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社会关系的伦理本质和道德实践规则
——评格妮丝·赫勒的《一般伦理学》
2016-02-26张伟东
张伟东
·著作评介·
基于社会关系的伦理本质和道德实践规则
——评格妮丝·赫勒的《一般伦理学》
张伟东
阿格妮丝· 赫勒是布达佩斯学派的主要成员,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代表人物。她始终关注现代性的悖论问题。赫勒道德理论三部曲中的《一般伦理学》是她对道德理论的构想及对现代道德内涵的新阐释。本书通过聚焦“好人存在,但如何可能”这一问题,试图提出一种宽泛但又具体的,非还原性但又又连贯的道德理论,定义了微观视角下道德理论的本质,即“宁受委屈,不犯错的好人践行和承载着伦理的本质”,是马克思主义伦理理论的丰富和创新,对我国构建现代伦理理论和伦理实践有重要借鉴意义。
一、伦理的本质是人的社会关系。赫勒在马克思主义实践哲学的理论框架下,取由宏观入微观的研究范式,从日常生活的角度出发,阐释了在伦理多元化的当代社会中,人如何共享社会之善;如何抽象一般伦理的本质;如何把握应对现代社会急速发展变化的善之本质,构建伦理维度;如何在新的视角下将伦理解释、伦理规则和伦理教化统一起来,以维系社会发展。通过对以往道德哲学观点的扬弃和对日常生活进行哲学思辩和理论抽象,她提出了“我的论断是好人存在”是构建新的道德哲学的前提和结果,并在认可现代伦理构成之多元化特点的基础上,将研究目光由宏观转向微观层面,由社会变革转入日常生活领域。
二、伦理以社会实践为标准。本书突出“伦理的内容是社会实践”这一论点。人类历经社会化产生社会属性,社会属性的本质是人的社会关系。伦理本身是建立在这种社会属性之上的,因而无法避开社会发展去固守伦理。抽象的道德哲学只提供简单的原生范本,具体的内容却要依靠实践去填充。离开实践的道德哲学会陷入浩淼无尽的夜空。赫勒指出,“一个没有伦理的世界并不存在,就像一个没有逻辑的世界并不存在一样。这是我认可的陈述。”于阿格妮丝·赫勒而言,源于一般伦理的规范伦理规范着重要的社会关系。这里,规范与规则是相一致的。一般性的伦理存在于具体社会境况之中,成为动态的伦理,随着社会关系变迁而变化。
三、义务论的善是对伦理社会本质的契合。赫勒在本书中还着力强调,作为具有社会性的伦理评价标准和核心概念,“善”是义务论视域下的“善”,其本质贯穿于实践过程本身,具有真实性。善行证明了恶行的恶处,行为与结果则是另外一个问题(在日常生活的抽象中)。历史给出了明确的答案,社会的进步必然包含善的进步。“善本身来源于社会关系”是一种具有相对意义的观点:社会发展越复杂,人扮演的角色越复杂,按照角色去定义善的标准,判断一个人的本质并非难事。善包含快乐、宽容和理性等美好的人之品质,而非其中的任何一种结果,更不是其中任何一种情感要素。本末倒置会使人失去真实的善,只能披着善的外衣,进入伪善的误区。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伦理属性和善的本质,才有可能在历史和现实的语境中实现道德理性和道德实践的高度统一。
在《一般伦理学》中,赫勒站在“哲学改变世界”的高度,对于现代社会道德异化问题进行了批判,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实践是伦理的本质和标准,而全部实践又应以义务论的伦理方法来践行。在后现代视阈中为现代社会异化带来的道德危机建构了伦理家园,在伦理方向解决异化问题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意义统一的积极能量,对于现代人如何选择、共享和践行多元化现代社会的伦理提供了富有价值的标准。
〔责任编辑:杜娟〕
(作者单位:东北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