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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文化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

2016-02-27缪仲妮

学海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治法律建设

缪仲妮



关于法治文化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

缪仲妮

内容提要文章分析了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历史沿革,认为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是培养崇尚法律的法治观念、制定彰显正义的法律制度、落实法律主治的治国方式。在法治文化建设过程中,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性、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文化发展的传承性、文化发展的开放性等四项原则;必须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相结合、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结合、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与市场经济建设相结合、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相结合。

关键词法治文化治理体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作为重点工作之一。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建设问题,已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法治文化”概念的提出,不仅出于理论的自觉,而且出于现实的客观需要。笔者有意就法治文化建设谈几点个人认识,以求教于方家,抛砖引玉。

当代中国法治文化的历史沿革

“法治文化不是一个中性描述意义上的一般法律文化概念,而是人类社会从人治社会走向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是法律文化现代化的集中体现。”①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近现代法律思想、理论、观念的集中反映,它与近代市场经济的建立、民主政治的兴起和发展、市民社会的发育是不可分离的。②在当代中国,法治文化与法制现代化的进程密不可分。

1978年,党中央吸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做出把国家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1997年召开的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的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1999年,“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载入宪法。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以制度建设为中心的法治化努力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法治文化建设成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

法治不仅仅需要制度的建设,还需要观念的引导,更需要文化的支撑。早在1986年6月28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上,邓小平就深刻指出:“法制观念与人们的文化素质有关”。“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③。1985 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宣部、司法部《关于用五年左右时间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此后至今,五年一轮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已经历经五次,当前正在实施“六五普法”。

2006年,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撰文指出,建设“法治浙江”,无论是法制的健全,还是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制度的完善,都需要先进的法治文化作支撑。通过普法活动,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精神,弘扬法治文化,树立法治权威,这是建设“法治浙江”的基础性工程。④2012 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我们要在全社会加强宪法宣传教育,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让宪法家喻户晓,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⑤法治文化和法治精神是根植于人们内心的对法治的认同和向往,并由此产生的对法治的信仰和自觉。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法治文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的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准确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对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

实践证明,法治建设必须上升到文化的层次,才有可能把法治的思想、观念、精神、思维等渗透到每个公民的血液之中,渗透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才有可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提出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实需要,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历史发展的必然,极具现实意义和战略眼光。

法治文化建设的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就是要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法治建设中的教育、熏陶、示范、引导作用,培养和固化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相适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核心,信仰法律、遵守法律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方式,推动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使全体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最终全面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治状态。

目标一:崇尚法律的法治观念。以崇尚法律为核心价值的法治观念⑥,是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⑦法治观念要求作为反映社会主体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并在全社会得到有效的实施、普遍的遵守;要求把法律至上,树立崇高的法律权威作为基本原则。法律是规范公民行为和政府活动的标尺,每个社会成员都共同受法律的保护和约束,任何人或任何组织都无例外地受到法律的规束,其行为和活动都必须纳入法律的轨道和范围。

目标二:彰显正义的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法律活动所遵循的规则、程序及其定型化、模式化,更是人民大众、法律职业者和统治者等不同主体的观念和意识相互交织的产物,也是观念形态法治文化的重要载体。不同时代的法律制度承载着不同的文化价值,彰显正义的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一个显著特征。当代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必须反映、体现科学发展的时代主题,在坚持形式法治的同时,辅之以实质法治。在普遍的规则之治下对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关照,避免过分拘泥于形式与程序所带来的实质不合理性。

目标三:法律主治的治国方式。良性秩序的生长、形成,是任何一个社会存在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不同时期,人类社会选择了神治、人治、法治等截然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以及社会结构、社会关系和社会价值的巨大变化,法治成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佳选择。对此,邓小平有着深刻的认识:“在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还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做到既能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又能保证我们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社会主义建设。”⑧特别是党的十八大,首次明确“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当代中国治国理政方式方法的重大转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任何人的权威,法律是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要求法律适用上一律平等,坚决排斥法律之外的任何特权;要求通过法律机制促进公民的权力,并且创造一个正常的社会生活条件,使个人的合法愿望和尊严能够在这些条件下得以实现。”⑨

法治文化建设的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是我国政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其建设过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性。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主导性,核心是把握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⑩法律作为国家权威性地整合社会利益这样一种特殊现象,是由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是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表现。它的产生、发展和消失过程,都是社会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反映。法治文化建设应该从当前的社会经济中去把握其实质,同时,要高度重视法治文化作为上层建筑一部分的相对独立性及其反作用,提高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积极构建适合社会主义现代化要求的法治文化。

——坚持人民群众的主体性。法治文化最深刻的社会基础是民众,法治文化建设最直接的目的是培养民众的法律意识和守法精神。中国百年法治的经验教训都说明了这一点。法律规范、法律条文规定的法律制度只代表了法律文化结构的一个方面,其能否在社会中得到贯彻和实施,变为一种现实的社会关系,还需要一系列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条件,尤其是观念性法律文化的配合,形成全体公民的普遍的守法精神。正如利普塞特所说的:“结构方面的条件只为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性,而文化因素才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⑪实现法律规制的主体是人,没有具有较高法律意识水平的公民群体,就不可能实现建设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在不断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同时,必须高度重视公民的法律文化心理和法律价值观的培养和教育,实现观念性法律文化与制度性法律文化之间的协调整合。

——坚持文化发展的传承性。自由、理性、法治与民主不能经由打倒传统而获得,只能在传统经由创造性转化而逐渐建立起一个新的、有生机的传统的时候才能逐渐获得。⑫西方学者庞德曾说过,中国在寻求“现代的”法律制度时不必放弃自己的遗产。⑬有学者指出:“缺乏世代相传的民族文化心理的支持与认同,无论现行社会秩序受到现行法律规则怎样强化,它也是脆弱不稳定的”。⑭建设法治文化,心须从我国的传统中发掘积极因素,使传统产生创造性转化,让现代法律植根于中国土壤而形成新的传统。比如,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法兼治”的社会综合治理模式、成文法与判例法共存及制定法与民间法并列的“混合法”模式、“无讼”价值观下节约成本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法不阿贵”、“刑无等级”的守法观念、“慎刑恤狱”的司法人道主义、“实质正义”的司法价值取向等等,⑮这些都包含着符合现代法治的成分,经过改造,完全可以为当前的法治建设服务。

——坚持文化发展的开放性。法治文化建设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全面对外开放所形成的新的社会结构,以及基于其上的新的社会关系,这就决定了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治文化建设中,必须充分借鉴西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先进法律文化的成果,例如,反映市场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规律、反映全球贸易化时代要求的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法律规范。诚如学者在论及中国法学如何走向世界时所指出的那样:“不能否认,现代中国法律基本上是继受法,严格说来,我们继受的主要是西方法,因此,我们逃不脱当学生的命运。”⑯因此,在中国法律文化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对西方现代法律文化,我们必须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采取开放态度,吸取一切有益于建立、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法律文化,绝不可固步自封、墨守陈规。

法治文化建设的路径

法治文化研究的另一个重点就是如何建设的问题。构建观念、制度、实践三种形态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法治文化体系,是一项具有长期性、渐进性的社会工程,必须融入当代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

路径之一:与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相结合。“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内核,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凝魂聚气、强基固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的根本标识。”⑰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既是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发展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更是社会主义文化引领风尚、教育人民、服务社会、推动发展作用发挥的重要方面。因此,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过程中,要通过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彰显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建立规则约束,塑造社会信任,培养社会理性,凝聚社会共识,实现法律体系对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保障支持作用;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为改革创新、和谐统一、科学发展等时代精神的发扬光大奠定坚实的社会基础。

路径之二: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相结合。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质是法律知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由抽象到具体、由被少数人理解掌握到被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最终达到培养全社会法律信仰的过程。法律知识、法治精神、法治理念要从“内部”普及走向社会认同,为大多数人民群众所接受并逐渐内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必须通过民众日常生活、文化消费等途径进行知识的传递和渗透。因此,要推动法治文化阵地的规模化、系列化、形象化,推动法治文化作品创作专业化、制作精细化、形式多样化,推动法治文化传播的趣味化、互动化、生动化,注重以视觉文化和听觉文化展现鲜活的法治事例,以此加强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宣传。

路径之三:与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法治是一个社会综合运行的系统工程,它要求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运转都须以法律为标准,但制度性法治文化与观念性法治文化的冲突,⑱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首先面对、重点解决的现实难题。同时,“规则本身并不能告诉我们法律如何运行,不能帮助我们把名存实亡的法律与显性法律分开,不能告诉我们法律规则是如何制定,为什么这样制定,以及对人们的生活有什么影响。”⑲人们对一个法律制度的评判是通过生动、具体的法治实践进行的,很难想象,一个缺失法律权威的社会,公民能够长期地牢固树立法律信仰。必须进一步强化全社会遵纪守法和依法办事的意识,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牢根植于全民的思维和行为习惯之中,贯穿于立法、执法、司法等法律实施的所有环节之中。在法治实践中,法制宣传教育是培育全社会观念性法治文化的基础性、先导性途径,尤其要加强、深化。

路径之四:与市场经济建设相结合。中国法治文化培育的根本动力来自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全面对外开放后所形成的新的社会结构以及基于其上的民主政治,这就决定了法治文化必须建立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充分反映市场经济的要求。市场经济是体现自由、公平、竞争、独立自主和权利平等的现代经济形态,市场经济实质是法治经济。改革开放后,虽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扩大,但是市场经济关系的扭曲现象仍然存在,这不仅直接滞碍了支撑公平交易的市场经济力量的成长,也使市场经济难以抗拒各种社会因素对市场经济公平交易的干扰和对公正执法的干预。从这一意义上讲,市场机制的扭曲和不健康是阻碍法治文化形成的重要根源。因此,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民主政治,是当代中国的法治文化建设必须夯实的基础之一。

路径之五:与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相结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这个大前提下,法治文化建设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通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运行,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强化崇尚法律的社会观念,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法治秩序。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治化。实现法治化重点是全民法律素养的提升、法治观念的增强和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提高。如何在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统筹协调好各种利益关系,妥善处理好各种利益矛盾,不断缩小利益差距,实现利益均衡,是加强社会管理创新的核心课题之一。实践证明,法律秩序的形成具有内在性、渐发性和从外部施行人工影响的效果有限性,不仅依赖于法律制度的全面构建,更依赖于社会成员的内心确认,依赖于社会成员的大量的、分散化的自觉行为来实现。进一步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推动各级政府由习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社会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的转变,关键在于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根本在于推动全体公民逐步形成以法律理性为核心的价值取向和社会认同感,引导人民群众依法有序地参与社会管理和行使各项权利,正确处理好个人与国家、个人与社会以及自身与他人之间的相互利益关系。这正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题中之义。

当代中国,正处于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并向基本实现现代化推进的伟大征程之中。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下,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使法治文化与现代化建设相辅相成、相互契合、融于一道,是历史的必然。

①参见汤达金、梁玮、朱振进《浙江法治文化及其建设路径》,《法学》2006年第6期。

②我们认为,法律文化是历史和现实的凝结,包括了过去和当今不同时代的法律文化成果,是古代、近代和现代法律思想、理论、观念的综合反映。

③⑧《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163、210页。

④习近平:《弘扬法治文化建设“法治浙江”写在“五五“普法启动之际》,《浙江日报》2006年7月24日。

⑤习近平:《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2年12月5日。

⑥由于审视的角度不同,特别是作为一种价值追求的法治目标的设想不同,尤其是不同国度、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时代、不同社会人们对法治理解和认识上的差异,便形成了不同的法治观念。在这种意义上,“法治观念可以理解解释为社会主体为适应法治运作与实现应具有的观念。”参见刘旺洪、刘敏主编《中国公民现代法律观念》,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22页。从深层结构来说,“法治观念就是对法治理性精神和文化意识的抽象,是法治的基本倾向或人们以法治的态度、信念,即以法治价值、法律制度、法官等等的认识(法治知识)、评价(正义与非正义、合理性与非合理性)、反应(信任或厌恶、认同或抑制)及期望(要求、愿望)等。”参见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90页。

⑦我国学者王人博、程燎原先生指出,“尽管一种法律制度体系要求有可强制实施的惩罚手段,以证明法律有能力控制和减少违法的、犯罪的等等反法因素,但法治观念的公众化和个性化,将使守法成为公众的人生观和正义要求或道德要求,而不仅是法律强制力的要求。”参见王人博、程燎原《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91页。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学者也认为,“如果某一社会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订和实施的法规,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个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如果大多数公民都确信政治权威的合法性,法律就能比较容易地和有效地实施,而且为实施法律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耗费也将减少。”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第36-37页。

⑨公丕祥主编:《当代中国的法律革命》,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447页。

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91页。

⑪[美]西里尔·E.布莱克编:《比较现代化》,杨豫、陈祖洲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年,译者前言,第21页。

⑫林毓生:《中国传统的创造性转化》,三联书店,1988年,第5页。

⑬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94页。

⑭公丕祥:《法制现代化的理论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55页。

⑮参见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遗产》,《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3期;张晋藩《中国古代行政管理制度的历史评价与借鉴》,载张国华主编《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鹭江出版社,1986年。

⑯徐国栋:《中国法学怎样走向世界》,《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

⑰刘云山:《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人民日报》2011年10月28日。

⑱一方面,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律组织机构也已更加专门化、专业化和精细化,中国的外显法治文化越来越理性化、国际化和现代化;另一方面,尽管社会的巨变必然、已经触动内隐法律文化稳态局面,但是由于内隐法律文化的“超稳态”特征,“重礼轻法”、“德主刑辅”思想,仇视法、轻视法、不信任法以及“将诉讼同教化相联系”的厌法心理,在广大民众当中仍有深厚的思想基础,成为中国法治化建设的反向动力。传统法律文化以一种主体心理和价值层面的惯性制约着人们对社会变革和发展的认同,阻碍社会发展,制约着文化、经济、政治的协调发展,其后果会如阿历克斯·英格尔斯所说的那样,“如果执行和运用着这些现代制度的人,自身还没有从心理、思想、态度和行为方式上都经历一个向现代化的转变,失败和畸形发展的悲剧结局是不可避免的,再完美的现代制度和管理方式,再先进的技术工艺,也会在一群传统人手中变成废纸一堆。”参见殷陆君编译《人的现代化》,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4页。

⑲田成友:《法律社会学的学理与运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第59页。

〔责任编辑:蒋秋明〕

作者简介:缪仲妮,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南京,2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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