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研究
2016-02-28曲晓琳
曲晓琳
(新疆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经济研究
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研究
曲晓琳
(新疆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新疆乌鲁木齐830000)
鉴于整体金融发达程度有限等原因,我国银行监管还存在很多不足,处在银行监管体制的探索阶段,对此,通过分析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现状,运用相关理论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建立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体系的建议。
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巴塞尔协议
引言
2010年9月,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BCBS)为代表的国际组织通过了新的全球监管改革方案,即巴塞尔Ⅲ。该协议提出新的资本框架,首次引入杠杆率监管指标和建立宏观审慎监管框架,打破了以往的银行监管理念,同时要求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相应的监管体系。我国金融机构的创新性和开放性不足使得我国经济较少受到金融危机的牵连,我国正逐步探索商业银行监管政策,但是由于整体金融发达程度有限,使得我国金融监管方法存在诸多问题,到现在为止还没有形成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整体框架。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运用相关理论分析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发展现状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现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体系。
1 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现状
1.1 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比较
1)资产负债规模比较。银监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2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达到151万亿元,境内资产为170.8万亿元,同比增长12.5%。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稳步增长,截至2014年底,我国商业银行加权平均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6%,比上年末上升了0.81%;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3.18%,比上年末上升了0.99%,其中两类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产规模达到90.8亿元,占整体银行业资产规模的60%以上,其中A类SIBS的资产规模为64.93万亿元,占整体银行业总资产的43%;B类SIBS的资产规模为25.87万亿元,占整体银行业总资产的17%。从数据上看,A类SIBS的资产规模是B类SIBS资产规模的2.5倍[1]。两类系统重要性银行占据中国银行业的半壁江山,它们的良好运营对于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存贷款规模比较。两类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存款余额逐年稳定增长,截止2015年年末,A类SIBS的各项存款余额总计为50万亿元,B类SIBS的各项存款余额总计为17.71万亿元,B类是A类的1/3。两类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存贷比具有明显的差异,A类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存贷比基本在55%~65%之间波动,B类系统重要性银行的存贷比保持在75%左右。由此可见,B类银行的资本利用率较高,A类银行的贷款幅度比较稳健。
3)流动性水平比较。流动性比率是指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值,通过评价银行的资产流动状况来检验银行是否具备足够的资金储备。进而检测银行流动性风险大小,是进行风险等级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A、B两类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比率状态平稳,近几年,平均流动性风险保持在40%左右,截止2012年年末,A类SIBS的流动性比率为45.95%,B类SIBS的流动性比率为41.91%。说明两类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比较稳定,没有受金融危机影响出现较大波动。
1.2 我国银行业监管制度的现状
1)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组织体系和基本职能。我国金融市场监管实行“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一行三会指的是国务院领导下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分别对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银行业的监管,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是两大主要的监管主体,另外还有行业协会和银行机构的内部监督。首先是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发行的银行,其主要职能体现在宏观经济的调整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对于商业银行的监管主要侧重于对宏观经济层面、整个金融业的稳定。其次是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银监会专门负责对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等的监管[2]。再次是行业协会对商业银行的监管。截至2013年7月,中国银行行业协会共有346家会员单位和2家观察员单位。行业协会作为一种非营利的自律组织,通过同行之间的自律行为进行监督。虽然监管效力比不上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但是它具有直接、迅速、针对性强等优势。行业协会主要通过以下三种途径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制定协会规则以及会员章程;行业信息交流与共享;向银行业输入最新行业信息[3]。最后,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是银行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但是我国由于金融发达程度有限,商业银行内部监管独立性不强,执行力不高,权威性不够等原因,导致内部监管不严或者流于形式的问题普遍存在。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完整的内部监察体系,加强内部控制。
2)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相关法律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陆续颁布了银行监管的法律规章,从三个层次上构建了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行政法规有《外汇管理条例》、《储蓄管理条例》、《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有《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规程》等。
2 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问题
1)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开放,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混业经营的趋势已经显而易见,分业监管体制与混业经营的矛盾也逐渐显露。我国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体制各自为政,协调性差,相互之间联系松散,这就会导致监管漏洞和重复监管的现象。我国银行监管体制应该顺应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在信息交流方面加强共享[4]。另外,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两大监管机构,他们的侧重点不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货币政策确保经济的平稳运行,这与银监会在信贷政策方面出现冲突,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商业银行在西部等落后地区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商业银行作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偏向于把资金投向发达地区,导致容易忽略经济落后的偏远地区的建设。而且,银监会追求资金的安全性,银行运营的有序性,缺乏动力去执行货币政策。
2)监管市场环境不健全。良好的外部环境能确保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实现监管的目标,缺乏有效支持的监管环境对于监管者来说是无法逾越的屏障,不仅增大了监管的阻力,而且还会降低监管的效率和成果[5]。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市场环境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缺乏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商业银行的体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定价的市场化,在由行政主导向市场主导的过渡中,有效的市场约束机制是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的支柱。另外,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和第三方机构对商业银行约束力小也严重影响了监管的实施。
3)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存在很多弊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以及我国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隐性存款保险制度暴露出很多弊端。
首先不利于中小银行的公平竞争。在金融体系内,很多国家的政府都会实行大而不倒的政策。与国有商业银行相比,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有诸多优点,但由于国家信用作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后盾,存款者不用担心银行倒闭现象的发生,这种做法实际上增加了股份制银行的成本,使其面临着不公平的竞争局面。
其次,加大了处理有问题银行的成本。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一般在银行危机发生后才发挥作用,而不像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样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之下,缺乏规章制度的保障,也没有各种专业技术和服务人员的配合,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临时性,容易延误处理问题的时机,加重国家的财政负担。
最后,隐性存款制度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存款人相信银行在亏损之后,政府会对其做出补偿,存款者在存款时很少考虑银行的经营风险,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会削弱商业银行自我约束的内在动力。
3 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体系的构建
1)事前监管。系统重要性银行在银行业整体中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系统重要性银行是经济的主力军,政府会为其提供特殊的监管规则和给与特殊的支持,这种做法导致这类银行的道德风险增加,将这种特殊性转化为特权和垄断,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所以应该使系统重要性银行简单化,适度发展是关键。其次,增加银行间的竞争程度有利于风险的分散,有利于金融机构的长久发展。几行独大会使其有更多的资源,掌握更多的机会,但同时,也使得风险集聚,会因为垄断性使得大型银行发展缺乏效率。建立竞争性的市场环境,尽量做到一视同仁,会激发银行的发展潜力,在金融业务扩展和产品设计上取得创新,同时有利于同行之间的相互制衡和监督[6]。
2)事中监管。事中监管是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既定的规模和业务范围内,提高其存续状态下稳健经营的概率增强其损失吸收能力,降低其破产可能性[7]。具体措施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是从监管当局外部监管的角度来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损失吸收能力,包括附加资本要求、附加流动性要求以及系统性征税等;第二是从机构内部监管的角度来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抵御能力,包括防范各类风险的具体措施;第三是从内外部监较的角度共同提高监管的强度和有效性。
3)事后监管。事后监管是当系统重要性银行面临危机时最大化降低损失的各种措施和机制。也就是“生前遗嘱”计划,主要包括恢复机制和处置机制[8]。事后管理时,首先应该组建事后管理工作组,由监管当局和银行监管层的人员组成,主要进行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安排,并且在当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框架下,定期向国际监管当局提交危机管理工作汇报。另外,银行是恢复计划的主要制定者和执行者。应该建立恢复机制的流程,包括制定恢复计划的标准、恢复计划的准备和恢复计划的措施的各个环节。
[1]范小云,王道平,刘澜飚.规模、关联性与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衡量[J].金融研究,2012(11):16-30.
[2]宋群英.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风险传染性研究[J].金融论坛,2012(2):24-29.
[3]巴曙松,高江健.基于指标法评估中国系统重要性银行[J].财经问题研究,2012(9):48-56.
[4]梁琪,李政.系统重要性、审慎工具与我国银行业监管[J].金融研究,2014(8):32-46.
[5]钟震,郭立,姜瑞.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国际改革的路径:理念、主体与政策[J].江苏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 130-135.
[6]汪杰东.金融监管政策动态[J].金融监管研究,2013(8):103-112.
[7]汪杰东.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J].金融论坛,2012(7):40-44.
[8]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新监管标准对货币政策的潜在影响[J].中国金融,2011(16):74-76.
(编辑:苗运平)
Regulation of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s in China
Qu Xiaolin
(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ollege,Urumqi Xinjiang 830000)
The overall financial development level is limited,banking supervision still exist many shortcomings in our country,in the exploration stage,the banking supervision system,by analyzing the status quo of the importance banking supervision system in our country,using the related theory analysis of the existing problems,and finally proposed Suggestions for systemically important bank regulatory system in our country.
government's economic ethics;agricultural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cluster;environmental negative effect;combination;paraphrase
10.16525/j.cnki.14-1362/n.2016.14.01
F832.1
A
2095-0748(2016)14-0003-03
2016-06-01
曲晓琳(1991—),女,山东德州,新疆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