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横祸
2016-03-01田守安
田守安
环卫工人红霞在途经一家商厦时,被楼上掉下的一个人给砸晕了。红霞被送进了医院,而跳楼的男人则不幸身亡。
红霞在医院里住了一个多月,光治疗费就花了一万五千余元。最糟糕的还不止是破了财,而是她的左臂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不能正常工作了。红霞急得直发愁,朋友说:“砸伤你的人虽说死了,但人是从商厦掉下来的,商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二天红霞找到商厦总经理,要求赔偿。总经理说道:“对你的遭遇我很同情,但据警方调查,此人因吸毒过量,产生幻觉,以致跳楼身亡。这纯属个人行为所致,跟商厦没有关系的。”
红霞气不过,一把抓住总经理的胳膊,嚷道:“你们商厦可不能耍赖啊!”
总经理眉头一皱,立刻喊来保安,强行把红霞带出了办公室。
红霞不甘心,站在商厦里大吵大嚷,要讨个公道。四周的顾客听完经过后,也议论纷纷。这时,有个人上前对红霞说:“这位大姐,你听我说——假如有一个陌生人突然闯入你家,打开窗户跳楼身亡,你认为这是谁的责任呢?”
红霞立即说:“当然是他的责任了,又不是我叫他跳楼的。”
那人又接着问:“如果这个跳楼身亡的人又砸伤了别人,你是否要负责呢?”
红霞一下子没了声音,她突然觉得自己好像理亏了。
如今,砸伤自己的人己经死了,而商厦又拒绝赔偿,那自己受伤到底该向谁索赔呢?红霞最终决定向法院起诉。
法庭审理了此案,做出了如下判决:被告商厦系公共经营场所,不承担保护受害人的义务;死者因吸毒过量产生幻觉,致使跳楼身亡又伤及他人,属个人行为所致,和商厦没有任何连带关系,不存在赔偿等问题。
红霞深受打击,但她还是不甘心,决定再找律师问问。根据律师的建议,红霞想方设法找到了死者的妻子。
这是位中年妇女,人显得很憔悴。当她听完红霞的赔偿要求后,不禁愤然说道:“俺家那死鬼为了吸毒,把家产都败光了,哪还有钱啊!”妇女边说边哭,说什么也不肯赔偿。
眼看又进了死胡同,红霞好不沮丧。律师得知情况后,对她说:“我陪你去查一下死者名下是否有房屋产权。如果有,你就有希望获得赔偿。”
很快,律师陪红霞查到死者确有一处房屋产权。
红霞不禁松了一口气,看来这次“天降横祸”的赔款终将有着落了。
律师点评:
本故事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方面。其一,即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其二,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包括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故事中的死者因吸毒跳楼时砸伤红霞,符合人身损害赔偿法定要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法律也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各个继承人在遗产分割之前,应首先用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清偿其遗留的债务。本故事中,既然死者尚留有遗产,就应当从他遗产里抽出相应份额对红霞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