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反躬自省的明镜
2016-02-25陈晓钟
陈晓钟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两部法规将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结合起来,既树立了一面党员干部崇德向善、反躬自省的明镜,又打造了一把党员干部不可触碰、永远出鞘的利剑,一高一低、一正一反,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体现了作风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最新成果。两部法规的颁布实施,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明确了对照的标准、提供了衡量的尺子,使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的监督有规可依、有据可循。每一个党员干部只有以《准则》和《条例》为基本遵循,坚持高线、信守宗旨,守住底线、心存敬畏,讲规则、守戒律,才能远离纪律“红线”,永葆党员本色,避免因一时松懈而导致追悔莫及。
“四风”问题也是违纪
张某某,中共党员,系某国有公司总经理,因违纪于2013年11月被立案调查。经查:2012年上半年,张某某拟到南非看市场,遂向集团公司上报了审批材料,请示中明确到南非目的是公务考察。经集团公司呈报审批,省政府于2012年底下发同意张某某等人赴南非一国进行为期6天“商务洽谈”的任务批件,但此时已过邀请函有效访问期间。2013年初,张某某再次拟定赴南非时间,并由江苏省中旅旅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中旅)重新办理邀请函。组团过程中,张某某决定将省政府批件6天时间变更为8天,要求在阿联酋和香港经停入境。省中旅为此向张某某所在的公司发出告知书,明确因公出访团组,严格受到国家管控,明令不允许超时间、超国家,并建议严格按批件执行。张某某遂以身体不适为由,向集团公司申请在阿联酋中转考察一下当地业务,并得到集团公司的批准同意。2013年4月,张某某等人从上海飞抵阿联酋迪拜后,在地接导游带领下游览景点,并未考察集团公司在当地的业务。飞抵南非期间,先后在开普敦、约翰内斯堡等地游览,亦未开展合作洽谈和业务考察。返航回国途中经停香港入境,继续游览当地景点。张某某回国后未向公司领导班子通报相关情况,其他班子成员亦未见任何考察成果。张某某出国a花费8万余元由公司报销。组织调查期间,张某某主动退出该笔费用。
点评:当前,一些党员干部党员意识不强,纪律意识模糊,思想麻木,理想动摇,追求享乐,认为平时干好本职工作,适当自由一点也不算什么大事,只要不拿到自己口袋里,吃一点、喝一点、玩一玩都无所谓,并在错误思想驱使下,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作风问题本质上是党性问题。正如张某某自己剖析道:“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会导致追求享受,理想信念动摇,丢掉艰苦奋斗的精神。自己一方面痛恨和反对‘四风,但自己同时在工作、生活中也未能做到严格要求自己,不自觉地导致自己在‘四风上同样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主要是对‘四风问题的危害性没有清醒认识,党性修养不够。”张某某出于享乐目的,在全党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之际,在全国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期间,仍然变相公款出国(境)旅游,并且在办理出国(境)手续过程中违反省政府批件规定,虚编理由以延长出国(境)时间及增加出国(境)地点,暴露出其党规党纪意识淡薄,仍把作风问题当小事,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已然违反党纪的认识还不到位,毫无党性可言,毫不敬畏党纪。《条例》第98条规定:“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张某某最终为自己贪图享乐的行为付出了应有代价,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诸如张某某之类的一些党员干部,重法不重纪,党规党纪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不知、不敬、不畏方面:不学党规党纪自然不知,有的违反党规党纪竟不知错在何处,头脑中缺乏党员意识、党规意识;视党规党纪为摆设自然不敬,将个人等同于普通群众,把党纪与国法混为一谈,将不触犯刑律作为自己底线;心存侥幸自然对党规党纪不畏,认为违反党规党纪被查处的毕竟是少数,未必查到自己,最终形成“破窗效应”。《准则》开篇即提出,中国共产党全体党员和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张某某违纪案提醒我们,道德情操提升,是廉洁自律的基础,而要提升内心约束,必须真正从思想上唤醒党章意识、纪律意识。党纪严于国法,“破纪”行为对党的危害性决不亚于贪腐,诸如公款旅游、吃喝等问题亦非小节,极易带动不良社会风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形象,动摇党的执政基础。因此党员干部不要心存侥幸,放松对自己要求,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更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切以党规党纪严格约束自己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切不可以身试纪。
对待组织必须忠诚
李某某,中共党员,原系江苏省某中学校长,因严重违纪于2015年9月被立案调查。经查:2007年8月,某市委组织部发布简章向全省公选某中学校长,对学历要求为“国民教育学历本科以上”。李某某当时本科在读,只有大专学历,为了能够报名参选,遂安排他人办理了一张伪造的江苏教育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并以伪造的学历证书报名。工作人员未及时发现其本科学历证书系伪造,导致其通过资格审核。后李某某经过面试、调研答辩、考察、票选、公示等程序,被任命为某中学校长。此外,李某某还为其儿子伪造学籍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冒用他人身份读大学;通过办假证人员为儿子修改档案信息;严重违反事业单位招聘规定,利用职权将不符合条件的子女直接录用为自己任职中学的事业编制教师;通过使用假证等弄虚作假手段,为妻子骗取事业编制身份。
点评:天下至德,莫大于忠。忠诚是衡量人品的基本标准。党章明确规定,共产党员要“对党忠诚老实”。这就告诉我们,对于党员来说,对党忠诚老实不仅是政治合格的底线,更是确保不触碰纪律这一“红线”的定海神针。然而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一些党员干部视规矩如儿戏,喜欢在各种角色之间进行切换,欺骗组织、欺骗同志、欺骗群众。李某某即为这样的代表,在组织当面邀请其到某中学任校长时装腔作势婉言谢绝,而后报名参选却又伪造学历、弄虚作假。如愿通过造假当上某中学校长后,又利用职权或身份上的便利为子女修改档案、违规录用为本校教师,使用假证为妻子编造档案、骗取事业编制身份。典型的人前谦谦君子,人后装神弄鬼的“两面人”作派。这些人缺乏组织观念和程序观念,无视党的组织纪律,总认为搞假年龄、假学历、假婚姻,篡改档案,或者不按规定申报个人有关事项等行为都无伤大雅,至多是小问题、小错误,殊不知弄虚作假行为就是欺瞒组织,就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就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条例》第67条、第74条明确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均是应予党纪处分的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党性的闸门一旦“渗水”,党纪的“底线”也就必然失守。李某某作为一名党员干部,理应尊崇党章,敬畏党纪,对党忠诚,明白做人,干净做事,但其为了达到一己之私,便可瞬间忘却党员身份,置党纪条规于脑后,并且在前后4年左右的时间里,多次实施违反组织纪律等触犯党纪的行为,且情节严重,最终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李某某违纪案警示我们,组织纪律无小事,瞒报个人有关事项,甚至在年龄、学历、婚姻、档案等事项上弄虚作假,绝不是无伤大雅的“小事、小节”,而是一个严肃的政治态度问题,是触犯党纪条规的违纪问题,事关党员干部的忠诚与担当,一旦实施就是违纪,就要受到严肃处理。因此,身为党员干部,一定要增强党性观念,心装纪律戒尺,并把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襟怀坦白,这是对党性的重要考验,也是对党忠诚度的重要检验。
廉洁用权才是正道
黄某某,中共党员,原系江苏省某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因严重违纪于2014年3月被立案调查。经查:黄某某在担任某县县长、某区区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利,多次收受他人所送的财物计80万元。黄某某因违反廉洁纪律,情节严重,且涉嫌犯罪,在被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经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法院最终认定黄某某受贿400余万元,另有500余万元无法说明来源,最终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
点评:“不奋发,则心日颓靡;不检束,则心日恣肆。”黄某某从“好同志”沦落为“阶下囚”,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理想信念滑坡、放松了对党纪国法的学习和坚守,丧失了对法纪的敬畏和戒惧之心,无疑是最为根本的原因。理想信念就是共产党人精神上的“钙”,没有理想信念,理想信念不坚定,精神上就会“缺钙”,就会得“软骨病”。一旦理念信念缺失、法纪之弦松弛,必然会被利益牵着鼻子走,进而越过法律“红线”。近年来,一些党员干部纪律意识、法治观念淡漠,由此导致是非不分、行为失范,在诱惑面前步步后退,不该做的事敢做,不该拿的钱敢拿,有人甚至心安理得,有人甘于随波逐流,有人寄希望于法不责众。泥水俱下,不“清”则“浊”,不“纯”则“浑”,“清水”与“污水”、“腐水”之间,并无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只是一步之遥。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诸多党员领导干部贪腐案例无不表明,“破法”者无不从“破纪”开始,都是从不守纪律、不讲规矩开始,都是从最初习以为常的收取烟酒礼品发展到后来的心安理得大肆收取钱财,以致深陷金钱的泥沼不能自拔。黄某某同样没有逃脱多数贪腐分子“破法”从“破纪”开始这样一条定律。应该说,黄某某最初还是能够保持足够警醒,对党纪国法也能够保持足够敬畏,将收受的7万余元财物主动上交,但他最终没有守住党员干部做人底线和党纪国法这条“红线”,沦为“阶下囚”。古人有“吾日三省吾身”之说,只有反思才能进步,唯有自省方能警醒。党员领导干部,随着官职的不断升迁,诱惑越多,考验越大,倘若没有足够的警醒、坚强的定力,极易应声落马,稍有不慎就可能厄运临头。黄某某就是随着官职的不断升迁,从最初的退贿到在各种奉承声中和诱惑声中逐渐迷失自我和方向,以致权力观发生扭曲,将人民赋予的权力视为谋取钱财的工具,只要有利益,就可肆意插手司法活动、在企业经营中为他人谋利,并且在十八大高压惩腐的利剑之下仍不收敛、不收手。“越轨者,规必惩之;逾矩者,矩必匡之。”《条例》第27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黄某某即为自己的越轨逾矩用权之道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不仅丧失了为之奋斗一辈子的党员身份,而且身陷囹圄,失去自由,可悲可叹!黄某某违纪违法案再一次警示我们,行为上的违纪违法往往由思想防线的退守开始,理想信念宗旨不坚定,就极易触碰甚至越过底线。一旦触碰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终将受到严厉的惩处。《准则》明确倡导,党员领导干部应该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以《条例》为底线,更要以《准则》为高线,以敬畏之心对待权力,秉公用权、廉洁用权,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做遵纪守法的模范。任何一名党员干部,也只有坚持高线才能守住底线,必须把理想信念和党纪条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坚持知行合一,厚补精神之“钙”,做到“风险”面前不失本色,“考验”面前不失信念,才能在各种挑战和考验面前立于不败之地,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
(作者单位:江苏省纪委案件审理室)
责任编辑:金 雯