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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投资的特征与风险分析

2016-02-29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海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中国企业

方 旖 旎

(河南工业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 河南 郑州 435001)



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投资的特征与风险分析

方 旖 旎

(河南工业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 河南 郑州435001)

摘要:文章通过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企业投资基础设施数据进行分析,认为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投资有以下特征:中国企业产能富余,沿线国家基建基础差、市场广;“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增长迅速,大型基建项目集中于亚欧地区;沿线基建项目失败率高于中国企业平均投资水平;在“一带一路”战略落实阶段,中国企业进一步加快了对沿线国家基建投资进程等。在“一带一路”沿线17个中国企业基建投资集中地国家中,有10个国家面临较高经济风险,12个国家面临较高非经济类风险,二级指标中社会弹性风险较大,大型基建项目通常规避对华关系较差地区。对此,政府应该平衡大国间地缘政治,制定企业保护机制,提高“走出去”政策的针对性,以及加强对基建的金融支持。企业则应该重视风险控制制度化,重视东道国法律缺陷,平衡各利益相关方,重视东道国的社会资源。

关键词:“一带一路”;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风险

2015年3月,国家发改委、外交部与商务部联合发布《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简称《愿景与行动》),正式将“一带一路”列为中国新一轮“走出去”战略重点。“一带一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两者简称,沿线经过65个国家,贯穿亚非欧大陆,是实现地区发展均衡与外交结构均衡的大战略。其中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带一路”战略中优先建设领域受到沿线国家政府与我国相关企业的关注[1]。《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沿线半数以上的国家基建指数位于全球均值以下。目前,发展中国家加速基建投资,发达国家加快基建升级以及区域内基建互通的需求都为中国企业境外基建类投资提供了庞大的市场机会。无论是中国政府、相关企业还是“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与国际组织均对“一带一路”沿线基建项目表现出积极的态度。但考虑到基建项目平均周期为2-4年,且设备多难以迅速移动,在西亚饱受局部战乱影响、中亚安全局势不容乐观、东南亚多国排华历史的背景下,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基建类投资将面临更多的投资风险。

考虑投资数据统计口径与可对比性,文中投资数据以商务部历年《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报告》、《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14年版)》以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组织的《世界投资报告》等为主。大型基建项目统计数据参考美国传统基金会与美国企业研究的“中国全球投资追踪”数据库(CGIT)。“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指数以《全球竞争力报告(2014-2015年)》为主,同时参考部分东道国官方统计数据。国家风险原始数据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国际投资研究室的《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2015年版)》为主,其中定性描述分析参考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及华侨大学海上丝绸之路研究院《“一带一路”列国投资政治风险研究》系列报告。

一、相关研究概况

(一)“一带一路”沿线基建类投资

“一带一路”作为国内学术界的研究热点,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2]。截至2015年9月底,在中国知网以“一带一路”为篇名进行搜索,共有经管类文章6 135篇,其中涉及基建类投资的仅有42篇。通过对其中涉及中国企业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基建类投资梳理发现:第一,多数研究以报纸资料或会议论坛等形式介绍“一带一路”战略下基建领域投资的重要性与快速发展的定性描述,如李国彦通过分析国际基础设施投资与建设高峰论坛的报告,强调基建类投资将引来新的发展空间[3];袁佳等人对“一带一路”战略下中国对外基建投资进行策略思考[4]。第二,对“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或地区基建类投资进行特征分析,如钟书琰对中国与东盟的基建投资进行分析[5];路宏艳对中国延边地区物流基建进行探讨[6]。第三,对“一带一路”沿线基建类投资进行风险预测与对策研究,如黄少卿将“一带一路”沿线中国企业基建类投资涉及的风险分为政治风险、财务风险、管理和运营风险等[7];罗艳针对中国海外工程承包的风险,对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副会长王禾进行专题访谈[8]。到目前为止,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国企业基建类投资特征描述涉及到的具体数据较少。

(二)国家风险评级

对投资国的风险评级可追溯至世界大战前的美国,而对国家风险的系统性研究则始于20世纪50年代的国际银行跨境业务[9]。目前国际上使用较为广泛的国家风险评级仍以发达国家为主,包括《欧洲货币》的国家风险指数(Euro money’s Country Risk Index)、机构投资者国家风险、经济学家情报单位、国际国别风险评级指南机构(ICRG)与环球透视(GI)等。中国国内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经济类风险评级的机构有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主权评级系列报告;对政治类风险进行专项报告的是中国与全球化智库(CCG)及华侨大学海上丝绸之路研究院《“一带一路”列国投资政治风险研究》系列报告。另外商务部与相关部门联合编写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系列报告中也对投资国风险与企业应对措施有所涉及,但多为定性描述,缺乏量化分析。

二、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投资的特征

(一)供方产能富余,需方基建基础差、市场广

一方面,《亚洲经济展望》数据显示,2014年第四季度制造业综合产能利用率为77.6%,与美日欧等主要经济体以及国际整体水平相比,产能过剩绝对值并不高,但对经济影响较大的19个制造业子行业均存在产能富余,相关资产与利润分别占据制造业的87%与84%,且其中运输设备、汽车制造、机械以及矿物制品业等产能利用率均低于72%。而“一带一路”战略中对基建类投资的推进,为中国企业将富余产能转换为投资收益提供了新的平台与途径。

表1 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基建类投资

注:表中为2014-2015年数据,采用7分制,1分最差,7分最优;N/A表示数据缺失。数据来源于世界经济论坛《全球竞争力报告(2014-2015年)》。

另一方面,大量研究报告指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面临基建基础差、需求广,国内资金缺口大的局面。《全球竞争力报告(2014-2015年)》显示,“一带一路”沿线65个国家中有27个国家基础设施指数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如表1所示。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基建投资较为集中的国家中,除新加坡、斯里兰卡与德国外,其余国家基础设施和供电设备指数均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基础设施落后已严重制约城市化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按照世界银行预测,“一带一路”沿线多数中低收入国家资本形成率仅为国家GDP的25%,其中仅20%能用于基建投资。因此牛津经济研究学院估算,至2030年,“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所需的6万亿美元投资基金将面临巨额缺口。

(二)“一带一路”沿线基建投资规模成长较快,大型基建项目集中于亚欧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5年1-8月,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48个国家完成直接投资107.3亿美元,对“一带一路”沿线60多个国家新签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2 665份,合同额达544.4亿美元,同比增长48.2%与33%。2009-2014年,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年均增长10.35%。

根据美国CGIT数据库显示*CGIT只记录1亿美元以上投资项目,而中国官方数据与CGIT数据的差异源于大量相对小金额的海外直接投资。,2006-2015年间,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的基建项目有42个,其中以交通设施为主,约占67%。大型基建项目主要分布在东南亚、南亚与欧洲,分别占比35.03%、31.76%与31.63%。其中东南亚以新加坡、马来西亚与印度尼西亚为主,三者累计占比75.54%;南亚地区基本分布于斯里兰卡(44.64%)、巴基斯坦(29.37%)与印度(25.99%)。欧洲则集中于德国与俄罗斯,累计占比67.34%。

(三)“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项目失败率高于中国投资平均水平

CGIT数据显示,近十年来中国海外工程投资累计已达3 551亿美元。其中2006年至2015年6月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失败的43个项目中有31个为基建类投资,涉及金额477.8亿美元,项目与金额分别占比72.09%与62.21%,如表2所示。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失败的基建类项目数量与金额占比分别比同期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水平高出13.65和5.56个百分点,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项目,尤其是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大型基建项目失败率较高。

(四)战略落实阶段基建投资加速

2015年3月《愿景与行动》公布后,5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合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加速铁路、电力等基建项目出海。自“一带一路”战略提出以来,中国企业已与“一带一路”沿线多国签署基础设施投资协议。在公布的协议中,以交通与能源领域相关基础设施为主,其中交通设施集中于南亚与东欧地区;已公布金额中,南亚以巴基斯坦轨道交通与斯里兰卡水运港口为主,东欧则集中于俄罗斯地区轨道与海港建设。能源基础设施领域中以南亚与东南亚地区为主,电厂项目34个,占该类项目的77.27%,其中火力发电18个,分布在巴基斯坦、孟加拉国、越南和印度尼西亚。可再生能源15个,以巴基斯坦为主。市政园区建设则以东南亚与中亚为主。而在具体类别层面,交通设施中,轨道交通的项目与金额均占较大比重,其次为水利、公路与桥梁隧道。而在能源设施层面,则以电厂与电网为主,在市政园区中以工业园区建设为主,市政项目涉及较少。

表2 2006-2015年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单项

数据来源:美国传统基金会与美国企业研究的“中国全球投资追踪”数据库(CGIT)。

三、基建投资风险分析

本文根据历年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CROIC-IWEP)提供的原始数据对中国“一带一路”沿线基建类投资所面临的经济类与非经济类两大风险进行分析。

(一)经济类风险

中国社科院的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估报告中用于描述国家经济风险的指标主要是经济基础与偿债能力。由于这两个指标下的多个下级指标更多体现一种描述性对比,因此对于经济类风险的比对按照排名顺序显示,排名越靠前,则经济基础越好或国家偿债能力越强。表3展示了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基建项目投资较为集中的17个国家经济风险指数、二级指标排名以及变化情况(因斯里兰卡数据缺失,故剔除)。

根据表3中数据判断,同时考虑孟加拉国、伊朗、阿联酋、沙特、伊拉克与卡塔尔地区(缺少数据)工程承包与投资存量,结合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的《国家主权评级报告》,基本可判定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类投资中约50%位于风险警戒区,超过20%位于低风险区,危险区占比不足5%。

表3 2014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基建主要投资的国家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经济风险指数为笔者根据数据库原数据按照《国际国别风险指南》中的经济风险计算公式计算而得,其中80-90分为低风险区、70-80分为风险防范区,60-70分为风险警戒区,50-60分为危险区。N/A代表数据缺失无法比对,↑代表排名提高,↓代表排名下降,—代表排名无变化。

(二)非经济类风险

与其他区域相比,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额超过1亿美元基建项目失败率高于其他地区,“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地缘政治复杂,国内政治、经济与监管环境差异较大,因此非经济类风险资料更应得到重视。CROIC-IWEP评级系统中,非经济类风险可进一步划分为社会弹性、政治风险与对华关系。表4显示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基建类投资较多的国家非经济类风险指数及其具体的二级指标量化数据。

从表4可以看出,中国对新加坡、德国、马来西亚、哈萨克斯坦和蒙古等国基建投资面临非经济风险较低,但老挝与柬埔寨非经济风险较高。具体到二级指标层面,中国企业基建投资普遍面临较高社会弹性风险,即资本流入国存在较大的种族宗教冲突、环境规制、资本、人员与劳动力管制及政府稳定性等方面的风险,大型基建类项目多位于对华关系良好区域。因此从整体来看,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基建类投资以较高与中等非经济类风险为主,其中柬埔寨与老挝政治风险突出,致使其整体非经济风险较大。因而大型基建类项目通常应规避对华关系较差地区。

表4 “一带一路”沿线主要基建投资国家非经济类风险指数

注:所有指数为2014年评估数据,采用10分制,分数越高则风险越低; 表中数据根据《中国海外投资国家风险评级报告2015》获取,量化处理后按指标赋权计算得出非经济风险指数;*表示权重为2013年底中国对该国投资存量占“一带一路”总投资存量比重。

四、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类投资风险的应对策略

根据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风险特征,应该从政府与企业两个层面提出应对措施。

(一)政府层面

1.平衡大国间的地缘政治,降低国家间竞争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目前有多个国家均对“一带一路”沿线西亚、中亚地区提出相关区域发展策略。如希拉里2011年提出“新丝绸之路战略”,意图通过阿富汗链接南亚与中亚建立区域一体化,将中亚从现有地缘板块中分离,确保中亚不受中俄控制,并促使其成为美国反恐基地[10];俄罗斯陆续提出“欧亚经济联盟”、“跨欧亚发展带”、“北方海上之路”,确保中亚成为其战略后院与势力范围;蒙古也提出“草原丝绸之路”;同时印度南北通道走廊梦想的竞争态势也较明显。各国对中亚与西亚地区政治经济利益偏差明显,这意味着当中国企业大面积向“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投资,尤其是涉及敏感领域时,第三方国家政府可能会影响东道国政府决策,对企业行为产生困扰。CCG统计分析显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项目四分之一源于政治干预,其中8%在投资前环节中遭遇东道国政治势力阻挠。因此,中国政府有必要考虑大国间的利益平衡,降低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项目投资时遭遇第三方政府的阻碍。

2.以制度模式构建企业保护机制,降低非常规干预行为。长期以来中国政府通过对东道国政府的经济或技术援助、基建设施的打包合约以及双方高层频繁互访建立良好的政府关系,以此保护较高风险区域的中国企业投资。但随着原苏丹分裂、利比亚动乱的暴发等使以政府外交降低企业风险的弊端暴露出来,同时该措施直接导致东道国政府在给予中国企业帮助时对待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存在明显区别。对此,中国政府应该加强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关于企业投资利益保护的制度构建,形成企业利益保护常规化与制度化路径,避免仅通过外交保护等非常规手段干预投资,增强东道国政府民众对中国企业投资商业动机的信心。同时减少由于东道国政府极端政治风险情况下企业合法经济利益无法维护的局面。

3.进一步加强“走出去”政策支持力度,提高针对性。CCPIT连续多年的调查报告指出[11],中国“走出去”政策对75.4%企业海外投资决策影响作用大,同时“走出去”八方面政策*八方面政策包括:外汇政策、通关政策、安全保障、财税政策、保险政策、产业导向、金融政策与信息服务。中均有超过60%的受访企业表示对其境外投资帮助很大。但考虑到基建类特殊性,政府在未来继续提供政策支持时,要考虑企业需求与主体偏好。受访企业中超过50%的民营企业表示未获得国家政策支持。在海外基建项目推进过程中,一方面需要民营企业加入,提高社会资本多元化;另一方面民营资本的进入能够有效降低基建设施,尤其是大型基建项目中政治敏感性,且民营企业风险控制多优于国有企业。但数据显示,对外投资企业中,国有企业获得各级政府支持的比例高出民营企业13个百分点,且财税政策、产业导向与保险政策等明显倾向于国有企业,而民营企业获得政策支持更倾向于通关商检或境外人身安全权益保障等。

4.加强对基建类投资项目的金融支持。金融支持是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企业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已由早期的资金支持转向融资、中介服务、风险控制等专业金融服务。为支持中国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建项目“走出去”政策,自2014年12月以来,包括银监会等在内的监管机构与国务院会议相继释放出简化审批手续、拓宽融资渠道及安全政策体系等信号与相应指导意见。由中国主导的多边开发性金融机构和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开始助力“一带一路”。但资金层面多集中于政府间合作或政策性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涉入不足,因此还需进一步加大社会资本的金融支持以及扩大金融机构专业服务。

(二)企业层面

1.重视企业自身风险控制制度化建设。与发达国家企业海外投资经验相比,中国企业多缺乏经验积累,当企业面临风险时,多参考先行者行为模式或凭经验寻求相关社会资源帮助。调查显示,仍有18.2%已对外投资企业尚未建立海外部或专门部门对海外投资进行统一规划,21.2%企业缺乏专门人才对海外投资进行管理。企业内部独立海外投资部门与完善风险控制机制的缺乏致使部分中国企业在对外投资遭遇瓶颈或困境时更多倾向选择“非正式”或“非制度化”措施。所以,建立企业内部风险应对机制,不仅能有效提高企业在东道国本土的社会资源利用率,而且还能够通过该机制约束企业行为,实现企业利益保护有章可循,避免冲突升级,有效降低由经济摩擦上升至政治摩擦的风险。同时考虑到基建项目对政治的敏感,以及部分东道国整体较高的风险,企业应考虑在地域选择层面循序渐进,优先考虑项目成功率与获利稳定性。

2.重视东道国法制缺陷与非经济类风险。基建项目由于周期较长、投资额较大且设备难以短期内转移,因此对所在国政治环境敏感。CROIC-IWEP数据显示,“一带一路”沿线中国企业基建类项目投资相对集中的17个国家中,有11个国家政府有效性与13个国家法制能力评分为负值,即投资国普遍存在政府低效与法制缺陷等问题。同时CCG显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中25%由于政治原因失败,其中8%源于审批环节中东道国政治势力阻挠,17%源于运营后东道国政治动荡或政府更迭导致;16%属于法律因素,其中三分之一为企业行为与东道国法律冲突,以不正当手段获利,三分之一为未遵守当地劳工法。因此,应对法律风险最有效的办法就是聘用第三方专业公司对投资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与管理。而实际中,仅有10%左右的企业采取这一措施。因此,在未来投资中,中国企业应该雇佣专业服务机构处理法律繁杂、衔接问题,对法制变动频繁的国家需关注法律法规出台与修订,与东道国政府签订投资合约时,尽可能确保对方承诺的优惠政策有法可循。

3.重视平衡东道国内各利益相关方,完善社会责任。作为“一带一路”战略的重点投资区域,基建通常会对当地社会环境、土地等资源形成较大影响。同时低价竞争与同业竞争等商业行为使中国企业经常面临当地竞争者在行业协会领导下联合抵制中国企业或向政府施压的困境。对此,中国企业需平衡东道国各利益相关方,而不是在遭遇东道国不公待遇后,寄期望于中国政府、中国驻当地使馆,或片面依靠当地官员等第三方沟通渠道解决问题。CCPIT数据显示,中国企业对社会责任(CSR)缺乏自觉性,重视程度多与东道国政府以及法律压力相关。在CSR实践层面简单模仿国内思维,重视执政党或中央政府、投资者与消费者等传统利益方,忽略非执政党派、所在社区以及媒体的重要性。致使政党轮换、社区居民反对或非政府组织(NGO)抗议等增加项目风险。因此,中国企业应重视项目涉及各方利益的平衡,尤其在多党执政、中央政府执行力较弱以及媒体或NGO对舆论导向较强时更应注意。

4.重视东道国本土的社会资源。CCPIT数据显示,长期以来加强与中国使馆、驻外商业机构或国内有关部门的联系仍是已向海外投资的中国企业应对风险的首选措施,其次才是寻求目的国当地法律保护。同时中国已投资境外企业普遍存在融入当地社会能力较差等问题。根据外交的当地救济原则,寻求外交保护并非企业在非极端政治风险或非战争动乱时的最优选择。一味依靠中国政府部门不仅加大潜在非经济风险,而且不利于企业融入当地社会。因此企业应该优先考虑借助东道国社会与法律资源保护自身利益。基于此,商务部投资报告反复强调,企业应重视东道国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政企交往,尤其是决策者的公开支持,甚至在部落势力强大的区域,还需要获取部落酋长与其武装势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

[1]卢暄.地缘经济视角下的“一带一路”重点方向形势探析[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5(5):60-65.

[2]马莉莉.丝绸之路经济带:一个文献综述[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4(4):63-69.

[3]李国彦.“一带一路”开启区域基础设施建设新里程[J].建筑,2015(14):10-14.

[4]袁佳,魏磊.中国对外基础设施投资的策略选择——基于“丝绸之路经济带”的思考[J].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15(1):19-22.

[5]钟书琰.“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背景下中国对东盟基础设施投资研究[J].东南亚纵横,2015(4):10-15.

[6]路红艳.“新常态”下加快沿边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的思考——基于沿边对外开放的视角[J].海外投资与出口信贷,2015(3):30-33.

[7]黄少卿.中国海外基础设施投资战略的“妙”与“险”[J].金融经济,2015(1):17-19.

[8]罗艳.筹谋“一带一路”,防范海外风险——专访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副会长王禾[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5(1):28-30.

[9]ROOT F R.The expropriation experience of American companies[J].Business Horizons,1968(2):69-74.

[10] 张艳璐.欧亚联盟与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复合型共生关系分析[J].国际展望,2015(2):97-110,149.

[11]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及意向问卷调查报告[R].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2014:17-29.

(责任编辑:任燕)

Analysis on Risk of Chinese Enterprises’ 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of the Countries along “One Belt and One Road”

FANGYi-ni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Trade, He’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Zhengzhou 435001,China)

Abstract:Statistical analysis of Chinese enterprises’ overseas direct investment in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 under “One Belt and One Road(OBOR)” suggested that, Chinese enterprises have spare capacity.And most countries along the OBOR keep a have a poor infrastructure and a great market demands.Investments scale of Chinese enterprises in countries along the OBOR rapid growth.Major infrastructure project concentrated in Asia and Europe, and it particularly prone to failures.In the strategy practical stage, investment process was accelerated.There are 10 countries have higher economic risk, and 12 countries have higher non-economic risk in the 17 countries along the OBOR which concentrated most Chinese infrastructure investments.Major infrastructure project avoid poor relations with China.So, government should balance power relationships, make the enterprise interest protection mechanism institutionalization, make specific policy, and strengthen financial support.Business should give more attention to risk management, legal defects, stakeholder and social resources in host country.

Keywords:“One Belt and One Road”; Chinese enterprise; ODI; infrastructure construction;country risk

中图分类号:F279.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817(2016)01-0067-06

作者简介:方旖旎(1985-),女,湖北黄石人,河南工业大学经济贸易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跨国经营理论与战略。

基金项目:河南工业大学高层次人才基金项目(2014BS005);郑州市2015年度社会科学调研课题(ZSLX2015467);2015年河南省社科联、河南省经团联调研课题(SKL-2015-3429);2015年河南省政府招标课题(2015B026);2015年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063)

收稿日期:2015-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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