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及其保护
2016-02-25余江维王永秀杜江
余江维++王永秀++杜江
【摘要】 苗医药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外来医药文化和内部观念转变的影响下,其空间生存危机倍受关注。笔者从文化空间的视野出发,采用文献资料法,对苗医药文化空间的构成、保护与传承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文化空间;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中图分类号】R2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8517(2015)24-0005-03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经济全球化的语境下,民族医药赖以生存的文化母体——文化空间发生了巨变,这影响着民族医药的进一步发展。笔者从文化空间的视野出发,用文化空间的理论来探讨苗医药文化空间的构成、保护与传承等相关问题。
l 文化空间的界定及基本特征
“文化空间”作为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门术语的人类学意义概念,第一次出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98年颁布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中。宣言指出,文化空间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它是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由此看出,人类学意义的“文化空间”,有以下几个要素:①文化活动的地点或场所;②文化活动的时段或时间;③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是空间存在之本。简而言之,活动、场所、时间三位一体形成文化空间。活动当然是人的在场和文化的在场,“有人在场的文化空间才是人类学意义的文化空间,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从上述解释中可以看出,“文化空间”是文化赖以生存与发展的生态环境,具有空间性、时间性和文化活动性等基本特征。
2 苗医药的文化空间
苗医药是苗族先民认识人体、战胜疾病的传统医药知识和技能,是苗族传统文化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按文化空间的界定来说,可分以下几类。
2.1 苗医药三大地域空间地域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迁徙流动、居住分散是苗族居民最大的特点。中国苗族在由东向中、向西迁徙的过程中,与其它民族交错杂居,形成了三个较大的苗族生活区。一是以湘西为中心的东部片区,主要包括湘西凤凰、贵州松桃、湖南花垣等;二是以黔东南为中心的南部片区,主要包括贵州黔东南、黔南及广西融水等;三是以黔、滇、川边区的西部片区,主要包括贵州关岭、镇宁、紫云及云南屏边等。由于区域语言、生活、风俗的差异,形成了区域间各自独特的医药文化空间。如东部苗医的“英养”理论、苗族生成哲学,中部苗医的“纲、经、症、疾”理论模式,及西部苗医的“无毒不生病”学说等,共同构建了中国苗医理论体系框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苗医药文化自然地域空间。
2.2 苗医药多彩人文空间人文空间,也称人文环境,是文化生存和发展的土壤。苗医药人文空间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 “口传、“文传”空间 ①口耳相传。历史上,苗族有语言无文字,苗医药的传承主要通过苗族古歌、谚语、故事传说等形式世代相传。如“龟精的传说”,“福哥”故事,“文先果”等,都传记了有关苗医的诊疗,本草或方药。正是通过千古吟唱传诵,使苗医流传至今。②宗教仪式承传。苗医药文化除口头传承外,还有一种特殊方式,就是通过宗教仪式传承。如宗教仪式中的礼仪、口诀、咒语、抽签、画符、化水、卜筮、占验等多种形式。在这些仪式中,都将古老而神秘的苗医药融于其中,成为苗族医药文化传承的特殊载体。从“口传”到“文传”。“口传”医学具有天然的保密性,不利于学科交流及大众化创作。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重视民族传统医药的继承与弘扬,对苗医药进行了整理与提高,使苗医药从千百年的“口传”医药,成为“文传”医药。从“文传”到科班教育。“文传”是科班教育的基础。为作好科班教育,贵阳中医学院利用自身的教育资源和优势,于2006年试着招收了首批中药学(苗药方向)本科学生。开启了苗医药从传统的家族、师徒传承转向规范和系统的科班教育。
2.2.2 政策制度空间 制度是文化的重要内涵之一,苗医药文化的发展离不开政策制度的支持。1951年12月实施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指出:“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应尽量团结与提高。”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策21条规定,要“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在政府的卫生政策中,明确列入“中西医并重”的内容,“把中医和西医摆在同等重要的地位。”由于中医学和民族医学同属于传统医学范畴,中医政策涵盖和适用于一切民族医学。针对民族医药,我国政府还专门规定:“各民族医药是中华民族传统医药的组成部分,要努力发掘、整理、总结、提高,充分发挥其保护各族人民健康的作用。”
2005年5月3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第26条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保护、扶持和发展民族医药学,提高各民族的健康水平。”在此规定下,贵州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发展中医药条例》,发布了《贵州省关于加快推进新医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贵州省新医药产业发展规划(2014-2017年)》等法规文件,为贵州民族医药发展进行了统筹安排,提出了“宣传以苗药为代表的民族医药的独特疗效和作用,帮助、扶持发展民族医药事业。”
2.2.3 诊疗活动空间 苗医药诊疗活动空间,是指用苗医药理论为指导,来诊断和治疗疾病,保持人体健康的场所。具体来说,有苗医医院、苗医门诊部及苗医诊所等。核心价值观念、诊疗行为规范、庭院环境建设共同构成了苗医药诊疗活动空间的特色内容。苗医药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念,主要体现在仁、和、精、诚四个方面。“仁”,体现了苗医仁者爱人、生命至上的伦理思想。苗医看病以人为本,有求必应,不计报酬;认为万物有灵,“为民治病不讲钱米,救人生命是大事、是好事、是积德”。“和”,体现了苗族人民崇尚和谐的价值取向。一是把“和”作为道德箴言。“天上和来风雨顺,地上和来百草生。天时和来为地利,地利不如人和人,千般只有和为贵,和顺只有人敬人”(《傩歌》);二是苗医药天人合一的自然观。苗医强调人与自然和谐是人类生存和健康的基础。提出了“适度为养分,过度为毒”的病因观,其“养”为有益,“毒”为有害,即人与自然和谐为养,不和谐为毒,而毒为百病之源。“精”,体现了苗医的医道精微,追求精湛的医术。“诚”,体现了人格修养的最高境界。一是遵崇万物有灵的思想,崇尚诚实,鞭挞奸猾。《忏悔佛歌》“不可骗人财和米,免得六畜还利息”;二是苗医为民诊病,真诚热情,全心全意。诊疗行为规范,是开展诊察疾病、处方用药等技术服务的行为准则。能充分体现苗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运用,注重苗医药特色优势的发挥。庭院环境建设,是营造浓郁的苗医药文化环境氛围。能充分体现苗医药的历史、理念和知识。
2.2.4 独特理论空间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苗医药形成了独特的认病用药规律和经验,构建了一系列具有民族特色的医药理论。如以“苗医生成学”、“五基成物学”、“三界理论”等为主的生理病理观;以“毒”、“乱”为中心的病因观;以症、惊、风、翻、癌、抽等为主的疾病分类法;以“两纲”、“十二总经”及望、问、听、嗅、摸、脉、弹等为主的诊断方法;以“治毒”、“通散”为要旨的治疗原则;以外科治疗、内服药法、化水法、蒸汽疗法、抽箭法、针刺法、草药汤剂、草药敷用、草药复方为主的具体治疗措施。相对现代医疗技术来说,苗医药属原始朴素医药范围,具有“简、便、效、廉”的特点。
2.2.5 民俗文化空间在苗族的许多民俗文化中,均可体现苗医药文化。如端午节,门上挂菖蒲、艾叶,用于避邪防蚊,用雄黄酒、朱砂粉洒房屋内外,防虫兽。为了保护村寨安全,每个苗寨都集体维护自己的风水林和茅草地,用神圣化的观念来维护村寨的生态环境。为保证饮水清洁,把井建成“三连井”,使饮用水、洗菜水、洗衣水分开。苗家有节日口含药物的习俗。如“接龙节”、“十月苗节”、“三月三”、“跳花节”、“吃新节”等苗族节日,无论大人、小孩都要口含当地生长的一种苗药,名叫苦藤。苦藤,是苗医用于治疗关节疼痛的苗药。在黔南、黔东北苗族民间还流传着这样一首民谣:“苗族一大怪,苦藤当糖块。”
2.2.6 苗药产业空间 苗药种类繁多,历史悠久。苗族民间有“三千苗药,八百单方”、“千年苗医,万年苗药”之说。近20多年来,各地对苗药研究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苗药成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的六种民族药(藏、蒙、维、傣、苗、彝)之一,以贵州省为龙头的苗药产业,与藏药并驾齐驱,成为我国两个影响最大、效益最高的民族药代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贵州省开发了近200个民族药成方制剂,其中国家标准民族药154个。诞生了70多家苗药制药企业,2012年苗药年产值达90多亿元,到2013年,苗药销售产值达150亿元。贵州有3家苗药生产企业进入我国中药制药工业50强,7家进入100强。苗药产业空间迅速发展,成为我国民族药产业的典范和旗帜。
2.3 苗医药“文化空间”的现状改革开放后,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发生了转变,苗医药文化的生存空间也发生了改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药强医弱”的局面。民族医药是贵州的五张名片之一,也是贵州主要支柱产业。苗药发展形势喜人,但苗医发展令人担忧。由于苗语方言较多,不同地区苗族相互交流不够,世代苗医对“祖传秘方”比较保守。最重要的是,苗医学教育相对薄弱,且民间苗医文化偏低,年龄偏大,苗医学发展滞后,在与苗药的发展中严重脱节;二是尚未建立苗医学完整的理论体系。苗族有语言无文字,历史上均为口碑传承,可供借鉴的历史资料很少。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开始,苗族人民不断发掘、整理、总结、提高自己的民族医药,出版发行了一系列的文献成果,对苗医学的继承起了很大作用,但均未形成系统的苗医药理论体系;三是非法行医的尴尬。尽管苗医药具有“简、便、效、廉”的优点,但在规范医疗行为的浪潮中,却面临尴尬的境地。特别是近20年来,在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等过程中,贯彻“一刀切”思想,把民族民间医药人员拒之门外,不得营业。95%以上的苗医处于非法行医的境地。
3 基于文化空间的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3.1 苗医药原真性保护 “原真性”是事物维持原貌的前提,“原真性保护”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的首要条件。苗医药原真性空间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自然地域空间。苗医药的保护与发展,离不开大山的环境,苗族村寨是苗医药保护和发展的细胞。让大城市走进苗寨,才能享受苗医药文化的原真性;二是独特理论空间。人们享受的是苗医药文化,而非中医药文化或西医药文化。这就要求我们,要尽快总结出苗医药的核心“规矩”到底是什么,在多学科融合发展的今天,尽快取得自己的话语权。如果在苗医药文化保护工作中,人为地加上一种外来文化,人为扭曲原生态文化,苗医药文化的价值将大大削弱。
3.2 本土文化生态完整性保护 苗医药是特定地域的产物,与该地域整体环境息息相关。如果本土环境发生了改变,苗医药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也就谈不上保护、传承和发展。苗医药文化本土完整性保护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本土地理环境保护、本土政策制度保护、本土诊疗场所保护。
本土地理环境保护。本土地理环境是指现实的苗族人民生产生活的空间环境,村寨是这个空间环境多样性文化遗产的主要载体。苗医药文化是苗族村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享受苗寨锦衣绣裙、芦笙舞、吊脚楼、礼仪、节庆、古歌传说等异俗文化的同时,也必然要享受苗医药健康养生文化。保护苗医药文化就是保护苗寨文化。
本土政策制度保护。本土政策制度是指各级政府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区域自治优势,颁布与之相应的《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条例》或《民族医药保护发展实际操作指导细则》,为苗医药人员,尤其是民族民间人员的合法从业创造有利条件。
本土诊疗场所保护。当前,苗医的诊疗场所十分稀缺。各级政府要加强本土诊疗场所的保护与建设,一是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力量和苗医药人员,在苗族集中地开建苗医医院、苗医诊所等多种形式的诊疗场所,或康复养生基地;二是指导场所或基地作好苗医药文化特色的内涵建设。
费孝通先生说过:“文化是脆弱的,一旦脱离了其生存的文化圈就会走向衰亡;文化又是坚强的,走出去还能走回来,这种走回来就是需要一个族群的集体反思,集体觉悟”。在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中必须坚持“本土”策略。
3.3 传承主体的活态保护 人是文化延续的载体。199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人类活财富”体系。所谓“人类活财富”就是指民间文化、民间文学、民间艺术的传人。目前,整个贵州乃至全国,苗医药人才奇缺。一是具有系统苗医药知识技能的人才缺乏,苗族民间医师年龄在39岁以下占12.7%,40~59岁占52.4%,60岁以上占34.9%;二是随着改革开放与经济的高速发展。“年轻人正在远离乡村”,“乡村只剩下老人和孩子”,自愿学习苗医药知识技能的人员缺乏。
官方教育是苗医药文化活态传承的主阵地。在保持苗医药原生态特点的前提下,一是通过学校培养。大力开设苗(医)药专业的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增加专业课程科目,深化专业课程内容。在中等中医药教育中增加苗医药科目;二是深化继续教育和师承教育。定期举办苗医药培训班,提高苗医药人员的理论水平、操作技能与综合素质。创新师承教育模式;三是以专题研究为载体,培养苗医药文献整理、临床、科研的专业队伍,实现民族医药跨越式创新发展。传承者是苗医药文化的“根”,必须建立传承人保护激励机制。
4 结语
随着外来医药文化的冲击,我国传统医药的生态环境被破坏,处于弱势地位的苗医药文化破坏更甚。文化空间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了科学的范式和全新的视角。通过对苗医药文化空间的理解,笔者认为不仅要维护好其现有的生存空间,更为重要的是要采取有效措施,营造新的文化空间,使苗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时期、新环境下能够得以传承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