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的若干研究
2016-03-01冯灵芳
冯灵芳
医院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的若干研究
冯灵芳
摘要: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对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维护纳税人自身利益、合法增加个人收入有着重要作用。随着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医疗卫生单位纷纷实施绩效工资制度,使得医院职工的收入构成主要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劳务报酬等部分。本文以医院职工个人收入构成为切入点,对医院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方式进行研究。
关键词:医院;职工;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1.基本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医院职工的基本工资相对固定,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思路是通过提高免税项目金额以降低应税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具体的纳税筹划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1利用免税项目
税法规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为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均可在税前扣除。所以,医院应当充分利用这些免税项目,通过提高免税项目的缴费比例来降低应税收入,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医院职工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职工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1.2基本消费支出实报实销
医院要建立健全财务报销制度,明确不同级别、职称人员的报销范围和额度,对交通费、用餐费、通讯费等每月固定的基本消费支出进行实报实销,从而减少职工的税前工资总额,降低个税负担。
例如,陈医生的基本工资收入为7000元,每月扣缴三险一金1200元,固定的基本消费支出包括通讯费200元、交通费250元、就餐费450元。去除各项基本消费支出后,陈医生的实际工资收入为6100元。在纳税筹划前,陈医生每月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为(7000-1200-3500)×10%-105=125元。在纳税筹划后,对陈医生的每月固定支出进行实报实销,并将陈医生工资下调到6100元,那么陈医生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100-1200-3500)×3%=42元。由此可以看出,通过纳税筹划后,陈医生每月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降低125-42=83元,全年可节税83×12=996元。
2.绩效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随着医院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越来越多的医院纷纷采取绩效工资制度,以提高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医院绩效工资可按月发放或年终一次性发放,若采取按月发放方式,则需要将当月的绩效工资与次月的基本工资合并发放;若采取年终一次性发放方式,则可将每月预留部分的绩效工资累计为年终奖金,于年终一次性发放。在年度绩效工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不同的绩效工资发放方式,其个人所得税的缴纳税额也有所不同,医院应当合理选择绩效工资发放方式,达到降低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例如,张医生的基本工资为6000元,每月扣缴三险一金1200元,2014年张医生共取得绩效奖金60000元,平均每月为5000元。若医院采用当月绩效工资与次月基本工资一同发放的薪酬制度,那么张医生每月的收入为6000+5000=11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1000-1200-3500)×20%-555=705元,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705×12=8460元。在纳税筹划后,若医院每月将部分绩效工资3000元与基本工资一同发放,其余绩效工资于年终一次性发放,那么年终一次发放的绩效工资为60000-3000×12=24000元。每月张医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00+3000-1200-3500)×10%-105=325元,年终一次性发放的绩效工资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4000×10%-105=2295元,全年张医生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325×12+2295=6195元,与纳税筹划前相比,实现节税8460-6195=2265元。
3.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
注册医师多点执业是指注册期内医师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随着医院多点执业制度的规范与推行,不仅有利于促进不同医疗机构之间的人才交流,缓解患者看名医难的现状,而且还有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增加医务人员的劳务报酬。对劳务报酬所得可采取以下纳税筹划方式如下:
3.1劳务报酬所得费用化
根据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扣除一定费用后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劳务报酬所得的一次收入过高,则必须适用加成征收办法。为此,医务人员在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劳务合同时,要将差旅费、住宿费等费用支出预先扣除,取得净劳务报酬,降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税收入。
3.2劳务报酬所得工资化
当应税收入在20000元以下时,劳务报酬所得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明显高于工资薪金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所以医务人员可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与医疗机构签订长期雇佣合同,促使劳务报酬所得工资化,以降低个人税负。
例如,刘医生在医院取得的基本工资为4000元(扣除三险一金),11月份被邀请到下级医院做手术,取得劳务报酬3500元。11月份刘医生劳务报酬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500-800)×20%=540元,工资薪金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为(4000-3500)×3%=15元,共缴纳个人所得税540+15=555元。对刘医生的收入进行纳税筹划,筹划方案如下:刘医生与下级医院签订长期雇佣合同,将劳务报酬转变为工资薪金,那么11月份刘医生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3500-3500)×10%-105=295元,与未筹划前相比,个人所得税降低了555-295=260元。
结论
总而言之,医院要充分利用现行税法和税收政策做好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工作,通过合法的途径降低职工税负,增加职工个人收入,保障职工自身利益。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医院要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筹划,制定筹划方案,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筹划方案得到税务机关认可,避免因涉嫌逃漏税而得不偿失。(作者单位:浙江省杭州市邵逸夫医院)
参考文献:
[1]张力文,李文华,邵光绪.浅谈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经营管理者,2015(5):15-16.
[2]文晓莉.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4(3):85-86.
[3]王丽媛.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问题探析[J].商,2015(5):52-53.
[4]么娆.浅析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J].对外经贸,2012(8):2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