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权力划分明晰失职追究三类司法责任
2016-02-25施坚轩
施坚轩
本市检察机关出台两项确保司法公正新举措
同时发布2015版检察官权力清单
“市检察院成立司法责任评鉴委员会。”“对有错案发生的,依据情形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除特殊案件外,其他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一律提供查询”。本市检察机关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更加严密细化的司法责任制度。市检察院日前推出《上海检察机关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若干意见》(下称:若干意见)和《上海检察机关落实司法责任制工作细则(试行)》(下称:工作细则)两项举措,同时发布了2015版检察官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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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台的“工作细则”共分18部分100条,明确检察办案组织形式、检察人员职责权限、权力监督制约、权利保障和业绩评价、司法责任界定和追究等,对不同的检察职权的行使作出明确规范;2015版检察官权力清单,对全市三级检察机关、十项不同检察职权的检察官权力作出明确划分。若干意见共40条,从准确打击犯罪、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文明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司法办案透明度、保障各方诉讼权益、接受社会监督等10个方面,提出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意见。
“一体两翼”的构架 保障司法公正
据介绍,此两项举措是结合最高检相关规定,针对本市检察机关去年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查摆和纠正一批在保障律师权利、维护当事人权益、执法规范化以及职业纪律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制订的。两项新举措从严格遵循司法规律出发,全面吸收了去年检察改革试点成果,是本市检察机关就提高司法办案水平和司法服务成效,向人民群众作出的公开承诺。市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检察机关将以司法公正为“一体”,以提高司法公信力和落实司法责任制为“两翼”,通过“一体两翼”的构架,让人民群众在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个案件、每一件工作事例中都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人文关怀。
检察官办案两种组织形式 检察长须直接办案
本市检察机关将实行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办案组织形式。独任检察官是由一名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办案组织;检察官办案组由三名以上检察官和若干名检察官助理、书记员组成,检察官办案组一般固定,也可根据办案工作需要临时组成,办案组负责人为主任检察官。
针对检察机关各项职能差异性大的特点,独任检察官主要适用于刑事检察部门,履行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责。检察官办案组则区分为专业化办案组、团队制办案组、合议制办案组和专案办案组四种形式,以应对刑事检察案件专业化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团队侦破、重要法律监督事项合议以及特别重大案件跨院、跨部门协作等不同检察职能需要。检察长(副检察长)直接办案的方式,既包括作为案件承办人直接办理案件,又包括决定案件、审核案件、签发法律文书等四种形式。检察长(副检察长)每年应直接办理一定数量的重大案件或重要监督事项,发挥检察长依法履职的示范引领作用。
改革試点中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大幅度下放办案权力的做法被制度固定下来,“工作细则”对履行不同职责的检察官,分别授予不同权力,并强调检察官依法履行检察职责,受法律保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其基于法律见解而发表的意见和作出的决定,不受法律追究。依法保障检察官的人身、财产、住所安全和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充分授权与加强监督并举 错案追究三类司法责任
对检察官充分授权后,如何确保检察官确保公正司法,“工作细则”从检察业务管理、案件审核、流程管理、检察官联席会议、案件质量评查和司法责任评鉴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司法办案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并明确除检察长审核案件可直接改变案件处理决定外,业务部门负责人、主任检察官无权改变检察官决定;经审核后未改变检察官处理决定的,司法责任仍由检察官承担,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
对检察官司法办案中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的案件或严重违背职业操守的情形,检察机关将启动司法责任评鉴。市检察院成立司法责任评鉴委员会,由案管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检察官遴选(惩戒)工作办公室负责人、检察业务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科研院校专家学者等九人组成。以无记名的方式决定是否需要追究检察官司法责任。对有错案发生的,依据情形可被追究三类司法责任。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行为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管责任,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
“矛头”向内,对自身司法行为“做规矩”
“若干意见”要求紧紧扭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注重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情形,坚守防范发生冤错案的底线。同时在严格履行司法职责中,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检察机关依据申请,通过互联网、电话、检察服务窗口等方式,向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查询。除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外,其他案件程序性信息应当一律提供查询,依法保障案件相关人员的知情权。
检察人员实行严格任职回避制度,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和检察官配偶在本市从事律师、司法审计、司法拍卖职业的,应当实行一方退出。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群众对检察人员司法办案行为不规范、不公开,或者认为诉讼权利在检察环节受到侵害的,可以当面或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渠道向检察机关进行投诉。在检察长接待日制度中推行预约接访,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满足群众预约、自主选择检察长接访的要求。
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必须相一致
本市检察机关的公开听证、公开审查,宣告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接待律师阅卷、听取意见,以及讯问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在本院内开展对涉案未成年人、被害人的心理疏导等司法活动一律在专门的司法办案场所进行,确保司法办案行为的规范、公开、公正。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试点建立涉案财物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当事人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可直接查询涉案财物的保管和处理情况。加强与法院、公安等部门协调配合,统一涉案财物交接标准,探索建立公检法涉案财物集中管理平台,实现对涉案财物集中保管、专业维护和信息化管理。
对于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行为中,将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询问。在传唤、拘传、讯问中,不得采用连续的疲劳审讯侵犯犯罪嫌疑人权益,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做到全面、全部、全程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确保讯问笔录与录音录像内容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