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众筹模式与网民社会资本关系研究
2016-03-01胡敏
胡 敏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236)
互联网众筹模式与网民社会资本关系研究
胡敏
(暨南大学,广东广州510236)
“社会资本”作为社会科学领域的一种新理论范式,被运用到社会学、经济学和政治学等学术领域。社会资本离不开社区的存在,而当代在人们生活中产生重要影响的互联网正在重新塑造人们的社会关系网络,互联网社区呈现出不同于线下社区的新特征,因而基于社区存在的社会资本的运作也展现出新的特点。本文从传播学的角度出发,借用社会学中社会资本的理论研究对互联网社区社会资本运作进行简要的阐释。
社会资本;社区;互联网
“社会资本”作为一个专属名词,于1916年,由社区改革倡导者利达·汉尼范在美国政治社会科学学术年鉴上发表的题为“乡村学校社区中心”一文中提及,他首次用“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来分析社区参与和社会纽带的重要性。1961年,加拿大学者简·雅各布斯也开始运用“社会资本”这一概念来分析美国大城市的衰退和复兴。在其论著《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把城市街区邻里网络作为社会资本的关键要素来分析,在他看来,街区邻里之间的网络也就等同于社会资本。后来研究社会资本的许多学者都沿用了这种研究视角和方法,即把“邻里网络”作为社会资本分析的重点。
经过初创阶段,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尔第一个对社会资本的意义展开了系统性的论述。他从社会关系网络的视角来理解社会资本,并把资本区分为三种形式:第一是经济资本,其以金钱为媒介,以产权为制度化形式;第二是文化资本,其以文凭、学历、证书等为符号,以学位为制度化形式;第三是社会资本,它以社会声望、名誉、权威和头衔等为符号,以社会契约为制度化形式,为其后科尔曼、林南等学者研究社会资本奠定了基础。
社会资本是比较稳定、制度化和可持续的一种社会关系网络,这种网络可以提供一定的资源,它存在于亲属关系、职业关系、组织关系和邻里关系之中,并通过制度化的网络关系和固定化的行为得到保障和加强。随着互联网的出现,人们之间的关系网络也在虚拟空间发展加强,“社区”也随之从线下扩展到线上。本文基于互联网基本特征,将以众筹网为例分析线上社区中社会资本的运作模式。
一、传播中的社区与社会资本
美国社会政治学家罗伯特·普特南就曾指出,社区对人们的社会资本至关重要;在社区中,传播是产生和保有社会资本的关键前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以互联网为媒介,人们的社会交往对象从周围的亲人、朋友、同学发展到志同道合的陌生人,再扩展到与世界任何地方的人都可建立人际关系。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模式,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与普及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网上支付、P2P、众筹融资等,其中众筹融资是网上金融的主要形式之一。近年来,我国也出现了一批众筹平台,如“点名时间”、“追梦网”、“路演吧”等。这些众筹网站的运作模式基本相似,但鉴于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限制,众筹约定的回报不能涉及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形式,从商业模式上看此类众筹更像是预购。以“追梦网”为例,通过项目的形式进行个体筹资,用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介绍项目并预先设置目标金额、结束时间及回报形式,放到“追梦网”供网友浏览。网友对自己感兴趣的项目进行资金支持,若项目在规定时间内筹集的金额未达到规定,所支持的款项将全额退回。根据网站规则,每个项目都必须有回报,项目发起人可以自由灵活设置,如项目的最终产品等,但不能涉及股权、股份或分红性质的回报。
众筹网以兴趣为基础、网络技术为支持,将人们的社会联系和公民参与从本地的、群体性的紧密组织转变为空间分散、联系松散的社会网络。数字技术重建人们的社区意识,网络将远近的亲朋好友都联系起来,为具有相似兴趣的人提供超越时空的交流场所,产生一种新的社区形式。
社会学家林南采用不同于布迪厄、科尔曼阐释的角度,从个体行动立场出发研究社会资本,强调社会结构网络的社会资本嵌入性,认为社会资本是个体为了在嵌入性资源中获取回报,通过工具行动和表达行动而在社会关系中的投资,这一观点在互联网众筹中得到了更好的验证。众筹网通过注册账号的形式将成员与团体及团体内的制度相联系,通过一整套的制度化保障,从集体性拥有资本的角度为每个成员提供支持,为他们赢得回报给予凭证。把个体行动者(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纽带关系看成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结构,其中的纽带关系并不是抽象的,而是现实发生的联系。
众筹网以共同的价值利益与兴趣为中心,将人们聚集到这一平台,社会关系是行动者为了实现各自利益,相互进行各种交换,甚至单方转让对资源的控制的结果。在这种交往接触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网络本身作为一种社会资本形式,能让行动者获取自己感兴趣的信息,既带来便利也提高了行动的效率,网络资源超越单纯的信息用途,在个体行动者的参与中使社会资本实现了创造和使用。
如今,快速发展的互联网超乎想象地变革了人类的传播活动。作为这一变革大潮中新的浪花,互联网社区极大地改善了人类的传播,提高了我们的社会资本,进而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二、互联网社区中的社会资本维度分析
社会资本是公民自愿合作以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的基础,社会资本包括了公众参与的网络、互惠的规范和信任。
(一)信任资本
信任资本在各种社会资本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信任可以使双方更进一步交往,以获得更多交换资源的机会。信任资本在互联网社区中可以分为不依靠亲属关系和社会维持的信任,以及亲朋好友间的信任两种。人们基于共同的利益或兴趣聚集在众筹网这一平台,并非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互联网社区的人际关系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人们在线下甚至线上交流很少,只在共同利益上出现交流重合区。线下社区是实体之间的交流接触,人们眼看耳闻捕捉信息、累积信任资本,而互联网社区的虚拟性、匿名性等特征并不利于稳定的信任关系的发展。在互联网社区,绝大多数采用完善公开个人资料为基础,实名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以此弱化互联网社区人际关系的虚拟性,帮助双方交往并获取资本。
(二)信息网络
科尔曼认为“存在于社会关系内部的信息网络”是社会资本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利用业已存在的社会关系是获取信息的重要形式”。网络交往的本质是为了获取个人的信息资本,信息的交流和获取只是其表现形式。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地域、交通、关系强弱等条件的限制,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交流被局限在一定范围内。
互联网社区扩大了人们在现实社会中小范围的信息交流现状,使个人积累的信息社会资本多样化、多量化。在众筹网这一平台交流的人通常来自不同的地域,拥有不同的职业、不同的信息来源和不同的现实社会资本,通过这一网络平台,人们可以去认识可能给自己带来收益的人,扩展获取信息的渠道,获得多样化的信息资源。同时,众筹网也是分享创意项目的平台,经过网站人员的筛选删查,产生信息的聚合效应,人们也可以针对自己的兴趣与所长了解及参与相关项目,从而有针对性的获取信息,提高获取信息的效率。
(三)参与行为
用户的积极参与是互联网社区成功的关键因素。互联网社区中的用户通过交相互动形成了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网络,用户在参与互联网社区时的行为,或是为了获取可见的收益(如获取帮助、娱乐等),或是为了非可见收益(如归属感、帮助别人之后的成就感和自豪感等)。由此可知,目的合理性是互联网社区参与行为产生的要素之一。
另一个促使参与行为产生的要素是互惠规则。互惠规则的本质是要求参与者之间是公平的,在互联网社区中,信息和资源的交换并没有受到经济契约的保护,而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交换双方的互惠性,即交换的一方认为自己发布信息将能从社区其他成员处获取信息。如果交换只是单方面的,即共享信息的一方无法得到回报,交换关系将中止。因此,互惠规则将促进用户对移动社区的参与行为。
最后一点即前文所述信任的产生。信任是维系互联网社区的重要因素,因为互联网具有匿名性、虚拟性等特征。随着成员间交互的增加,它将建立对社区其他成员的信任。
三、对互联网社区中社会资本的反思
“社会资本”这个概念已经成了从社会学理论进入日常语言的最出名的舶来品之一。其理论本身较为复杂,涉及面较广,在对互联网社区社会资本的研究中主要涉及社会资本的三个维度,以众筹网为例分析社会资本在其中的产生运作。
其中,由于建立关系的纽带单一,个体之间的关系维系效率低下。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对社会资本的需求增加。获取和巩固人脉资源是人们进行社会交往的目的所在。互联网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空间距离,成为人们扩大关系网络、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渠道。在众筹网这一网络平台上大多数陌生人之间的交往接触都是出于相同的兴趣、利益、共同关注的主题等,在维系双方交流的这一兴趣或利益(项目)完成之后,又会被新的兴趣或利益(项目)也即新建立的人际关系取代,旧有的关系是否存在值得考量。
其次,关系的亲疏直接影响双方信任的程度。互联网的松散性使得网民一般不会轻易相信交往中第三人的引荐,因此网民根据自己的交往经验和主观判断决定是否信任对方以及是否与对方继续保持交往关系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缺乏现实生活中对具体个人的了解与感情维系,在信任机制的建立中也会借助外部第三方规则的制定。
最后,互联网社区进行社会资本运作活动,基于人们的理性选择,或者说同人们为了追逐利益的选择行为紧密联系。同人们的理性选择行为或目的行为相比,众筹网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交往接触并不具备主动性,人们的目的合理性是本质动因。但是这种结构一旦形成,对理性选择行为又具有不可摆脱的制约性。在虚拟网络形成的社会网络依然要在现实生活中实现根本的利益,“线上”社区与“线下”社区无法完全割裂,互联网社区拓展了人们进行社会资本运作的途径。
[1]林南.社会资本——关于社会结构与行动的理论[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45-47.
[2]谢莉娇.解决集体行动困境的一种途径:社会资本理论分析[J].新远见,2008(2):80-90.
[3]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0:54-58.
G206.3
A
1674-8883(2016)09-00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