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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体曝光分析媒介法规与伦理

2016-03-01

西部广播电视 2016年23期
关键词:肖像权闯红灯舆论监督

陆 雯

(作者单位: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

从媒体曝光分析媒介法规与伦理

陆 雯

(作者单位: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新闻中心)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广泛应用,人类逐步进入新媒体时代。在旧的社会秩序被打破,新的道德体系正在建立的过程中,新闻媒体肩负着引导社会舆论、纠正人们的失范行为、培育社会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责任。但当下,许多媒体在执行舆论监督,社会导向的过程中存在伦理缺失的问题,而这些新闻伦理的缺失往往会带来严重的负面效果。本文通过一则深圳媒体的曝光事件,以及媒体采取的措施方法,分析当下我国新闻曝光存在的伦理缺失问题,及其带来的后果。

媒体;曝光;伦理;法规

1 案例分析

2015年5月18日,在深圳交通栏目发布的视频中,曝光了一条闯红灯姑娘舌战交警的消息。这名女子在视频中闯红灯被交警拦住教育时,竟对交警说:“闯红灯是公民的素质问题,但是我是一个没有素质的公民。”后来当交警告知她是当天第一位因闯红灯被拦下教育的行人时,这位姑娘甚至还兴奋得大叫:“太幸运了!”根据视频里面的对话显示,姑娘面对交警的教育作出如下回答:“其实我一直都冲红灯的。我知道规矩,不应该闯红灯。闯红灯是公民素质的问题,但我是一个没有素质的公民……我觉得死了的话,就是闯红灯人的事情。所以说,那些人就让他们撞死好了。然后,你也不用来管我。你希望我不要闯(红灯),但我还是会闯的。”这段报道在当时引起了不小争议,一部分认为应该去曝光,就是要让这种目无法规的人张张教训,另一派人认为,这样的当街曝光是否合理,是否侵害这个女孩的肖像权。

2 从媒介法规与伦理的角度分析

2.1 从侵权角度来分析

先从曝光闯红灯是否侵权来看,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因此,有学者认为,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那么曝光闯红灯的行人,自然是没有经过被摄对象的同意,在是否盈利的方面,笔者觉得颇具争议,因为我国民法保护的是公民的人格权而不是仅仅与人格权相关的财产权,且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也只是一个授权性的规范,不是侵权责任构成规范。但侵害肖像权责任构成中,虽然未经本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但如果有阻却违法事由,则该使用行为合法。据此,媒体此次曝光行为是为了社会利益的需要、对公民实施的不文明行为进行的拍摄,或者媒体是为了时事新闻报道而使用肖像,并不构成新闻侵害肖像权,属于肖像的合理使用。所以根据第一条可以得出结论,曝光行人闯红灯不侵害被摄对象的肖像权。

2.2 从伦理角度来分析

再来看媒体这样曝光闯红灯的这个女孩是否合乎伦理。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处罚措施,但不得与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冲突。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规定,行人闯红灯的处罚是最低进行教育,最高50元以下的处罚。那么,媒体进行了一次曝光,把这个女孩闯红灯的过程放到了网络上,通过媒介进行传播,这算不算是二次惩罚。也就是这个过程中,媒体执行了法律规定之外的处罚。虽然说,媒体的责任是进行舆论监督,纠正人们的失范行为、培育社会核心价值观,在曝光的过程中,我们确实看到了媒体的舆论监督,但这个女孩“奇葩”的行为告诉我们,她并没有愿意纠正自己的失范行为,甚至表现出“奇葩”的社会价值观。而这个女孩表现出“奇葩”的理由其实很简单,因为我接受了媒介舆论对于我的二次处罚,如果没有曝光,交警拦下女孩进行教育、罚款,可能这个女孩并不会这么抵触,可能会知错就改,但是媒体把她闯红灯的行为放到了网上示众,那么从她的言行我们看出,她是不可能去改过,这样的结局是和舆论监督、纠正失范行为的初衷本末倒置的。或许说,曝光闯红灯可以对一些人起到警示作用,通过舆论警示大家。但也看到了不少人面对媒介曝光的叛逆心理,这很正常,因为他们觉得这不公平,他们为什么要承担法律之外舆论给予他们的惩罚,所以才会出现许许多多曝光闯红灯行为但当事人极其不配合的雷人新闻。

3 结语

大众传媒对私领域侵蚀的风险伴随传媒技术的时代进展而加剧。新媒体技术逻辑强化了传播内容的涉私性,导致隐私侵权的可救济性弱化,应该均衡鼓励新媒体技术的应用与隐私人格利益保护之间关系的协调,传媒伦理争议如影随形,也困扰着传媒业。种种失范现象,不仅有传统媒体黄金时代业已存在的争议性采编手法,也有对真实准确这一新闻伦理首义的挑点,还有新传播环境下出现的新争议。新闻作为公共产品,它的价值在于促进公众参与、讨论社会问题,实现对现在建制的严格监督与建设性意见表达。因此,要认识到伦理选择对社会、对受众的重要性,从而审慎地行使“传播权”,稳妥地处理好有可能造成伦理问题的信息,从而防止伦理失范。所以在曝光问题上,媒体需要谨慎。

[1]陈堂发.新媒体涉私内容传播与隐私权理念审视[J].学术月刊,2014(12).

[2]王璐璞.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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