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2016-02-27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16〕9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贯彻落实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7日
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贯彻落实意见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3号)精神,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切实发挥投资对稳定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和市场壁垒,切实降低准入门槛,建立公平公开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在我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等重点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项目,切实发挥投资对稳增长、促就业、保稳定的关键作用。
(二)基本原则。实行统一市场准入,创造平等投资机会;创新投资运营机制,扩大社会资本投资途径;优化政府投资使用方向和方式,发挥引导带动作用;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创新生态环保投资运营机制
1.推进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改革,推动森林可持续经营发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放活林地经营权,鼓励林权依法规范流转,开展集体林权登记、林业资源评估等综合服务。在保障生态效益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前提下,鼓励社会投资开展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参与公益林、经济林、碳汇造林、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木种苗繁育、森林生态旅游和林(副)产品加工、贮藏、销售等林业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农牧局、四区三县人民政府)
2.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林业企业、个人等新型经营主体投资生态建设项目,对社会资本利用荒山荒地进行植树造林的,在保障生态效益、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发展林下经济、森林旅游等生态产业。(责任单位: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四区三县人民政府)
3.在电力、钢铁、有色、化工、材料等重点行业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污染治理等领域,大力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委托治理服务、托管运营服务等方式,由排污企业付费购买专业环境服务公司的治污减排服务,提高污染治理的产业化、专业化程度。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鼓励和支持社会投资者参与碳配额交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四区三县人民政府)
(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运营农业和水利工程
4.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业企业等新兴经营主体投资建设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小型农田水利和水土保持工程资产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投资主体持有和管护。(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四区三县人民政府)
5.加快水资源用途管制、取水权转让等水权制度建设,稳步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分类搞好水权初始分配,积极培育水权交易市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具有一定收益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责任单位:市水利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四区三县人民政府)
(三)推进基础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
6.改革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积极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鼓励打破以项目为单位的分散运营模式,实行规模化经营。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镇供排水、供热、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处理、城市综合管廊、公园配套服务、公共交通、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责任单位:市规建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管局、市城投公司、市南管委、市湟投公司、市供水集团公司、市然气公司)
7.推进县区、乡镇、村级污水收集处理和垃圾处理项目按行业“打包”投资运营,鼓励实行城乡供水一体化、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可采用委托经营或转让—经营—转让(TOT)等方式,将已经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转交给社会资本运营管理。选择部分具有产业基础、特色资源、区位优势的县区和重点镇推行试点,加大对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引入市场机制的政策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四区三县人民政府)
8.鼓励按照“多式衔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的原则,对城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车辆段上盖进行土地综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责任单位:市轨道交通建设指挥部;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9.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高速公路、桥梁、隧道、车站建设,以城市综合体等形式投资建设客运枢纽场站。(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规建局)
10.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常规水、火电站,抽水蓄能电站和风电、生物智能等能源项目和热电联产机组,进入清洁高效煤电项目建设、燃煤电厂节能减排升级改造领域。(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各工业园区管委会)
11.积极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市场主体放开的增量配电网工程、分布式电源微网系统并网工程、储能装置和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投资发展储能技术。支持各类企业参股建设油气管网主干线、地下储气库、城市配气管网和城市储气设施。支持社会资本进入油气勘查开发领域。国家规划确定的石化基地炼化一体化项目向社会资本开放。(责任单位:市交通局;配合单位:市供电公司、市燃气公司)
12.完善民用遥感卫星数据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开展商用遥感卫星和地面卫星导航领域的研制和应用,积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智慧城市、信息惠民、数据中心、物联网应用相关平台建设和运营。(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四区三县政府及市直相关单位)
(四)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投资力度
13.加快社会事业公立机构分类改革,积极推进养老、文化、旅游、体育等领域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公立医院机构资源丰富地区符合条件的医疗事业单位改制,为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立机构改革。将符合条件的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变为养老机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租赁等途径,采取PPP模式、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医疗、养老、科技服务、全民健身、文化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文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14.统筹规划、科学布局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调整、新增公共服务领域项目要优先考虑社会资本进入。逐步扩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等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将符合条件的各类医疗机构纳入医疗保险定点范围。进一步完善落实非营利性教育、医疗、养老、体育、文化机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市文广局)
15.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扶贫公益基金。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扶贫产业园、乡村旅游扶贫,光伏扶贫、农畜产品生产加工和基地建设等精准扶贫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和运营,实现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合作共赢。通过购买社会扶贫等方式,引导各类社会组织参与扶贫项目组织实施、监测评估、监督审计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四区三县人民政府)
三、建立健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机制
(一)确立社会资本投资运营的优先地位。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定期发布行业发展规划,滚动向社会公开推出相关领域项目建设计划,并根据行业特点设定建设和运营的边界条件、补偿机制或采购标准,采用合营、私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并享受与国有投资项目同等政策待遇。市场机制暂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项目和领域,要发挥政府投资的“先导”作用和“让利”作用,切实保障公共产品供给。(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二)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按照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要求,加强政策引导,在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保护、基础设施等领域,积极推广PPP模式,规范选择项目合作伙伴,引入社会资本,增强公共产品供给能力。鼓励通过PPP方式盘活存量资源,变现资金要用于重点领域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四区三县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
(三)形成公平公正的监护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绩效考评体系,确保公共产品服务的质量、效率延续性。鼓励推进第三方评价,鼓励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完善公众咨询、投诉和处理机制。完善项目退出机制,明确PPP项目退出路径,妥善处理投资回收、资产接管等事宜,保障项目持续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直相关部门)
四、创新重点领域融资协调机制
(一)创新投资运营机制。进一步推进投资项目投融资转变,以政府资金为母基金,加快构建形成“政府投资+金融资本”、“政府投资+民间资本”等多种融资机制,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投公司、市湟投公司、市直相关部门)
(二)加强与金融机构对接。加快建立我市银企、证企、保企融资对接平台,支持各金融机构在交通、能源、农业、水利、环保、旅游、市政基础设施等领域开展分行业、分系统融资策划对接。(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
五、支持重点领域开展股权和债券融资
(一)探索创新金融服务。充分发挥信贷政策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公共服务、资源环境、生态建设、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的信贷产品创新,探索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知识产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开展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业务,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做优,更好地发挥融资补充作用,加大对重大领域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对民间资本举办的社会事业提供融资支持。鼓励担保公司扩大资本金规模,加强与银行合作,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促进重点领域建设项目贷款投放。完善再担保机制,逐步扩大重点领域项目贷款担保规模。(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经信委、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积极推动企业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挂牌工作,支持重点领域项目积极采用发行企业债券、项目收益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等融资方式开展项目直接融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实现再融资。规范政府举债融资,依法依规发行债券用于重点领域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支持融资工具创新。创新使用债权融资、股权投资、资产证券化等融资工具,降低融资成本,延长投资期限,引导社保资金、保险资金等投入收益稳定、回收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项目。强化金融与互联网技术融合,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新服务。加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探索开展股权众筹业务,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在加强风险防范和监管的前提下,加快民间投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积极拓展网络借贷业务,发挥P2P网络贷款优势,努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相关部门)
六、支持重点领域推进资产证券化
(一)加快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合作,选择我市符合条件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贷款、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节能减排贷款、战略性新兴产业贷款、文化创意产业贷款等多元化信贷资产,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积极推进企业资产证券化。支持企业与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金融机构合作,在重点领域选择流动性不强但可产生预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应收款、信托受益权等财产权利,以及基础设施、商业物业等不动产或不动产收益权作为基础资产,权通过打包、评级等手段,发行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的证券,回收现金,再投入重点领域。(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七、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
(一)优化政府资金使用方向。落实国家和省关于运用政府投资支持社会投资项目的要求,在同等条件下,政府投资优先支持引入社会资本的项目,根据不同项目情况,通过投资补助、基金注资、担保补贴、贷款贴息、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领域建设。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带动和杠杆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放大政府资金作用。着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做好地方债置换工作。大力发展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投资基金,加快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生态环保产业、现代农业、旅游文化产业、服务业、工业技改等产业引导基金、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和PPP融资支持基金,撬动更多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参与重点领域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直各相关部门)
八、优化社会投资发展环境
(一)精简规范行政审批。继续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对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合并、取消和下放,减少审批环节,规范审批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清理精简前置审批条件。加强对下放事项的业务指导和培训,提高基层部门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切实做到接得住、管得好。强化纵横联动协管,切实落实已取消、下放的审批事项。建立重大项目部门协调联动推进机制,推进重点领域建设项目加快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直各相关部门)
(二)创新审批监管方式。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加快推进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审批系统建设,建立完善覆盖全市的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推动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在线运行和协同监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直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政策支持引导。认真落实国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有关政策,对国发〔2014〕60号文件明确地方贯彻落实的具体政策措施,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本领域实施细则。在政策制定中,既要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公共产品有效供给和国有资产不流失。要加强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了解参与方式、运营方式、盈利模式、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切实发挥好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直各相关部门)(四)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专项清理不利于社会资本进入重点领域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切实保护社会投资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平等准入的市场环境。开展重点领域社会资本投资项目外部环境专项治理,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交叉建设等重大问题,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涉企收费,规范涉企收费,严查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行为。(责任单位:市法制办;配合单位:四区三县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直各相关部门)
各县区、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动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创新。相关单位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行动计划,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市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对重点领域吸引社会投资情况及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6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