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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无知之幕”看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伦理

2016-03-02

新闻研究导刊 2016年8期
关键词:隐私权

王 宇

(湖北民族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透过“无知之幕”看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伦理

王 宇

(湖北民族学院,湖北 恩施 445000)

摘 要:大数据相关技术的发展让人们的生活更加便捷,但同时,其对个人隐私的影响也不容忽视。本文试通过“无知之幕”这种伦理检验程序审视大数据技术给公民隐私权带来的影响,提醒人们在对技术进行开发应用的同时,也需警惕出现的挑战,在实际中注意利益平衡和危机防范。

关键词:大数据安全;隐私权;“无知之幕”

随着互联网、移动便携终端、物联网等技术的发展,海量数据呈几何级数增长,人们逐渐意识到数据中蕴含的无限潜力,并正在通过各种方式对其进行开发和应用,“大数据”的概念走进人们的视野。同其他新技术的出现一样,大数据技术在商业及政治等方面的应用也带来了意料之外的风险,其中,大数据安全对个人隐私的影响便是其中之一。

一、大数据时代对隐私伦理的挑战

(一)隐私边界的模糊

无论将隐私权视为人格权的延伸还是天赋的基本权利,它都是人类一项重要的权利。我们对隐私范围的界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曾经,某些疾病是难以启齿的隐私,但后来隐私的边界让位于公共利益,人们认同一定程度的曝光有助于提醒更多人进行自我保护。

与过去不同,大数据时代中个人隐私的界定显现出另一种形式的模糊。其一,利用与互联网、终端传感器等相联系的大数据采集技术,人们在使用各种现代通讯、交通和交易设备的时候,个人的地理位置定位、信用卡刷卡记录、社交平台聊天记录等都被上传到服务器或云终端中,个人信息在全方位覆盖的监控下几乎无处可藏。那么这些随着人们行为而产生的电子数据与个人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呢?其二,当信息成为一种商品,个人产生的数据成为组织间互相交易的商品,这种被交易的信息在什么程度上应该被保护?什么样的信息判断标准适用于大众的隐私范畴呢?其三,网络用户的确担忧他们的隐私问题,但在社交平台的使用中并没有停止对个人信息的披露行为,面对这种隐私意识与行为相矛盾的“隐私悖论”现象,我们如何对隐私泄露进行划分?

(二)隐私控制权的迷失

我们认为,隐私概念中往往包含着“不受侵犯和自我控制”的内涵,“隐私具有个体自决性,即个人具有决定隐私的对象、范围等的能动性”。在大数据时代,用户对信息的控制往往不能如其所愿。一方面,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使得信息的流动和被获取的可能性加大,一些用户发布在社交平台上的信息或许本意是在自己朋友圈的亲密范围内展示,但却很难防止内容被转发或被亲密关系以外的人看到。而这些虚拟世界中的数据,往往可以成为探寻到他们真实生活的线索,大量由此而来的“人肉搜索”及网络诈骗的案例都显示出暴露的网络信息对当事人真实生活的影响。

另一方面,数据挖掘等技术会涉及对隐私的二次利用的问题。或许在搜集信息时,我们可以争取个体用户的知情与同意,即使是通过大多数用户没有认真阅读的协议条款的方式。

二、“无知之幕”下看隐私伦理

“无知之幕”是美国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为了解决一些事关伦理、正义问题而做的实验,后来演化为罗尔斯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社会契约难免有着特定的社会和时代背景,在特殊背景下形成的社会契约未必是公正的。”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正是为了消除在契约社会中人们因不同的社会身份而产生的观察视角的偏见,让在“幕”后的每个人都消除以性别和社会经济身份为基础的个人差异,平等地从初始位置开始,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从幕后出来是什么身份。罗尔斯认为,有理性的人们都会自愿而谨慎地作出决定,并且遵循这些决定。

(一)正义原则与技术门槛

基于“无知之幕”的实验,罗尔斯推出两条正义的根本原则。第一条是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拥有一个与他人类似的、能自由相容的、具有最广泛基本自由的平等权利。”这一原则要求有一个基本的自由制度,这种制度是具有最高程度的平等的。在这种制度里,不仅每个人都拥有广泛的政治自由,整个社会也有同样程度的自由。

回到大数据的语境中,对自由原则的实现形成阻碍的一个重要因素便是技术门槛。这里所说的技术门槛分为几种情况,一种是普通民众对大数据知识的了解与技术掌握程度与专业技术人员之间的差异,即对大数据技术运作流程的了解;一种是普通民众与信息服务商之间对数据的接触与掌握程度之间的差异,即数据的“可及”;再有一种,便涉及与地区、经济、文化等有关的“数字鸿沟”。

(二)差别原则与弱势群体的保护

罗尔斯推出的第二条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中的不平等应作如下安排,即人们有理由期望这种不平等应对每一个人都有利,而且地位与官职对所有人都要开放。”差别原则包括了自由以外的所有社会利益。罗尔斯的这一原则中承认权利、财富、收入等方面的不平等,但这种不平等必须有利于社会中那些最弱小的群体,这样人们才允许这些利益被不均匀地分配。

在大数据面前,普通大众不仅在技术知识的掌握、数据接触权限等方面处于弱势,还在信息提供的主动权上处于弱势。我们的生活被相关技术所覆盖,若拒绝现有信息提供的协议,不使用相关技术软件,几乎很难融入现代人的生活。普通用户不仅面临着隐私控制权的丧失,甚至权利被侵犯而不自知,或者无力维权。

总之,大数据技术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捷,但我们也需认清技术是把双刃剑。笔者通过罗尔斯“无知之幕”的“程序正义”来检验审视大数据技术对公民隐私权的影响,希望人们在合理利用大数据技术的同时,也要警惕新技术带来的挑战,在实际中取得良好的利益平衡和危机防范。

参考文献:

[1] 邱仁宗,黄雯,翟晓梅.大数据技术的伦理问题[J].科学与社会,2014,4(1):36-48.

[2] 薛孚,陈红兵.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探究[J].自然辩证法研究,2015(2):44-48.

[3] 展江,彭桂兵.从中庸之道到“无知之幕”:四种媒体伦理理论评析[J].南京社会科学,2014(12):106-114.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8883(2016)08-0121-01

作者简介:王宇(1992—),女,湖北民族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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