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权利》精粹(中)
2016-02-28霍耐特AxelHonneth王凤才2译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系暨社会研究所法兰克福60629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433
[德]霍耐特( Axel Honneth)王凤才,2译( .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系暨社会研究所,法兰克福60629; 2.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433)
《自由的权利》精粹(中)
[德]霍耐特1( Axel Honneth)
王凤才1,2译
( 1.法兰克福大学哲学系暨社会研究所,法兰克福60629; 2.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200433)
第三篇:自由的现实性
社会自由。今天,法律自由体制与社会自由体制保障西方发达社会中的每个成员,原则上拥有——或受国家保障的,或受主体间性保障的——权利,而拒绝社会义务及其束缚,只要这些社会义务被证明与自己的合法利益或道德观念不一致。只要我们考察一下当今时代最有影响的第三种自由,我们就能够说,前两种自由,即消极自由和反思自由,在社会行为体系中得到了实现并形成了自己的形态:法律自由体制应该给予每个人由法治国家控制的、在某些时间段内暂不做出伦理决定的机会,目的是能够权衡自己的愿望;道德自由体制为每个人开辟了这种可能性,拒绝某些有正当理由证明为苛求的行为。因此非常清楚,这两种自由都以一定方式依赖于社会生活实践。但是,这两种个体自由实践并未提供新的实质性行为关联,而其行为目标又与义务条件联系在一起,因而它们只是描述了自由的可能性。
相反,自由的现实性只存在于主体在相互承认中相遇的地方,并能将自己行为的实施理解为实现对方行为目标的条件。只有在这个条件下,主体才能够将自己意图的实现体验为某种完全非强制的东西,即自由的实现。这种由黑格尔与后继者阐发的社会自由观念,不无失败地保留在社会现实中;同时对现代体制的一系列构成规则和精神形成产生了重大影响。
在这里,我试图延续在描述道德自由体制时暂时放下的规范重构。
社会实践体系——或者是关系体制(帕森斯),或者是伦理领域(黑格尔)。一个行为体系必须被表征为“关系的”,是因为在这种体系中,每个成员的行为相互补充,因而是彼此互补的;相反,它之所以被设想为“伦理的”,是因为(在反对纯粹应然的普遍中缺乏的)义务形式与这种互补性联系在一起,但若没有这种纯粹应然,一个主体在很大程度上就不能对其他主体进行道德关怀。在这里,“伦理的”不是个体自决可能性的相互授予,而是社会行为体系的内在组成部分,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关系的”行为体系。不过,只有当那些行为体系能够被主体事实上理解为可反思认可的、结构性的角色义务时,这些行为体系才能构成社会自由领域。在高度发达社会,尽管个体的角色义务不再像从前那样明晰,但人们知道,在社会生活的不同场所有不同的角色,也就是有能力区分家庭角色与职业角色。这种区分能力被描述为社会必不可少的知识储备之组成部分,若没有它们,社会行为合作的基本进程也许是根本不可能的。
一种如此设定任务的规范重构只有与社会成员的道德逻辑联系在一起时,才能全部释放出当代社会保障的自由的行为领域。这样,与生活世界区分相联系的对关系体制的规范重构,今天就有三个领域: ( a)个人关系体制领域; ( b)市场经济行为体制领域; ( c)政治公共领域体制领域。在每个具体情况下,这三个行为体系都要制订出相互承认模式和互补的角色义务模式。在此基础上,社会成员才能够在当今社会条件下实现社会自由形式。在这里,“规范重构”必须活动在经验事实与规范价值之间——既不涉及事实关系分析,又不涉及观念基本原则推导,而只涉及社会实践关系困难的揭示。这些社会实践关系,最适合于作为主体间性自由现实化形态而起作用。
在法律自由领域和道德自由领域,病理学植根于基本行为体系的诱导,将自由的纯粹可能性视为自由的全部现实性;而在社会自由领域,没有这种将自由的可能性误认为现实性的尝试,仅仅是一种有缺陷的发展,它既不能归为体系导致的偏离,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病理学,其根源应到别处去寻找。
1.个人关系中的“我们”。两百多年来,个人关系领域(从友谊到爱情),一直被当作在其中形成了一种特殊自由形式的社会领域。例如,在《论贫困与尊严》(席勒)、《法哲学原理》(黑格尔)、《伦理学草案》( F.施莱尔马赫)、《未来哲学纲要》(费尔巴哈)、《做爱》(克尔凯戈尔),以及许多文学著作中。
在爱、私密关系、婚姻中的个人关系里,已经有了根本不同于贵族宫廷时代完全围绕着家务劳动生活的类型,而是:情人、朋友、妻子。现在,他们之间的关系可以被理解为有着爱慕、尊敬和性渴望的个人关系。不论从外部还是从内部来说,都是一种非强制的纯粹本能自发产生的关系。换言之,在现代社会中,个人关系是一种存在于匿名化和孤独化之间的社会关系。在其中,人通过内在本性的相互确证而找到了自由。到18世纪后期,这种被确证的个人关系,不仅形成了稳定的实践关系网络,而且在网络内部,社会成员也能够确定:哪些互惠的行为期待是他们可以预先假定的。在那个时代,同性友谊的行为规范完全不同于异性私密关系的行为规范:在友谊中,通过值得信赖的本真性和建设性建议而建构行为规范;在私密关系中,通常被视为一种交换规则:女性通过满足男性的性需求而获得经济上的、社会上的安全感。后来,在家庭关系中,平等关怀和相互帮助成为占支配地位的规范。
在社会自由形成两百年的进程中,个人关系实现了体制形态转变。个人关系改变和转换的意义,丝毫不逊色于经济关系和社会结构关系转变的意义。例如,在今天,个人关系领域有着与20世纪初完全不同的形象;不仅仅在西方国家,性私密关系、婚姻、家庭之间的体制框架,都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除了异性性关系之外,也开始发展被公开承认的同性性关系模式;而且友谊本身也在体制结构中发生了巨大转变。
( a)友谊。在伦理学讨论中,F.施莱尔马赫区分了古典友谊与现代友谊,从而给出了第一个提示:即使最不正式关系的友谊形式,也不可能没有一定的社会体制化。尽管今天总是出现这个观点:友谊之所以不能被描述为社会意义上的体制,是因为它并不拥有自我再生产结构。因此在友谊认同中,完全依赖于参与者个人的自我理解。①Michael O.,Hardimon,Role Obligation,in: Journal of Phiosophy,XCI 1994,Nr.7.但经验表明,即使在当代日常生活中,我们还是能够区分“真正的”与“虚假的”朋友。友谊规则并非简单地产生于随着友谊关系历史地成长起来的自我阐释,而是被视为某种在友谊本身之外的社会世界中存在着的东西。因此,友谊的行为规范是社会体制。
古典友谊与现代友谊的区分,经过F.施莱尔马赫修正,表现出一种体制转变:开始形成了今天在这个关系形式下所理解的东西。亚里士多德赋予以德性为基础的无私友谊以伦理特征,可是一直到现代早期,男性之间的友谊世界仍然渗透着强烈的纯粹利益权衡。即使在社会上层,也总是通过相互尊敬仪式形式建立本质上的社会网络,借此满足相互帮助、相互保护之目的。这时,友谊体制之所以不能被理解为社会自由领域,是因为个人不能自由地决定:进入还是退出友谊。在可以结盟之前,他不仅严格地坚持“地位界限”( Standesgrenz),而且也需要相互感受到他们的共同利益。除此之外,在社会底层内部,肯定也有男性伙伴之间的友谊,但这类友谊也只具有零星特征,不能得到文化和既成实践的支持,因而,也不能被接受为社会体制形态。
在苏格兰道德哲学中,出现了有关友谊关系的论述。A.弗格森、休谟、哈奇逊、A.斯密、A.西尔弗的著作,可以被视为现代友谊的基本文献。因为在这里,第一次系统地勾勒了这个观念:除了家庭纽带之外,还有社会关系的第二种形态。在其中,主体仅仅基于相互爱慕和相互吸引而建立联系。实际上,友谊的建立,作为一种与商业社会关系对立的形式,有着广泛的社会影响,在康德、黑格尔那里就已经能够看到。几十年后,苏格兰道德哲学家利用了这个观念。在康德、黑格尔著作中,他们总是将友谊当作独特的关系结构来处理,尽管也会有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伦理特征,但更多的是已经成为基本实践的苏格兰道德哲学观念。在浪漫主义运动中,对待友谊的态度与康德、黑格尔并没有什么不同:友谊很快上升为爱情之外的理想的社会关系形式。正是在浪漫主义那里,友谊的特性并不简单地来自于经典文学作品,而且也采集于积淀在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实践。
尽管不能高估这种对友谊变化了的理解在社会上的传播,因为最初它只属于某些受教育层次较高的人,但它毕竟创造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社会关系形式:主体教育自己相互接近这个角色,仁慈地参与生活历史命运,并调整对待对手的态度。这就形成了友谊与自由的联盟。可是,在友谊这种新社会形式突破受教育层次的严格限制、进入广大民众阶层成为习俗生活之前,大约经历了150年。在几乎所有社会阶层中,不仅为男性也为女性排除了表达自己生活目标之心理的、社会的禁忌以后,现代友谊观念,才能完全落实为体制化了的实践。二战后,随着大多数西方国家出现的经济繁荣浪潮,也出现了一种迅速个体化过程。这也许就是西方社会中出现纯粹私人友谊的伟大胜利。因为从那时起,所有阶层的男女在文化上都能够相互实践早已存在着的、基于完全信任的友谊关系这种社会形式。20世纪60年代以来,友谊成为各个阶层都广泛使用的个人关系形式。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在一般情况下,友谊(总是服从需要阐释的粗略的行为规范)的前提构成互惠的尊重,不是简单地尊重他人从外部可感受到的生活过程,而是尊重隐藏在情感动机规定性原因背后的伦理视角与道德决断。鉴于友谊的这种伦理特性,近年来有一系列尝试。一般地说,友谊被视为成功的生活条件(新亚里士多德主义) ;特殊地说,友谊是道德教育的条件(友谊的道德评价)。但问题在于,友谊的当今实践形式,在多大程度上描述了社会自由的第一个体制领域?在当代某些宽容的游戏空间内部,个人关系被理解为规范的,并理所当然地发挥作用,即它能够在许多方面促进个体生活的成功或道德教育的成功;但远远没有阐明,为什么单个人可以在友谊中体现其社会自由?
现代友谊的特殊性在于:友谊能够使一个人的意愿成为可以体验的东西,他对具体对象的表达是可以追求的,因此能够倾诉自己的秘密。这是一种自愿的又渴望关怀的自我表达体验,它使友谊成为社会自由家园:在友谊中,一个人可以将私人经历向他人吐露。这样,就打开了在日常交往中理所当然必须坚守的内心世界。当然,今天某些人轻易地将自己的个体生活与友谊价值连在一起,也许并不是社会自由形式,而是有其他动机——或者为了生存需要,或者为了扮演强者角色的乐趣。在真正的友谊中,朋友之间能够毫无保留地说出自己的情感经历,几乎不是一种主体体验,而是主体的交往自由形式,它是无意识地产生的、无法言说的、无忧无虑的、放松的情感交流。
近年来,总是有这样一些时代诊断的猜测:鉴于不断增长的个体化,特别是越来越大的绩效压力,个人友谊的社会关系形式已经受到威胁。如果我对上述猜测提出证据的话,那肯定可以看到这样的趋向:友谊一再被用于利己关系网络,因此与工具性目的联结在一起。不过,近期经验研究表明,完全值得信任的友谊规则仍然支配着今天的社会成员;与此相应,如果伤害了这些规则,就会受到非正式惩罚。总之,没有什么动机去怀疑现代友谊体制的稳定性。在今天所有个人关系中,它甚至是在迅速个体化与灵活化过程中拥有最大持久性的关系。在友谊中,或许可以看到所有民主伦理的最基本要素。
( b)私密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社会关系形式,私密关系或情爱关系出现于18世纪下半期。在体制化形态中,爱情是唯一建立在性渴望与相互爱慕基础上的个人关系形式。“今天,私密关系在体制上已经远离了婚姻缔结与家庭建立。对于所有社会成员来说,即使不想存在一种国家许可的长期关系,不管有怎样的取向,也都被描述为合法的关系形式。”
18世纪末之前的那个历史阶段,若想谈论“私密关系”( Intimbeziehung),那就会出现概念误解。诚然,在古代和中世纪,肯定也有偷情、风流韵事、同性性关系,但没有任何体制模式支持这种基于爱慕和吸引、亲密和坦诚的情侣关系,毋宁说,这种关系应该被视为需要严加调控的例外或对官方规则的偏离。这些规则对性交往的设定是,它只能在被社会视为合法的婚姻形式的两性关系中进行,与阶层限制联系在一起,并建立在家长经济权衡基础之上。即使到了17世纪,对欧洲富有阶层来说,为儿女寻找结婚对象,也根本不考虑他们的情感是否和谐或者个人是否幸福,而仅仅根据整个家族长远利益来考量。所以,对这个时代来说,私密关系概念是引人误入歧途的,并且有很大困难。当然,在17世纪,至少在西班牙、法国、英国的贵族宫廷中,出现了私密关系的某种变革,但公众对这类解放的尝试仍然持拒绝态度。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民众中占支配地位的观念是,只有婚后才被允许性交往,必然要求男女之间稳定的、和谐的情感关系。因此,就像完全值得信任的现代友谊一样,以情感为基础的现代情爱关系,在18世纪末之前并未表现为社会体制化过程。
在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个深刻的历史变革时期,几乎已经获得了现代社会承认文化的所有决定性前提条件。在社会上层日常实践中开始形成了这个观念,即只有男女相互爱慕才是缔结合法婚姻关系的基础。在这里,从一开始就把对待性和男女性关系的新观点,与个体自由构想联结在一起。这种自由选择的男女关系本身也被视为实现自由的一种特殊形式。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试图这样来描述:在纯粹以男女相互爱慕为基础的婚姻中,两个统一起来的人的需求,实现了相互期待的发展。因此,在这个相互作用中,自由才能够真正地实现。荷尔德林甚至在同一哲学中捍卫这样的观念:只有在爱情中才能够实现人的自由。因为在爱情中,一个人为另一个人提供了不受阻碍的自我实现机会。可是,那个时代泛滥的理想主义,在市民平淡的婚姻生活中,并未给人们留下多少自由硕果。在19世纪进程中,那种古老的(男主外女主内)婚姻形式有所扩展,形成了半公开的妻妾体制,即富裕阶层的男人,在所有当事人容忍之下,在婚姻之外寻求他们性需求的满足。从总体上看,19世纪是个典型的历史过渡时期。这时,新的性关系模式尽管已经社会体制化,但尚未体验到日常生活实践真正按规范原则要求转变:性交往从父母利益算计束缚下解放出来,性伙伴关系仅仅受情感左右,但又正式地保留在法律婚姻框架内,因此只允许异性性关系实践。那时被理解为自由的婚姻内部,占支配地位的规范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但还没有黑格尔所说的主体间性自由。当然,在19世纪,越来越多的女性能够严肃地对待自己的情感,反叛占主导地位的性关系原则。将这种已经体制化了的浪漫的爱情原则运用到女性与性少数派之中去的尝试,在20世纪进程中导致了纯粹由情感决定的、不受国家法律限制的私密关系体制化之逐步民主化。
然而,两次世界大战延缓了私密关系体制化之民主化进程。20世纪20年代和50年代这两个历史时期,带有男权主义和强制性的市民婚姻又一次盛行。不过,在社会基础和法律之上,已经开始存在许多替代性选择的私密关系。例如,同性伴侣非法同居、异性非婚姻生活共同体、更多地由女性主动出击的婚外性关系。20世纪60年代开始,在为了表达自身需求和认同观念拓展社会游戏空间而出现的一系列冲突和斗争中,女性和性少数派第一次推动了一系列法律改革和道德改革,从总体上改变了人们对待婚姻、家庭、性的态度:避孕被合法化,并借助避孕丸而广泛民主化;大多数西方国家容忍同性性关系,至少容忍平等的性伙伴实践;女性不仅在法律上与男性平等,而且也参与到社会劳动过程中;离婚再婚变得更容易;婚前性关系与婚外性关系的伦理禁忌开始消除,社会给予这种性尝试以最大限度的容忍;家庭、学校也改变了性教育方式。所有这些法律上、文化上的变革,后来被人们称为“性革命”( sexulle Revolution)。
不过,最好与上述说法保持一定距离,而应该视为市民核家庭逐渐“解体制化”( Deinstitutionalisierung)开始,最终是私密关系或情爱关系体制化的独立化。这种来自性和情感动机的主体间性关系,远离了来自家庭共同生活体制和孩子教育体制的复合体,而成为完全独立的、原则上对每个成年社会成员开放的社会实践体系。近年来,在公共领域中,女同性恋者或同性伴侣也能够像异性伴侣一样为社会所接受;为了建立情爱关系,女性希望能够没有误解地、没有影射地主动追求。这样,人们(男性和女性)就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更广泛的文化上享有自由,即人们只按照性需求和情感需求去建立个人关系。尽管现代私密关系从浪漫的开端以来就消除了特殊阶层的烙印因而对所有社会成员开放;但其规范规则两百多年来一直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一个人,只要进入了情爱关系,不论是同性的还是异性的,今天像从前一样,都期待自己所爱的那个人,由于被爱这个特征,也将他(她)看成是核心的。当然,私密关系或情爱关系不等于偷情或风流韵事,后者仅仅是短暂的性伙伴关系,本质上是情爱关系的未来维度,产生于互补性的角色义务,因而规定着私密关系体制化实践。今天,我们已经清楚,许多以热恋开始的关系,有着不可避免的短暂性。到此为止,人们今天还能够将爱情的社会关系形式视为友谊的强化形式,以这种形式承担着相互参与对方结构性意图的内在义务,并以各种可能性帮助对方得到令人满意的实现。在个人危机情况下,能够依赖对方的支持与建议,这是情爱关系与友谊关系共有的核心要素。可是,情爱关系高于所有的友谊关系。在个人关系体制中,它的独特性在于有一种对性的私密性渴求,并从对方身体中获得超越一切的愉悦。
与欧洲文化圈中浪漫爱情观念刚出现的时代相比,今天的性私密关系通过本质上更开放的个人倾向表达出来。这样,不仅传统的文化解释模式——女性不能拥有独立的性交往需求——不再起作用,而且同性性游戏禁忌也在很大程度上被解除;毋宁说,最近几十年来,性变态观念也失去了核心地位。换言之,在私密关系中,只要是在道德自主框架内双方同意的所有性行为,都被视为合法的性关系形式。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在性交往领域,完全解除了性行为的所有规范义务,只是将这些义务从肉体过程的表层推延到相互对待的深层。不仅双方相互爱慕,而且身体重要部位的亲密接触,都能够证明这种情形,即私密关系中的双方首先地、主要地体验为肉体上的统一的“我们”。如果双方没有了肉体的亲密接触,或对此没有反应,这就表明两人关系有些不正常了。但若不考虑异性性关系双方继续使用法律婚姻的可能性,那么对私密关系的描述就是不完整的:即使不想生孩子,也不想建立家庭,相爱的男女仍然可以为他们的私密关系选择国家认可的婚姻形式以确定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在20世纪进程中,由国家法律缔结的婚姻甚至有了更多的法律保障。尽管在作为情爱关系的婚姻关系内部,很大程度上已经从强制性规定中解放出来;但在外部却越来越隶属于规定夫妻双方有相互照顾、相互抚养义务的新法规。今天,同性性关系在文化上、法律上被容忍;但与异性性关系相比,它仍然难以走向法律婚姻之路——这是一种歧视。将来,只存在这个可能性:或者从总体上废除独立的婚姻法,或者开放任何一种私密关系生活共同体走向法律婚姻之路。但在今天,在情爱关系中表达社会自由体验的东西,肯定不是通过契约调节的义务获得的,而是通过由国家正式承认的婚姻形式实现的。
在费希特那里,情爱关系中的自由是“心与意志联结”的事情,而非法规的事情。就是说,情爱关系是性私密关系与身体结合的体验,它为相爱的人非强制的相互交往提供了基础,从而形成了社会自由的实现形式。从表面上看,与肉体行为中互惠补充连在一起的社会自由形式,要比很大程度上以语言为中介的友谊关系的社会自由形式,本质上容易理解。友谊关系的社会自由形式,几乎不被当事人体现为独立的;与此相对,情爱关系的社会自由形式,却表现出不同的强烈体验:因为在这里,在相互交往中完全迎合了肉体认同。借助身体统一,他在所有过程中都感受到了迄今完全未认识到的非强制性。因此开辟了——要么以宗教隐喻、要么与自然互动——描绘通过爱情唤起的自由通道。
今天的电影、文学作品和社会学描述,在某些点上是一致的:在当代,自我实现与个体发展动机之更多的利己性,阻碍着个人为长期私密关系的结构性义务负责。这是因为:今天的工作时间与业余时间没有了界限;个人变化了的自我设计,即灵活机动具有优先性;社会仅仅从职业发展角度评价个人关系。这样,不久之前刚刚完全民主化的、平等地关涉所有民众阶层的、与一定角色义务互惠接受联系在一起的纯粹的私密关系体制,今天又重新陷入了危机。当然,对于不断增长的离婚率、单身家庭的增加、大量的私人关系冲突,也可以进行积极的解释:在一个统计数字不那么令人振奋的时代,反思与自嘲是保持双方持久关系的原则和爱情相互平衡的前提条件。最近一个时期以来,被主体表征为资本主义形式化的东西,或许已经开始侵占现代私密关系领域。这样,这个强有力的社会自由体制就陷入了从内部耗尽的危险,而原因则完全在于资本主义市场领域。资本主义市场膨胀与独立化趋向,取代了从浪漫爱情中成长起来的私密关系。依赖于社会自由不同形态相互作用的民主伦理框架,在消除个人关系形态之后,就不再是原来的框架了。
( c)家庭。大约250年前形成的现代家庭,在当代仍然属于正常体制。按主体间性结构,它应该被理解为三人关系。在其中,父母是否结婚?是否是异性伴侣?或者孩子是否是亲生的(生物学意义上的孩子) ?这些都不再是关键的。关键问题在于,对于我们能够用现代家庭形式谈论的社会自由来说,这种三角结构(父—母—子)关系是决定性的。
许多研究表明,在人类历史上,家庭不是生物常量,其体制形态总是发生变化。这就导致家庭的核心功能(如孩子的社会化),通过其他形式来完成。在漫长的中世纪与现代早期,孩子的教育要适应日常劳动节奏,父母的婚姻通常纯粹出于利益权衡,这就阻碍发展“父—母—子”强烈情感纽带的可能性——而这是今天家庭关系形式的特征。正如E.绍特所说,只有当浪漫的情爱关系出现之后,温暖的家庭氛围才得以出现。因为在新的承认关系模式视阈中,夫妻双方在体制上不再像从前那样,期待尽可能快地组建家庭、生儿育女;而且他们也能够将原本他们之间的爱慕和情感带给孩子。可是,在现代家庭长期占支配地位的关系模式被固定下来之前,除了情爱关系的浪漫化之外,还需要进一步的历史更新——F.施莱尔马赫认为,家庭情感是在基督教框架中被培养出来的。
大约18世纪末,这些历史前提形成之后,黑格尔才将家庭视为社会自由实现的核心场所:一个家庭成员的自由,应该在其他家庭成员的自由中得到确证和满足。因为体制化的、相互补充的角色义务关心的是,女性作为母亲,她的情感需求在她的丈夫和孩子那里能够得到满足;男性作为父亲,以他的收入赢得妻子和孩子的敬佩以满足他对公众威望的追求;孩子依靠父母的关怀、照顾最终成长为个性独立的人,而这正是社会对他(她)的期待。这种以理想的方式给出的市民家庭形象幻想的肖像,至少影响了现代社会规范的自我理解150年。然而,这种现代家庭关系内部相互和谐的理想图景是成问题的,因为关于丈夫外遇或妻子出轨的大量虚构的或经验的描述,已经广为人知。
在19世纪,几乎没有其他任何一个地方比市民阶层家庭生活更强烈地暴露出个人关系之间的张力、冲突、解体的现象。有很多证据表明,在19世纪,妇女们不仅准备反叛男性占支配地位的关系模式,而且开始攻击市民家庭中的压抑关系。但这种妇女反抗、女性主义反抗,从总体上看收效甚微。在(从黑格尔到帕森斯) 150年间,从表面上看,家庭关系只有很少的实际变化,以至于帕森斯还能够将相互补充的角色义务关系当作家庭关系的规范核心。所谓“相互补充的角色义务关系”,就是指女性承担着家务劳动与单方面关心家人,丈夫则承担着在外从事挣钱养家的职业。
诚然,20世纪60年代早期,帕森斯的家庭社会学就预测了现代家庭(“核家庭”)结构转型的最初征象:家务劳动社会化(教育、照顾) ;女性挤进劳动力市场。但是,这两种发展今天已经远远超出了帕森斯当时所有可能的想象,达到了非常高的程度。大约自60年代以来,现代家庭从根本上改变了内部结构关系。在今天,它所拥有的主体间性对话与平等的高度,与现代性开始时原有的图景几乎完全不一样。现代家庭三角结构关系——从自在关系发展成了自为关系,迄今为止在家庭中没有发言权的第三者(孩子),现在也以独立的存在加入家庭结构之中。不过,直到20世纪60年代,现代家庭内部出现历史转折时,尽管有对称的爱和相互关怀要求,但父亲在家庭内部还是有强烈的权威倾向——因为他挣钱养家的角色,因而不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文化上他都有决定权。
20世纪60年代之后的20年间,是一个漫长的“为承认而斗争”时期。在家庭这个过时的外壳内部,男性和女性为未来的父亲和母亲形象而斗争着,结果是父亲和母亲之间的权力关系出现了巨大变化,远远超出女性大量涌入劳动力市场之初所预料的。于是,家庭平等体制化再也没有了意识形态障碍,但由此,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提出的规范期待,也必须在很大程度上发生变化。因此,通过女性在家庭中角色变化而引起的从“父权制”( Patriarchat)向“伙伴关系”( Partnerschaft)过渡,首先在家庭内部积累了一系列的张力和扭曲,在传统家庭外壳下已经出现了历史上的新冲突。
从现代家庭关系结构断裂中产生出来的第一个结果是,20世纪60年代后期以来,在所有西方国家,离婚率迅速上升。70年代,许多国家将离婚原则从过错原则转变为破裂原则。那时,人们普遍持有这样的观点:在一个高度多元化社会中,再也不能够给出对婚姻具有约束力的行为准则,以便确定谁偏离了规范从而能够指责其过错。经验也证明了这个趋向,现在对家庭关系进行定义,要比以前只围绕着孩子共同关心他(她)的幸福要强烈得多。就是说,在传统核家庭中,照顾、呵护孩子,几乎只被视为母亲的职责,即使在离婚后也是如此。现在,家庭内部劳动分工发生了变化,父母对角色义务的自我理解也随之变化——他们必须共同负责孩子的自我发展。
鉴于父母对角色义务自我理解的变化,家庭的这种三角结构关系变成了自我认知的统一体。现在的父母(不管已婚还是未婚)越来越意识到,与孩子(或孩子们)形成的三角结构关系,是由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要素构成的。今天,家庭结构出现了多种形式,例如,大量的核心家庭、数量很少的“混合家庭”( Patchwork Familie)、单亲家庭、双亲家庭( 1970年前后出生的人中,80%的人直到18岁仍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以及多地点化的几代人家庭(“有距离的私密关系”)。这就证明,在今天,对性伙伴关系与家庭关系进行严格区分,比过去市民社会要求的家庭关系,更具有合理性。就是说,在私密性伙伴体制化实践中,可终止原则已经获得了理所当然的效力;但在当代家庭体制内部,甚至比过去时代具有更少的合法性。父母—子女关系不仅在法律上和规范上都被视为不可终止的,而且最近五十年还出现了结构固化过程,因为孩子成为父母终生关注和关怀的中心。这表明,有责任意识的父母可以被理解为家庭道德关系的核心。因此在今天,家庭成员之间的纽带,要比几乎所有其他个人关系,具有更长的持久性。
从前,家庭被理解为由三个具有平等权利与平等价值的成员构成的关系结构,他们的角色义务随着他们共同度过的每个生活阶段而变化。今天,家庭形态更具有多样性——(已婚/未婚)的父母、(生物学意义上/社会学意义上的)孩子、(异性性关系/同性性关系的)父母。如果这个结论是正确的,那就可以找出关于当代家庭生活规范的第一把钥匙。尽管当代家庭结构转型也存在着问题,但几乎所有经验数据表明,这种新的观念模型至少是不可替代的。它以巨大的规范有效性和持久的辩护性力量,早晚要摧毁传统家庭实践的残余。因而在今天,家庭比以前更强烈地被理解为“团结共同体”( Solidärittsgemeinschaft),在其中,为了共同克服总是威胁到生命的生存挑战,每个人都阶段性地为其他人承担义务。家庭内部义务,现在更需要随着每个成员的能力和需求的变化而变化。这个事实也意味着,正如哈贝马斯所说的,家庭内部交往理解需要的增长。
在保证情感的前提之下提出满足自己义务这个取向,引发了一些道德哲学家按照友谊义务模式来构思今天家庭中的道德义务类型。在家庭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规范,只能建立在相互爱慕基础上,由此家庭中的结构性义务就只能产生于情感纽带和亲近性。不过,这个构想在特殊义务阶段,又重复了在涉及一般义务时能够确定的道德自主原则的错误。因此,从总体上看,今天在家庭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道德义务,建立在与男女朋友之间的道德义务完全不同的主体间性立场上。
最近五十年,现代家庭从一种以角色形态组成的父权制社会联盟转变为一种伙伴型社会关系。在其中,规范要求被体制化,他们相互作为完整个人进入具体的爱情需求中。如果一个家庭成员感受不到爱了,从而原来那种特殊情感消失了,那么他(她)就感到,忽视其他人期待的义务就具有规范合法性。现代家庭过滤了所有外部强加给自己的角色要求,在今天既是其优点也是其缺点。不过,尽管离婚率、分居率上升,但最近几十年,三角结构关系家庭却有所增加。
在今天,人们将现代家庭视为社会自由的特殊形式,也只有在今天才真正实现了现代家庭的社会发展。因而很明显,现代家庭的独特性应该是,不仅能够帮助个体自由的实现,而且能够帮助主体间性自由的实现。在这个问题上,德国观念论与浪漫派有两个基本观点(尽管有所不同) : ( a)父—母—子女互补的角色义务,是实现家庭内部自由的更高形式之一; ( b)家庭的建立,最终会导致在爱情私密性中实现自由的终结。我认为,第一个看法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今天,家庭内部自由的这种规定之所以不能令人信服,是因为随着固定的角色模式逐渐瓦解,传统的功能补充关系观念也开始瓦解。如果现在还根据家庭成员自然目标中相互补充模式去猜测现代家庭中特殊自由的获得,那么当相互爱慕和关怀早已成为家庭成员纽带的今天,听起来似乎不合时宜。第二个看法,在有利的状况下,现代家庭是实现社会自由的特殊形式,在黑格尔、F.施莱尔马赫甚至在歌德的《威廉·迈斯特》那里,父母在孩子们当中拥有了他们纽带的客观的对象性,即父母在孩子们当中,不仅看到了自身形象的投射,而且看到了爱。尽管我们很难直接将这个观念转译到现代家庭关系之中,但它却是理解——为什么在父—母—孩子(或孩子们)三角结构关系中,可以找到主体间性自由的特殊实现形式——的钥匙。
不过,只有当我们剥离那些植根于当时文化前提的组成部分,才能遭遇到这个富有成果的思想核心。因此,这里需要另一种观念:家庭中的社会自由与第三者(孩子)身上反映出来的双方承认关系相关联,这是对黑格尔等人思想的巨大修正;因为黑格尔等人仅仅从父母双方视角构建这种反映关系。如果我们将黑格尔的思维结构转换到当代,鉴于家庭关系不断变化,那就必须从每个当事人视角询问:在什么意义上能够从一个人中折射另一个人的基本生活经历?我认为,应该在修正的前提下确定下述观念,即现代家庭中的社会自由,必须与基本的对象化、符号化联系在一起。因而必须给出:一个人能够体验另一个人的哪些体验。事实上,既不是在友谊中,也不是在爱情中,而是在家庭中,才能够将人与人之间的生活经历相互反映出来。换言之,就涉及社会关系而言,家庭关系是社会自由的特殊实现形式,即父母与子女在消除代沟的互动游戏中获得自由。
现代家庭的第二个贡献与社会自由形式紧密联系。就是说,在我们社会的体制网络中,没有其他任何地方比现代民主家庭更适合给出主体间性自由。最近几十年,家庭成为父母抚育和关心儿女、儿女也赡养年老了的父母之生活共同体(在其中,家庭成员仿佛能够以基本功能进行交往)。然而,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总是以传统养家糊口模式来设置,这样在疾病、失业或领取养老金情况下涉及生存保障要求时,只是以职业活动为标准支付,而根本没有将照顾孩子的时间计算在内。因此,必须改革我们的社会保障体系,在计算养老金时必须将抚育下一代所花费的时间也计算进去。
尽管政治自由主义原则至今还在我们的社会规范之自我理解上打上烙印,常常将全部家务与孩子教育领域置于社会边缘。这总是被视为一个既定事实,而不进一步思考:在什么条件下,家庭能够为民主社会政治道德再生产做出贡献。实际上,政治自由主义既不关注家庭内部状况,又不关注那些使孩子们应该成为未来公民的社会化条件,只是偶尔提及充满关怀和爱心的民主教育的价值,正如在罗尔斯那里看到的那样;但这并不能真正改变那些失败状况。在《道德社会学》中,涂尔干将家庭视为“国家的第二器官”。在那里,他将道德社会学假定为所有道德的与道德行为规范的规范重构,认为个体对这些行为规范的遵循可以保证合作民主维护。①Emile Durkheim,Erziehung,Moral und Gesellschaft,Neuwieda,Rhein/Darmstadt 1973,S.124.对于政治自由主义忽视家庭在现代政治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在涂尔干看来是不可思议的。
今天,现代家庭正处于规范发展的道路上,这条道路使得它比从前任何时候都更好地、社会化地去实践合作民主交往形式;即使现代家庭并不因此成为一个小型的民主共同体,但它仍然成功地形成了这种合作民主所要求的立场——“合作的个体主义”( kooperativer Individualismus)。在其中,所有家庭都能够将从体制上可以把握的实践变成自己的实践;因为一个高效的共同体,只有当下一代按照被他们自身视为民主伦理总体的行为方式成长时,它最终才能够长期存在下去。
2.市场经济行为中的“我们”。若将以市场为中介的经济行为理解为一个社会自由领域,一般是不会错的。因为最近二十年,资本主义通过政治上可能的“去边界化”而成为一个社会领域,它嘲笑与相互理解的角色义务承诺以及社会自由体制化联系在一起的一切。尽管关于新自由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内涵还在讨论之中——是涉及资本主义利润最大化的新浪潮,抑或从根本上重建以市场为中介的经济体制?但是今天,可以毫无异议地确定,任何一种形式的经济行为体系,都不与“关系的”体制,肯定也不与社会自由领域相关联,正如我们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看到的那样。属于社会自由领域体制化的所有东西,似乎完全是当代经济体制所缺乏的:相互同意的角色义务,以及预先设定的相互承认关系。
一个规范重构应该这样设定目标:今天存在的个人经济生活行为和政治实践体制,应该如何揭示以资本主义组织为基础的经济体制领域中真实的主体间性自由的社会条件?可在这里,为了至少以思想实验方式阐明规范规则,不需要因为缺乏规范事实而追溯到道德建构主义方法,遵循这些规范规则可以允许经济体制中个体自由的相互可能性。
( 1)市场与道德:一个必要的预先声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出现于那个历史时刻——为物质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过程和消费过程,借助货币这个一般交换媒介,通过供需机制而被如此外在地组织起来,以至于从现在起它不再依赖于规范期待和道德考虑,即不再依赖于伦理嵌入。按照通常的观点,资本主义经济体制使得所有经济再生产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即劳动者、消费者、企业主之间,只有在以经济为中介的转型中才能展开。但这种新的经济组织形式的特殊性从一开始就是,由于它基于私人利益考虑的特殊的目的合理性要求,以至于它似乎能够不顾及所有个人情感与价值取向……因为不再是道德立场而是纯粹利益权衡使得每个市场活动参与者拿出自己最好的东西为相应的产品赢得最大利润。
不过,这种表面上纯粹策略性的市场关系传到西欧国家之后,人们就开始控诉这种新型资本主义经济秩序,特别是经济人概念给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伤害。在18世纪启蒙国家中,几乎没有一个知识分子不提出如下问题:经济人的历史形成与社会接受,是否不与社会纽带逐渐侵蚀联系在一起?尽管有不同看法,但大多数知识分子对市场关系、策略立场、经济利益算计的迅速增长感到不安。当然,这些论争还局限在这个新经济组织对文化的影响上,还没有对随着资本主义利润出现的社会结构进行指责,也没有针对社会贫困化与歧视性工作趋向,而几乎只局限于交往变化与社会环境变化上,认为变化原因在于出现了经济人概念。
到19世纪,在社会理论家如黑格尔、圣西门影响下,人们才采用社会理论形式猛烈批判资本主义,揭露当时广泛蔓延的市场体制存在着深层的结构性问题。当时知识分子思考的重点在于,这个新社会秩序的合法性和局限性。下述两个问题都围绕着个体自由拓展机会,但从不同方面出发,最终得出了几乎完全对立的结论: ( a)“马克思问题”,即资本主义经济结构缺陷问题。马克思致力于政治经济学批判,认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不可能带来个人自由提高,因为它不仅破坏了自由条件,而且伤害了自由承诺。( b)“A.斯密问题”,即市场经济描述困难问题。在19世纪,关于市场经济秩序优劣的讨论,间接地与A.斯密未解决的问题联系在一起:以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为起点,以涂尔干的《劳动分工论》为终点,都在思考下述问题——如果不考虑那些不能使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规范立场之价值取向与体制设施,那么是否就不能够获得一种成功的,即普遍认同的、稳定的新经济秩序?
尽管涂尔干与黑格尔之间存在着许多差异,但也有不少共同点:他们都想说,如果不预设一系列非契约的道德原则,新经济体制就不可能得到分析;否则,就不可能实现为它所设想的、使个人经济利益和谐的整合功能。这个思想用黑格尔的说法就是,只有当所有参与的主体事先不仅在法律上作为契约伙伴、而且在道德上或理论上被承认为合作共同体成员时,市场预先提出的纯粹个体利益权衡才有从根本上成功协调的可能。
为了解决“A.斯密问题”,即如何恰当地描述市场经济问题,黑格尔、涂尔干都从一种似乎令人诧异的观念出发:如果一系列非契约的但是义务性的行为规范不被包容进市场组织体系中,那么对它的描述就必然是不完善的。当然,黑格尔、涂尔干都不相信,这种契约之外的承认规范总是能够找到其经验运用。事实上,他们已经将暴民、劳动机械化、失范理解为对团结意识的伤害。就是说,如果要想将市场理解为社会自由领域,那么就必须给出市场经济秩序能够无阻碍地发展的社会条件。所有这些成为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前提的问题,马克思在逻辑上都已经初步探讨过。这些问题涉及,市场经济是否实际描述了纯粹强制关系,因而排除了任何形式的个体自由?只有事先弄清楚,应当如何恰当地描述新经济体制,才能够从根本上回答这些问题。
关于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应该拥有什么地位,黑格尔、涂尔干的分析无疑缺乏方法论阐释;但可以肯定的是,尽管他们都不想把那些前契约的行为规范理解成对市场行为规范的单纯外在补充,但他们都试图避免纯粹应然陈述。然而,除了这种共同意图之外,他们还没有弄清楚,应当如何将这种道德规范理解为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要想对这两个社会理论家的描述进行方法论定位,最终只有一种可能性,即在某种严格要求的规范功能主义意义上理解他们——如果这样理解他们的话,那就可以说,市场经济秩序之所以依靠前契约的道德行为规范,是因为只有当所有参与者同意考虑规范前提时它才是可能的。正如每个其他社会领域一样,市场也需要所有对它起作用的参与者的道德同意,这样就要将它的存在条件描述为依赖于那些补充规范。在黑格尔、涂尔干那里,正是这些补充规范赋予了市场以合法性。因此,这两位作者都必须将所有前契约的道德行为规范包容进他们的市场概念中,这样才能够保证市场的体制性存在能够被所有参与者所认可。
20世纪初期,并未坚定地在规范功能主义意义上进一步推进黑格尔、涂尔干的分析。1917年,俄国二月革命之后不久,即涂尔干逝世一年之后,关于市场秩序价值与非价值的讨论,就已经开始强烈地集中在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者择一之上。在所有的政治团体中,几乎找不到一个中间的或温和的声音。在市场秩序与道德原则的解释冲突中,学院派经济学从一开始就起着不好的作用。为了建构纯粹以利益为取向的行为者,其行为方式应该成为分析所有经济事件的基准点。在学院派经济学中,所有与社会科学、历史科学有着亲缘性的记忆都被推到了一边。从总体上看,在涂尔干逝世后的几十年间,在关于市场经济评价的论争中,似乎只有恼怒的批评者与坚定的支持者。他们显然遗忘了——A.斯密关于利益交换的福音要求以道德关怀为前提的经济行为分析,黑格尔在伦理框架内为市场添加额外义务,以及涂尔干将经济契约与前契约的团结纽带联系在一起。不过,这个印象有很大迷惑性。其实,那个时期形成的英法社会运动,例如,法国的工团主义温和派、受新黑格尔主义影响的英国工党,以及那些反对国民经济学的独立学者,并非完全未受到黑格尔、涂尔干的道德经济主义传统的影响。
20世纪中期,在众多反对占支配地位经济理论的作者当中,有两个经济学家由于巨大原创性与著作严密性显得特别突出:一是波兰尼,①K.波兰尼( Karl Polanyi,1886—1964),英籍匈牙利政治经济学家、社会学家、经济史家。主要著作:《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和经济起源》( 1944)等。一是帕森斯。尽管他们的规范功能主义与黑格尔、涂尔干属于同一系列,但他们关于资本主义市场体制的重新描述却使用了不同方法。他们都认为,成功的市场交往必须以一系列体制性保护机制为前提:它们可以保障所有参与者市场交往的道德合理性。在《大转型:我们时代的政治和经济起源》中,波兰尼从社会经济史角度讨论了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发展要求与民族国家内部社会福利追求之间的冲突,他试图用被嵌入市场的道德概念直接为现代经济秩序规范提供一个评判标准;而在关于市场道德基础的文章中,帕森斯则试图在系统功能主义之中间接而又微妙地证明,市场秩序对规范调节事实上的依赖性。
波兰尼试图运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的历史表明,如果相互交织的不同市场失去了政治的、规范的调节,那么就必然出现生活世界扭曲,以及集体狂热情绪。就是说,波兰尼试图在“解调节”与社会扭曲之间的内在关联中找到(上述问题的)结构性原因。我们知道,波兰尼立足于这个命题:某些财产只有在严格监控条件下才能被引入市场,因为不然的话,它就会在社会环境中引发严重后果。在这里,波兰尼试图为资本主义市场化确立边界,这些历史的—社会学的断言,间接地为涂尔干的失范命题提供了经验范例。由此可见,与黑格尔、涂尔干没有什么不同,波兰尼也是在拓展了的功能主义基础上对市场社会进行历史分析。对波兰尼来说,资本主义市场的过错不在于经济效益低下或周期性危机,而在于对生活保障和社会承认拥有合理诉求的民众否定了其合法性。不过,波兰尼得出了更加极端的结论:因为市场经济是社会构成物,它按照自己的意愿构成流通的或政治的形态,因而隶属于民主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借助国家干预措施,能够使劳动力、货币、土地等经济要素的价格在很大程度上摆脱无限制的市场竞争控制;并从所有相关参与者利益出发,按民主协商标准从政治上加以确定。于是,在黑格尔、涂尔干那里阐发的节制资本主义市场的考虑,到波兰尼这里就变成了市场社会主义纲领:如果人们将这样的市场交往视为合法的,如果他的假设能够得到普遍同意,那他的结论也就不太离谱。
与波兰尼相比,帕森斯对资本主义市场领域的研究似乎有所保留,或者说比较墨守成规。因为在帕森斯看来,现代经济体制的社会整合,只有在对经济之外的道德命令进行系统考虑的条件下,才被认为是可能的。像波兰尼一样,帕森斯也看到了纯粹利益取向的市场交换的界限就在于,人的劳动力不能随意地与劳动主体相脱节。我们在资本主义道德经济学意义上归于帕森斯的所有这些观念,都建立在减少市场社会体制冲突的分析层面上。但与波兰尼不同,帕森斯相信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并不必须将劳动力排除在商品交换之外;相反,资本主义经济体制已经发展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的体制:主要是(劳动契约、职业角色)两种体制性综合。帕森斯说,它们之所以适合于解决“如何将劳动者整合进市场过程中”这个现代西方经济体制的致命问题,是因为它们能够完成这个任务,即在社会生活世界的情感价值与劳动领域的绩效原则之间建构起有规范距离的桥梁。
由此可见,帕森斯完全处于涂尔干传统中,总是将劳动契约与前契约的某些道德内涵联系在一起,而超越了那个相互商定的工具性维度。按照帕森斯的观点: ( a)每个劳动契约必须包含着与普遍接受社会价值体系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规范要素。这样,对劳动者来说,就产生了第二个内涵,即在经营活动中,他不单拥有了象征承认要求,而且能够获得令人关注的有价值的劳动活动;对企业主来说,则能够从劳动契约的道德构成中合法地期待雇员的忠诚与责任。( b)在资本主义经济内部,职业角色可以弥合与生活世界道德之间的距离。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中,在家庭日常生活与市场经济之间被植入一种社会化中介,它使个人准备着将自己的行为与经济效益命令联系在一起,这样就可以保障个人和家庭的生活。
这样一种市场社会的伦理传统,以黑格尔、涂尔干为出发点,经过波兰尼、帕森斯,到20世纪下半期总有一些引人注目的作者如A.伊奥尼借助组织社会学知识表明,市场越是从社会责任视角看问题其经济决策就越具有合理性;并以这种方式构思出封闭性竞争观念——按照这个观念,通过对市场竞争进行不同程度的道德限制,不仅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市场竞争的普遍可接受性,而且大幅度提高了市场竞争的经济效益。资本主义批判传统的其他代表人物如经济学家F.希尔施则运用现代经济学理论工具证明,需要对市场纯粹利己的个体利益进行道德驯服。在这个语境中,F.希尔施阐发了如下观念:通过大幅度提高税收与限制收入以减少稀缺资源的使用,并由此减少象征身份地位的财富的使用,以降低财富争夺并相应地削弱利己主义竞争。当然,在F.希尔施与A.伊奥尼之间还是有细微差异的: A.伊奥尼倾向于积极地履行社群责任;而F.希尔施则消极地运用道德有益影响调节收入差距。但他们都证明了这一点:即使在今天,道德经济主义之源泉还没有完全枯竭。
尽管这些理论的基本预设有很大差异,而且也分属于不同的政治文化环境,但它们却有一个共同的做法,就是从自由民主社会的伦理价值视域观察市场经济。就此而言,在市场竞争条件与生活世界行为规范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只有在这个前提下,那些市场竞争行为才被视为合法的、正当的。对这些行为动机的衡量完全不依赖于:经济效益概念还是规范合法性概念。从这个内在关联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为了从根本上实现赋予不同市场经济行为的合作功能,它必须能够在自身中反映自身之外的有效的行为规范。如果不能内在地反映占支配地位的、被普遍接受的规范,那就不仅扰乱了市场机制本身,而且民众也会以潜在的或公开的方式拒绝其合法性。不过,这种规范功能主义对于规范市场的描述仍未说清楚:不同交换过程必须界定哪些市场价值,以及以什么方式界定?
对于限制市场价值,有着非常不同的回答。波兰尼依靠关于社会生活世界恒定要求相当模糊的预设,为社会成员的地位保障与社会尊重负责;帕森斯则给出了经验上确定的、但非常开放的信息——为了将其动机嵌入到个性体系中,劳动力市场必须考虑家庭社会化中内化了的普遍价值和规范。只有黑格尔、涂尔干克服了不确定性、模糊性,给出了相同回答。他们都确信,当事人必须将体制化的市场竞争再次从共同合作视角加以理解,目的是将这些竞争视为可理解的、合法的。这些解释清楚地表明,黑格尔、涂尔干给市场体制化领域加上了实现社会自由的规范要求。在他们那里,那些被当事人视为合法的、可理解的市场交换,已经不再允许追求以自我为中心的自身利益,而只能以特殊方式匿名地整合个体利益取向,使每个人的自由成为其他人自由的前提条件。就是说,这两位思想家将市场进程与规范前提结合起来。这样,就既有了黑格尔的伦理性质、又从涂尔干的失范中解放出来。因此,重新给出的承认概念意味着,在市场能够为个体利益最大化开辟空间之前,经济行为者必须将自己承认为共同体的合法成员。消极自由在多大程度上还与先前的承认要求相一致,这是衡量消极自由范围的标准。这是内在的,但又是相当正式的标准。黑格尔、涂尔干掌握了用来对市场事件进行评判的标准,同时也给予他们创造性回答第二个问题的手段。
概言之,黑格尔、涂尔干的基本思路是:根本不能够一劳永逸地确定市场参与者的利益,尽管不同市场行为者的目的都是为了自己利益的最优化,但其策略要或多或少地考虑到其他参与者的利益。我认为,如果我们将黑格尔、涂尔干的思路进一步泛化,那就可以得出这样的观念,即在市场经济内部可以发现道德遏制的地方,已经形成了这样一些团体——他们的目的是为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这种在市场交换中采纳他人视角的对话机制越多,就越有机会保证相互负责的合作意识。黑格尔、涂尔干强烈地意识到,只有在机会均等完全实现过程中,才能够在市场交换体系中发现相互承认关系的根本前提,每个市场参与者才能真正发现和形成自己的能力。只有在劳动力市场上发现相应的劳动活动,并自由地签订劳动契约,才能被理解为社会劳动分工过程中平等的参与者。为了实现这种机会均等,涂尔干构思了法律改革,甚至极端限制继承权。我的兴趣点不应是涂尔干的具体改革建议,而应是隐藏在细节背后的主导思想。因为这些主导思想允许我们返回到马克思曾经研究过的资本主义市场问题上。与黑格尔一样,涂尔干也确信,只有当市场领域被成功地描述为一种建立在前市场的团结关系基础之上、并回到这种关系中去的创造性的经济体制时,它才能被理解为一种保障自由的伦理关系。
在黑格尔看来,在市场体制内部,这些强制性条件是不可避免的;相反,在涂尔干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没有强制的契约关系原则上是可以被体制化的。这样,就使我们讨论的问题有了经验特征: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内部,建立普遍的契约自由的社会前提条件是否是可能的?这个问题无法事先决定,而需要在改革中检验。既然目前还看不到市场经济调控手段的切实可行的替代性选择,那么就应该将对马克思的资本主义批判的滥用,转移到黑格尔、涂尔干道德经济主义视域中:既不是剥削问题又不是强制性契约问题,应该被理解为只有超越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克服的结构性亏空,是通过资本主义的规范承诺造成了这些亏空,因而最终只有在资本主义自身中才能够克服这些挑战。
黑格尔、涂尔干的后继者开辟了广阔的道德视角,却拒绝仅仅从富有成效的合作概念中把握市场经济过程。这里的关键问题是,为了从根本上揭示社会自由体制化原则,如何在现有市场经济体制内部进行规范性重构?我们只有相信黑格尔、涂尔干对市场领域的描绘,才能够在社会经济自由交换中看到那些被理解为普遍接受的、隶属于社会自由的规范要求。因此,我们应该在市场历史发展中找出那条理想之路。在社会运动、道德抗议与政治改革压力下,资本主义市场逐步走向以此为基础又保证其合法性的社会自由原则的实现。
我主要按照道德经济主义范本进行规范重构,自然就有被指责为太理想化的风险。因为市场整合成就首先来自于对规范的同意,同意不以消极自由而以交往自由为基础。但根据今日社会学理论、经济学理论,似乎没有比这更不可能的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家、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家从不同视角,对完全只在满足合法性要求意义上理解市场活动这种做法表示怀疑。在他们看来,商品交换过程隶属于功能限制(或是资本增殖,或是利润最大化),这种限制如此强大,以至于不能谈论资本主义内在规范或现代经济秩序在商品交换中心的地位。
在今天,没有一种市场交往活动能够摆脱经济全球化过程。他们的怀疑突然从经济全球化中得到了全新的营养,以至于有很大一部分社会科学家被它俘虏。以前人们并不否认功能强制,相反,由于市场国际化它似乎获得了更大意义,好像再也不能将它置于经济秩序要求的合法性视域中。今天,现代市场秩序仅仅被描述为无规范的体制、缺乏规范统一的匿名网络。为了反对事实与价值分离带来的扭曲化与片面化,就必须在道德经济主义传统中、从实现社会自由立足点和体制形态视角对当代市场经济进行规范性重构。当然,必须以对话机制与法律改革为中心,因为在其中,以此为基础的团结原则总是能够得到最清晰的体现。
( 2)消费领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在20世纪西欧许多国家迅速膨胀,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借助M.韦伯的宗教社会学命题得到解释:对于新教伦理所要求的劳动绩效和自我约束来说,通过新教的几个潜流而准备了动机土壤,它们把神恩选择与职业角色满足个性的期待结合起来。直到最近几十年,一系列经济社会学研究强调,始于18世纪英国的消费主义文化在推动市场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在《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就用需求体系描述市场经济。他将单个人的需求理解为通过加速经济竞争总是难以满足的、远远超出了生活必需的需求。但黑格尔对以市场为中介的私人消费领域的预测,与后来的所有阐发相比,几乎是田园诗般的画面。尽管黑格尔已经知道,往往是舆论确定什么商品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并已经谈到英国人的趋向——在安逸概念中引出无限贪婪。不过,黑格尔所说的多样性需求,本质上是吃、喝、穿等自然需求。在关于需求体系的思考中,黑格尔比其同代人更强烈地意识到,随着市场经济逐步确立,也形成了个体自由形式更广阔的维度。这种个体自由新形式作为至今未被认识的实践形式,从那时起就共同决定着现代社会文化。最初,黑格尔将消费主义当作一种明显表现出个体自由体制化进步的综合立场;但他比许多后继者都明白,以市场为中介的整个消费领域尚需进一步观察:在所有任性的堆集中,涉及主体间性承认关系。
这表明,对黑格尔来说,商品市场描述了抽象的相互承认媒介,它使得通过互补行为共同实现个体自由成为可能:消费者承认生产者是能够满足他们需求的人;相反,生产者也承认消费者是保证他们职业生活的人。不过,在黑格尔看来,消费者还不是独立自主的行为者。他们不能够在完全孤独状态下确定自己的优选项,而只是一个知道自己对制造业有依赖性的、有承认意愿的市场参与者。黑格尔预测的两种可能性——经营性地操控消费需求与炫耀性消费——在他逝世后不久就变成了现实。整个商品市场领域发生了巨大变化。如果说18世纪富裕阶层的消费兴趣是日常生活必需品和体现生活质量的额外消费的话;那么,19世纪消费则有了较强的地位象征、阶层差异象征与自我表现目的。例如,巴尔扎克的《人间喜剧》描述了19世纪奢侈品生产在多大程度上刺激市民阶层形成了几乎无节制的、对细微地位差异表现风格的兴趣;萨克雷的《名利场》描绘了上流社会没落贵族和资产阶级暴发户的奢侈性消费;左拉的《卢贡·马卡尔家族》描述了第二帝国时期一个家庭的自然史与社会史;凡勃伦的《有闲阶级论》提出了炫耀性消费概念;布尔迪厄讨论了象征消费问题。
一方面,刺激需求方法有目的的科学化;另一方面,象征地位的消费兴趣进一步分化。这两个过程描述了自黑格尔时代以来体验到的市场消费体制领域众多变化的一个小片段。尽管从一开始这个体系的规范要求就是借助企业对不断增长的需求和信息的快速反应而很快地为民众提供生活必需品,但这个要求很快就表现出失败的结果。因此,19世纪经常出现的抵抗奢侈品的抗议和暴乱,必须根据下述意图来评价,即不仅要将市场还原为狭义的经济交易,而且要对以市场为中介的消费领域作出道德反应,不过消费者很少能够通过这些抗议达到自己的愿望。在福利国家形成之前,很多国家机构就意识到自己有义务干预市场领域的生活资料价格,这在十八九世纪早期的欧洲是日常议程。整个19世纪,总是可以看到带有道德动机的运动成为拒绝消费的实践。最著名的例子就是:酒精饮料与女性的性服务是否可以作为商品在市场上进行合法交换?
所有这些趋向都表明,以市场为中介的消费领域不再是纯粹目的性行为者相互算计的无规范空间,但消费者与生产者的论争仍然缺乏帮助他们公开讨论这些主题的对话机制。然而不久,英国就出现了这些消费者市场社会化的第一个机制。在欧文消费合作社观念影响下,工人、手工业者、农民于1844年成立了第一个消费合作社——大量购入物品再以公平价格分摊给协会成员。短短几十年,西欧成立了众多消费合作社。不过,与它们的对立物——即黑格尔所说的行业公会或后来的生产合作社——一样,这些消费合作社也是道德社会化的学校。在其中,人们公开学习对付私人资本企业通过市场追逐利润的策略。
不是通过取消商品市场而是应该运用集体利益从社会底层开始消费领域的社会化,即使在20世纪上半期仍然经常出现;但在今天,它们只起到某种边缘作用。这已经被当作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有缺陷发展的第一个标记。为了重构19世纪消费领域的国家干预,如果我们坚持黑格尔命题,即贸易自由不允许使普遍财富陷入危险中,那么我们就仍然可以掌握尽管是理想化的、但却是很有帮助的主导线索。
事实上,19世纪根本不存在消费者保护。尽管在19世纪30年代,英国还有前资本主义的社会福利;但整个19世纪上半期,西欧国家市场彻底自由化。只有到19世纪末才出现了今天意义上的福利政策萌芽,它对贫困阶层在其消费者角色中,在获得住房或衣物时,提供法律保护。波兰尼的研究表明,作为1873年发生的经济危机对整个中西欧广大民众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的反应,各种不同色彩的政治力量为了克服经济危机的目的,迫使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尽管在英国维多利亚时代、法国第三帝国时期、普鲁士俾斯麦时期、哈布斯堡王朝时期,经济关系完全不同,但所有这些国家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都经历了一个限制市场的立法时期,主要是在公共卫生、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公共利益等方面。这种国家行为形式,第一次被理解为今天意义上的消费者保护。在德意志帝国具有影响的“讲坛社会主义”,作为国民经济学历史学派代表,曾经受到黑格尔道德经济主义影响,认为法律保护成为法律成功地公开监督市场活动的正义杠杆,但这个以G.施穆勒为代表的小团体对德国国会发生影响的时间并不长,因此无法将这种思想扩展成为监督公共利益的对话机制。
处于20世纪门槛上的总体观念是,与企业的市场权力相比,必须更多地强化消费者权益,因此被迫适度改革贸易秩序框架。20世纪最初十年,企业促销几乎发生了一场革命,因为随着广告技术与广告心理学的运用,第一次出现了这样一个系统学科,它的形成和逻辑仅仅服务于策略性影响消费者这个目标。即使在广告业还比较落后的德国,销售部门拥有一大批专业人员,也是消费领域中很正常的现象。事实上,由于市场全球化与世界范围内农产品价格降价,西方国家民众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从对日常生活忧虑中解放出来,即使贫困阶层现在也愿意接受消费广告的许诺,因此只有现在才出现了大众消费突破。一战前,W.桑巴特对资本主义广告业的批判,一直到魏玛共和国时期还有影响。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不仅象征地位消费需求的工业产品在西方国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迅速增长,唤醒了人们对19世纪还完全陌生的商品的渴望和兴趣;而且在西方知识阶层也形成了广泛的消费主义批判潮流,尽管这些批判还保留了某些战前的传统,但在激进性、尖锐性方面已经超出了那个传统——不仅对个别人的奢侈性消费现象或文化工业进行批判,而且也对消费者以纯粹功能主义眼光看待世界的态度进行总体批判。尽管这些在魏玛共和国时期对工人运动发生过影响的时代诊断未必是哲学的或社会学的,但却是对逐渐独立化的消费主义趋向的强烈抵制。在无产阶级公开反对消费主义、提倡以使用为取向的节俭的生活实践中,布莱希特的戏剧、托洛斯基的以及S.刘易斯的小说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在纳粹掌权之前不久,消费合作社成为德国工人运动唯一真正的群众组织。
如果想通过市场经济与道德基础的冲突运动、平抑消费品价格运动使各种可能的干预成为主题,那就必须准确地说明,消费领域如何建立在预先设定的规范基础之上。( a)应该将哪些物品或服务作为可交换的商品引入市场?这显然难以做出抉择。19世纪,当人们讨论酒精饮料以及女性的性服务市场化之合法性时,这个问题才模糊地浮现出来;但20世纪,它却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规范要求的迫切性。因为技术进步、个体完善性意识提高,使之对以前不熟悉的商品需求有了巨大上升。( b)国家机构能够采取哪些措施干预商品价格?基本生活必需品定价,不允许只是简单地由以市场为中介的供求关系决定。国家机构或以法律形式调节商品价格、或对住房与食品购买进行经济补贴。就是说,市场经济应该满足消费者基本利益的规范要求。( c)以市场为中介的消费原则规范要求的目标内在地触及这个问题:在一般商品市场上应该获得满足的那些需求可以允许在多大范围内?可以奢侈到何种程度?或可以有多大的私人性? 19世纪初,伦理的或宗教的要素获得了重要意义;后来在奢侈性消费的社会限制中,社会主义观念或生态主义观念起了主导作用。( d)如何购买和消费那些在市场上供应的商品? 19世纪中期,迅速传播的消费合作社使之变得比较明确一些:先是合作性地购买生活必需品,然后再以公平原则在合作社内部成员中分摊,这就出现了不同于私人消费的替代性选择。
上述四个规范问题,只是对19世纪已经在基本原则层面上提出的那些要求或诉求的普遍化重构。这些规范问题的确定,同时也就确定了消费领域各种体制化设置。
这样,从这些仅仅迫使消费市场内部修正的思潮中就能够得出一种共同观念,即应该如此设置市场条件,以至于它至少能够接近满足社会自由要求。不过,企业(公司)通过集中化过程、更精致的广告策略以及商业的国际化,极大地增强了市场权力,这就使得那些改革努力常常陷入危险之中,甚至成为资本主义意识形态。在西欧内部,出于策略考虑而体制化的福利国家离对消费工业具有真正有效的影响还差得很远;对消费者的法律保护范围还非常小;尽管在20世纪20年代工业产品的消费刺激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但正是在那时不断扩张的消费合作社成为富有成效的对话合作的反对力量。尽管这些反对消费主义、保护消费者社会福利的机构以及消费者协会共同构成的运动各不相同,也几乎不能够相互一致,但在总体上它们却起到了抗议以市场为中介的消费不断私人化的作用;并试图让人们回忆起消费领域的体制化组织不应服务于“个体的善”,而应服务于“一般的善”。直到魏玛共和国终结,在西方国家留下了一种植根于运动中的实践意识即在以市场为中介的消费领域,按其自身要求必须涉及社会自由体系。
二战结束后,在消费领域,服务于“一般的善”的机会从根本上开始变坏,可以看得见的第一个标志就是,作为市场社会主义堡垒的消费合作社运动失败。西欧国家的消费大众对所有政治意识形态都持怀疑态度,因为意识形态通常被理解为二战灾难的原因。现在,他们最感兴趣的是迅速找到能够保证令人满意的商品的通道。20世纪50年代,熊彼特将消费合作社视为节俭理性的堡垒,但与市场社会主义要求不再相干。直到今天,消费合作社再也没有追溯到消费品市场社会化的道德理解,即使在瑞士也没有,尽管在瑞士国民经济中它一直起着重要作用。同时,魏玛共和国时期在工人党、市民生活改革运动文化氛围中固定下来的消费主义批判思潮,在二战后的处境并不必消费合作社好多少。尽管战后不久马克思的商品拜物教批判传统和消费主义文化批判传统,又在知识分子中赢得了重要意义。例如,《启蒙辩证法》(霍克海默、阿多尔诺)、《积极生活》(阿伦特)、《日常生活批判》(列斐伏尔)等。然而,这些出于哲学动机的保留意见,最初在广大民众中并未有任何反响。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初西方经济繁荣时期,工人的基本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社会保障政策逐步建成,使得阶级属性的文化含义褪色,因此无产阶级对消费心态的防御态度几乎没有什么意义了;市民阶层致力于尽快重新赢得富裕舒适的生活,再也没有限制私人消费的思想动力;相反,尽快地、尽可能多地购买消费品以补偿艰难困苦的战争时代的物资匮乏,是当时的普遍意愿。由于消费不断增长的原子化,又进一步强化了生产商和购买者在消费品市场上早已存在着的结构性不平衡。当市场合法性原则不是根据社会立场而是根据自己的立场制订时,消费自主性观念的意识形态最终得到了确认。当然,在基本生活用品消费领域,国家往往采取干预政策。例如,1962年,美国总统肯尼迪许诺的消费者基本权利——重新确立消费者私人决策自由——成为几乎所有欧洲国家的法律政策依据。60年代后期,国际范围内的大学生运动要求在西方国家废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但主要是从道德上质疑早已习以为常的私人消费习惯,这是从实践层面批判消费主义。大学生运动使战后膨胀的消费主义处于必须进行公开辩护的压力下,因此整个消费领域重新开启了对话理解过程。
进入20世纪70年代,奢侈性消费有了明显限制:奢侈性消费批判,在大学生运动之核心国家和边缘国家都影响了广大公共领域。在这里,人们严重质疑现存消费需求:鉴于世界范围内持续存在的贫困现象,奢侈性消费在道德上可否被接受?现在,人们越来越反感(战后二十年间习以为常地接受的)诱导消费方法;并开始关注哪些经济的、道德的代价与私人消费的工业文化诱导联系在一起?这时,炫耀性消费在经过长期无节制地膨胀之后,又与资本主义市场领域已经存在着的传统运动联系在一起。然而,对消费主义的道德质疑如果不系统地积淀在政治运动与法律活动中,那对这些消费方式与工业广告强化了的空间的批判,整体上也只是一个简短插曲;那今天所有被描述为市场道德化的一切,最终就只能植根于道德感化中。从西欧失败了的大学生运动自我革命要求的废墟中产生出来的不同公民运动和政党,在随后时间里很快将其先驱表达的规范和价值转变为评判政治过程和经济过程的实践标准。例如,消费品生产的社会可接受性、生态可持续性。在西欧大多数国家,在一定范围内依赖于康采恩企业掌握的谈判能力通过自身活动而启动的改革努力、或在国家议会中,或在欧洲议会层面上对一些法律的修订,无论如何还是有成效的。例如,工业企业应该承担社会义务和生态可持续发展义务。这期间又强化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到20世纪80年代,在野党、民权运动通过不同渠道对商品生产的规范要求,从法律上固定下来。这一时期,相对于康采恩利益,消费者权益得到了强化。作为翻转结果,今天往往突显下述趋向:消费者行为中潜含着道德化或伦理化标记;市民应该比以前更强烈地以生态的或社会的道德立场为取向,如果他们要决定自己想购买哪些商品或服务的话。这种立场往往被社会学描述为“后物质的”。从这种消费品市场道德化趋向中可以看出,最近几十年来,在政治上干预供应商决策游戏空间的机会增多了;同时部分民众改变了他们的需求行为,从而使在消费领域实现社会自由重新成为可能。但也应该看到: ( a)还存在着许多相反的重要趋向。例如,过高估计以道德动机主导消费行为的人的数量(实际上,在德国,大约只有20%的民众倾向于“后物质的”;但至少有50%的民众是“唯物质的”,即倾向于消费主义立场;其他的“无方向感”,即“跟着感觉走”)。( b)与其他国家相比,德国民众的环保意识要强烈得多。尽管很多人认识到了自然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道德标准,在消费行为中应该具有重要性,但不一定以此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尽管部分消费者认识到了转变消费心理的重要性,但缺乏一个能够测试自身需求的平台:找不到与已经消失了的消费合作社功能相同的体制,而这是对话机制要求的。因此,从总体上看,在当今的消费领域里缺乏对话机制,缺乏消费者之间和消费者与生产商之间交换观点之行为过程的场所和空间。消费领域里缺乏对话机制表明,所谓市场道德化并不那么乐观,因此难免出现炫耀性消费。例如,80年代后期以来,餐饮业和旅游业的迅速发展、高档越野车以及奢侈品的泛滥。在这种发展中令人恼怒的东西是,奢侈性消费阶层与实现了消费行为道德化的阶层之间的关系,完全未被当作主题加以讨论,因此未做出任何公开的解释。
今天,除了必须努力购买生活必需品的消费者阶层之外,还存在着两个大的消费群体:一是消费行为由强烈的道德动机所引导的,二是假装无辜地购买奢侈品的。与已经沉寂了的消费合作社不同,今天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并不拥有社会权力,因而无法协调其成员利用市场合作的本质;面对生产的有缺陷发展也无能为力。相反,最近几十年来,企业增加了而不是减少了对消费品市场的权力。生产商以区别对待消费者权益方式为三类企业服务:汽车工业、食品工业、奢侈品制造业。而广告泛滥、市场膨胀,所有这一切都是社会扭曲的明显标志。由于这种扭曲,消费者在自己的消费行为之外仍然成为可以被影响的,因而必须承认,在今天,消费者市场道德化的规范重构意图无论多么值得期待,但几乎不能够被谈论。
随着生产和贸易的国际化,企业可以支配的游戏空间越来越大;同时,由于丢弃了对话的抗衡力量,消费私人化趋向也在增强,这就使得消费者越来越无能为力。因而必须断言,最近几十年,以市场为中介的消费领域并未成为民主伦理的基石。这样,一是出于生态保护理由必须限制过度消费需求,二是鉴于过度消费的危险必须要求有道德的消费。最近二三十年,随着医疗技术进步,某些特殊商品需求量大幅增长:人体器官移植、代孕母亲。但也遭到了伦理上的质疑:从道德上应该绝对禁止购买人体器官这种生理商品,否则就会令人蒙羞;是否在任何情况下,第三方以代孕为基础的权益都应该被视为合法的?尽管这两种情况有差异,但都提出了需要公开回答的问题:应该在什么程度上允许那些需求不断增大的热销商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按照道德经济主义标准,今天以市场为中介的消费领域缺乏能够使其成为社会自由体制化的体制性前提。因此,在这里不能真正地谈论在利益或需求的满足中体制化的互补性。作为消费者通过交往统一化与相应法律规范强化自己反抗力量尝试的最大障碍是,他们的生活状况与收入水平越来越大的差距。如果不消除这些差距,就不能实现社会自由;但今天的社会发展又不断地加大了这些差距。因此现在,必须将我们的规范重构从以市场为中介的消费领域转入以市场为中介的劳动分工领域。因为尽管黑格尔将始于消费品市场的资本主义经济新秩序理解为社会自由实现的平台,但他很清楚,以市场为中介的社会劳动领域构成资本主义经济新秩序的核心部分。
( 3)劳动力市场。消费活动即使在合适的组织中也很少能够对个体的自我价值感做出贡献,而在总体社会框架中依靠相互承认的劳动的对象化活动则能够对个体的自我价值感做出更大贡献。因为现代人的(更精确地说,现代男性的)全部荣誉和公民自由应该与劳动的对象化活动联系在一起。但黑格尔一开始就意识到,由于国家调控措施缺位,一方面导致劳动力市场不断增多的贫民暴乱;另一方面又在生产力不断提高的压力下劳动被迫推向机械化,这就使得生产者的尊严承认长期受到嘲弄。在后黑格尔时代,劳动力市场的这两个结构性问题导致了超越人们想象的社会畸形。
19世纪初,当黑格尔还致力于接受新国民经济学时,社会劳动组织形式就已经处于彻底变革之中:几百年前,在农业社会封建统治条件下,人身依附的劳动关系占支配地位;伴随着英国工业革命,开始形成了原始积累的雇佣劳动关系;最终形成了纯粹市场调节的自由劳动力市场。关于自由的规范重构意图,也许我们可以这样说,大约在1800年,西欧对劳役、庄园奴隶或强制性劳动的净化过程达到了顶峰。尽管直到19世纪末还保留了许多老的就业形式和劳动形式,但却用那些冲突与改革为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发展开辟了道路。市民阶层现实主义小说对这种社会劳动组织形式有过非常详细的描述。如《艰难时世》(狄更斯)、《悲惨世界》(雨果)、《萌芽》(左拉)。R.卡斯特( Robert Castel)将其描述为雇佣关系的冰点。在其中,社会底层陷入了贫困化,它与迄今为止的贫穷现象的最大差异在于,那些遭遇贫困的人们甚至失去了平民的基本礼仪与市民福利行为的最后一点残余。
那个时候,今天意义上的劳动法还不存在;新的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承诺还没有成效;工人阶级意识与中产阶级意识有所区别(兄弟会、互助组)。在作为阶级种族主义内在组成部分的恐惧和偷窥之混合中,人们将新的“去社会保障的”贫穷形式归结为社会底层成员生来俱有的道德败坏趋势。在那个时代,只有少数几位作者不以这种方式看待贫困问题。例如,黑格尔和早期社会主义者都试图找出社会道德堕落的真正的社会经济原因:他们用社会问题这个术语,第一次将劳动阶层的危险状况不是与自我负责联系在一起,而是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市场的“去边界化”联系在一起。那么,如何评价新的社会劳动组织之后果,便逐渐成为一个政治化问题。在论争过程中,尽管有的地方出现了完全是阶级斗争的声音,但人们还是逐渐形成了规范观念,要求新秩序本身的捍卫者去建立新的劳动组织:不是回到过时的道德礼仪的基本原则,而是在冲突中更多地引进规范原则——这些原则本身最终指向资本主义市场体制的合法性基础。从那时起,在劳动者的抗议语词中,一下子出现了许多法律范畴:劳动权利、劳动保护、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对剥削的谴责。
19世纪中叶,整个西欧最终形成了有组织的工人运动。围绕着社会问题的论争、关于以劳动力市场为基础的自由许诺,大致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 ( a)私人资本行为者认为,生产设备拥有者完全可以自由地决定,他雇佣的工人应该在什么样条件下劳动——这是为契约自由的纯粹个人主义理解辩护。( b)工业企业中的工人阶级认为,契约自由体系已经规范地要求为实现自由的可能性提供社会条件。
大约19世纪末,几乎所有西欧自由国家都逐步形成了福利国家政策。根据今天的主流解释,这些政策出台是由于当时已经组织起来的强大的工人运动对公共舆论领域与议会形成的巨大压力所致。但这样的解释有很大漏洞,因为它没有解释清楚: ( a)这些措施通常只应服务于抚慰和监督作用; ( b)不仅政治精英而且企业主协会也在对工人运动日益增长的力量预测中看到了强烈的利益需求,即国家给予工薪阶层以国家保障的社会安全与劳动保护权利,从而将他们包容进现存体系之中去。从19世纪末关于社会政治创新的这两种相互矛盾解释的张力中可以得出如下表述:新的资本主义劳动组织调节的自由观念,只有在主体权利形态中才能够被体制化。正如我在回顾道德经济主义传统时所看到的那样,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内部社会自由适当的体制化要求,在这里除了平等机会的法律保障之外,还要使对话机制固定化,它允许从业者以集体的或团体的形式对企业利益形成发生影响。因此,涂尔干早就谈到过要重新复活能够承担调节市场经济关系任务的职业合作共同体。
尽管这个模型肯定过时了,但它却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了解整个西欧最初社会政治创新矛盾的背景。不管是通过成功的工人斗争努力还是依赖于有远见的国家安全政策,最初的那批贫民已经通向20世纪有地位保障的雇佣劳动者之路。在国家主动采取福利政策最初的几十年间,雇佣劳动者组成了一些自助组织,例如,19世纪形成的工人教育协会、消费者共同体、工会——所有这些都是社会底层联盟。当然,尽管这些团体、协会并没有权利,其只作为谈判组织直接影响企业家协会或国家机构,但它们却能够在资本主义领域做些集体反抗的准备工作。为了解决大约19世纪末突显出来的社会问题,并避免劳动大众周期性地一再出现贫困化危险,国家机构的保护措施与社会福利也只是以保障主体权利形态出现,但却使成为集体自助组织的冲动丧失,从而使得在资本主义劳动组织内部实现社会自由的机会变得渺茫。就此而言,福利国家本身就拥有了双重性。正如奥菲所说,一方面它有助于工薪阶层借助社会保障形成自我价值感的个体形式;另一方面基于解社会化效果又使工薪阶层社会化。
现在,劳动力市场比刚刚形成时有了本质上更为强化的规范调节:工薪阶层不仅拥有相对稳定的地位以及相应的权利诉求,而且借助工会这个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对企业决策施加一定影响。对大多数工薪阶层来说,工会几乎被视为唯一能够代表他们利益的组织,因而它也担负着反抗“有组织的资本主义”使命。不过,在工人运动的知识分子内部,关于资本主义生产未来前景、工会应该担负哪些使命以及工会应当以什么手段捍卫产业工人利益,在20世纪最初三十年间围绕着这些问题的论争激烈而又艰难,并出现了三种不同看法: ( a)自由主义认为工会与市场一致,具有同业行会功能( L.布伦坦诺的《当代工人形成》) ; ( b)以改革为取向的观念是,在反对劳动力雇佣斗争的外在目的中,看到了消除雇佣劳动者社会地位低下的内在任务( G.布里夫斯的《工会本质与工会政治》) ; ( c)资本主义批判理论认为,工会应是从总体上重塑市场经济社会的组织( E.海曼的《资本主义社会理论》)。
从G.布里夫斯、E.海曼的观点中可以看出,工会不仅被消极地理解为“反对将人的劳动力商品化的暖房”,而且也被积极地理解成“为承认而斗争”的道德机关。但事实上,在“有组织的资本主义”形成阶段,工会本质上是争取阶级利益的组织,它未能将经济领域这种不平等的承认关系当作主题,更未对之进行抨击。部分原因在于,20世纪初以来,所有西方国家开始了两个新的发展过程: ( a) 19世纪最后二十五年逐步发展起来的泰勒制组织原则的实施,导致了企业活动机械化,而雇佣劳动者的手工劳动不再值得承认。( b)职员阶层及其心态与传统工人阶级有很大不同,他们要求代表自身利益的社会劳动组织新形式。
众所周知,19世纪末,F.W.泰勒对企业管理方法进行了科学革命,让所有手工劳动逐渐从工业生产中消失,工人们只需简单地操作由训练有素的技术人员以精确知识预先设定的机器程序。对雇佣劳动者阶层来说,泰勒制导致的劳动方式变化最初只是意味着,给他们打上手工劳动印记的劳动知识的去价值化。产业工人阶级的这种“解技能化”过程必须被理解为对其传统自我理解的侵犯。不过,也形成了一个小的、新的精英工人阶层。这样,工会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协调这两部分人利益?实际上,工会只能将要求限制在经济层面,从而将手工工人为尊严、荣誉而斗争的诉求搁置一边。当然,在工人运动内部为充满意义的、人性化的劳动而斗争,提高了工人在生产领域完整地实现社会自由的意识。这样,劳动世界人性化观念,在消极意义上,应当被理解为对纯粹异化的、重复性劳动的避免;在积极意义上,它又与在劳动力市场中实现社会自由的目标交织在一起。然而,不仅公开地代表工人诉求的困难,而且如何统一低技能工人与高技能工人之间的利益,以及工人阶层与职员阶层之间的利益,则成为摆在20世纪20年代工会面前的全新挑战。
在20世纪发展过程中(最后的但并非不重要的),在工人运动巨大压力下,“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社会的贡献如此固定下来,以至于社会劳动组织也渐渐采取向前发展形态。一方面,泰勒制的企业管理体系在所有大型企业中固定下来,消除了企业工人的劳动创造性;另一方面,几乎所有西欧国家不仅有了足够稳固的社会福利保障事业,而且第一次设置了赋予工人一定共同决策权的对话机制。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对资本主义劳动领域发展史以社会自由可能性为线索进行的理想的规范重构来说,“有组织的资本主义”最后一个贡献就是形成了对话机制。在一战后的德国,希法亭是最坚决地捍卫向经济民主和平过渡观念的社会理主义理论家。他不仅刻画了“有组织的资本主义”概念,而且相信这个概念表征的企业与国家之间限制竞争的协商关系构成了使市场最终社会化的中间阶段。尽管他勾勒的最终状态徘徊于纯粹计划经济与市场社会主义观念之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股份公司、银行、国家之间的相互交织,或早或晚将要求工会组织被包容进计划经济过程中。当然,直到1929年,劳动力市场所要求的那些社会自由诉求仍然没有太多实现,但工薪阶层从福利政策中得到了一些基本的社会权利。简言之,在工人斗争大约一百年后,在社会劳动组织领域实现社会自由的机会还和从前一样没有多少好转;直到纳粹上台、二战爆发,在关涉工会所要求的所有条件如工资保障、就业保障、事实上的机会均等、民主参与等,都还没有完全实现。
二战结束后,许多西欧国家都赢得了实现魏玛共和国时期工人运动目标之极为有利的机会。这最终主要归因于加速复兴经济的普遍要求,以及因为战争而高涨的民族凝聚力。尽管当时西欧国家的社会经济状况非常不同,但几乎到处都笼罩着社会平均主义情绪,要求国家干预经济要素并强化劳动力市场调节。20世纪50年代,又重新形成了不同形式的“有组织的资本主义”。例如,法国形成了中心化的、大规模的经济调控形式——在这里,国有企业比例很高,并追求全员就业目标;在德国,企业、大银行、国家组织相互交织的体系,建立在联邦基础之上,关心市场活动的社会融合;英国则试图在私人资本框架内,使公共福利的效用继续发挥作用,目的是避免、尽可能克服阶级冲突。这些经济政策,自然也有拓展社会自由的目标。根据不同的经济调控形式,工会作为代表工人利益的组织,从现在起也获得了或多或少比以前强得多的共同话语权——从企业投资决策、企业内部劳动关系、不同群体工资标准、大批裁员时所要求的社会计划直到劳动世界人性化。
资本主义劳动组织内部的相互承认关系,通过有利于雇佣劳动者的限制竞争措施而稍有改善;但这并不意味着现在企业工人的贡献以任何方式得到了公开的、更高的尊重。实际上,职业社会价值等级仍然分为企业家、科学家、服务性工作、手工劳动。20世纪五六十年代,自尊的价值提升与这些因素有关:工人消费能力提高,为诸如带薪假期和圣诞节奖金等集体特权而斗争;终生服务于一家企业逐渐成为常规;为提高机会均等而实施的全面教育改革。尽管这些教育改革通常很少与平等意图相关,更多地服务于预防就业体系中专业人才缺乏这个目标,但不能因此而低估它对社会承认关系的作用——根据主体感觉,这肯定是在劳动力市场通往更正义之路的第一步。这个时期,在社会劳动承认关系中,明显感受到社会地位改善;但同时也有一种相反的发展,其原因在于就业体系中太大的差异化。J.弗莱斯提、D.贝尔认为,二战后,服务业巨大发展有望解决与技术合理化联系在一起的所有弊端,但早期社会理论所期待的服务社会许诺事实上并未实现;相反,越来越多的调查研究表明,服务业从业人员像生产性工人一样出现了结构性分化:一是作为核心层的领导层、技术管理层社会地位提高,二是边缘化的劳动工人阶层社会地位下降。
20世纪70年代后期,劳动力市场(生产性行业、服务性行业)实现了自由主义结构转型。按照R.卡斯特的说法,70年代出现了一种根本上全新的“无产者”——这个概念不仅能够表征所有生产性劳动者的处境,而且能够表征那些以极低技能在服务性劳动链条低端从业者的处境。不过,只要不进入那个与西欧国家“有组织的资本主义”消解联系在一起的劳动力市场“去边界化”过程,即使这个新构成的“无产者”的就业关系,也还相对受到劳动法保护。所有这些“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经济贡献,都是通往在以市场为中介的社会劳动领域修筑社会自由道路上的一个重要中间环节。但是,在20世纪90年代又被依次放弃了:个别大企业又重新强化以利润与股票价格为企业行为取向;国家机构将协调行为与社会化行为限制在经济之外的监督职能;工会也逐渐失去了参与决策的角色。
这个转型的原因在于:经济全球化的巨大压力、股东结构的急剧变化、世界销售市场的激烈竞争、对企业领导层要求特征的变化——所有这些变化结合在一起,导致了西欧国家资本主义经济重新开始了解组织化过程,从而走向金融市场资本主义。其后果是:跨国企业联盟、跨国生产战略如此大地侵蚀了雇佣劳动者的规范地位,以至于必须谈论迄今所获得的斗争成果的真正损失: ( a)劳动协议规定的工资持续递减——按照帕森斯的说法,工资高低应当被视为对劳动贡献社会尊重程度的象征性表达,那么由经济政策造成的收入减少,尤其是不断增加的就业困难,自然也是可体验到的集体承认缺失。( b)工作岗位是否长期固定的忧虑、就业关系困境和结构性的不安全感,以及对未来社会地位的不安全感。( c)劳动条件无限制化(过高的要求、过多的压力)——这种劳动关系被大多数工人视为不公正的。如果人们要想对当代劳动关系的道德基础与日常偏离进行评判,那就可以看到关于市场经济的社会道德视角:如果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体系不再能够保证劳动力市场所有参与者都能得到一份赖以生活的收入即实际劳动贡献既得不到足够的薪酬又没有值得尊重的社会荣誉、也几乎不能够提供合作性进入社会劳动分工体验的可能,那么人们就可以将这种资本主义劳动力市场体系视为不公正的或非法的。
最近二十年来,对大多数雇佣劳动者来说,以平等身份进入资本主义市场合作关系的机会实际上不是更多了而是更少了。在服务业底层工人中间,几乎没有共同关注的交往理解,任何对以往工人斗争的回忆,从下层进行的市场社会化,似乎完全消失了。就是说,服务业的无产者毫无社会组织可言,那些明显的愤怒自然完全消失。即使社会中间阶层有很多表达不同声音的机会,他们也宁愿将不满留在心中,似乎人们必须自己为被迫解雇或面临转岗负责。这种个人对自己职业命运负责的情感,也许可以成为揭开下述现象的钥匙:为什么人们被迫失语而只能默默忍受社会劳动领域“去保障化”和流动化?
关于市场观念的两种见解中占支配地位的表达是,应该在不断进步视角中使所有法律的、教育政策的、企业内部的前提体制化,最终允许每个雇佣劳动者知道他们在实际机会均等条件下进入社会劳动分工,目的是在以市场为中介的贡献交换时保证自己得以满足的收入,并以这种承认方式把他确证为完全拥有同等价值的社会成员。这种信念在20世纪中期已经逐渐传播开来,但大多数尚未成为现实。尽管如此,它仍然为后代提供了社会努力的前进方向:市场经济应该有利于所有参与者,因而必须被理解为一种社会自由体制。然而,最近几十年来,市场经济行为中的责任归属被强烈地个体化,以至于不再是“我们”而是作为单个人的“他”或“她”为自己的经济成果负责。这样,就几乎完全消解了规范背景信念:市场不再被参与者理解为非强制地满足相互利益的社会机制,而是成为绞尽脑计谋取自身利益的竞争组织。这种有缺陷的发展——不仅是金融资本主义绝对命令的独立化、而且推移到市场的文化阐释模式中——使得我们的规范重构陷入了困境。
我们已经看到,在现代西欧社会中,对于市场经济一直存在着两种相互对立的见解,区别仅在于:市场经济社会机制应该被理解成主要是为相互利益满足提供可能性,还是为个体利益满足提供更多优先权?在这里,我们试图追踪当代民主伦理的可能性,但它由此缺乏一种核心要素,因为它最终依赖于劳动力市场全部规划的前景——社会成员是否知道借助他们的经济行为进入到合作关系中来?在跨国工会联盟、非政府组织的压力下,通过这种方式逐步实现劳动力的市场社会化。如果在放松管制的全球企业网络之职业关系中落实社会自由规范,那么就能够重新开辟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文明前景。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高云涌]
作者简介:霍耐特( 1949—),男,德国哲学家、批判理论家,法兰克福大学社会哲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凤才( 1963—),男,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兰克福大学高级研究学者,从事法兰克福学派批判理论、当代德国马克思主义研究。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从批判理论到后批判理论”( 14JJD720007)
收稿日期:2015-11-26
中图分类号:B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 2016)02-00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