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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借教敛财乱象 感知道教的财文化

2016-03-01海宝明

民族大家庭 2016年2期
关键词:功德乱象道教

文/海宝明

遏制借教敛财乱象 感知道教的财文化

文/海宝明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非宗教活动场所、非宗教团体违法乱设 “功德箱”的现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成为媒体曝光、群众诟病的热点。针对这种情况,2015年4月1日,国家宗教局联合六部门下发通知,开展整治违法违规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出重拳依法惩治借教敛财的乱象,保护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利,维护正常宗教秩序,推动宗教健康发展。

中国传统的本土宗教道教,历史悠久、源远流长,有着一套系统完备的财富观和取财之道,探究道教的财文化对于清除借教敛财乱象,深刻理解“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含义有很大帮助。

道教的财文化

道教根植于中国深厚的文化土壤,是中国传统文化直接孕育的产物,同中国传统文化的许多领域有着密切联系,是我国古代思想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道教有财神信仰,其中财神赵公明的影响可以说最大。道教信徒认为,财神赵公明能使人“公平买卖,求财利,宜和合,但有至公至正之事,可以对神言者,祷之无不如意”,鼓励世人对物质财富的追求。在道观中(除专设的财神殿外)财神赵公明左手捧着元宝,与王灵官等神将站在一起充当护法。赵公明成为财神后身边常跟随有招财使者、利市仙官等专司财运的总管。赵公明不仅在道观中接受万家香火,还进入世人的厅堂享受独家的香火。他的生辰农历三月十五日这天,民间要恭敬致祭,商家多在他的祭期正月初五祭拜。

道教是主张入世的宗教,不主张贫穷。同其它宗教一样,道教也有一套系统完备的财富观。早期的道教认为,社会财富公有,人人都有享用社会财富的权利,少数人占据大量社会财富的现象是不合理的。这种思想在《太平经》中得到了充分体现。《太平经》认为,富人好比钻进谷仓里的老鼠,不能因为老鼠呆在谷仓里,就认定谷仓归老鼠所有。《太平经》对那些积财亿万,不肯救穷周急,使人饥寒而死的为富不仁者给予严厉的抨击。在道教的教义中非常注重取财的方式。道教经典认为,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主张用正当手段谋取财富,反对用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道教有多种戒律规范信众的取财之道。如《玉清经·本起品》载元始天尊所说十戒国的第七戒规定:“不得欺孤贫,夺人财物”。《妙林经二十七戒》中规定:“不得盗窃人物”“不得妄取人财”。《老君说一百八十戒》中规定:“不得横求人物”“不得强取人物”“不得妄取人一钱以上物”。刘宋道士陆修静在其所撰 《受持八戒斋文》中指出:“不得盗他物以自供给。”道家认为,以非法手段谋取不义之财,必遭恶报。《太上感应篇》昭示:“诸横取人财者,譬如漏脯救饥,鸩酒止渴,非不暂饱,死亦及之。”道教用因果报应的学说警示世人,非我所有,一毫莫取。道教反对世人对财富贪得无厌和为富不仁,强调对财富的追求行止有度并扶危济困。《初真十戒》中第七戒规定:“不得贪求无厌,积财不散,当行节俭,惠恤贫穷。”

对于修道之人,道教主张出尘离俗、安贫乐道,反对累积财富。《丹阳真人语录》曾言:“饥则餐一钵粥,睡来铺一束草,褴褴缕缕,以度朝夕,正是道人活计。”道教是讲奉献的宗教,济世利人、慈心于物、齐同慈爱、愍人之苦、救人之穷、施恩不求回报等思想准则一直为道教所推崇。

道教的自养方式

中国早期的道教主要在民间传播,道教活动场所收入来源分两个层次:下层教徒的入道资费和上层教徒的带产入道。

比如,五斗米道要求受道者必须出五斗米。早期的道教常被农民起义所利用,不符合统治阶级的利益,经常招致官府的镇压和限制,这种情况不利于道教的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许多门阀贵族都信奉五斗米道。以寇谦之为代表出身世家大族道教徒把儒家文化融入了道教,道教逐步演变成了为封建统治服务的宗教。这一时期,道教兴起了道馆制度。道观的经济来源不再依靠征收道民的“天租”,主要依靠帝王、官府和贵族富豪的赏赐和施舍供养。一些道馆开始拥有相当数量的房舍地产和供养驱使的馆户。

唐朝时期,道教与李唐皇室结合,成为皇族宗教,道教达到鼎盛时期。道观经济急速发展,形成了与佛教寺院难辨雄雌的格局。唐高祖敕建亳州老君庙,同赐封户20余户。唐玄宗在全国遍建玄元皇帝庙,各观准有道士37名,尽赐庄园、奴婢以供自养。

宋朝时期,倾家破财自愿捐助道教的善举在士庶公贵中被视为时尚。宋徽宗时,在全国大建神霄宫,各宫均拨田产千亩以为恒产,各宫道士占有土地达万亩之多。道教徒还利用封建统治者兴道改佛的机会占有了不少佛教寺院的财产。西京佛寺崇德院改为神霄宫,其原有的21000亩寺产被道士占有。金兵围困汴京时,北宋朝廷向道教宫观搜检钱财以充军费,由此可见当时道教财势之大。王重阳创立全真道派之初,令道士住观出家修行,倡导简朴之风,颇得当时社会好评。

及至元代,全真道观纷纷背离初旨,大兴土木,购置田产,成为了拥有大量土地和房产的封建贵族集团,宫观道士不再自食其力而过上了坐食租米的生活。

道观经济在元代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明代朝廷对宫观土地的数量有所限制,朱元璋曾明令禁止僧侣、道士买卖土地。明代朝廷对宫观赏赐的土地一般数额不大。宫观拥有的土地必须向朝廷上缴赋税。明代道教规模虽然很大,但宫观经济规模受到了限制。

清代以后,道教受到了内忧外患的冲击日趋衰弱,道教文化逐步失去了中国主流文化的位置。

有资料显示,历史上道观经济的经营方式主要有六种。一是农业生产收入,包括道士的自耕自食、宫观的地租收入等。二是邸店的经营,位于城市的宫观靠房租或生意买卖增加宫观收入。三是庙会收入,庙会是道观经济的重要形式。庙会期间,四方善男信女云集,香火旺盛,宫观收入可观。四是香税收入,清代泰山、武当山道教宫观的香税制度最为有名。五是香火和经忏收入,凡宫观必有香火,有香火就有香资。六是宫观的旅游收入,宫观旅游业是道教宫观实现自养的重要途径,也是宫观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遏制借教敛财乱象

道教宫观的功德箱历史悠久,其产生源于民众的宗教信仰,信教群众期望借助供养神灵、供养修行人等行为为自己消灾积功。近些年来,本是积德行善的宗教场所功德箱成了一些单位和个人借教敛财的工具,成了某些利益集团的“摇钱树”。当前,有大量名为“宫”“观”的场所并非道教活动场所,有的属于景区,有的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有的为企业和个人开发的旅游场所。一些人利益熏心,雇佣假道士、违规设立功德箱,借教牟利,非法骗取不义之财。此类问题严重违反了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扰乱了正常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形象和声誉,伤害了信教群众的感情和游客的权益,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国务院颁布的 《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2012年,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十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涉及佛教寺庙、道教宫观管理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除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外,其他场所一律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捐献。对非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功德箱、接受宗教捐献开展宗教活动等借教敛财行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工商、旅游、文物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段时间以来,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的乱象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为此,2015年4月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专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重拳联合整治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等借教敛财问题。此举措受到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欢迎。中国道教协会副会长孟至岭道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用“拍手称快、坚决拥护”来形容道教界信教群众和宗教教职人员对《通知》的态度。他表示:“应该好好对违法违规设立功德箱的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因为这些乱象无论对我们教内,还是对信教群众、对社会都会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为铲除“权力腐败”这个借教敛财乱象产生和延续的最为关键因素和症结所在,《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支持、参与乱设功德箱等借教敛财活动的党政干部,可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由纪检监察部门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惩治借教敛财的乱象,需要社会各界统一认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宗教团体和教职人员要树立以身作则的社会形象,起到“扶正怯邪”的模范作用,尽到“匡正时弊”的道德义务,履行“众善奉行”的信仰职责,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汇聚正能量,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作者:河北省大厂县民宗局)

责任编辑:祥 子

湖北成立首个以山为依托区域性佛教协会组织

2016年3月7日,湖北省黄石市东方山佛教协会成立,这是湖北省成立的首个以山为依托的区域性佛教协会组织。

湖北黄石东方山佛教历史文化悠久厚重,自唐以来,佛教香火绵延不断。目前,东方山已建有12座规模不同的佛教寺院,其中又以弘化禅寺规模和影响力最大。近年来,在当地各级政府的支持下,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湖北省佛教协会会长、弘化禅寺方丈正慈法师组织东方山各寺院弘扬药师文化,致力打造东方山药师文化道场,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协调推进东方山各寺院均衡持续发展,兴办具有东方山特色的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升东方山佛教文化整体实力,塑造东方山药师文化品牌,正慈法师倡导成立东方山佛教协会。该倡议得到东方山各寺院积极响应,也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东方山佛教协会章程》规定,东方山会员须执行协会各项决议,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建立常住僧尼备案制度和开展佛事活动逐级报告制度等。

当日召开的东方山佛教协会成立暨第一次代表会议上,正慈当选东方山佛教协会会长。

(向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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