排上,难以满足著作权法对于作品原创性的要求。
随着综艺节目的不断发展,“真人秀”逐渐取代“综艺晚会”成为主流。尤其是近年来从国外引进的一些热门综艺,如《中国好声音》、《爸爸去哪儿》、《奔跑吧,兄弟》等。这些节目的制作显然不再是摆好摄像机对舞台表演进行机械录制,而是包含了更多的原创性因素,这种原创性因素把它们与其他的节目明显区别开来,并构成了可供版权交易的基础。以“好声音”的版权交易为例,虽然平民选秀在综艺节目发展史上已经不是新现象,但是之所以源自荷兰的“好声音”能够将节目模板卖给世界各地,就在于其模板中具有创造性地采用了“导师制”和“转椅”等各大要素,这是其他平民选秀类节目中所没有的,而这两大要素也无一例外地出现在了各国“好声音”节目当中。
从综艺节目模板自身的特点来说,一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中还没有明确规定“电视节目模板权”;另一方面,综艺节目难以完全符合现有著作权法中所规定的“作品”概念。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虽然现在的综艺节目模板中都包含创造性元素,但这种创造性元素在综艺节目中往往是作为一种指导性创作理念贯穿始终,但它们往往缺乏一种固定的形式。这一特点在游戏类或挑战类真人秀表现得尤为明显,如韩国的《running man》、《无限挑战》等。这就给著作权法对综艺节目模板版权的保护带来了困难,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有形的实体,即固定的表达,如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图案、摄影作品等,但并不保护思想性的因素。除此之外,多数模仿者并不会全盘抄袭,它们往往只保留了原版节目中的关键要素,而对其他要素进行替换,这样也会给法律认定带来困难。
三、综艺节目模板版权保护的办法
第一,提高电视节目模板保护意识。尊重他人的著作权利,不抄袭和模仿他人的原创作品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尤其是节目制作者应该具有的法律意识。在各大电视台综艺节目竞争日趋激励的情况下,节目制作者的这种自律意识就显得尤为必要,只有他们彼此之间加强自律才能建立起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综艺节目的健康发展。
第二,将模板创意文字化。由于著作权法只保护有形的实体,而不保护思想,所以节目模板制作者应当将自己的创意尽可能详细地用文字进行表达,这样至少可以拥有对模板脚本的著作权,一旦发生争议也比较有利于证明模板的固定性和原创性。
第三,成立保护综艺节目“模板”著作权的协会或组织。行业协会或组织虽然是自发成立的,但是对于行业成员能够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例如,2001年4月在法国戛纳成立的欧洲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协会,就是一个负责协调版权纠纷,以及促进欧洲各国电视播出机构、电视制作公司和节目销售公司对节目版式的认可和保护的民间组织。这样的机构虽然不是官方的、具有法律权限的机构,但是它们的成立对保护综艺节目原创者的权益,维护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是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的。
四、结语
综艺节目模板的版权保护随着其自身的不断发展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除了节目制作者要增强自身自律意识外,更多地还是需要相关法律的健全和完善。在法律的约束和规范下,才能更好地保证综艺节目的繁荣和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 叶姗.试析电视节目形式的法律保护[J].知识产权,2002 (04):112.
[2] 罗莉.电视节目模板的法律保护[J].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06):133.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8-0173-01
作者简介:杨志慧(1990—),女,河南舞钢人,河南大学新闻学专业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