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断续线性质及我国权利辨析*
2016-02-27黄春宇
黄春宇
南海断续线性质及我国权利辨析*
黄春宇
内容提要随着国际海洋法和南海形势的发展,迫切需要我国明确南海断续线性质、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对于南海断续线性质、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的明确,如果偏离了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背离国际法的规范,不仅不为国际社会所接受,而且将引发南海周边国家的联手反对,以及早就想插手南海问题的美、日、印、澳等国的强烈反弹;相反,过分地对南海断续线进行限制性解释,则会使我丧失南海断续线内岛礁和水域的应有权利。为此,需要依据国际法和客观实际,科学合理地明确南海断续线性质、法律地位和相关权利。
关键词南海断续线性质权利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海上通道安全与国家利益拓展研究”(项目号: 12&ZD065)和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海上维权与维稳问题研究”(项目号: 14GJ003-142)的阶段性成果。
1947年民国政府在南海地图上标出了一条断续线。六十多年来这条断续线的性质一直没有做出过明确的解释。菲律宾仲裁案持续发酵,南海维权斗争形势日益严峻,迫切需要我们明确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我对线内海域、岛礁拥有的权利。对于南海断续性的性质及我拥有权利的主张,如果偏离了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背离国际海洋法的规范,必然会引发南海周边国家的反对,以及早就想插手南海问题的美、日、印、澳等国的反弹,甚至面临国际社会巨大的压力。相反,过分地对南海断续线的性质进行限制性解释,则将丧失我在南海固有的权利。为此,需要对南海断续线的性质及拥有的权利进行合理的解释。
南海断续线的由来及其本质属性
南海断续线的形成有其历史背景,依据历史和国际法以及客观存在的南海断续线事实,可以确定南海断续线的本质属性。
对南海的发现、认识、开发与命名,在我国,有历史记载的可追溯到春秋战国时代的《诗经·江汉》,其中就有“于疆于理,至于南海”的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在今广东珠江三角洲一带设立“南海郡”,治所广州,虽为在陆地的政权建制,但由于岭南先民发达的海洋性生活,其控制范围已涉及南海海域。
隋唐时期,中西交通盛大空前,中国在南海水域的生产、经营以及政治控制不断加强。在官修《新唐书》中,专设“广州通海夷道”,详细记录以广州为出发点,经九龙半岛,西沙、南沙海域,穿越南海通往东南亚甚至印度洋各国一条清晰的航道,沿途经过30多个国家和地区,全长约一万公里。直至16世纪前,这是世界最长的远洋航线①。
元朝,在1292年12月,忽必烈派福建总督史弼等征集士卒2万,从泉州出发,“过七洲洋、万里石塘,历交趾、占城界,明年正月,至东西董山(据考证为今越南平顺一带海面),牛崎屿(亦作娱蟆屿,今南沙群岛一带),人混沌大洋(南沙群岛一带海域),橄榄屿,假里马达,勾栏等山”进入爪哇,平定叛乱②。这一航海路线后来为明朝郑和下西洋时沿用,可见当时明朝对南海的政治驾驭已覆盖南海诸岛。
1912年,中华民国刚刚建立,地图学家胡晋接、程敷锴就根据清末舆图资料③④和广东水师提督李准巡视南海诸岛的记载,编绘出版了《中华民国地理新图》。在这幅以民国疆界为基准,划出分区分省的系列地图册里,有一幅《中华民国边界海岸及面积区划图》⑤。据初步考证,也就是在这幅图里,出现了南海的连续疆界线标示。继胡晋接之后,民国时期另一名地图学家屠思聪于1927年5月出版了《中华最新形势图》,其第七图为《中华疆界变迁图》⑥。在这张图里,再一次出现了“连续疆界线”标示,从广西防城一直沿北部湾中越中间线往南,在西沙群岛南部兜过中沙群岛,东北向一直穿过台湾海峡东部,延伸到东海和黄海的鸭绿江口。⑦
“二战”之后,中国与苏联、朝鲜、印度、缅甸等国发生多起疆界认定争议,在南海方面,法国殖民者已开始占领南沙部分小岛。为了专门处理此种争议,内政部特地设置方域司。该司主要职责为全面测量勘查中国疆界、疆界纠纷处理、行政区域划分调整勘测、行政区域名称以及各级行政区域资料之收集保管及图志编印的工作。1946年10-12月,民国政府在各国公认的情况下,派遣“太平”舰、“中业”舰、“永兴”舰、“中建”舰前往南海接收南海诸岛,其中“永兴”舰、“中建”舰两舰接收西沙,“太平”舰、“中业”舰接收南沙,“太平”舰后来又奉命接收东沙群岛。中国接收人员在西沙永兴岛举行立碑、鸣炮升旗仪式,宣告海外。在南沙群岛也举行了同样的仪式,以定国疆,并派兵驻守。与此同时,还实测和绘制了南海诸岛地图,包括《南海诸岛位置图》( 1∶400万),《西沙群岛图》( 1∶35万),《中沙群岛图》,《南沙群岛图》( 1∶200万),《太平岛图》和《永兴岛图》。在《南海诸岛位置图》上,所标的四大群岛名称与今天地图完全一致。
1947年上半年,由民国政府内政部方域司编绘、国防部测量局代印的《南海诸岛位置图》,除标明东沙、西沙、中沙、南沙4个群岛,注明大部分岛礁名称外,还在4个群岛周围标绘有11条断续线,其最南端标示在北纬4度附近的曾母暗沙南侧。在公布此线的同时,还公布了《南海诸岛新旧名称对照表》,内容包括新订名称、意义、中外旧名等项,其中南沙群岛名称102个。1947年12 月1日,内政部及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重新审定南海诸岛地名172个,公布中外。原南沙群岛改名为中沙群岛,团沙群岛改名为南沙群岛。
1948年初,内政部将南海断续线收入公开发行的《中华民国行政区域图》中,向国际社会正式宣布了中国政府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的主权和管辖权范围。⑧1948年2月中华民国政府将标有11条断续线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公开发行后,不仅在当时,继而几十年间国际社会未提出异议。不仅如此,一些国家出版的地图也在南海诸岛位置上全部或部分地作相同标绘,如日本、东德、前苏联、匈牙利、波兰、法国等国家。此外,相当多国家出版的地图,把南海诸岛全部或部分明确标注归属中国⑨,至此,南海断续线在整个国际社会得以确立。
依据南海断续线客观存在的实际情况,可以判明南海断续线固有的本质属性。
一是南海断续线用“国界线”符号在地图上标绘,应具有国界性质。南海断续线是用“国界线”符号在地图上标绘出来的,说明它具有国界线的性质。而这样划设,也符合当时确定海上边界的国际法规则。20世纪初期,国际社会已有用陆上边界线来划设海上边界线的国际实践。比如,美国占领菲律宾后,与西班牙划设的海上连续边界线,就是采用了陆上边界线的画法。我国根据长期的实践管辖经验,在南海用陆上边界线的方式划设的海上断续线,完全符合当时国际惯例。从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看,实践总是优于法律,因此,任何国家都有创造实践的权利。我国南海断续线划设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得到了包括越南、印尼、日本、德国等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或默认,构成了国际法上的承认条件,说明它具有法律效应。即便是现在,包括美国在内的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否定我国南海断续线客观存在的事实。既然断续线合法,又不容否认,其用“国界线”符号在地图上标绘所具有的国界性质就应得到承认。
二是南海断续线用断线在地图上未做精确标绘,应具有概略性质。我国首次向世界公布的南海断续线,用的是断续的“国界线”符号在地图上标绘,并没有明确各条断续线段的经纬度,这本身就使南海断续线具有概略的性质。这种概略性质除了体现在各条断续线段本身位置的不精确上,还体现在断线本身存在的“未定”成分上,断线部分,就是一个“未定”。用断线在地图上不做精确标绘来划设海上边界线,是因为我国考虑到1947年的南海周边国家,有些还没有独立,不能共同划定两国之间的海上边界线,但为了体现我国对断续线内岛屿和水域的主权权利要求,以这种断线在地图上未做精确地标绘,目的是待所有周边国家都独立后,经过双边谈判、协商,最终精确划定海上边界线。
三是南海断续线长期为国际社会所承认或默认,具有不可否定的性质。在1948年中国政府最初的11条断续线公布之后,许多国家包括南海周边相关国家以及苏联、日本、法国、德国、英国出版的地图上也画上了11条断续线,并注明归属中国。1958年,我国政府在领海声明中宣布包括南海群岛在内的一系列群岛和岛屿属于中国领土,10天之后,越南总理范文同照会我国,明确表示,“越南民主共和国政府尊重这一决定”;越南人民军于1960年出版的世界地图中亦标明西沙和南沙属于中国; 1972年出版的官方世界地图仍然沿袭了这一标志。1957年经印度尼西亚教育部审定批准使用的中学地理教科书上,完整地印出九条断续线。所有事实,反映出各国对我国断续线的认可和接受,依据“禁止反言”的国际法原则,它具有不可否定性。
四是南海断续线与后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矛盾、不冲突,具有合法的性质。解决法律适应冲突的基本原则是: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按照这一原则,我国南海断续线具有的法律效应若与后法《公约》产生冲突,应当首先遵从《公约》。但我国南海断续线具有的法律效应与后出台的《公约》并不产生冲突。这表现在,一是我国公布的南海断续线是《公约》问世前的35年,生效前的47年,所以南海断续线的划设不可能依据《公约》行事,也无法符合《公约》。二是1996年我国正式加入《公约》,按照《公约》相关条款,我现在仍主张断续线是我国与南海周边各国海上边界线,与《公约》既不会产生矛盾,也不会发生冲突。《公约》第15条规定,“……但如因历史性权利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⑩我国在《公约》出台前,用断续的国界符号在南海设划的海上边界线,可以看作是与其他国家划设领海界限的一种特殊情况,既然是一种特殊情况,就符合《公约》第15条“特殊情况”例外的规定。
学术界关于南海断续线性质和权利主张及存在的问题
当前,学术界关于南海断续线性质和权利的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岛屿归属线说。该主张认为:断续线内的岛、礁、滩、沙、洲等是中国领土的组成部分,中国对其拥有主权,并可依公约为其划定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等管辖海域。
对于岛屿归属线说,不妥之处主要表现在由于南海诸岛面积普遍过小,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 3)条,“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规定,只有个别岛屿可能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该主张不仅导致我国断续线内海域管辖范围大大缩小,而且使我丧失断续线内海域的相关权利,这与我们一直以来主张的南海权利不相符。
第二,海上国界线或海上疆域线说。对于“海上疆域线”的提法,如果从断续线刚产生时的情况来看,应该说是可以成立的。当1935年4月,民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中国南海岛屿图》时,就确定了中国最南的疆域线至北纬4°,把曾母暗沙标在疆域线之内。这幅岛屿图1936年被收入由白眉初主编的地图集——《中华建设新图》,另名为《海疆南展后之中国全图》,在图的右下方有文字说明写道:“……廿四年( 1935 年)四月,中央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会刊发表了《中国南海岛屿图》,海疆南展至团沙群岛,最南至曾母滩,适履北纬4°,是为海疆南拓之经过。”⑪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政府收复了西沙和南沙群岛。1947年4月,当时的民国政府内政部召集了各部代表,经过磋商后决定,南海领土范围仍按抗战前中国政府的出版物为准,最南应至曾母滩。⑫并由内政部方域司印制了《南海诸岛位置图》,在南海海域中正式标出了U形断续线,线的最南端标在北纬4°左右。线在地图上的画法,根据当年在内政部方域司参与编绘的王锡光先生说,是遵循国际上海域划界的公平原则,画在中国南海诸岛的外缘岛礁与周边国家海岸线之间的等距离中线上。⑬由此可见,断续线产生时可能是作为海上疆域线的。
但是,断续线在实际应用中却没有起到海上疆域线的作用。疆域者,国家领土之谓也。而中国从未将断续线内的水域作为国家领土来看待,自1947年该断续线公布以来,外国船只都能不断地、自由地航行在线内水域,中国政府从未对外国船只通过线内水域提出过抗议。因此,把断续线作为疆域线来看待是不符合实际的。除此之外,我国在1996年的《领海基线声明》中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其中西沙群岛领海基线由28个基点环绕组成,这种做法使人们产生疑问,如果说断续线为国界线,为什么又要对国界线内的西沙群岛另划领海基线?这自然而然就被认为,西沙群岛基线的公布表明,中国没有把这条断续线看作南海的国界线,否则西沙群岛基线就是多余的。
第三,历史性水域线说。把断续线内水域声称为“历史性水域”,最初是由台湾方面提出来。1989年7月,台湾“内政部”设立了一个特别委员会以协助确定丈量“中华民国”领海宽度的基点和基线,与此同时,还设立了另一个协助起草“中华民国”专属经济区法和领海法的特别委员会。正是这两个特别委员会提出了“历史性水域”和U形线的法律地位问题,但委员会成员对此问题的看法有分歧。一部分人认为,U形线内的水域应被视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其理由有两点:一是1948年地图公开出版后,没有受到任何抗议或反对;二是把线内水域声称为历史性水域不违反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47条第1款的规定。另一部分人则反对这种看法,认为中国历史性水域的声称不可能被确认,U形线画得很随意,由于缺乏坐标而不可能在海上定位,因此很难确定所声称水域的法律地位。但是,当委员会草拟“中华民国领海和毗连区法草案”的第3条时,却采纳了U形线内水域为中国“历史性水域”的观点。⑭
1993年3月,台湾“立法院”正式通过“南海政策纲领”,其中最重要部分是序言,它如是写道:“历史性水域界限内的南海区域是中华民国管辖下的海域,中华民国拥有海域内的所有权益。中华民国政府愿意在和平与理智的基础上,按照维护中华民国主权的原则,开发这个海域。”在一次记者招待会上,“行政院”研究、发展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进一步解释了中华民国在这一方面的主张。他指出,该声称是基于1948年出版的《南海诸岛位置图》,图中有一条U形线(以未定界的形式画出),画在南海周围以表明中华民国声称的南海诸岛的位置。他解释道,U形线内的水域是中华民国的历史性水域,虽然不具有内水的地位,但类似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群岛水域。换言之,中华民国除了对U形线内的群岛拥有主权外,还对线内的海域拥有优先权。⑮1994年,台湾“行政院”政务委员张京育就台湾对南海历史性水域的解释作了详细说明,他说道:“南海U形线内的水域是我们的历史性水域,中华民国享有完全权利。”⑯
把断续线内水域视为“历史性水域”引起了学术界的争论。有的学者认为,什么是“历史性水域”,在任何公约中都不可能找到权威性的定义。例如,1962年出版的《国际法委员会年鉴》( Yearbook of the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中有关“历史性水域”的定义是:“植根于如下历史事实,国家对其认为至关重要的海域作长期声称并维持主权,不必过于关注一般国际法对领海划界可能作出的规则变动。”而另一本1988年出版的《国际法的加拿大北极海域》( Canada’s Arctic Waters in International Law)对“历史性水域”的定义下结论说:“从历史性海湾发展而来。历史性海湾在19世纪已形成,目的是保护被陆地环抱的某些大海湾,且传统上被声称国认为是其领土的一部分。”⑰还有一本1964年出版的《国际法的海湾制度》( The Regime of Bays in International Law)将“历史性海域”定义为:“与国际法一般适用的规则相反,沿海国对该海域要有明确、有效、持续地行使主权超过一个实际时期,且得到国际社会的默认。”⑱根据这些定义,多数学者还是认为,“历史性水域”通常被认为是指历史性海湾,在国际法被列在领海基线的规则之外。它们要求符合某些准则:首先,沿海国对争议海域必须维持长期的主权声称;其次,这种声称必须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⑲有的更具体地指出,“历史性水域”通常被认为是内水,因为它们一般是近岸的海湾。但历史性水域不是由单一的方式来管理,有时被看成是沿海国家领海的一部分,或者被看成是一种独特的形态,这取决于如何对它们行使主权和管辖权。例如,一个准许外国船只通行的国家就很难作出内水的历史性声称。⑳
根据上述对“历史性水域”下的定义,有人对断续线内水域是否属“内水”提出质疑。他们说道,在“内水”的法律制度下,沿海国对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靠大陆一侧的水域行使完全主权,外国船只无权无害通过一个国家的内水,除非得到这个国家的特许。确切地说,一个国家的湖泊、运河、河流、港口和码头与“内水”处于同样的地位。如果把断续线内的水域声称为“历史性水域”,是否有“内水”的法律地位吗?一方面,中华民国政府从未把断续线内的水域声称为“内水”,而且自1948年中华民国出版该地图以来,外国船只(包括军舰)都能不断地、自由地航行在线内水域;另一方面,中华民国从未对外国船只通过线内水域提出过抗议。考虑到这两方面原因,这个问题的回答当然是否定的。㉑
此外还有人认为,作为“历史性水域”必须同时具备有效管辖、长期管辖和其他国家的态度三种因素。有效管辖意味着,对该水域的控制必须是主权管辖,有实际的排他性。要求有正式颁布的法令、公告或法规来体现行使主权的意向,且这种意向要以事实来说明,例如建立排他性的捕鱼权。如仅以当地渔民长期捕鱼的事实为证,而无排他性是不够的。在航行规定方面,主权声称必须有效地行使,这意味着对该水域要维持积极、不间断的管辖。换言之,仅以立法宣布管辖是不够的,至少要有证据表明不准所有外国船只在该海域航行和捕鱼。㉒反观南海断续线,自公布以来,无论是中国大陆,或者是台湾方面都很少在该海域行使过权力,即使偶尔有行使过,也只是对线内的群岛,而不是水域。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似乎都不受这些行使的影响,因此,是否有效地控制线内海域,以至于建立历史性水域就成了问题。㉓
从上述的争论中可以看出,断续线内水域不能被视为“历史性水域”。其实,台湾方面后来也放弃了原先的提法。在其领海法的草案中,虽然仍将断续线内水域称为“历史性水域”,但是到“立法院”二读时,这些字就被删除了。至1998 年1月21日《中华民国领海和毗连区法》颁布时,则没有再提到“历史性水域”,尽管台湾当局有声明,删去这几个字不等于抛弃台湾的官方立场,即线内水域为中国的“历史性水域”。㉔
第四,历史性权利线说。把断续线内水域声称为“历史性水域”的提法被台湾方面放弃后,一些学者则提出了“历史性权利”。
有关“历史性权利”一词,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没有为之下过定义,但在公约的第15条却承认了这个法律名词,上面写道:“……但如因历史性权利或其他特殊情况,而有必要按照上述规定不同的方法划定两国领海的界限,则不适用上述规定。”㉕这里有可能暗示,“历史性权利”的定义是根据习惯国际法来确定的。于是,有些学者企图以各种方式来解释之。例如,布卢姆( Yehuda Z.Blum)认为:“历史性权利一词表示一个国家对某一陆地或海域,或在国际法一般规则下非正常增长的权利的拥有,这种权利是该国通过一个历史巩固过程来取得的。”他进而解释道:“历史性权利是一个漫长过程的产物,该过程包括一系列作为、不作为以及行为方式,并通过其积累的结果使这种权利得以产生和巩固,使之成为在国际法中有效的权利。”㉖
然而,有些学者却引述了1962年联合国研究的提议,确定一个国家对一个海域是否取得历史性权利,至少有三种因素必须考虑:其一,声称历史性权利的国家对该海域行使过权力;其二,这种权力行使的连续性;其三,其他国家的态度。以此为依据,他们认为,对一个特定海域确立历史性权利的一般要求可归纳为: ( 1)对声称区的权力行使; ( 2)权力行使的连续性; ( 3)其他国家的态度。除了这些要求外,论证必须由对该海域声称历史性权利的国家来承担。㉗此外,越南学者也提出,长期以来,周边国家在南海从事正常活动,从未遭到中国的任何阻挠,他们从未承认过中国在那里的历史性权利。㉘越南官方亦反对中国在南海的历史性权利,他们强调,越南不承认所谓的“历史性权利”,它不属于国际法的规定,侵犯了越南的主权以及越南在南海海域与大陆架的合法权益。㉙因此,“历史性权利”的提法是否适用于断续线内的海域,尚有待于作进一步的论证。
此外,主张历史性权利线还存在着这样一个问题,就是南海断续线最初有11条,到1953年我们将其去掉2条,变成现在的9条,这就对历史性权利线主张产生一定的悖论:南海断续线是可以随意改动的,能随意改动的东西,是否还拥有历史性权利?
上述各种主张还有一个共同的不足,都无法确定断续线的具体位置。有人依照最初国民政府绘制的有断续线的地图,通过在图上测量的方法确定断续线的经纬度,但由于原图的比例尺很小,在图上确定的断续线各点经纬度的误差必然很大,这样测定断续线各点的经纬度,其科学性和合理性很值得怀疑。
应明确的南海断续线性质及权利主张
明确南海断续线性质及我拥有权利,不仅要符合国际法而且要能“自圆其说”。
1.应明确的南海断续线性质
根据对南海断续性的本质属性分析,可以明确南海断续线实质上是一条带有国界性质的概略海上边界线,线内的岛屿属于国家领土,线内海域是带有领水性质的水域。由于断续线存在概略成分,最终如何精确划定这条海上边界线,需要与相关国家谈判、协商解决。根据上文对南海断续线固有的本质属性分析,可以用“带有国界性质的概略海上边界线”来明确南海断续线的性质。
2.明确性质后对我国在南海方向有关做法的解释
一是关于自1948年以来中国公布南海断续线后,外国船只都能不断地、自由地航行在断续线内水域,中国政府从未对外国船只通过线内水域提出过抗议的解释。自1948年以来,外国船只(包括军舰)都能不断地、自由地航行在断续线内水域,中华民国和现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对外国船只通过线内水域提出过抗议,这主要还是因为南海断续线有“未定”成分,最终划定边界还需要与周边相关国家谈判来解决,在没有最终划定边界线之前,对具有国际性质的海上船只通行来讲,我们是不便对其提出抗议的。
二是关于1953年我国去掉两条断续线的解释。因为南海断续线是一条概略的海上边界线,最终划定界线需要通过国与国之间谈判、协调来解决。在1953年,我们根据当时与北越政府达成的某些海上划界共识,去掉了南海北部湾的2条线段,是合情合理的,也是合法的。事实上,我们最终通过与越南政府不断磋商和谈判,解决了北部湾海上划界问题。
三是关于1958年我国领海声明提到的大陆与南海诸岛隔有公海的解释。我们所说的隔有公海(当时所说的“公海”,是指领海以外的海域)主要是指台湾海峡,事实上领海声明中的表明“……和同大陆及其沿海岛屿隔有公海的台湾及其周围各岛、澎湖列岛、东沙群岛、西沙群岛、中沙群岛、南沙群岛以及其他属于中国的岛屿”,就可认定当时所说的“公海”就是指台湾海峡。
四是关于我国于1996年公布西沙领海基线与现在主张的“带有国界性质的概略海上边界线”是否会产生“线中线”的解释。我国在1996年的《领海基线声明》中宣布了大陆领海的部分基线和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之所以要宣布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是因为西沙群岛作为我国曾被侵占又被我收复的固有领土,其作为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已经得到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认。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后,为有效维护我国西沙群岛的领海主权和安全,我们划定了领海基线。西沙群岛的领海基线虽然包含在南海断续线之内,但由于南海断续线有“未定”成分,在没有进行双边谈判或谈判未达成结果之前,还无法确定其最终的边界,所以我们将能够划定的地方先划定,不存在“线中线”问题。
3.我国应主张的权利
根据南海断续线所拥有的本质属性,结合相关国际法,特别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第一,我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岛屿拥有主权。南海诸岛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领土,虽然多次遭受过他国侵犯,但国际条约曾公认南海诸岛的主权属于中国。这一公认的国际条约主要是指1943年11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中,就明确将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必须归还中国; 1945年《波茨坦公告》再度肯定《开罗宣言》条款规定的日本应归还中国领土。1946年11月至12月,中国政府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任命萧次尹、麦蕴瑜分别为西沙、南沙群岛接收专员,派出“太平”、“永兴”、“中建”、“中业”等军舰,内政部及陆海空各部代表随同前往接收西沙和南沙群岛,在太平岛设立南沙群岛管理处。1947年3月再次派出太平舰接收东沙岛主权。为体现对南海诸岛及相关海域拥有的相关权利,中国政府以断续的国界符号将包括南海诸岛在内的南海岛、礁、沙、滩和水域,全部划入断续线内。这说明,我国对南海断续线内的岛屿拥有主权是不容置疑的,也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第二,依据《公约》我南海相关岛屿拥有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根据我国使用直线基线把南海一系列岛屿环绕起来划定领海的做法,基线之内的水域为内水,而基线之外到距基线12海里以内的水域为领海。依据《公约》有关条款,我南海相关岛屿还可以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按《公约》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岛屿可以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200海里甚至最远达到350海里的大陆架。
第三,断续线内其他水域拥有类似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南海断续线具有国界性质,说明线内的水域应具有领水的性质。我国承诺南海断续线内航行自由,并严格依据《公约》条款合理提出相关权利要求,因而不主张线内全部水域的领水权利。除按《公约》规定线内的相关水域拥有内水、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权利之外,线内的其他水域应拥有相关历史性权利。这种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上所表述的历史性权利不一样,它是基于一种国际社会都承认或默认的历史事实所取得的历史性权利。对于这些历史性权利主张,我们可以主张与领水权利相同的权利,并把这种权利看作是在划设断续线后,因其具有国界性质,就自然而然地被赋予了,但是考虑到我们已经按《公约》规定,主张了岛屿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对于岛屿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以外的其他水域拥有的历史性权利的主张,就不能超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所拥有的权利(如果主张的相关历史性权利超过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的权利,那么就不需要再多此一举,主张依据岛屿划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直接按历史性权利主张,将这些海域覆盖就行)。
4.断续线的精确位置和范围确定。
南海断续线的精确位置和范围的确定,最终需要通过相关国家进行谈判来协商解决。我们主张通过国与国之间的谈判来最终解决南海断续线的精确位置和范围问题。在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之前,我们承诺南海航行自由,积极维护当前南海相对和平稳定的局面,按照《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来解决海上纠纷和问题。
①[唐]徐坚:《初学记》卷六,第6页,蕴石斋丛书。
②[南朝、宋]谢灵运:《武帝诛》,见[清]严可均《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卷33,中华书局,1965年,第2618页。
③满清全盛时期至民国初年的《海疆变迁大势图》,这里出现了从日本海穿过对马海峡、冲绳、台湾东部、巴士海峡、南海南部一至到马六甲海峡进入印度洋,再到缅甸南部港口的一条连续海疆线。这幅图与韩振华在《南海诸岛史地研究》中四大群岛的海面界线相吻合。
④《清直省分图》中的《天下总舆图》和1755以前的《皇清直省分图》中的《天下总舆图》,都把“万里石塘、万里长沙”作为“大清中外”之界限,亦即我国南海的东部和西北部海域,是以万里石塘的东部和西部及其海面(东沙群岛、中沙群岛、西沙群岛)为界限,我国南海海南部海域,是以“万里长沙”(古帕拉塞尔)以东及其海面,今南沙群岛及其海面为界限。参见韩振华主编《南海诸岛史地研究》,东方出版社,1998年,第26页。
⑤胡晋接、程敷锴:《中华民国地理新图》之《中华民国边界海岸及面积区划图》,亚东出图书馆出版,1912年。
⑥屠思聪:《中华最新形势图》之《中华疆界变迁图》,世界舆地学出版社,1927年。
⑦屠思聪:《中华最新形势图·中华疆界变迁图》,民国18年( 1929年),世界舆地学社出版。
⑧丁文江、翁文灏等:《中国分省地图》之《广东省行政区域图(申报地图第五版)》,1948年。
⑨贾宇: 2005年6月第15卷第2期《中国边疆史地研究》。
⑩《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出版社,1983年,第11页。
⑪⑫《我国南海诸岛史料汇编》,第360、181页。
⑬许森安:《南海断续国界线的内涵》,钟天祥等编校:《“21世纪的南海:问题与前瞻”研讨会论文选》,海南南海研究中心,2000年,第80页。
⑭Yann-huei Song and Peter Kien-hong Yu,China’s“Historic Waters”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 Analysis from Taiwan,R.O.C.,American Asian Review,Vol.12,No.4,Winter 1994,pp.86-88.
⑮Kuan-Ming Sun,Polic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owards the South China Sea: Recent Developments,Marine Policy,Vol.19,No.5,1995,p.403.
⑯Liselotte Odgaard,Maritime Security between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Burlington,2002,p.92.
⑰⑱China’s“Historic Waters”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 Analysis from Taiwan,R.O.C.,p.89,p.92.
⑲Stuart B.Kaye,Territorial Sea Baselines along Ice-Covered Coasts: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nd Limits of the Law of the Sea,Oce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Law,Vol.35,No.1,2004,p.90.
⑳Mark J.Valencia,Jon M.Van Dyke,and Noel A.Ludwig,Sharing the Resources of the South China Sea,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Honolulu,1999,p.28.
㉑China’s“Historic Waters”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 Analysis from Taiwan,R.O.C.,pp.95-96.
㉒Policy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towards the South China Sea: Recent Developments,p.404.
㉓Zou Keyuan,Historic Rights in International Law and in China’s Practice,Ocean Development&International Law,Vol.32,No.2,2001,pp.161-162.
㉔Zou Keyuan,The Chinese Traditional Maritime Boundary Line 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d Its Legal Consequences for the Resolution of the Dispute over the Spratly Islands,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Vol.14,No.1,1999,p.37.
㉕《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出版社,1983年,第11页。
㉖Yehuda Z.Blum,Historic Rights,in Rudolf Bernhardt ed.,Encyclopedia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Installment 7,Amsterdam,North-Holland Publishing Co.,1984,pp.120,121.
㉗China’s“Historic Waters”in the South China Sea: An Analysis from Taiwan,R.O.C.,pp.94-95.
㉘Nguyen Hong Thao,China’s Maritime Move Raise Neighbors’Hackles,Vietnam Law&Legal Forum,July 1998,pp.21-22.
㉙“Vietnam: Dispute regarding the law on 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hich was passed on 26 June 1998”,Law of the Sea Bulletin,No.38,1998,p.55.
参考文献
1.吴士存:《南海争端的起由与发展》(修订版),中国经济出版社,2013年。
2.郁志荣:《解决南海问题应从厘清‘断续国界线’着手”》,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观察》,2014年。
3.徐志良:《民国海疆版图演变与南海断续国界线的形成》,《太平洋学报》2010年4月。
4.任念文:《“中国南海”范畴及我国行使主权沿革——兼论“南海断续线”作为中国传统海疆线的历史依据》,《太平洋学报》2013年2月。
5.张卫彬:《南海U形线的法律属性及在划界中地位问题》,《当代法学》2013年2月。
6.李金明:《南海断续线:产生背景及其法律地位》,《现代国际关系》2012年9月。
〔责任编辑:吴明〕
作者简介:黄春宇,海军指挥学院副教授,中国南海研究协同创新中心副研究员,海军指挥学院海洋安全研究中心副教授,hjhcy@ sina.cn。南京,2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