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形势下防腐倡廉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
2016-02-25杜鹃
杜鹃
摘要:在当前形势下我国反腐倡廉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仍然面临严峻的挑战,要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要从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多个方面进行治理。
关键词:当前形势;反腐倡廉工作;挑战;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1-0014-02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保持清正廉洁对党具有生死存亡的重大意义,因此,反腐倡廉是党的建设的关键,要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探索一条适合我国当前形势的反腐倡廉建设道路。
一、当前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的挑战
十八大以来我党重拳出击处理了一批大案要案,作风建设打头遏制不正之风,多种途径加强对干部的监督,注重预防在思想上筑牢反腐防线,健全规章制度有效制约权力等,这一系列的举措取得了良好的反腐倡廉成效。但因为我国当前的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利益格局固化、思想观念僵化等深层次原因并未破解,我国反腐倡廉建设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一)转型期出现的体制漏洞使腐败者有可乘之机
当前,我国正处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体制改革转型的关键时期,一部分旧的制度规范被调整和淘汰,但相对应的新的制度规范并没有及时有效的建立和完善起来。这种新旧体制的交替和转换过程中存在的不衔接、不配套,再加上部分领域“双轨制”的存在,就会出现大量的体制缝隙和漏洞,这就给了部分贪污腐败者以可乘之机通过不法手段侵占、攫取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和财富。而这种缝隙和漏洞不是短时间内能完善的。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不到位为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
虽然目前我国各级政府职能转变在某些方面成效较为明显,但仍然不能很好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虽然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上虽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但由于没有从根本上消除权力运行过程中的不可控因素,因此腐败仍防不胜防,反腐败难度和阻力极大。近年来,我国先后多次大规模削减行政审批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堵住了部分权利腐败产生的途径,但因政府职能调整不到位,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仍比较模糊,政府管理的领域较多,握有公权力的人有较多的寻租机会和空间。[1]
(三)在腐败惩处上存在滞后性和不严密性
腐败总是能以最敏锐的嗅觉探知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以花样繁多的形式展现出来,而相对应的法律法规总是要等到某种形式的腐败形成一定的规模后才会制订,这时腐败行为就已经会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危害。如“裸官”问题和官员外逃问题,因为惩处的滞后性,不仅造成了国家经济上的巨大损失,还让更多腐败分子心存侥幸,为所欲为。另外现行的一些法律制度并够不严密,在具体操作存在较大的弹性空间,让腐败分子有空可钻,有机可乘。这些滞后性和不严密性对我国当前的反腐倡廉建设造成长远的不利影响。
(四)对权利监督和制约不充分,存在局限性
我国高度集中的行政权力体系和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健全不完善造成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经常失效,存在漏洞和盲点,甚至形成监督的真空。现实中,上级难以监督、同级不愿监督、下级不敢监督、内部难以监督、外部无法监督的现象比比皆是。[2]另外我国的监督制度过分重视惩治性的事后监督,对防范性的事前、事中监督力度不够,这种应急的监督状态是非常被动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没有很好的起到利用监督预防贪腐犯罪,保护党员领导干部的目的。公共舆论是行政监督的“利器”,但我国对公共部门或人物进行监督的相关法律不完备,存在立案难、取证调查难、成本高的问题,监督的整体效能不够。
(五)部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薄弱,而廉政教育效果堪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维盛行,各种利益诱惑对领导干部是一个极大的考验,这成为侵蚀部分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的重要原因。目前,我国的社会核心价值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行政道德的缺乏也使部分领导干部产生了不正常的价值判断标准。上岗靠送礼、晋升靠“跑官”、荣誉评定靠人情等现象的发生就是“逆向激励”的表现。受这些不良因素的影响,一些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动摇,廉洁自律观念受到了冲击。与之相对的,虽然党中央非常注重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问题,但是教育内容和方式尚存在不分对象的“一锅煮”,教育内容也多停留在理论层面,渗透力不强,又缺乏监督和评价的制度保障,使廉政教育多流于形式。
二、应对防腐倡廉工作面临挑战的策略
针对我国当前的腐败问题特点,结合现阶段反腐斗争已取得的成效,我国要提升防腐倡廉工作效果的关键的是惩治腐败要从源头着手,标本兼治,注重预防,拓展防治腐败工作领域,建立反腐倡廉长效机制,走出一条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
(一)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建立完善的惩治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关键就在“常”“长”二字。反腐倡廉没有休止符,要始终坚持走法治反腐的道路,运用法治方式完善腐败治理体系,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让全党、全国上下都能深刻认识党的反腐败决心,并形成法律法规严格遵循。要建立反腐败专门机构,并树立其权威性和独立性,明晰反腐败的责任体制。细化党委主体责任的内容,将责任追究做实,将制度执行效果作为重要考核标准。要公开透明的查办涉及党政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尤其严肃查处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有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的腐败问题,并予以公示,纠正社会风纪。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也要继续加大处理案件的力度,严厉惩处,决不手软,尤其要提高基层纪检部门干部的素质和水平。要继续加强国际间合作,让腐败分子无路可逃。
(二)消除产生腐败的体制缝隙,堵住产生腐败的漏洞
中国正处于体制转轨阶段,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加快制度建设,消除可能产生腐败的体制缝隙和漏洞。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制度基础。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给予市场和社会更多的自主权、管理权和选择权,从源头减少腐败的发生。加快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步伐,筑牢反腐倡廉的政治基础。要加强反腐倡廉方面的制度建设,目前出台的有关反腐倡廉制度中有领导班子成员廉洁从政八项承诺、政务公开负责制、政务公开监督制度、政务公开承诺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等多项制度,在此基础上要推进反腐倡廉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三)健全反腐败法律体系,创造“不敢腐”的法律环境
只有当腐败的预期收益小于预期成本时,腐败才不易发生。因此必须提高腐败的风险与成本来达到抑制腐败的目的。[3]因此要加大对反腐败单行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探索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同时在加强惩罚性的法律法规建设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保障性法律法规的建设。要加快廉政立法进程,在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反腐败专门法律,并严格法律执行标准,提升前瞻性,减少不确定性和不严密性。用法律严格规定政府部门、机构和不同岗位的职责和权力,对超出职责范围开展公务活动的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和处罚。
(四)提升权力公开和监督的水平,建立“不能腐”的权力运行机制
提升权力公开的水平和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是体现将事前预防作为反腐败重点的重要策略,可以有效减少腐败案件的发生。
在提升权利公开水平方面,进一步加大公开力度,认真办好政府门户网站,将所有涉及到公众的信息如公共利益信息、公共服务信息等全部披露;政府进行决策要实行社会公示、听证制度,尤其是涉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时更应谨慎负责;进一步推进党务公开制度,尤其是加大基层组织党务公开力度,不断提升公开的层级,丰富公开内容;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要对各单位财务实时监督,并逐步推进公开制度。
在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方面,要体制内监督与体制外监督双管齐下。首先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加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监督;其次要加强人大监督,理顺党委、人大和政府之间的关系,明确他们的职权界线,切实发挥人大监督的作用;最后,要加强舆论监督,畅通社会参与监督的各种渠道。要加强新闻立法工作,推动舆论监督法制化,积极开展新闻监督,对有关腐败的舆情要重点关注,积极回应,客观报道,及时反馈,充分调动社会监督的积极性。加强投诉举报的管理,加大投诉举报人保护力度,让群众方便举报,敢于举报。
(五)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构筑“不想腐”的道德防线
反腐倡廉教育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中的基础性环节,是筑牢抵御风险和拒腐防变的重要防线。要改进教育理念,以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廉政理论为指导思想,以中国传统“廉”文化为支撑,并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廉政思想,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理论基础。要创新教育的形式和方式,寓教育于各种形式的活动中,如采用专家专题讲座、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等形式在进行正面示范教育的同时,要结合反面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加强家庭廉政教育的力度。要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任用的各个环节,在教育和管理的同时,提高领导干部自律意识,提高接受监督、参与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也要大力开展廉政文化建设,弘扬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社会风尚,要把廉政理念渗透到每一个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内心深处,使其真正做到不愿腐、不想腐。
参考文献:
[1]新形势下我国反腐败的困难与策略[DB/OL].http://
wenku.baidu.com/view/999294abaef8941ea76e05e3.
html,2014.06.19/2015.11.10.
[2]李红卫.全球化与中国共产党的建设研究[D].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2013.
[3]李燕凌,吴松江,胡扬名.我国近年来反腐败问题研 究综述[J].中国行政管理,2011,(11).
[责任编辑:秦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