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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财税新政须知

2016-02-27

中国总会计师 2016年1期
关键词:车船税税目零关税

新年伊始,伴随着财税改革的深入,一系列与企业息息相关的财税新规即将施行。展望2016,哪些新规的实施会对企业带来较大的影响?特推出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的税收类新政集锦,以期让广大涉税人员准确把握新规,使企业尽享税政优惠。

印花税类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明确: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国务院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的通知》(国发明电〔2015〕3号)决定,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由现行按中央97%、地方3%比例分享全部调整为中央收入。

所得税类

《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5〕126号)决定在全国31个城市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明确,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征退减免类

《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明确,取消轴流式水电机组等装备的免税政策,生产制造相关装备和产品的企业2016年度预拨免税进口额度相应取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和《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开始执行。

《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5〕4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起动活塞式发动机用铅酸蓄电池和其他铅酸蓄电池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适用税率为4%。

《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规定,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发布,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明确。

车船税类

《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施行,指出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对已经办理减免税手续的车船不再代收代征车船税。同时,纳税人在车辆登记地之外购买该强制保险、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退还。

关税类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6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15〕23号)决定对国内需求较大的婴儿奶粉、箱包、服装、太阳镜等进出口商品的关税采取措施适当降低,同时适度扩大日用消费品的降税范围。

中韩、中澳自贸协定实施第二年税率,中方实施零关税的税目数比例将达20%,主要包括部分电子产品、化工产品等;韩方实施零关税的税目数比例将达50%,主要包括部分机电产品、钢铁制品等。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6号文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港澳CEPA项下新增及修订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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