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法文化思考
2016-02-27杨宗科张永林
杨宗科,张永林
【学术争鸣】
公安法文化思考
杨宗科,张永林
(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21)
公安与警察各有不同内涵,警察工作围绕公共安全展开,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专门机构。公安的本质是公共安全,公安法文化是公安战斗力生成的重要要素,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公正是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弘扬公安法文化,要贯彻好“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基本道路,以人为本、限制公权力和保障私权利是现实要求,法治观念形成则是其发展目标。
公安;警察;公共安全;法文化;公安法文化
公安学在学科归属上属于法学门类,随着公安学被设立为一级学科,学科发展随之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公安文化特有的法文化特征,也必将为依法治国发挥更多的价值导向功能。
一、公安的本质是公共安全
在西方,大多数国家没有区分公安与警察,都统称为“Police”,而我国的情况则不同,公安与警察的称谓同时存在。但对于公安的认识和理解,学界众说纷纭,并未达成一致观点。公安一词在我国有其自身的语境与时代背景,若仅从字面词意来理解公安的含义,显然会造成对概念的理解停留在一个肤浅的层面上,对于全面、深刻地认识其本质自然是远远不够的。明确公安本质,既是公安学理论研究的基点,也是理解公安法文化的起点。
(一)公安与警察是不同位阶的两个概念
1.警察是一种职业
学界对警察含义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三种不同观点内,即主体说、工具说、行为说。主体说认为,警察是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构成国家武装性质治安力量而依法享有执法职权的执法人员。工具说认为,警察是主权国家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行为说认为,警察是运用武装、行政、刑事等手段在统治和管理国家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行为。对警察含义的不同认识,也必然导致对其范围的不同认识。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法》)对警察含义没有明确定义,但可以明确的是法律规定由国家专门机构人民警察行使警察职能。如《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我国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因此,人民警察的含义更多强调的是其职业属性。
2.警察权力与制度的发展是围绕公共安全展开
警察权力的运行效果实际上成为反映整个国家机制运行的晴雨表。在我国,警察制度是清末立宪主义与地方自治的产物,其产生的标志是黄遵宪1898年在考察日本警视厅后仿照其制度模式而创建的湖南保卫局,由此拉开了警察制度在近代中国发展的序幕。后清政府于1902年设立警务学堂后不久,成立了天津巡警局。这个时期的警察含义更多强调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安全的功能,同时属于国家行政行为,对公民的权利进行限制。
有关“警”“察”“警察”这样的字词在我国古代早有出现,虽然它们的含义、用法与今天所说的警察相关或相近,但与现代警察意义并不完全相同,古代警察与现代警察在称谓、机构设置、职能作用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异。时代背景与社会结构不同,警察含义往往也随之变化。有学者从宪政发展的不同阶段来界定警察含义变化与发展,并认为:在西方宪政进程中,警察国警察的含义泛指行政,它几乎包含了现代行政活动的全部,是最广泛意义上的警察行政;法治国家时期,警察含义不仅是对警察行政服务功能的放大,也更多强调对警察特殊行政的规制与保障,在自由与安全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虽时至今日,学界对警察含义辨析从未中断,并未达成一致观点。但可以确信的是,警察权力与制度的发展不可能脱离公共安全单独存在,某种程度上它就是为了社会秩序稳定而存在。
3.公安含义有其自身的表达语境
对于公安含义理解,一直以来,有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对立。广义论者认为,公安指的就是公共安全。狭义的公安,是指我国在人民民主专政基础上设置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预防、制止、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及提供安全服务的人民警察制度。当然,对公安含义认识不同,必然导致对其性质的不同认识,也自然会影响对其特点的认识。如将公安作为治安工具来看,其更多的是强调如何达到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目的。另外,若从政治、法律、文化等其他不同角度来考察,公安的性质与含义必定也会各不相同。在法治社会建设背景中,公安制度状况可以反映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对于公安而言,其制度属性值得强调,并且一系列人民警察制度也是狭义公安的研究对象。人民不应被排除在公安事业之外,人民也不应是警察的发动对象,当今时代社会治安组织往往有人民警察无法替代的作用。
4.警察学应当是公安学的一个学科
对于警察学和公安学之间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公安学的范畴要比警察学广,也有学者持相反观点,如有学者依据1994年《人民警察法》提出,警察这一概念的外延比公安广,警察包含公安;警察学的范畴比公安学广,公安学是警察学的分支。随着2012年公安学一级学科的设立,公安学学科的发展迎来了新的历史机遇,有了自己的话语体系,公安学与警察学的关系也随之明确。警察学是公安学的一个重要学科,目前发展相对比较成熟,在以后的公安学研究中,警察学学科应得到更多的重视。
(二)使用公安称谓是时代选择的结果
1.公安与警察的称谓混同
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对于公安与警察所表达的含义,很少有人去做一些实质的区分。这样一来,在生活的语境中,人们对公安与警察的含义往往赋予了相同的内容。因此,老百姓口中常说的公安指的就是警察,警察也是所谓的公安,而公安与警察都指代的是我们所说的公安民警或者人民警察。但公安不仅不能作动词用,而且作名词时如果不加“人员”“队伍”“机关”“工作”等宾语就很难说是指“警察”。也就是说,“警察”在任何国家、任何场所都可以作为一个独立而明确的概念使用。这些词语表达的含义又有各自的不同内涵,公安不同于警察,公安、警察也应区分于公安民警和人民警察。
2.使用公安概念是历史发展的选择
共产党建立后至抗日战争时期,才开始全面使用公安称谓,共产党坚持公安称谓的使用,既表达了共产党对孙中山先生革命事业的继续,同时也是为了能够区分与国民政府对警察的称谓。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抗日战争的锤炼,在总结保卫、审干、肃反、锄奸等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的公安工作方针政策,形成了当前极具中国特色的人民公安理论的雏形。直至建国,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人民公安理论,担负了大量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部门的安全保卫、管理消防、抵御治安灾害事故、救援、抢险、指导社会治安力量、预防犯罪、教育改造犯罪人员等工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治安秩序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定不移地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公安事业也不断地丰富着自己的理论,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硕果。我国《宪法》中,除了有关公安机关的表述之外,有两处和公安有关的表述,一处是第89条第8项,规定于国务院行使职权;另一处是第107条第1款,规定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虽然《宪法》并没有对公安的含义进行界定,与公安有关的警务活动在我国历史上自古就有,但在古代,没有治安意义上的公安,公安与治安间的关联也是在民国时期政府对警察机构命名过程中所确立。事实上,根据我国历史文化传统的理解,公与私相对,可理解为公共、公正的意思。安同危相反,可将其表达的意思理解为安全、安定。
3.公安与警察实际各有其内涵
在我国,公安含义应区别于警察含义。作为西方国家的“Police”,其原意区分于当前警察概念。“Police”原意指的是国家警察力量,但不限于官方治安力量,包括民间治安力量在内。如古代英国的十户联保制、法国的警察总监、汉代司马迁“礼乐刑政、综合为治”等警务制度便体现了这一特点。最早将“Police”翻译成警察的是日本学者,将警察定义严格地限制为官方专门治安力量。作为警察,是伴随西方国家制度和法治理论而诞生,依据宪法和法律而存在的,是国家行政部门中执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治安职能的拥有一定武装力量的专业性文职机构和人员,警察的机构和职能逐渐实现了独立化,而从军队、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中分离出来。我国的警察含义与日本对其限定十分类似,作为我国的公安与警察,虽然都是以社会公共安全为目的,但都不包含民间力量在内。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每当公安、公安机关、警察、人民警察这些名词共同出现时,总能看到,公安所表述的文化含义是最为广泛的,作为公安机关的本质,则被包含于公安目的当中,警察体现更多的是其自身表现出来的一种制度或力量,人民警察却仅仅是上述概念或制度中的实施主体。
(三)公安含义应做广义理解
1.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专门机构
我们可以从一系列的法律规定中来认识公安机关的任务与基本职权。如上所述,《宪法》《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中,对公安机关的地位、任务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和基本职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综合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上的公安机关就是一个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力,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的国家专门组织机构,总任务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与稳定。借助对公安含义的理解,认识公安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关系时,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安机关是公安的手段,公安则是公安机关的目的。
2.对公安含义的理解是认识其本质的前提
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揭示。程琳主编的《公安学通论》对公安含义也做出了描述,并区分广义与狭义的公安。认为“公安”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特有的政治制度,是一种国家的公共行为,即与警察行政相联系的国家行为;中国的“公安”含义,就是警察,是中国的警察概念。事实上,公安与警察各有其内涵,在使用时应当有所区分。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机关保障和维护。公安机关的主体是国家的人民警察,手段是法律赋予的一系列警察权,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对公安含义的准确界定是认识公安本质的起点,也是明确公安本质的基础。同时,公安主体是公安行为的实施者,公安主体是依据公安法规系统地进行公安控制的社会力量。运用科学的研究方法,选择好准确的认识角度,是全面认识公安本质的有效方法。认识现代公安本质,必须以其所要体现的价值目标作为着眼点,将公安工作目标与任务作为出发点,将公安服务于现代法治社会的发展作为落脚点。
3.我国法律体系中“公安”指的是公共安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所使用的公安一词应当是广义上的公安含义,实际上指的是公共安全。如果将公安的含义做狭义理解,那么不仅不能明确公安与公安机关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甚至对于现存所有与公安有关的法律规定,都无法在人类生活秩序基础上按照一种理性的逻辑思维顺序来准确理解,对于公安机关的认识,也仅仅只能停留于将其认识为人民警察机关这样一种形式上的词义范围层次内,对公安本质与目的的认识也难以真正企及。比如《国家安全法》第2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和公安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维护国家安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此法律规定,很难把公安理解为公共安全之外的含义。从广义上认识公安含义与本质是合适的,公安就是公共安全,它区别于公安机关、警察等概念。
二、公安法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组成部分
古代各国政治制度各异,对于公共秩序的维护手段也各不相同。我国现代意义的公安制度实践及研究时间起步较晚,但经过多年的实践,随着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我国公安法文化发展基本上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模式。
(一)公安法文化是现实存在的
不同国家与民族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对法与法律生活所形成的基本认识、行为方式、价值导向等主观心理层面的感受就是我们所说的法文化。作为法文化,是内隐及承载于人们意识和行为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法律行为及其价值追求,是在文字和事实中显现的法律制度、法律机构、法律设施体现出来的文化内涵。
公安与警察是具有密切关系但是有原则区别的制度概念。“公安”的范围包括“公安警察”,“公安警察”是相对于“公安主体”而言的,公安法律关系主体中并不是只有警察这一支力量。并且,警察也不同于公安。从立法来看,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公安基本法规范公安权力设置与运行的基本关系。但结合前文对公安本质的认识,从《宪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的实际规定来看,对于公安队伍性质、职能、法律关系、队伍建设等方面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一系列的制度或规定。比如,《人民警察法》专章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权。因此,公安法文化是现实存在的。
在法律规制下的公安工作要遵循基本的工作理念要求,依照法律设定制度规范行使权力,这些工作制度及具体行为模式经过长期反复适用,人们对于这样的公安工作特点在心理上逐渐适应并且认同,最后形成了公安工作自身特有的观念形态与文化特点,我们将这些观念形态和文化特点统称为公安法文化。公安法文化同样具有民族性和历史性,是一国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与其他文化互相依存共同发挥作用,直接影响国家公安工作标准的确立。
(二)国家权力运行方式决定了我国公安法文化的人民性特点
国家并非从来就有,在原始的氏族社会中,便没有国家与警察,但随着经济的逐步发展,社会的分裂,阶级的出现,国家也就顺应着历史的发展产生了。国家作为统治阶级的工具,它是一种精巧而又合法的暴力机器,其国家机构也有自己的组成方式。警察的基本特征便是其具有武装性质的特点,从一诞生就是国家武装力量的一部分。我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安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中国共产党人在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指导下,在国家自身发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经验摸索与总结,为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发展不断丰富了其中国特色理论,并使得该学说有了新发展,形成了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推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特殊的民主集中制,有着巨大的政治优越性,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经典实践。
我国公安法文化源于我国公安工作实践,毛泽东、邓小平针对公安工作实际形成的思想促使我们对公安法文化有深刻理解。毛泽东对公安队伍建设工作十分重视,他从统一战线的角度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理论,强调其政治保证必须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从认识论的角度提出了在公安工作方法上,要坚持正确的政策、策略,走群众路线,实际工作既从群众中来,又到群众中去。在公安队伍建设方面,毛泽东在公安队伍建设数量与质量关系上认为,应始终将公安队伍质量建设放在第一位,并在公安队伍建设中特别做好公安思想政治工作,同时对于公安队伍领导班子建设也要特别重视;在公安系统内部,要有计划地开展反官僚主义、反命令主义、反违法乱纪的斗争;针对建国初期的国内形势,要求必须重视反腐败斗争,公安机关要不断进行纪律作风整顿活动。邓小平主政的公安工作实践中也形成了独有的公安思想: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维护稳定是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公安工作要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严打”方针不动摇;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把我们的专政机构教育好,大力加强公安队伍建设;要振兴公安法制建设,依法行政。从毛泽东、邓小平公安思想来看,我们的公安机关在政治上属于党领导的专政工具,公安工作其实是人民民主专政工作,国家权力运行方式决定了我国公安法文化的人民性特点。毫无疑问,毛泽东、邓小平的公安思想主导了公安法文化的形成与发展过程,而且这样的价值导向是符合国情及世界历史潮流的。
(三)公安法文化是公安机关战斗力生成的重要因素
公安战斗力是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社会治理能力过程所表现出的实际作战能力。公安战斗力的生成除了依靠强化教育训练、改革管理体制、向科技要警力等措施外,还应重视公安法文化的作用。文化是一种特殊的现象,对于社会发展有着内发性的推动作用。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是公安机关战斗力生成的重要因素,在凝聚警心、激励斗志、陶冶情操、展示形象,推动公安队伍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安部党委强调,公安机关应在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同时,树立文化育警、文化强警的理念,大力加强和改进公安文化建设,进一步激发公安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先进文化的精髓,公安法文化是社会主义特色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充分发挥公安法文化的教育、引导、激励作用,对提升公安队伍软实力大有裨益。“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同时作为一种文化的符号和公安法文化的内容,在激发公安队伍凝聚力与战斗力时同样具有重要作用,是公安机关战斗力生成的重要因素。
(四)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公正是我国公安法文化的价值追求
从我国公安法文化发展的历史和现实来看,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公正一直是最核心的两大价值追求。从打击犯罪情况来看,严打的首要目的便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1988年,公安部在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要求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深入学习和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和指示,大力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人民警察法》也将维护社会秩序作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首要任务。如《人民警察法》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此外,公正作为法的价值之一,实现执法的公正正是公安法文化的另一价值追求。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条规定,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三、公安法文化的预期建构脉络
结合公安本质及公安法文化的作用与价值追求,公安法文化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现象,其发展需要遵从一定的顺序结构。
(一)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是弘扬公安法文化的前提条件
1978年,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问题由邓小平在党的中央工作会议上提出,他指出,加强法制,就是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而不因领导人的看法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方针。公安法文化同时兼具法律与文化的特点,基于仍没有一套系统的公安法制度和理论,在弘扬公安法文化的过程中,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是弘扬公安法文化的前提条件。公安法文化的落脚点应当是实实在在的每一条相关法律,同时公安法文化的弘扬还有赖于公安主体在守法和执法时发挥积极作用。相较于十八大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法治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可以理解为形式法治的要求,前者对法治的各环节都提出了不同价值要求,后者为弘扬公安法文化提供了一个现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平台,两者实际上是从不同层面对公安法治做出了要求。弘扬公安法文化,公安主体应当首先围绕旧的十六字方针展开,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认识前提下达到“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的高度。换句话说,弘扬公安法文化首先要遵守形式法治的要求,其次才是实质法治的目标。
(二)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当前发展公安法文化的基本道路
新的历史时期,为顺应世界历史发展潮流,习近平作为党的领导人,在2013年1月召开的会议中指出,政法机关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司法公正、权益保障的新期待,全力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过硬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从严治警,坚决反对执法不公、司法腐败,进一步提高执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进一步提高政法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2014年1月召开的会议中,习近平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积极深化改革。基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目标任务和现实要求、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深刻论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并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基本要求。以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为起点,新时期的公安工作也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步入新的历史阶段。在新的历史阶段中,公安法文化作为一种观念必须能够跟得上法治发展的要求,在满足了形式法治的前提下,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必然是发展公安法文化的基本道路。
(三)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是发展公安法文化的现实要求
公权力与私权利相比,私权利极其容易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在政治生活中,要很好地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必须对公权力进行制约,历史经验表明,只有通过对行政权力严格控制来制约公权力对私权利的限制,法治目标才能实现。经过几代共产党人的不懈努力,无论是与100年前相比,还是与70年前相比,或者与30多年前相比,中国社会总体面貌确实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形势变了,制度和道德应当随之而变,如果不变,“即为民妖”,成为人的桎梏。自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出发,提出并形成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这一布局和规划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推动布局的全面实现,公安事业必须在现有的条件下深化改革以开创新局面,取得新发展。至2015年2月,《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后通过,耗时近9个月时间。此次公安改革坚持问题导向的原则,从着力完善现代警务运行机制,着力推进公安行政管理改革,着力建设法治公安等方面着手,指出了公安改革总目标。此次公安改革是由时代需求所推进的,顺应了时代的发展和人民的要求,对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维护、公安队伍活力的激发、公安战斗力的提升、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的实现及国家的长治久安都有着重要意义,也直接决定了今后公安工作的方向与目标,对于建设平安中国和法治中国也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从改革的框架意见中,可以看到,在未来公安事业发展过程中,公安机关将呈现更多的科技型、服务型特点,执法过程也将更加注重以人为本基本理念,公权力将得到进一步地限制,私权利也将得到更大程度地保障。对于公安法文化来说,在依法治国时代背景之下,理应有自己的一些变化。在以人为本的发展观念里,限制公权力,保障私权利是发展公安法文化的现实要求。该《意见》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公安法文化的发展又迎来了一个新的发展机遇。
(四)法治观念形成是公安法文化的发展目标
法治就是指利用法律来治理社会,法律具有绝对的统治地位和权威,任何组织、个人都不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更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包括国家领导人、政府官员在内,政府组织和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法律。依法治国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依法办事,人们的自由和合法权利受法律的保护,违法行为也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公安机关作为重要的执法队伍,公安法文化的内容直接影响公安机关执法方式与态度的选择。公安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对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稳定、公民人身自由及合法财产权不受侵害都有着重要作用,在执法过程中,必然需要其严格遵守法律制度以防止对正常秩序造成侵害。2014年10月,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坚决查处执法犯法、违法用权等行为,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法治观念形成同样是公安法文化的发展目标,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公安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则:第一,行使权力必须以法律依据作为行动指南,法无规定不可为;第二,行使权力要有一定的边界限制,不得超过维护公共秩序的必要程度;第三,权力的行使要合乎一定的比例,要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第四,有权力就要有制约、有责任,保障公民权利和加快法治进程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制约,违法行使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权力救济渠道要通畅,当公民的权利因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受到侵害时,对侵害的权利要有补救和恢复的保障制度。
[1]梁晶蕊,卢建军.论法治社会中的警察权[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3,(2):94.
[2]刘琳璘.警察含义的宪法分析——兼议我国警察权的宪法地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123.
[3]高兴国.警察学与公安学的异同[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7,(6):36.
[4]程琳.公安学通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4:32.
[5]张兆端.“警察”“公安”与“治安”概念辨析[J].政法学刊,2001,(4):35.
[6]杨玉环.论中国近代警察制度的开创[J].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6):51.
[7]王舒娜.“公安主体”外延辨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1999,(2):102-103.
[8]刘斌.当代法治文化的理论构想[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7,(1):15-19.
[9]黎津平.论毛泽东公安队伍建设思想[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6,(1):80-82.
[10]姚志峰.论邓小平公安思想[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5,(1):82.
[11]人民网.公安部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孟建柱出席并讲话[EB/OL].(2016-10-16)[2016-12-10].http:// society.people.com.cn/GB/223276/15989669.html.
[12]姚志峰.论邓小平公安思想[J].毛泽东思想研究,2005,(1):82.
[13]冯友兰.中国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87.
[14]张兆瑞.论加快转变公安战斗力生成模式[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3,(4):4.
责任编辑:张咪
D922.14
A
1672-1195(2016)03-0072-(06)
2016-12-10
杨宗科(1963-),男,陕西岐山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院长、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法学理论,立法学;张永林(1989-),男,陕西柞水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学院助教,硕士,主要研究方向:公安学,治安学。
【doi】10.3969/j.issn.1672-1195.2016.03.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