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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英分层、派系结盟与农村社区共同体文化建设
——基于J省H社区的调研

2016-02-27孔德斌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20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行政论坛 2016年6期
关键词:派系精英共同体

◎孔德斌(1.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20;2.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精英分层、派系结盟与农村社区共同体文化建设
——基于J省H社区的调研

◎孔德斌1,2(1.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上海201620;2.扬州大学商学院,江苏扬州225127)

现阶段中国农村社区并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多中心治理”格局,乡村精英之间的权力博弈、利益争夺与话语权竞争仍然存在,由此产生“团结建设村庄,分裂治理村庄”的悖论。拥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身份的“跨界精英”处于治理集团上层,只拥有某一种身份的“单一精英”则采取派系结盟的手段对抗跨界精英,这就造成乡村精英不同群体之间缺乏共识与信任,精英群体内部分裂是导致乡村治理“碎片化”的重要根源。全面深化农村治理体制改革,必须加快推进农村社区共同体文化建设,在乡村精英层面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协同治理好经济新常态下农村社区面临的利益整合、权力重构、文化认同、社会和谐、生态治理等五大问题。

乡村精英;精英分层;农村社区;协同治理

乡村精英在乡村治理中处于独特的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乡村精英的群体意识和能力决定乡村治理的方向和绩效。但乡村精英内部并不是铁板一块的,而是可以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为很多“层次”和“派系”,于是就形成乡村治理中“精英分层”和“派系结盟”并存的现象,反映到治理绩效上,就是农村社区的“族阈共同体化”以及乡村治理的“碎片化”。后农业税时代的乡村治理变得更加复杂,我们应该通过加强农村社区共同体文化建设,在乡村精英层面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协同治理好“经济新常态”下农村社区面临的利益整合、权力重构、文化认同、社会和谐、生态治理等五大问题。

一、精英分层:寡头统治VS参与治理

(一)精英与精英分层

精英是和大众相对应的一个群体,一般拥有超出普通人的威望、能力、资源等,在权力体系或治理结构中处于主导地位。精英现象在人类社会历史和现实中广泛存在,“在所有社会中……都会出现两个阶级,一个是统治阶级,另一个是被统治阶级。前一个阶级总是人数较少,行使所有社会职能,垄断权力并且享受权力带来的利益,而另一个阶级,也就是人数更多的阶级,被第一个阶级以多少是合法的、又多少是专断和强暴的方式所领导和控制;被统治阶级至少在表面上要供应给第一个阶级物质生活资料和维持政治组织必须的资金”[1]。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乡村治理实际上是“乡村精英的治理”,把持乡村治理实权的是各类乡村精英,处于被统治地位的则是普通的村民。当然,在具体的治理事务问题上,少数村民也可能参与乡村治理决策过程,成为一个重要的参与治理主体,非政治领域的其他乡村精英也可能和普通村民一样,沦为“被治理对象”。

根据精英的“相对优势”,可以划分为政治精英、经济精英和文化精英等不同类型。根据精英是否被政治体系吸纳,可以划分为体制内精英和体制外精英两大类。“精英是用于分类的、描述的概念。它指的是某一社会中占据高级职位的人。有多少种价值就有多少种精英。除了权力(政治精英)外,还有财富、名望和知识等方面的精英”[2]。中国农村的情况更加复杂,很难对乡村精英进行准确的界定和分类,为简化分析,本文将乡村精英分为两类:一是同时拥有政治、经济、文化等两种以上界别精英身份的“跨界精英”,如实行村社合一的村庄的村官通常还兼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责人,这种“能人村官”就横跨了经济和政治两个精英界别;二是仅拥有某种单一界别身份的“单一精英”,如乡村教师,除非他从政或者经商,一般情况下仅具有知识精英的身份。理论研究和实践观察都证明:跨界精英由于资源、关系、能力等方面更具有优势,他们比单一精英更有机会掌控乡村治理实权。跨界精英在精英集团内部处于“上层”的领导核心地位,是乡村治理的“骨干”;单一精英在精英集团内部处于“中下层”的从属地位,是乡村治理的“助手”。

这种精英集团的内部分层现象是由多种原因共同导致的:第一,乡村精英本质上是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而各个利益集团的诉求和实力存在很大差异,利益集团相互博弈的结果必然反映到乡村精英内部的“论资排辈”上来。能够得到多个利益集团支持的“跨界精英”显然比仅得到一个利益集团支持的“单一精英”更有机会和实力爬升到乡村治理集团的“上层”。第二,乡村社会的逻辑与国家逻辑、城市公民社会逻辑和市场逻辑存在根本性的不同。国家逻辑是“权力主导一切”,公民社会逻辑是“法治主导一切”,市场逻辑是“资本主导一切”,而乡村社会的逻辑是“传统与习惯主导一切”,这就使得乡村精英存在较为明显的“代际传承”现象,某些村庄里面“村长世袭制”并不罕见。换句话说,乡村精英的流动性比之城市精英以及国家政治权力精英更差、更慢,这就容易导致乡村精英的分层现象可以通过代际传承得到巩固和强化。第三,“项目进村”导致的分级治理运行机制加剧了乡村精英的内部分层现象。国家对新农村建设采取了项目制的管理办法,村庄建设必须向上级申请到项目,才能获得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的支持。由于项目审批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村庄基础和乡村精英的人际关系网络成为项目申请运作成功的关键。富裕村庄通过“扮富”,贫困村庄通过“哭穷”,一般村庄通过“托人”,通常都能成功地申请到项目。毫无疑问,在项目竞争中,跨界精英比单一精英申请成功的可能性更大,而跨界精英亦可以通过项目建设的绩效进一步巩固和扩大自己在精英集团内部的话语权。

(二)精英分层的结果与影响

笔者调研的H社区是一个在“撤村并居”式的新农村社区建设运动中人为创建出来的中心社区,共由四个地理位置毗邻的行政村合并而成。其中,D村经济实力最强,是H社区合并其他村庄的基础,Y村、K村和S村等三个村的经济人力和人口规模都要小于D村,它们同意合并为H社区,在很大程度上是想背靠D村这棵大树,尽快实现“致富奔小康”的村庄发展目标。

我们观察到的现象直接佐证了项目制治理逻辑下“中央部门发包—地方政府打包—村庄抢包”的行动逻辑[3]。从整体来看,H社区每年都能争取到1-2个新农村建设项目,但从具体项目分配结果来看,通常都是富裕的D村和贫穷的Y村能够分到项目,而处于中间状况的K村和S村从来都没有争取到项目。这就是所谓的“抓两头”逻辑:富村通过“扮富”可以获取那些需要较多前期投入和配套资金的竞争性项目;穷村通过“哭穷”也能在普惠性项目“篮子”里面优先分一杯羹;不穷也不富的村庄地位就比较尴尬,缺少项目支持的中等村在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已经落在富村和穷村的后面,“拖了大家的后腿”。

由此,乡村精英的内部分层导致两种结果:一是跨界精英越来越强势,“赢者通吃”使得跨界精英牢牢占据乡村治理的中心地位,并有朝寡头统治方向发展的趋势;二是单一精英越来越专业,“专家治村”使得单一精英频繁参与乡村治理实务。单一精英的参与欲望和参与能力推动乡村治理不断朝民主化目标迈进,“乡村精英治理是基层政治民主化、法治化、组织化进程中的一环,既可能是参与式的多元主体协作治理,也可能是少数精英的支配式治理,关键是对其中的封闭、专制的统治模式进行合理的改造、引导,促使其成为政治民主法治的典范”[4]。

随着家庭农场主、返乡农民工、乡镇企业家、外来承包户等新型乡村精英的不断涌现,跨界精英面临政策打压以及“后继无人”的尴尬局面,单一精英在村庄治理中的地位逐渐上升。为争夺乡村治理的主导权,跨界精英和单一精英都在想方设法获取更多的群众支持。跨界精英的策略是为村庄申请到更多的建设项目,以“政绩”和“服务”换取村民的支持;单一精英的策略是为村民开辟更多的参政议政渠道,以“民主”和“参与”换取村民的支持。二者共同作用的结果,是促使乡村治理加速从村委会体制下的“权威型治理”向新农村社区体制下的“参与型治理”转变。“乡村精英治理现象变革的核心逻辑体现为从权威型治理到参与型治理的转变”[5]。

二、派系结盟:临时同盟VS战略伙伴

(一)派系与派系斗争

乡村精英的派系问题比较复杂,宗族、地域和职业是派系划分的三个主要划分标准,同时也可以用宗教、党员、性别等其他标准划分精英派系。以我们本次调研的H社区为例,其精英构成主要有政治精英(村官群体)、经济精英(私营企业主、种养殖大户和“中坚农民”)、宗族精英(宗族的耆老和代言人)和文化精英(部分退休老教师、“风水大师”、乡村医生)等四大类,这些不同的精英集团内部也并不是铁板一块,村官里面的本土村官和大学生村官时而合作时而产生龃龉,外来的搞承包的种养殖大户和“中坚农民”围绕“圈地”问题产生了尖锐的矛盾,宗族精英地位比较超然,但大小宗之间也在为争夺宗族主导权而竞争,文化精英群体中代表“科学”的退休教师、医生等人与代表“迷信”的风水师、巫婆神汉等人几乎势不两立。同时,在与其他精英群体争夺乡村治理主导权和其他利益的时候,这些同一集团内的不同精英派系又出奇地“团结一致”,纷纷为本集团利益而奋斗。因此,乡村精英之间的竞争分为不同精英集团之间围绕政策主导权的竞争和同一精英集团内部不同派系之间围绕本集团内部话语权的竞争两种。

派系结盟的情况要更加复杂一些,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不同精英集团之间的结盟,主要是相对“弱势”的精英集团之间联合起来对抗“强势”的精英集团,如宗族精英常常和文化精英结盟,反对政治精英对宗族内部事务和乡村文化建设的过多干涉。二是同一精英集团内部的不同派系结盟,主要有两种联合方式:临时同盟和战略伙伴关系。这两种结盟方式各有所长,分别对应短期、突发性乡村事务和长期、例行性乡村事务的治理。前者如外来承包户和中坚农民站在同一阵线,共同反对村委会“征地”的企图。后者如宗族内部大小宗之间联合组成“何氏宗族研究会”,共同为传承宗族文化而努力。三是不同精英集团内部不同派系之间的结盟,这种情况在村庄面临外来威胁时表现得尤其明显。调研发现,H社区拟推进“中心村建设工程”,需对K村、D村、S村进行整村搬迁,结果遭到了抵制。K村居民大多姓孔,宗族势力强大;D村经济发达,已被内定为中心村所在地;S村和D村历史上存在土地纠纷并爆发过械斗。K村居民担心自己的祠堂等宗族遗迹被拆毁而不愿搬迁,S村因历史原因对中心村选址非常不满意,对搬迁持强烈反对态度,D村居民担忧并村后会摊薄自己原有的村庄福利,对推进搬迁同样不甚积极。在这种情况下,K村的宗族精英、D村的中坚农民和S村的村长结成临时性同盟,共同向乡镇政府表达三个村庄的反对意见,最终导致H社区的中心村建设工程草案胎死腹中。

(二)派系结盟的两种联合方式

临时性盟约的重要作用,既是用来规范盟友行动的承诺和依据,又是必要时用来撕毁的一张废纸。结盟之后是否遵守盟约,完全取决于盟友之间面临的利益诱惑是否足够大。仍以H社区的征地事件为例,当D村的村委会得知外来承包户和本村中坚农民结成反对征地的临时同盟后,经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决定,采取了各个击破的方针。村干部们宣称先征收村民的土地而暂时不动承包户的承包地,并要求用地单位为失地村民提供工作和社保,这样一来,承包户暂时保住了自己的既得利益,失地农民获得了更多的赚钱机会,他们之间的同盟也就不攻自破了。村委会在设法说服中坚农民同意征地之后,又通过威胁不予续约的手段,逼迫外来承包户主动终止了承包合同,最终如愿以偿地实现了征地目标。从这个角度讲,采取临时结盟策略的派系结成的是“利益共同体”,而且这种共同体并不如想象中的那么牢固,只要有增量利益进入或者派系内部利益分配不均,利益共同体就可能顷刻解体,派系同盟重新洗牌,开始新一轮纵横捭阖的利益博弈。

战略伙伴关系盟约的形成,除了共同利益之外,还受共同价值观、历史传统、婚姻、血缘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仍以上文的宗族精英大小宗之间的结盟为例,何氏在H社区共有四房传承,历史上一直由大房主导宗族事务,改革开放后,二房逐渐发迹,家里兄弟二人皆通过经商成为“百万富翁”,三房出了一个博士,四房则一直较为平庸。二房在发家后,兴起了争夺宗族事务主导权的念头,于是就提出了共同出资重修族谱的建议。恰在此时,县政府史志办找上门来,要求何氏配合重修地方志,但地方史志办提供的资料较为残缺,错漏之处不少,何氏对本家族的历史记载抱怨不已。在这种情况下,由二房出钱,大房出历史族谱,三房执笔,四房出人配合,何氏大小宗之间放下成见,联合成立了“何氏宗族研究会”。他们不仅重修了族谱,还出版了何氏家族历史上的名人传纪等,并与邻县和外省、海外的何氏后裔联系,扩大自己的影响。县史志办只得放弃主导权,在地方志中几乎全文照搬了何氏宗族研究会提供的资料和成果。而何氏家族的四房兄弟们,也通过此事变得更加团结亲密,并通过内部决议成立家族助学基金,专门资助和奖励何氏后代中品学兼优的孩童,试图使何氏家族代代兴旺,永远传承下去。从这个角度讲,何氏宗族精英的派系之间结成的不但是“利益共同体”,而且是“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这种多种类型共同体的混合所形成的战略伙伴关系无疑更加持久、牢固。

三、凝聚共识:农村社区共同体精神的现代复兴

乡村精英的内部分层和派系结盟现象为解释当前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中普遍存在的“碎片化”问题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传统观点认为,乡村建设和治理的“碎片化”主要是由多元主体利益诉求不同和行为协同不够引发的,笔者认为,“碎片化”也可能由乡村精英的内部分裂引发。前已述及,乡村治理实际上就是“乡村精英的治理”,而乡村精英内部是分为不同的层次和派系的,当乡村精英集团和派系之间采取“合谋”或者“联合执政”的策略时,村庄建设和治理就能够团结协作地开展下去,反之,当乡村精英集团和派系之间“对抗”或者“同盟瓦解”时,村庄建设和治理就体现出明显的“碎片化”特征。为理解方便,本文接下来将从国家、农村社区、村民等三个层面展开论证。

(一)国家逻辑、村庄逻辑与村民逻辑的交锋

1.国家逻辑:摇摆在团结与分裂之间。从国家的角度看,国家权力介入乡村社会后,村庄的自发秩序与国家的人造秩序相互交融,村庄建设与村庄治理成为同一问题的两个方面。国家试图将乡村保持在“既团结又分裂”的理想状态:一方面,国家希望村庄在提供公共物品时能够“齐心协力”,在减轻国家财政负担的同时,还能保持村庄的繁荣稳定;另一方面,国家希望在汲取资源时村庄能够“四分五裂”,这样才能有效地防止村民联合起来对抗国家,尽量避免酿成群体性事件的风险。为此,国家小心翼翼地插手乡村干部的人事安排,并以“项目进村”的形式诱导村庄接受国家的各项政策和制度安排。这样,由国家主导的新农村社区建设就促使“家元共同体”①“以家为基本社会单元”是张康之、张乾友在《共同体的进化》一书中提出的,中国社会出版社,2012年版。型农村社区转变为族阈共同体型农村社区。族阈共同体是一种表面统一而内部分裂的共同体形式,成员之间异质性明显,彼此之间的价值观、利益诉求各不相同,个人缺乏对族阈共同体的“认 同”和“忠心”。为了防止族阈共同体分裂,人们不得不设法用法律、制度等外在的强制力量约束共同体及其成员的行为,把内部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6]。这就是国家实行乡村硬治理体制的内在逻辑。

2.村庄逻辑:纠结于开放与过滤之间。从农村社区的角度看,村庄不但为人们提供土地等生产资料,而且为人们提供安全、交往等公共物品,村庄是村民们人生价值和终极信仰的实现场所,是村民们生产劳动、生活场域、交往关系的交汇点。从某种意义上说,村庄的社区文化才是村庄凝聚力的内核,村庄提供的公共产品也可以看成是村庄共同体文化的外在反映和物化成果。作为“世外桃源”的理想村庄,应该既能满足村民们的物质需要,又能满足村民的精神需要。为此,村庄既要提供水电、道路、卫生设施、社会保障等基本公共物品,又要提供健身娱乐设施、文化礼堂、祠堂、宗庙等物化的精神产品。村庄在与国家等外来力量打交道的时候,最理想的博弈策略是“有限开放”+“双向过滤”。一方面,在城市化、工业化的冲击下,村庄很难“独善其身”。只有扩大开放和主动参与市场竞争,积极与外界进行土地、人员、资金、信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村庄才能抓住和用好难得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现代城市文明可能会摧毁村庄的人口与社会基础,用城市化的力量加速传统村庄的“终结”。所以在村庄和城市之间需要构建一层以村庄共同体文化为主要成分的“双向过滤网”,既过滤城市物欲横流对村庄人心的侵蚀和破坏,又过滤城市资本对村庄环境的严重污染和村庄资源的野蛮掠夺,以保持村庄的“乡土特色”和“田园风光”。这层“过滤网”是否牢固以及其过滤效果如何,主要取决于乡村精英的不同集团和派系之间是否团结一致,共同为保卫和加强村庄共同体文化而奋斗。

3.村民逻辑:游走于“小我”与“大家”之间。从村民的角度看,他们是乡村治理的对象和参与人,村民们关心自己的利益甚于关心村庄的公共利益。对村民来说,谁当村官都行,只要村官们能保护自己利益和提高村庄福利水平就行。在向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国家项目的时候,村民和村官的利益是一致的,大家倾向于赞成通过一定的前期投入来获取更多、更大的国家拨款和项目。但当项目申请成功后,在建设资金的使用问题上,村民和村官之间通常存在分歧。村民主张应该优先建设那些能够直接提高村民收入和福利的项目,如低产田改造、农业科技推广等;村官主张应该优先建设那些能够直接带来耀眼“政绩”的项目,如道路建设、村庄环境整治等。到底优先建设何种项目,取决于村民和村官之间的力量对比,大部分时候,“民”总是服从和服务于“官”的,所以我们观察到的案例村都是优先建设村庄道路、桥梁、学校、卫生等,在这一点上,无论是富裕的D村还是贫穷的Y村,选择竟然出奇地一致。

(二)社区共同体精神的复兴

从上面对国家、农村社区、村民的三者分析,我们看到,在H社区内部存在“团结”与“分裂”两种倾向,从而导致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团结建设村庄,分裂治理村庄”的悖论。这一悖论可以从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中获得合理解释。在建设村庄的问题上,国家、农村社区、村民之间是有“相容性利益”的,保持村庄的繁荣稳定,是国家、村庄和村民等三者的共同目标,因此,国家、村庄和村民会同心协力,合作建设美丽村庄。但在治理村庄的问题上,国家、农村社区、村民之间就存在“排他性利益”,这种分歧既体现在对乡村治理主导权的争夺上,也体现在对村庄文化建设的话语权竞争上。

实现乡村“善治”的关键是重建农村社区的共同体精神。“积极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健全新型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7]。这种新型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其精神内核不是传统村庄的“家元共同体”,也不是城市社区的“族阈共同体”,而是一种融合“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责任共同体”等多种共同体成分的“合作共同体”。它赞成国家、农村社区、村民“合作共建”新型农村社区,同时也赞成国家、农村社区、村民“合作共治”新型农村社区,最后还赞成国家、农村社区、村民“合作共享”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的一切成果。这种“合作共同体精神”与“在共建中共享、在共享中共建”的“包容性发展”理念具有内在一致性,是古老的“休戚与共、守望相助”的共同体精神在现代的复兴。

有一种理论,认为在中国农村社区应形成“多中心治理格局”,并加强农村社区的“公民社会”建设。笔者认为,该理论前半部分正确,后半部分错误。在乡村精英内部分层和派系结盟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能否在农村加强“公民社会”建设,是一件值得怀疑和商榷的事情。众所周知,农村社区和城市社区存在本质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不体现在物质基础设施上,而是体现在社区精神文化以及治理规则上。滕尼斯认为,“共同体”与“社会”是两种不同的人群聚居方式,共同体是“本质意志”作用的结果,社会是“选择意志”作用的结果。村庄是一种包含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在内的最典型的共同体形式,村庄中的“人们在共同体里与同伴一起,从出生之时起,就休戚与共,同甘共苦”[8]43-45。大城市在滕尼斯看来不是共同体,而是“社会”,是“一种机械的聚合和人工制品”,“人们走进社会就如同走进他乡异国。青年人被告诫别上坏的社会的当”[8]43-45。在村庄里建设“公民社会”是行不通的,它在理论上抹杀了“作为共同体的村庄”与“作为社会的大城市”之间的本质区别,在实践中也容易将“统筹城乡发展”歪曲为“灭村运动”。

四、形成合力:协同治理的新思维

笔者认为,遏制和消解乡村治理“碎片化”问题,关键在于谋求乡村精英不同集团和派系之间的共识、和解与合作,这就需要用协同治理的新思维来统摄多元主体的建设和治理行为,平衡和协调不同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形成农村社区建设和治理的合力。

从发生学的意义上看,协同治理是信息时代对传统公共行政模式和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反思结果。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导致“新公共管理寿终正寝”[9],“无论是传统公共行政模式还是新公共管理模式,都带来社会治理的碎片化和政权体系内部的分裂等一系列问题,面对许多社会问题,它们都无法提供最佳方案。”[10]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新治理体系的构建必须“从分散走向集中,从部分走向整体,从破碎走向整合”[11],也即构建“协同型政府”,实现“协同治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常态”,乡村治理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发生巨大的变化,传统的思路、做法和制度都需要重新规划、二次改革。新时期我国的农村社区面临利益整合、权力重构、文化认同、社会和谐、生态治理等五大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重建乡村精英,既包括拓展乡村精英的来源,畅通乡村精英向上流动的渠道,也包括理顺乡村精英不同集团和派系之间的关系,构建各阶层和群体都能够共同参与、平等博弈、合作共享的治理规则体系。我们可以从外部与内部两方面来分析如何在农村社区实施协同治理。

从外部来看,我国已经进入“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新阶段,经济新常态下的乡村治理必须置于这一宏观时空情境中进行认真反思和重新建构。当前,市场、政府、城市、乡村等四者共同建构起我国的城乡治理关系,我国的城乡治理从过去的城市与乡村对立分治,逐步走向协同治理,直至未来时态的相互治理。“城乡社会的平等差异性客观要求:治理城市社会与乡村社会要尽可能做到优势互补,协同治理;无论是治理城市社会还是乡村社会,都要充分利用市场规律与发挥‘政府自觉’。从‘分治’走向‘协同’治理,是顺应城乡本身发展规律的必由之路”[12]。

从内部来看,我国农村社区的治理主体主要有乡镇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农民合作社、村民个人等,村党支部处于领导地位,其他主体相互依赖、多元参与,“社区治理是政府部门、私人部门、第三部门和公民个人的共同行动体系,既非政府包揽所有社区事务的单级管理,也非社区自治组织包揽行政事务以外的所有社区事务的彻底自治,无论是行政主体与自治主体之间,还是自治主体内部,都不是互无接触、各自为政,而是多元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协同共行,通过各种制度化、有序化的方式共同解决争议,达成行动共识,实现各自利益”[13]。改革开放后,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出现了一批新型的乡村精英,他们拥有较多资金、信息,受过良好的教育,经历过城市文明的洗礼,从农村中走出并最终又回流到乡村。这些“新乡贤”参与乡村协同治理,可以发挥其在协同治理中帮、扶、带的作用,以及“喉舌”功能、“解压器”作用、民众与外界衔接作用、引导民主团结互助作用,强化了基层党的建设[14]。

建立多元协同乡村治理,主要是通过乡村精英的博弈、互动,协调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工作重心、公共参与程度及公共政策取向来实现多元协同。在多元协同乡村治理体系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通过对话、协商达成共识,使农村社区治理形成“输入—输出—输入”的无限循环,而不是“乡政村治”体制下的“输入—输出”的行政命令式治理。在家元共同体型的农村社区中,同质性与等级化同时并存、相互强化,此类农村社区的协同治理呈现出“党支部领导下的多主体共同参与”状态,乡村精英以“成为体制内一员”为目标,官方治理(或曰“他治理”)是主流。在族阈共同体型的农村社区中,村民异质性明显,民主意识和参政能力高涨,此类农村社区的协同治理呈现出“党支部引导下的多主体平等协商”状态,乡村精英以谋求平等的对话与协商机会为目标,村民(含乡村精英)自治(或曰“自治理”是主流。在合作共同体型的农村社区中,强调去中心化与合作共治,此类农村社区的协同治理呈现出“多中心治理+共建共享”的状态,乡村精英内部以及乡村精英与村民之间的“中心—边缘”结构不复存在,每个主体既是治理中心,也是被治理的对象,合作共同体型农村社区的治理本质上是多主体之间的“相互治理”。

[1]莫斯卡.统治阶级[M].贾鹤鹏,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2:97.

[2]哈罗德·D.拉斯韦尔.政治学:谁得到什么?何时和如何得到?[M].杨昌裕,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149.

[3]折晓叶,陈婴婴.项目制的分级运转机制和治理逻辑——对“项目进村”案例的社会学分析[J].中国社会科学,2011,(4):126-148.

[4]顾金喜.乡村精英治理研究综述[J].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2013,(2):91-96.

[5]黄博,刘祖云.村民自治背景下的乡村精英治理现象探析[J].经济体制改革,2013,(3):86-90.

[6]刘祖云,孔德斌.共同体视角下的新农村社区建设[J].学习与探索,2013,(8):59-63.

[7]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2006-10-11.

[8]费迪南·滕尼斯.共同体与社会:纯粹社会学的基本概念[M].林荣远,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9]DUNLEAVY P.New Public Management Is Dead-Long Live Digital-Era Governance[J].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2006,16(3):467-494.

[10]翁士洪,顾丽梅.治理理论:一种调适的新制度主义理论[J].南京社会科学,2013,(7):49-56.

[11]竺乾威.从公共管理到整体性治理[J].中国行政管理,2008,(10):52-58.

[12]乔耀章,巩建青.城乡一体化进程中的城乡社会协同治理[J].行政论坛,2016,(3):62-68.

[13]付春华.社区协同治理与社区认同的同构性研究[J].领导科学,2016,(5):51-52.

[14]杨军.新乡贤参与乡村协同治理探究[J].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48-52.

(责任编辑:于健慧)

D422.6;D669.3

A

1005-460X(2016)06-0083-05

2016-08-27

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新常态下江苏省村落变迁中的新农村社区建设研究”(2015SJB802)

孔德斌(1977—),男,江苏泰兴人,博士后;讲师,硕士研究生导师,从事乡村治理与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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