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2016-02-27刘业林
◎ 刘业林
试用期工资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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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业林 漫画
★案情简介
2012年7月,职工张某应聘到某商贸公司,担任公司的销售代表,与公司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每月工资3000元加提成;试用期六个月,试用期工资1200元。2013年1月,张某如期转正后,别人提醒他,公司支付的试用期工资有问题,不应该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张某找来《劳动合同法》学习研究,也感觉不对劲,就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答复说,公司支付张某的试用期工资标准,主要依据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处于试用期,公司规章制度上明确规定,员工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公司自主确定;对试用期的工资,公司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事先有约定,张某本人事先也知晓;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主要是针对正式员工而言的,不适用于试用期员工。对公司的解释,张某将信将疑,利用休息时间到市总工会信访咨询。
★案例解析
现实生活中,试用期劳动者工资待遇低的现象非常普遍,很多用人单位视试用人员为廉价劳动力,任意压低工资水平,甚至零工资试用。本案就是一起因试用期工资支付标准而引发的劳动争议。
一、何为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标准的概念至少包含以下三个涵义:1.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2.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确定的;3.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二、哪些收入不列入最低工资标准的统计范畴?
依据《最低工资规定》以及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四)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要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劳动者试用期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最低工资确定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因此,最低工资支付的条件即为劳动者法定或约定工资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依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劳动关系形成后,凡是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即使劳动者处于“试用阶段”,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试用期员工也是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的。
《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试用期工资支付的标准,可以概括为“两个不低于”:即一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二是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低于正式员工,这属于正常现象。但如果过度低于,则属于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在判断试用期工资标准是否合法时,“两个不低于”的条件需要同时满足。
以本案为例,公司支付给张某的试用期工资,至少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公司以每月1200元的标准支付张某的试用期工资,低于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突破了法律的底线。最低工资属于法定工资标准,虽然公司与张某在劳动合同对试用期工资有约定,由于这一约定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一约定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其二,假如公司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张某的试用期工资,需要举证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就是最低工资标准1320元。若公司无法举证支付张某的试用期工资同时符合“两个不低于”,很有可能会构成克扣工资情形。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怎么办?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限期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本案中,经过市总工会几轮交涉,公司认识到自己在试用期工资适用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偏差和误解,答应参照公司张某相关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明显高于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张某试用期的工资。张某对此处理结果很是满意。
★法规链接
《最低工资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作者系江苏省镇江市社会科学院副院长,
联系方式:35198139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