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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信托发展及其业务思考

2016-02-28庞小凤

现代经济探讨 2016年7期
关键词:信托公司信托客户

庞小凤 马 涛

我国互联网信托发展及其业务思考

庞小凤马涛

内容提要:在互联网金融技术广泛应用以及信托业转型压力倍增的情况下,信托业自身的创新动力和需求明显增大。创新业务发展是信托公司转型的重要支撑,互联网信托也是信托业务创新的着力点。该文分析了我国互联网信托发展现状,及其业务发展的优劣势、机遇与挑战,并对互联网信托业务发展提出大力创新与规范运作并重的可持续发展建议。

互联网信托SWOT分析政策建议

2013年以来,“互联网+”浪潮风起云涌,传统产业与互联网融合共生发展,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新经济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发展方向,深刻影响着传统金融模式。信托业作为当前我国第二大金融子行业,截至2015年第3季度末,管理15.62万亿元资产,面对经济新常态正加速发挥信托工具优势的业务创新,移动互联技术的广泛应用为信托业务创新提供了有效借鉴。信托公司与互联网金融的嫁接无疑是未来信托行业的热点和亮点。对于如何利用“互联网+平台”,挖掘市场潜能,形成信托新业态,信托公司应积极探索、努力实践。

一、我国互联网信托的发展现状

1.少数信托公司已搭建互联网金融平台

互联网信托的平台化、服务型的创新发展符合信托公司战略转型要求。目前,已有一些信托公司涉足“互联网+信托”,自建互联网金融平台或与互联网公司联手共建平台。2015年6月,中融信托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中融金服”上线,成为信托系首家互联网金融平台,其独具信托特色的金融生态系统旨在为高净值客户及优质人群提供全方位的专业化金融服务。平安信托依托旗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平安财富宝”推出了类似的信托存量客户融资业务,截至2015 年8月24日,财富宝平台注册用户累计超过80万户,线上业务管理资产规模达101.34亿元,交易量累计达到548亿元。中信信托与百度合作推出的互联网消费众筹平台2015年9月正式上线,采用全新的消费众筹模式将用户与商户之间的消费通道彻底打通,平台投资门槛仅为1元,且引入转让功能以提升权益的流动性和活跃度。

2.不断涌现出互联网信托创新产品

信托公司利用其产品设计和开发优势与互联网机构进行合作,对新型信托产品进行大胆尝试。2014 年9月,中信信托联合百度金融、中影股份等机构推出了互联网消费信托产品“百发有戏之《黄金时代》”,该信托计划嵌套的单一事务管理类信托和资金信托权益,分别集中管理消费权益和认购资金,通过对接互联网平台有效融合了金融产品设计优势和互联网普惠属性。2015年10月,中融金服设计了“金融产品增信项目”与“融粤系列”理财计划,分别满足客户对所持信托产品进行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的需求。其基本交易结构是,信托受益人以信托产品做增信,在这一平台上进行融资,既解决信托投资者中短期资金需求,又为普通大众提供了较低风险、较高收益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3.信托公司的服务模式更加丰富,与客户的互动性逐渐提高

互联网金融产品凸显了极致的客户体验,对于服务于高净值客户的信托行业,超预期的客户体验是提升客户满意度的重要方式。目前绝大数信托公司都已经上线了涵盖微信公众号和手机客户端的网络服务平台,还运用微博、微信等平台的推广功能,及时发布理财信息、行业动态、市场走势等,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显著增强客户黏性。此外,平安信托与陆金所合作,进行互联网平台销售,在P2P领域已占有半壁江山;上海信托、华宝信托等信托公司已经实现了网上申赎等服务功能。

4.一些信托公司开始招募互联网金融人才

随着信托业的迅猛发展,尤其是证券信托业务的不断推进,一批信托公司的IT建设大有改观,运营效率和服务品质得到显著提升。但是,由于缺乏对互联网认知程度较高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才,信托公司在与互联网深度融合的进程上整体表现相对保守。目前,一些信托公司相继成立专门的互联网业务部门或团队,研发、销售创新型信托产品。长安信托、四川信托、中江信托、平安信托等信托公司已发布了互联网金融岗位信息,招募相关管理、技术和推广岗位的专业人才。

5.陆续出台了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政策

进入2015年,政策当局大力拓展互联网与经济社会各领域融合的广度和深度,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对于鼓励和引导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信托业务具有重要作用。《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国家层面发布的规范、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我国互联网金融从原来的监管缺位或者说在一定程度上的无序发展开始进入重视规范和健康发展的新阶段。指导意见明确定义了互联网金融及其主要业态,有机地将互联网信托纳入互联网金融业态系统,为互联网信托的未来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市场空间,引起业内的广泛关注。

二、我国互联网信托发展的SWOT分析

互联网信托的发展无疑对信托公司在拓宽受众群体、改善销售效率、以及提升业务创意等方面都带来了创新的发展思路。本部分针对互联网信托的业务特点,运用SWOT分析方法对我国互联网信托发展的优劣势、机遇和挑战进行分析。

1.优势分析

第一,互联网为信托业搭建了一个高效、低成本、信息化的基础平台。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以互联网为平台构成的信托服务新模式,良好发挥了信托的制度优势和多元工具优势,体现了快速、便捷、边际成本接近于零的特性,而且基于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工具原理,其产品更具备标准化、模式化和专业化的特征,极大程度地降低了产品复杂性,提升了信托服务的贴心性、便捷性与高效性。同时,互联网信托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适应性客观上会促进信托创新业务的快速发展,有利于实时把握市场需求进行信托产品的定制、开发和营销。它的兴起对于促进信托业赢得新的发展红利和提高核心竞争力是一个重要契机。

第二,互联网开放、平等、协作、分享的特质与信托制度对委托人意愿的尊重与维护具有相当程度的契合性。信托业是以充分满足委托人需求为导向,互联网的经营理念是以用户体验为中心,两者的实质内涵相似。因此,互联网金融与信托创新业务具有良好的融合性和连接性。互联网信托把信托资源、产品信息以及客户需求等有序汇聚,构建全新金融生态机制有利于对接客户。互联网信托的业务开发和设计可以将客户向线上迁移,吸引线上和线下的客户共同参与投资和使用信托工具,加强信托公司与客户的互动,满足客户体验需求,提高撮合匹配效率。因此,互联网信托兼具信托制度与互联网优势的特质,有利于信托公司更精准地完成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托责任。

2.劣势分析

第一,信托行业私募性质浓烈。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金融行业的大量理财产品可以公开募集发行,通过产品网络销售就能实现寻找客户和达成交易的销售目的。目前国内信托业与互联网接轨的速度明显落后于其他金融行业,这是由其私募特性决定的。根据信托法规的相关要求,信托产品的私募属性要求其不得公开营销宣传,且要求客户必须面签、本地销售等。所以,信托产品直接的互联网营销仍然面临基本法律障碍。同时,借助第三方机构或网络平台直接或间接宣传、代销信托产品的行为,也将面临较大的监管风险和合规隐患。

第二,信托产品投资门槛较高。信托投资项目需要符合专业素质要求、且具备高净值的投资者参与,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合格投资者的条件包括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个人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3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等。《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也明确指出,“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机遇分析

第一,拓宽产品营销渠道。建立互联网信托体系需要将互联网创新特性与信托业务模式相融合,信托机构可以积极开展产品、服务、技术和管理创新,建设和完善合法合规的线上信托产品服务体系,提高供应链业务的有效性。在符合合格投资者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度创新的销售路径和灵活的线上产品文件签署机制,展开信托产品网上销售的创新探索,提升信托机构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创新财富管理模式。互联网信托要强化财富管理模式创新,诸如建立整合信托账户管理机制、为股权众筹股东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运用大数据进行产品服务创新等,通过多渠道、多产品的投资以保障资金安全与收益,提升机构自身风险抵御能力。

第三,提供便利融资环境。信托平台采用结构化分层设计,实现各类资金的风险收益相互匹配。同时,信托机构可以自己搭建互联网金融平台公司或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取长补短,特别是采取产业基金方式为创新、创业企业或小微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有利于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更好地满足企业和个人的投融资需求。

4.挑战分析

第一,合规风险。目前针对互联网金融并没有具体的监管细则。存在信托创新业务运用下的合规风险,遭受法律制裁、处分以及声誉损失等。

第二,信用风险。互联网信托更多地利用互联网简化签约的各个环节,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委托人违约而给受托机构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同时,随着我国信托制度改革,未来信托的受托财产范围更加宽泛,而我国的征信体系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由此带来的证券投资、连带责任等风险会加剧损失。

第三,市场风险。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汇率和利率波动加剧,投资风险也会上升,金融市场的不确定性而带来信托受托财产损失的可能性增大,甚至造成客户资源大量流失。

第四,操作风险。由于内部流程不规范、系统缺陷、外部事件、客户操作不当等可能造成操作风险的连带效应。操作风险贯穿互联网信托的多个业务流程,包括目标客户精准定位、信托产品推广营销、信托合同线上签订以及信托财产多元管理等。加上容易遭受病毒和黑客恶意攻击,致使大量的信息数据被篡改、借款人和投资人的信息被盗用、隐私被侵犯等风险激增。

三、促进互联网信托发展的政策建议

1.建立互联网综合服务系统

第一,线上线下协同型的营销平台。信托作为传统金融行业,在互联网金融后端的产品、账户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随着客户需求多元化发展,信托公司亟需向互联网金融的前端延伸实现创新发展,由线下传统操作型转为线上线下协同型营销模式,通过自建平台或者借助第三方平台,建立客户营销全过程的信息数据库,有利于解决信托产品开发和销售中的信息不对称。

第二,推出客户移动端APP应用。移动APP方便客户通过智能手机及其他客户端安装和使用,成为金融机构争夺的移动互联网模式战略制高点。信托公司要在合规范围内逐步完善产品在线预约、销售、查询、转让等新模式,方便客户实时、准确地了解产品信息、认购和查询交易情况等,为客户提供便捷的现代化金融理财服务。

第三,深化微信公众号应用。在符合监管政策法规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可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设置行业新闻、研究动态、市场趋势、理财知识等功能板块,及时传递公司资讯、产品推广、活动推送等讯息,拓宽与新老客户的沟通渠道,强化客户体验及服务,增加客户黏性,促进产品潜在营销。

2.创新设计互联网信托产品

第一,探索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传统的非标融资类信托产品很难满足互联网时代客户的需求,现金管理类信托在流动性管理领域具有差异化的特色优势,信托公司可以在合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托制度的灵活性,开展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探索,开发一些门槛较低、期限多样的系列化现金管理类信托产品。

第二,消费信托产品的有益尝试。消费信托是一种低门槛、众筹团购型的盈利模式。信托公司可以与互联网平台深度合作,开发消费信托类产品,消费权益由信托公司进行管理,互联网平台促进产品销售能力最大化。投资者通过认购获得高性价比的优质消费权益,最终实现以消费形式支付资金收益的获益方式。

第三,开展信托产品的反向定制。随着信托业的不断发展,家族信托、珠宝信托、旅游信托、养老信托等反向定制的信托产品应运而生。面对庞大而活跃的用户基数,反向定制基于大数据统计客户偏好,深度挖掘潜在需求,创新设计相关产品,不仅展现了互联网信托创新优势,也促进了信托金融服务功能的延伸和产业服务链跨越。

3.构建大数据信息技术体系

第一,借助一些传统互联网企业、运营商的数据服务业务。当前大数据应用非常广泛,一些传统互联网企业、运营商在大数据资源和技术手段方面已具备一定基础,并积极探索为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服务。信托公司可以借助其数据服务业务构建大数据体系,进行更为全面的数据分析应用。

第二,借鉴其他金融机构的丰富经验。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传统数据库建设、数据管控分析、基于全过程数据分析的成本计量、营销服务以及绩效考核等领域已有非常成功的模式,信托公司应充分借鉴其先进经验,根据自身业务发展和产品特点创新出合适的大数据应用模式。

第三,搭建符合信托公司特点的数据库。信托业务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为信托公司创造了海量的基础数据和信息资源,这是信托公司改善数据管理、引进大数据工具的资源基础。其中,涵盖产品、客户的公司业务类数据是大数据体系的核心和关键,信托行业类、金融市场类、宏观经济类以及其他相关数据是信托公司经营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为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提供直接参考。

4.加强互联网信托风险管控

第一,建立全面的风险管控体系。高度发达的互联网技术为金融服务、产品供给提供强大技术支持的同时,也加快了金融风险的积聚和爆发。互联网信托虚拟化的特点决定了其运行中存在的风险不仅具有传统金融风险的特征,还有其特殊性。信托公司既要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这些线上线下的共有风险进行监测和管理,更要关注在互联网环境下容易被扩大的操作风险、安全风险、传染风险、声誉风险等风险形式,积极建立全面的风险管控体系,提升风险揭示能力,对目标项目进行严格风险管理,运用一系列风险分析评估方法深入分析研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策略与措施。

第二,健全动态的风险监测机制。信托公司项目众多,项目的一些信息还具有动态变化特征。因此,信托公司应利用大数据信息技术加强项目的过程管理,对交易对手、担保方的经营情况、资产负债和现金流等信息实时监测分析,提高风险管控的及时性和动态性,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改进业务营运环境。信托公司须杜绝对盈利性的片面追求而业务过度扩张,禁止采用有疑义、风险高启的交易模式。

第三,强化风险管理的预警机制。一些领先的大数据服务商通过非结构化手段研发出先进的舆情预警工具,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已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在风险预警方面进行积极探索。由于互联网信托开放程度高、交易关联性强、风险复杂且危害性大,信托公司亟需基于互联网数据和公司业务系统的源数据,建立管理灵活、运算高效的预警模型,利用大数据分析挖掘技术进行信息甄别、筛选和预警,形成和推送预警信号,跟踪预警信号处置过程,开展关联传导分析,直至形成最终风险管控方案。同时,风险预警不仅要关注单一风险扩展,而且关注群体风险传递,真正做到全方位风险预警与防范。

1.翁晟:《“互联网+”时代,信托业的结构创新》,《金融博览》2015年第10期。

2.中国信托业协会:《互联网金融下的信托业务创新研究》,《2015年信托业专题研究报告》。

3.刘夏村:《三大信托巨头涉足“互联网+信托”》,《中国证券报》2015年9月24日第A06版。

4.陶盈舟:《互联网信托:可观不可玩》,《华夏时报》2014 年12月22日第14版。

5.陈秀梅:《论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宏观经济研究》2014年第10期。

6.王汉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挑战》,《中国金融》2013年第24期。

[责任编辑:吴群]

F830.8

A

1009-2382(2016)07-0052-05

庞小凤,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北京100033)、复旦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上海200433);马涛,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北京100033)、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北京100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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